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旅游景区管理的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主要问题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一、旅游景区管理的管理模式 全空间管理。政府应鼓励公众参与规划,严格监督企业发展,制定行业规范,评估和监测旅游影响。与游客进行教育和交流,培养负责任的游客。落实“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以粮代粮”等政策。 2、项目配置原则的差异:差异是唯一的、第一的、多样的。要体现新鲜感,首先景区产品要有特色、独特,即独特性;其次,景区的产品要具有第一个特点;特点要求景区应具备一个主题,让游客对景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它必须为游客提供某种独特的旅行体验。就像你在黄山和泰山会有完全不同的体验一样。由于任何项目都会老化,保持独特性或新鲜感的关键是项目的不断创新。西方国家针对主题公园老化问题的应对措施是每三年更新一次产品,而节日表演每年更新率为30%。参与:游客不仅是体验的主体,也是体验的组成部分。参与体现在两个方面,项目本身需要游客的参与以及游客参与项目的设计与结合。需要游客参与产品的设计,或者提出建议,或者自行组装,从而提供游客真正需要的个性化产品。位置工业社会、技术隔离以及社会困扰和焦虑创造了对社交互动体验的需求。例如,电话导致面对面交流的减少,但技术无法取代真实的互动。当顾客的品味和偏好转向老式价值观时,景区必须提供社交互动体验。挑战:项目的设计还应考虑游客面临的挑战,为游客提供突破生命极限、证明生命价值的旅游项目。这些项目培养了游客的自豪感。当游客攀登高峰、蹦极、跨越峡谷等,克服一定的困难和障碍,成功完成别人无法完成或自己以前无法完成的项目时,一种自豪感油然而生。比如极限运动需要冒着受伤甚至死亡的风险,这样才能人在跨越心理承受极限时,会获得极大的愉悦感和成就感。当然,景区配置工程的难点一定要把握好。为了让游客有选择,大多数项目的难度必须适中,即经过一定的努力才能成功,否则就会感到沮丧。 3、资源环境管理方式:梯度开发或循环利用,“减少”人流,“增加”植被资源环境的多样性,是独特旅游体验的必要条件,也是新鲜感的基础。没有生态多样性,大自然就无法给游客带来新鲜感。生态环境已成为景区的重要看点。确保文化统一、基本生态过程、生物多样性和生命支持系统,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和审美需求。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坚持“加强管理、因地制宜”的方针,采取分区、控容量、休整等方式,确保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防止“吃祖宗米、造子孙”的恶性发展。罪恶”。景区资源采用梯度开发模式:如温泉度假村采用50-63℃的温泉水供暖;洗澡时采用37-50℃; 30-35℃用于养殖(鱼、虾、蛇)和景观用水; 20-25℃用于农业(浸种、种苗、蔬菜、花卉)、游泳池水、湿地水; 10-20℃农田灌溉。或者循环利用模式,如珠三角地区的桑园鱼塘休闲度假村,其基本循环是:池塘基地种桑,池塘养鱼,桑叶喂蚕,蚕桑废弃物和蚕蛹被回收。喂猪,蚕沙喂鱼,鱼塘泥池塘施肥,蚕茧被加工并在市场上出售。猪肉、鱼、蚕等可供游客食用、垂钓,或作为旅游商品购买。基地与池塘之间存在着联系,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正是:“桑蚕强,猪强”。四、社区参与与旅游扶贫 社区是塑造旅游体验的重要道具,社区参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社区居民对景区发展影响最深;推动社区发展本质上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社区为游客的新鲜感和亲切感提供了必要的基础。社区发展,增加当地就业、社会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在边疆老贫地区,旅游扶贫是中国特色景区发展的必然使命。 2000年8月,六盘山旅游扶贫实验区开工建设。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旅游扶贫实验区。广东、贵州、海南等地通过旅游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纷纷效仿并取得巨大成功。 5、景区服务:亲切感的源泉 工作人员的服务是游客产生亲切感和自豪感的重要来源。在Club Med,导游是Club Med的灵魂。像朋友一样与游客同吃同住同娱乐,与游客打成一片。像节目主持人一样,幽默风趣,彬彬有礼,勤勤恳恳,对游客有求必应。在共同营造景区氛围中,员工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体现在游客的服务行为方面,包括微笑、眼神交流、租赁行为、具体角色扮演、与游客接触的每一个细节。服务行业特别注重服务场景中员工与游客面对面接触的真实时刻管理,这一切都是为了给游客带来愉快的体验。

二、旅游景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破坏、环境严重恶化:过度开挖山体修建索道、公路,在核心景区修建酒店,游客超载趋势严重,不顾景区承载能力,盲目、随意搭配出行人数的扩大,意外风险系数增大。 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缺乏独特性和参与性,游客难以认同留下深刻的印象;产品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设计导致行业恶性价格竞争、故障率高。 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淡薄,游客安全感不足: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要营造景区诚信的环境,使游客的传递价值最大化。 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景区接待国际游客能力较低,制约了国际接待旅游的发展。 5、门票经济现象突出,旅游产品特色不强:旅游属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动,产品价格只升不降。景区资源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特色不强;产品开发和营销成本低,旅游产品尚未得到有效开发。更多关于旅游景区管理的问题,请访问: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c7dee1634668377.html 了解更多

3.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总则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景区,是指**行政区域内具有游览观光、休闲度假、健身健身等功能,并具有相应的旅游资源的空间或者区域。积水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经营和服务、旅游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建设 第六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旅游区开发建设和旅游项目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八条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价值和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九条 建设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建设详细规划进行,并充分论证、合理布局;后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的项目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设施完好、整洁,服务设施完善。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风景的;破坏景观、植被和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 (四)建设宾馆、饭店、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第十五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风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规模、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第三章 管理运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部门在旅游景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 (四)对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接受游客投诉;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具有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员国家规定的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制度或者办法并负责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欺骗、勒索、恐吓、误导游客;专(兼职)人员及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危险场所、危险项目设置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对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的;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 (五)提供质量低劣、价格过高的服务;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举报和起诉权利和利益。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的安全卫生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主管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