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如何管理? (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是否需要许可证?)
宇通客车不是国有企业,而是股份制企业。
郑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制造企业。成立于1997年1月8日,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公司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公司进口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包括改装车、挂车、客车及配件、客车底盘、信息安全设备、智能车载设备、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加工、技术开发与转让、咨询与服务、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与销售、质检技术服务、摩托车、二手车及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互联网汽车、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润滑油销售、汽车维修(仅限有证分支机构)、住宿餐饮服务(仅限有证分支机构)、普通货运、仓储(易燃物品除外)、租赁、旅游服务、道路客运、县际不固定线路旅游、城际不固定线路旅游、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安全防范、数据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信息服务业务业务(不包括固定网络电话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保险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设计咨询、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销售通讯设备、警用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宇通客车连续14年蝉联全国乘用车市场销量冠军,连续20年保持增长。
2016年,共销售大中型客车及工程机械73,703辆,较2015年增加3,087辆,增长4.4%;销售额452.06亿元,比2015年增加33.94亿元,增长8.1%。 2016年,宇通集团交出了这样一份答卷。
作为中国客车行业的领军企业,宇通客车拥有国内行业最高的市场占有率、最齐全的产品线、最高的品牌价值。
2.非固定航线旅游客运管理办法有哪些?区别在于:首先,旅游包车必须持有旅游许可证,对车况和驾驶员都有严格要求,而客运车辆用于客运。对车牌、车况要求不高。
第二,旅游包车仅服务包车游客,其他人员不买票禁止乘坐。客运巴士可持票公开上下车。
第三,旅游包车司机必须熟悉行程中的景点位置,客运车辆必须熟悉上下车地点。
四、包车的票价是一次性结算的,无论如何任何人上车,价格都是提前谈妥的,但客车却充满了未知数。
3.固定线路旅游客运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为什么?兄弟,请参阅《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2005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7月23日发布《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次修改根据《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车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确保为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穿梭巴士客运是指客运的一种方式。公共汽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营的交通运输,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巴士客运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临时增设或调配公交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进行观光游览、在旅游区内经营的客运方式。t 景点或路线至少有一端位于旅游景点(点)。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体系道路客运企业核制度将鼓励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1 次通过恩格尔运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专线。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或县内的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州、盟管辖的城镇和村庄的区。
县市区与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的,行政区域线路起点、终点所属区域根据始发、终点客运站位置确定。
第八条客运包车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g 条件:
(一)拥有适合其经营业务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总体尺寸、轴载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载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从事公路客运或者客运客运业务的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行业标准《运营车辆技术分类及考核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水平;运营线路长度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这其他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三级及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运营路线上高速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道路上的客运。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车和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运车型分类及等级》车辆》(JT/T325)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100辆以上、3000座以上的运营客车,其中高位客车30辆以上。 3000座以上客车终端s。 900多个;或拥有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1200个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运营客车50辆以上、载客量1500人以上座位数,包括15辆以上450座以上的中高端客车;或20辆以上自有6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 经营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运巴士,旅客座位数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自营客运车辆1辆20辆以上;
(5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中高级运营客车;
(六)省内客运包车运输经营者全省拥有100座以上运营公交车5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驾驶员和车辆的生产管理系统。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及具体要求 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预发车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地区内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省内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各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客运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承诺书,包括载客数量、类型、等级客车的车辆、技术水平、座位数、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线路的客流情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及对其他相关经营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3.进站计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并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巴士,《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拟投资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吃,以及客车的长、宽、高等。拟投资的客车为购置的或现有的,还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
(四)拟就业驾驶人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p>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书及站级验收任职证明;
(三)拟聘用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p>
(四)本人的身份证明负责人及其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配置、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施道路客运管理。交通运输经营和道路客运专线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本条例规范的程序执行。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验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律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许可事项包括运营主体、班车类别、始发地和目的地、线路和站点、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期限;和“公路旅客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线路经营营业执照》(见附件8),并告知线路始发地和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线路运输的省级客运专线,应当将《道路客运专线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告知所有过往旅客和旅客。最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如果公路客运专线交通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载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d 在 10 天内向被许可人提供。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省际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集函并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应用。传真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征求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原因已注明,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有不同意见,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其所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办理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车辆符合许可条件后,对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巴士线路的,应当按照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各经营点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级。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持证人、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五条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的,还必须遵守《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依照规定设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同一客运线路申请人数超过3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道路客运专线经营许可。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跨省客运专线运营许可的实施可以通过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进行。若一省不进行招标,则不影响异省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照运力均等分配或者其他方式发放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不合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人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航班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80日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许可的,还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终止经营,并应当自经营结束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5))已按要求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客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客运车辆卫生状况良好。
乘用车的维修工作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企业指定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二次维修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验,车辆检验应当与车辆定期检验频次结合进行。
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进行检测,并颁发统一的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乘用车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合格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乘用车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合格证检验报告,建立车辆检验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化;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五)客运经营者投保客运车辆及承运人的责任任何风险情况。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内注明;如果没有要求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相应设置行李寄存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进行》(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实施细则》f 符合《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不合格的客运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号和型号等。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里程记录、t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状况、二次维修和检查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式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移交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标准,不得继续从事p乘客运输。商业。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四十五条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档客车5辆以上时一级经营客车,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类线获得业务后取得许可后,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变更线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航班、站点运营。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车站进、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批准,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班车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时,不得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乘客,不得勒索乘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运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乘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标明监管电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e及里程表置于车厢内显眼位置。
4.什么是定期旅游客运?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规定》21日通过于2020年7月2日召开部长级会议,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李小鹏部长
2020年7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的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加强客运站的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e 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商业性道路客运活动,包括接驳(加班)巴士)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运输是指公共汽车在城乡道路上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固定站点、固定班次运行的客运运输方式。加班巴士运输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可以使用时使用同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车站临时增设或调配客运班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运营单位统一运输的业务。包车用户 一种付费的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游览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相关运输服务并通行的经营活动。恩格斯。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诚信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第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旅游和邮政服务。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动城乡农村一体化发展客运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八条 班车客运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客运线路:跨省行政区域的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除外)。
第二类客运线路:省级行政区域内和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相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相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专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专线或相邻县之间的客运专线。
术语“相邻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与乡、镇相邻的区。
第九条客运包车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跨省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按照业务区域划分。
省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客运包车、县内客运包车实行分类管理。
客运包车经营者可向下兼容客运包车业务。
条10:旅游客运按性质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操作模式。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
从事一、二类客运线路和客运包车运输的客车车型等级必须为中级及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级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运营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端客车30辆以上汽车;或拥有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运营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端客车15辆以上公共汽车;或拥有20辆以上高档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车;
(四)经营三类客运专线客运巴士经营准级客运线路班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拥有1辆以上运营客车;
(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拥有20辆以上中高档客车。一级运营客车;
p>
(六)经营省内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拥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作业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3) 拥有完善的产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时,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然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经营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客运线路或者经营客运包车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第四类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
申请在直辖市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客运包车实行分类管理的,从事城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当地设区的市政道路提出申请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县内客运包车业务的,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负责人的证明及授权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投资车辆、聘用司机的承诺,包括客车的数量、类型、等级和技术水平,聘用的驾驶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始发地、目的地点客运站和经停地客运站签订经停协议(乡村道路客运线路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乘客农村端的车站,该端不做中途停靠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一项第二项及负责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生产安全交通运输部操作规程、车辆出发前例行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的检查和拦截、进场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出站等监督检查系统。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p>
(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承诺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运力部署、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交通量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核运营线路800公里以上客运线路申请时,还应当考虑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本条例规范的程序进行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取得营业执照,并申请人取得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现有车辆等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给“《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始发地和目的地的客运站、经停地、每日航班下限、数量和要求车辆数量、营运期限等许可事项,并通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路线起点和目的地的同一高度;道路客运线路和设有航线公司的农村公路,客运线路和客运站点可以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并通知原发证机关。
一类、二类客运线路,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抄送所在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途停留。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承诺符合营业执照条件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正式审查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行政机关印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一类受理,申请经营相邻县际间的二类客运线路、四类客运线路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征求经停地、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同级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同意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相邻县间客运专线申请经营有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设区的市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省市相邻县际客运专线的申请意见不同,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设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菲律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谈判。协商仍不能达成的,必要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一、二类客运线路的申请存在不同意见,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
穿梭客运经营者因通行证过期重新申请的客运线路运营期间,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需再次征求经停地、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凭进站协议向原发证机关登记始发、目的地客运站和线路。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也必须登记车辆牌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客运线路车辆数量,同时发放班车客运标志(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线路运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聘用司机等承诺。经核实,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向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还应当标明客运线路和班车客运标志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拟从事不同类型的客运经营活动,需要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必须取得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由最高级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证。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实施,并应当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条件优选选择客运经营企业。
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如果一方未进行投标的,不影响对方投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线路运营和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运力均等分配或者不予办理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实施。其他不合理原因。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运营企业变更始发、目的地客运站或线路的,必须重新登记。
运营主体、始发地、目的地、每日班次变更客运线路下限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化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线路许可事项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更新《道路客运线路运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80日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专线的运营期限由其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客运线路经营者暂停运营的经营期内终止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许可机关。运营期限届满,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获得许可的,还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如果原发证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入境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运营15日前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转让或者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社会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暂停、终止或者调动班车运输。水平。
第三十六条 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旅游旺季、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客运经营企业无法满足运力需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通知关于车辆技术 营业性客车和二级及以上非营业性客运客车为包车或加班客车。非经营性客运巴士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经营。
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准许的始发地、目的地、每日最低班次和登记的线路运营,并在始发地、目的地的客运站和旅客乘车点运营。中途站运输站(以下统称旅客集散站) 旅客上下车国王。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集散站外接载乘客或者沿途接载乘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改变线路。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客运班车可以在出发地、目的地地、经停地所在的城县地区沿途上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在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集散站接送乘客。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制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售票点)。实名制管理ment),儿童免票。除了。其他客运线路、客运站的实名管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见附件9),售票员应记录旅客的信息机票上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车票,售票人员在核实旅客身份信息后,免费补发客票。
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将乘客交给不得遗弃乘客,不得勒索乘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等级的营运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运营公交车严禁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乘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第四十一条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客运站经营人接受客运班车行李舱货物运输业务时,应当登记托运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检查。不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托运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托运物品以及托运人拒绝托运的行为。德戈安全检查。
客运班车行李舱内装载托运行李时,不得超过行李舱内径,且不得大于旅客最大允许总质量之差轿厢及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其重量应当合理平衡;为便于舱内滚动或滑动的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企业名称或者标志,并公示驾驶员姓名、经营资格证书编号、运输服务监管电话呃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 、票价和里程。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发前告知旅客系好安全带等安全事项。运输过程中发生侵犯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从事播放淫秽视频等不良行为客车上不得传播、使用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非法出版物。
第四十五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座位区必须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采取。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安全、保障。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及操作流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人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
发生紧急情况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九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0 乘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守乘车秩序,讲礼貌、懂礼貌;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不得干扰司机安全驾驶。
在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客运站,旅客还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核对客票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原始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车票、人证)是否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
旅客拒绝配合行李安检或坚持携带违禁物品,或拒绝提供乘坐实名制客运专线时,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符的,班车运营单位、客运站运营单位不得准许其乘坐。
第五十一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班车运营企业、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实名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管理工作。设施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班车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实名制登记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应保密。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自收集之日起不超过 1 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90日。
第五十三条 班车运营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集散站应当根据客流高峰、恶劣天气、设备系统故障、重大活动等特点,制定实名制管理。特殊情况。有效的应急响应计划。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设置客运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使用临时班车客运标志运营:
(一)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客运车辆经营人无法满足运输的产能需求d、使用其他客运经营企业的公交车运营加班班车;
(2)因车辆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呼叫其他客运经营企业的公交车接驳或者更换班次;
(3)摆渡车乘客牌正在出示或意外丢失等待领取。
第五十六条 使用临时班车客运标志运营的客运汽车,应当按照常规公交车的线路、站点运行。若加班或加班,还须持有始发站签字并注明原因的值班路单;如果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您还必须持有该路线的“道路客运路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按照包车规定执行。车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红色客运标志。按约定时间、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运营,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在包机合同之外招揽旅客。
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客运包车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辆注册地设区的市内,且单程不得超过15天。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巴士客运标志(见附件10)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指定。交通运输部印制统一格式,交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发。o 客运运营商。省际临时巴士客运标志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在一次运输所需时间内有效。因班车标志制作或丢失而使用的跨省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的样式和管理要求,由各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定制班车客运服务
第五十九条:统计e鼓励发展定制班车客运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
前款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始发地、目的地等信息的经营者根据旅客需求灵活调整线路并开展网上售票。确定发车时间、上下车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运营方式。
第六十条经营定制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以上。
第六十一条提供定制化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运营企业、驾驶员和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运营企业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整机资质。 。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资格,并且是班车运营商合法聘用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明》,并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六十三条 班车运营企业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班车定制服务”信息表”(参见应用程序endix 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相关证书。
网络平台为班车运营商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第六十四条班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搭载的班车招牌的显着位置加贴“定制客运”标识(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班车运营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定制每日客运航班。
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定制客运车辆可以按照规定在道路客运线路起点、终点和停靠点的城县区域停靠。乘客 n种子。
网络平台不得超越班车运营商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化客运服务。
第六十六条 班车运营企业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并由司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乘客提供班车运营单位、联系方式、车辆品牌、车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和时间,并确保所公布的运营情况服务提供者、车辆、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公交线路开展定制化客运的,班车运营企业和网络平台应当执行实名制相关要求。管理。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和产生的业务数据。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服务。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班车运营企业。班车运营商应当及时整改。
网络平台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司机开展定制客运,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传播者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转让。租赁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运营人员应当维护好各类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第七十条客运站经营者与进出站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依法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对出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采取防止违禁物品进站的措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量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不安全的车辆检查出站,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本信息接入省道客运网络售票系统。
鼓励客运航站运营商为旅客提供网上购票、自助航站票等多元化票务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广应用。
第七十三条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班线所在城市和县的主要客运线路经过的地点设置停靠点,提供售票和检查、行李和物品安全检查以及运营客运巴士站点。服务。
客运站经营人设立经停点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并在经停点显着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营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运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销售车票。
旅客过境时港口经营人对发车时间安排有争议,客运站经营人未协调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客运集散站、航班、发车时刻、票价等信息,安排车辆进出站。车站,引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六条 入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准备好相关证件进站并准时发车;入境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出发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必须协商安排车辆接班。
入境班车无故停运超过7天的,乘车站经营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设置旅客售票、候车、乘车引导、行李寄存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并为军事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提供购票、登机服务,建立老、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体系,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车站卫生清洁。
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情况下,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客流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客运站运营商从事前款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装卸、存放、保管行李。
第八十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储备和处置措施等。
第八十一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各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会公告。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规记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车辆类型等级评定;< /p>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
(五)客运运营托运人为乘用车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明》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对客运站、客运集散中心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参加,且不得超过2人。d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但必须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
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安排旅客换乘测试。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投资车辆、聘用司机、进站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客运经营企业未按照许可要求履行投资车辆、聘用司机的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班车运营企业未遵守许可要求签订进站协议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对客运站经营者的告知和承诺进行核实。客运站经营者应当l 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上,并向颁发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十条:之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事实记录在案。行政处罚决定。报告副本应当提交违法车辆登记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车辆能否通过年检和判定质量信誉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一条: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且无法通行的客运车辆,可以暂时停运。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扣留该车辆并颁发《道路运输车辆临时进口许可证》出具《暂扣车辆证明》(见附件14)。临时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在临时证明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处理,逾期不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rt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记录。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在穿梭巴士客运运营中ut授权;
(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四)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活动的未经授权擅自经营航站楼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超出许可的终端操作事项。
第九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购买保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拒绝购买保险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 :
(1)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未按照最低保险限额投保;
(3)承保 承运人的责任保险已到期且未继续承保。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使用不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或者聘用不具备客运资格的驾驶员的。参与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道路运输行业专用车票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专用车票。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客运一、二等舱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核实旅客身份,或者拒绝提供旅客信息的。身份不明或拒绝提供信息信息。向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元人民币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一)客运班车未停靠经批准的客运集散站或者不按规定线路、每日班次运营的;
(二)不按规定班次、重叠车、接驳车行驶;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线路、站点运营的;
(三)采取欺骗、暴力手段的以及其他方式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的;
(五)旅客运输过程中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的;
(六)未经原发证机关报告,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无有效客运包车标志运营,不按照客运包车标志载明的事项运营,线路两端不在公交车登记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
(八)开展定制旅客运输未按规定登记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出发前告知旅客安全事项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产停业整顿后仍未达到要求。一经发现,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第一百零二条 客运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万元但不超过3万元。 :
(1)允许无营业执照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三))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而放行车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置停靠点未按规定登记的。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路客运县级以上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未公布交通情况的航线、客运集散站、航班、出发时间、票价。
第一百零四条网络平台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万元:
(一)提供服务的班车运营商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运营商不一致。 ;
(2)公布的车辆提供服务与实际车辆提供服务不一致;
(3)公布的车辆提供服务司机提供服务与实际司机提供服务不一致; (四)超出班车运营单位允许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接入网络平台或者使用不合规班车运营企业、车辆、司机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但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的运输,客运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端位于农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
第一百零六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有关经营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还应当适用国家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依照本条例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收取建设费。建筑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已完成事业单位改革的事业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职责;完成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交通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以及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关于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办法》颁布y 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为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于2012年12月11日公布为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 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关于制定道路客运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发布的《客运及客运站》同时废止。
5.固网旅游是什么意思?1。旅游专列是专门为载客旅游而设计的。它们与普通火车不同。旅客主要前往途经的地方出行。他们用一条铁路线连接起来,创造了前往多个旅游景点“定点、定时间、定路线”的出行方式。专列作为城市与景区之间的交通工具,相对安全舒适,特别提供卧铺休息。因此价格比其他飞机、高铁、专车旅游等更加实惠,因此也受到一些游客的欢迎。
2.去有组织铁路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买票,因为旅行社提前组织旅客,然后与铁路部门签订包车协议,然后将车票纳入旅行合同中。销售方式。因此,如果您想乘坐旅游专列出行,需要到旅行社办理。h 组织铁路旅行的资质。重点关注前缀为“rail”的铁路旅行社。您可以关注这些旅行社的公众号、宣传册等。查看近期是否有特定旅行的信息。如果你从他们那里买门票,大部分都会包括吃、住、行、景点。事实上,这类似于签订旅游合同。很少有旅行社会单独向您出售火车票。
3.另一种在12306官网或APP上购买的方式是在12306官网或APP上购买。在官网首页选择“商旅服务”,然后选择“旅行”进入查询页面。 。在APP首页找到“铁道游”选项。点击进入后,就可以看到“旅游列车”。您可以查看从不同地点出发前往不同景点的路线,包括价格、线路、出行天数等,您可以了解更多。看如果您满意,请点击“立即付款”。这种旅游列车线路只有在人足够多的情况下才确定。如果几天后您收到确认信息,则您购买成功。
以上就是如何购买旅游火车票。旅游列车与普通列车不同。这是一趟主要供乘客出行的火车。串连多个景点,提供卧铺住宿,大多是旅行社向铁路部门申请组织火车发车,购买旅游专列首先是找有相关资质的旅行社了解情况,购买;或在12306官网或APP上查找旅游专列路线。如果想要乘坐旅游列车,需要提前做好计划。
6.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应当有固定的出发点和旅游点客运,根据道路运输中的解释《条例》规定,“旅客运输”是指旅客的运输,包括汽车、火车、飞机等。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地使乘客发生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四种类型。穿梭巴士客运 穿梭巴士客运是指城市、乡镇、乡镇之间定期服务的客运方式。具有固定航线、固定航班(时刻)、固定客运站、固定经停站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可分为五类: (一)县内班车客运:指经营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车客运; (二)县际班车接送客运:指经营区域内设区的市辖县之间的班车客运; (三)城际班车客运: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 (四)省际班车客运:是指运营区域在我国各省市之间的班车客运;省际班车运输; (五)进出境班车运输是指国家之间的班车运输。客运包车 客运包车是指按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与其他客运方式相比,客运包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客运包车需求的不确定性,业务发生的随机性较强;二、比较wi班车运输,在联系方式、运营路线、行车及停车地点、行车及停车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时间、旅客、票价结算方式不同。客运包车时间、路线不确定;第三,与出租车客运相比,在车辆类型、叫车方式、使用时间、行驶距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游览观光为目的的客运方式。与班车、包车客运相比,道路旅游客运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运送的乘客是游客;第二,线路的起点和终点必须是旅游区;三、以观光游览为主,停靠点和时间以行程计划安排为准;第四,大部分情况都是回合制的撕包车;第五,车辆舒适性能高,适合出行休闲。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小型客车为主要运输工具,按照乘客意愿叫、停、上、下、候,按里程或时间收费的区域性客运交通。它是客运包车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一是不受固定航线、定期航班、时间的限制,运营灵活;二是运营时间长,同时方便乘客叫车,满足出行需求;三是载客量少;第四,运营成本高,因此运输价格也比较高。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