景区如何运营——如何管理景区运营
在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大部分景区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模式,且大多属于企业性质,纯社会公益性企业,资金依靠财政拨款。旅游管理机构虽然既具有保护功能,又具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等功能,但由于政商不分、政商不分、政商不分,存在诸多弊端。企业存在诸如资金缺乏、经济效益低、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成为各大旅游区改革的方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旅游区与一般企业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引入市场化机制时一定要慎重。景区的特殊性 景区的资源是拥挤的俱乐部产品。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俱乐部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类产品可以适应连续体上的任何地方,从纯粹的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其主要概念是杂波。景区资源属于该产品类型。游客只要购买门票就可以享有参观的权利,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影响其他人参观。但如果游客数量超过景区容量,就会出现交通拥堵,影响游客的消费满意度。景区资源是规模最好的产品,且产品的物理规模与消费者数量最优对应。这类产品基本上可以实现生产者的独占性,但实现消费者的独占性却不容易,而且生产者的独占性成本也比较低。这就导致景区资源兼具纯公共品和纯私人品的性质,被多人同时消费,不断逼近容量约束范围;通过限制后,这种产品的消费就变得很火爆,但总会有独家技术向游客收费。布坎南在文章中还提到,要实现最佳的比赛,俱乐部成员必须能够自由行动,并且俱乐部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南丹特。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除可人工培育、繁殖的动植物外,可视为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破坏,就不再拥有。例如,土地上的旧建筑数量总是会一天天减少。嘎丹寺已有600多年的历史,是西藏拉萨三大名寺之一,1969年被毁。在泉城济南,呈现出“家家有泉水、家家有水”的美丽景象。由于水源保护缺失,“垂柳”已不复存在。就连著名的趵突泉和珍珠泉也在附近。处于缺水的边缘。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的重要性。需求量大可以对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具有不可抗拒的诱惑,但也可能对旅游资源构成不可估量的潜在破坏力。风景名胜区系统的复杂性风景旅游区是一个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旅游站点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游客)构建的产品体系及其支撑系统。从产品体系来看,包括资源景点、人造景点和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景点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森林、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森林管理、水利、环保等部门。在此基础上,您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旅游产品的提供需要当地社会各部门和政治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社会手段引导和引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运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整体、可持续发展。风景名胜区现有管理模式简介国家直接管理模式是国家将风景名胜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整合在一起,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以及其他由国家规定的旅游项目(价格通常很低),收入转移给国家。这一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在遗产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反映、资源整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景区经营者不得独立经营,不得承担盈亏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则经营,效率低下,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无法体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和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森林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明确履行职能。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严重阻碍了景区的健康发展。市场化管理模式市场化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名胜区作为一个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目前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项目形式招商引资,由若干投资者进入景区行使管理权并运营。由于国家和商业职能的分离产权明晰,企业市场主体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但我们也需要明白,旅游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经营者需要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而商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交易除了遇到旅游价值核算难题外,还面临一定的禁区和政策限制。因此,考虑到景区资源的独特性和脆弱性等,由于缺乏理论和政策研究等原因,这种做法应谨慎。无关紧要。我国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主要所有权机关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所有权状态。为了保证国家产权和国有资产效益的统一,国务院可以指定权威机构代理行使旅游区资源产权,进行产权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辖区资源使用权出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权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各省、地区设立派出机构,制定和设立风景旅游区的日常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拥有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并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旅游区。资源开发和管理公司。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运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开发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督国有资源使用情况,确保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向国家负责,提供景区日常市场管理、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整个管理体系的资金由国务院按照旅游税的一定比例平均分配,避免受到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制约。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向领导,明确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并有效发挥监管作用,防止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环境破坏。在风景旅游区。 。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近年来,不少研究者提出旅游景区实行产权分离产权和管理,委托给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优势与优势的对比分析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成本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区)经营权不断拍卖,黄山、张家界等遗产资源也被引入市场机制并陆续挂牌行走。管理体系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应该是积极的。但目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遭到质疑。比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遗产保护的角度,要严格遵循“游景区、区外住”的旅游方式,黄山股份公司要吸引游客尽可能多的高消费游客,以追求自己的利润。入住景区必然会导致遗产质量的破坏,从而出现旅游业发展后“景区环境卫生安全质量提高了,遗产质量却恶化”的看似奇怪的现象。黄山经济。而且,这种纯粹的商业运作,因其垄断性,必然会损害游客的合法利益。拥挤的俱乐部的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由私人提供。但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是否适合所有景区也值得思考。我认为,所有商业旅游点(景区)都必须实行这些措施。所有权和经营权,仅对某些专业人士或公益性较高的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礼拜场所等,由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加强旅游资源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简单的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的复杂的产品和支撑系统。我们心里常常有一个固定的想法,那就是景区的收入来源是门票,并以此为借口,证明管理资金紧张,从而重新投放市场。公司经营导向或进一步提升是机票的价格。由于旅游产品属于高弹性消费品,价格上涨将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减少,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我们要转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综合性特征、方向性和关联规律。在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区分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管理资源。旅游管理资源是我们改革的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增加景区收入如画。旅游景观资源不宜作为景区创收的主要手段,但必须予以保护。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财政补贴制度,保障风景名胜区维护的资金来源。对于企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门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法律体系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和保护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旅游法律体系,但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尚无正式立法。虽然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管理办法》《关于森林公园的规定》,该条例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裁决依据。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的现象难以识别和有效制裁。尤其是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来规范旅游资源的开发,导致具体运营中旅游资源的归属没有明确的界定。为明确风景名胜区产权、规范经营,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范风景名胜区发展,惩治风景名胜区违法行为和做法。流失景区资源。弄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的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层次构建。总之,旅游景区不能等同于企业,因其特殊性,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应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角度考虑。在风景名胜区开发和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优势。这能解决您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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