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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第六期

附加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来处理它。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一般将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严重、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包括造成(含失踪)30余人或重伤100余人;

(二)500余名游客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 /p>

(三)境内外其他人员影响特别重大、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200余名游客停留超过24小时,严重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三)其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事件的事件。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10人以上的造成10余人、50人以下重伤;

(二)50人以上、200人以下游客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p>

(三)其他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对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旅游紧急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情节严重的受伤10人以下;

(2)停留超过24小时的游客少于50人,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境内外其他国家发生有一定影响、对游客人身、物质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原始数;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外,“以下”不包括原数。

第四十五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