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管理的主要问题——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1.资源破坏、环境严重恶化:过度开山修建索道、公路、中心景区和综合酒店,游客超载现象呈现严重趋势。不管景区的承载能力如何,游客数量都会盲目、随意增加,意外危险系数就会增加。 2、忽视游客体验,产品过于雷同:产品供需错位是旅游景区的主要问题,缺乏独特性和参与性,难以给游客留下深刻的印象电子打印;产品趋同、重复低水平建设导致行业恶性价格竞争、故障率高。 3、旅游景区秩序混乱,服务意识淡薄,游客安全意识不够:游客安全要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不仅要求旅游设施安全可靠,更要营造景区诚信的环境,使游客的传递价值最大化。 4、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人才紧缺:管理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景区接待国际游客能力较弱,限制了国际待客旅游的发展。 5. 票据经济现象旅游资源规模大,旅游产品特色不强:旅游景区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产品价格只升不降。景区资源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特色不强;产品开发和营销成本低,旅游产品开发效率不高。更多旅游景点管理问题请访问: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c7dee1634668377.html 了解更多
2.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是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高效科学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促进健康旅游。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旅游、休闲度假、健身健身等功能,并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和设施的空间或者区域。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规划为主的原则。科学化、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开发和服务、旅游活动的引导和监督及相关管理工作。乡、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rs 各自的职责。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建设 第六条 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旅游区和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八条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价值和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通知书。第九条 建设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通知书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旅游景区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建成后,须接受旅游行政领导的管控验收和《通知》的签署。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污染环境、损害景观和生态的生产、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须将旅游景区项目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ment。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清洁,完善服务设施。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风景的;破坏景观、植被和地貌的活动; (三)乱建、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旅游景区及相关设施的; (四)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第十五条 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不得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规模和风格必须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第三章管理运营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景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旅游监管 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活动旅游景点经营者的旅游服务; (五)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受理游客投诉; (六)其他依法必须履行的任务。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旅游从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备职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制度或者措施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图形公共信息板; (三)公开服务定价项目和定价标准,提供服务。质量,不得欺骗、勒索、恐吓或误导游客;专(兼职)人员及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危险场所、危险项目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七)依法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生产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的; (4) 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标准进行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五)服务质量差、价格高的; (七)损害旅游者人身、物质安全的; (八)其他影响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合同协议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有有权举报和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资源、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景点安全卫生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刑罚。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企业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旅游景点问题一:资源破坏、环境严重恶化
山上缆车、公路过度建设,各大景区嵌入酒店的管理方式不仅是对旅游的浪费资源匮乏,但也不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旅游景区游客超载现象越来越严重;
问题二:忽视旅游体验、产品过于雷同,难以给游客留下深刻印象;
④产品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价格恶性竞争,行业失败率较高。
问题三:旅游景点混乱,服务意识低,游客没有归属感充分的安全
①旅游者安全要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着旅游目的能否实现;
②安全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③旅游不仅要求旅游设施的安全可靠,更注重旅游景区环境的完整性营造,让游客的换乘价值最大化。
问题四:缺乏专业管理人才,人才紧缺
问题五:门票经济现象大,旅游产品特色不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五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对策一:打造智慧景区,利用大数据管理景区,建立pitto站点系统
对策二:创新体验式旅游服务,创新更多旅游相关产品
对策三:改善旅游体验安全保障体系
对策四:科学管理,引进人才
对策五:完善票务体系,聚焦旅游服务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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