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有哪些假肢公司

所谓假肢矫形工程相关专业,是指生物医学工程。中国有很多大学开设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生物医学工程国家重点一级学科有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

2.成都假肢厂在哪里?

成都安顺假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1年6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注册,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颐和新城F区28号楼301-304号铺

成都安顺假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有限公司注册号:915101125773651350,企业法人:唐安智。目前该公司已正常营业。

成都安顺假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假肢安装、销售(持证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6月5日);销售:轮椅、拐杖、矫形器、康复器材(属于二类及不需要预先许可的二类物品)、鞋帽;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相关行政许可(批)令,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在四川省,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1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家规模在1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公司。在本省范围内,目前企业注册资本情况还算不错。

查看成都安顺假肢有限公司f或更多信息和信息。

3.成都哪家医院假肢手指最好?

德林假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3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2001年,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复路239号11号楼。德林假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510100727430028R。公司法人为陈森华。目前该公司已正常营业。德林假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假肢及组件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步行器、行走工具、辅助器具、自动化生活设备、康复设备等的设计与生产。残疾人专用设备。供应、销售、组装自产编辑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租赁自己的房屋;销售:助听器、无障碍设施;康复训练。 (以上经营范围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经营活动,须凭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

四川省同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974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规模5000万以上、10-5000万的3家公司。在本省范围内,目前企业的注册资本状况良好。

4.成都有哪些假肢公司在招聘?对于假肢和辅助器具补偿的认识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假肢和假肢的价格和质量计算存在较大差异辅助器具,导致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治疗效果存在较大差距。伤残人员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实际上非常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机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活动。从另一个角度看,往往会造成案件处理不公正,减轻或加重侵权人的责任,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主要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假肢等辅助器具赔偿数额或标准不一的现象,希望能够引起法律同仁的关注,推动更多权威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关于本次赔偿问题的有效法律文件。为了统一人们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1.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偿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受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分期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身体功能和功能。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国家力量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残疾人康复器具、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护服务。 ……上述五一国家法律规定并没有体现出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高度重视,支持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是帮扶的一部分残疾人实现康复权利。

(二)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文件。例如,《司法解释》第一条《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起诉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当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受害人请求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成本计算标准只是笼统规定为“常用适用装置的合理成本标准”,更换周期、补偿年限、合理成本标准以及辅助装置的特殊要求等,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执行。

(三)第三类包括省级法院、各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法律适用文件。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交通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中残疾人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第3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虽然这样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辅助器具安装等程序和标准统一的问题,残疾人在交通、工伤、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中安装假肢,是省级规定。这是一个水平低、效率低的文件。只适用于一个省内,适用范围也较小。它不能反映残疾人安装假肢和其他辅助器具的整体程序、费用和标准。

(四)第四类: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办法、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央政府)应对工伤。例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和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该文件附件还包括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该类管理文件明确规定,本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仅适用于因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也适用于交通事故、其他伤害等,不可能处理非工作事故,显然,其适用范围也很有限。

(五)第五类: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市政府部门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作出了规定。例如,山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与管理》等文件的附件还包括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显然,地、市政府机关颁布的此类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也较窄,对人们来说意义重大。

以上是笔者掌握的我国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对工伤事故或侵权案件中残疾人设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调查了解到,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能够大致反映我国目前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和必要的。不可避免的或不容置疑的。这是因为: (1)普遍性 尽管性规范本身非常严格,但它们的适用范围也有局限性。法律对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的规定始终是规范性的。它们是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行为或事件制定的,不能针对特定个人制定。 (2)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执法人员如果想对特殊案件进行特殊处理,总会找到依据的。对于每一个需要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来说,其残疾原因总是非常具体的。不同个体在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区、生活状况、法律意识、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差异,这是不可避免的。的。 (3)有不同解决部门与执法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在处理个别案件时难免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袒。法律不能自行强加。任何法律法规的执行都是由不同行政区划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执行的,执法理念和水平不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

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在所难免。我们分析问题必须以“承认办案差异”为前提。下来继续。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介绍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过程中需要讨论的一些问题。

山东莱芜市一家钢铁厂工人张某罗文斯,45岁。 2007年5月30日,张某乘车上班。当他乘坐的河南一家货运公司的车辆到达河南省时,与一辆正在拉货的四川大卡车相撞。事故除了对双方车辆造成各种损坏外,还造成乘客张某左腿严重粉碎性骨折。根据河南省交管部门的事故鉴定,大货车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乘坐的运输公司车辆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由于当时张某伤势比较严重,被送往北京一家医院救治。结果,医院最终对张某进行了大腿和膝盖截肢手术。出院后,张先生认为自己应该安装进口膝关节分离式大腿假肢是。山东省一家假肢配发单位也建议患者安装质量较好的假肢,假肢配发单位还出具了假肢安装诊断证明。诊断中,配置单位认为张某需要安装国内常见的左腿股膝分离假肢,每次费用2.8万元,每三年需要更换一次。总共需要更换8个。假肢安装总费用为22.4万元。

对于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张某面临着通过保险、工伤、运输合同或交通事故侵权等多种方式处理的选择。而且,在赔偿问题上,尤其是安装假肢的费用问题上,张先生无法与各方达成一致。最终,张某选择先提起交通事故侵权诉讼,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河南省某县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提起诉讼。于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基本集中在安装假肢的程序、费用、标准等问题上。

这确实是一起跨省区发生的经典赔偿案件,涉及多个诉讼主体、多重法律关系。考虑到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只能分析本案涉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问题。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至少可以发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的以下问题:

(1)假肢安装是否需要权威机构认证的问题。从生理和医学角度来看,并非所有残疾人都适合安装假肢;对于一些残疾人来说,是否适合安装假肢,需要待伤口愈合一段时间以及进行假肢安装的实际康复训练后才能确定。 ;对于一些残疾人来说,有时安装假肢并不比轮椅给他们的生活或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本案中,侵权案件中残疾人是否适合安装假肢的问题不能由残疾人本人来决定,而应由权威机构来认定。那么,这个权限是什么?是警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吗?是当地民政部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如劳动鉴定委员会)吗?是安装假肢的配置单位(生产安装假肢的厂家)吗?还是应该由受害人自己决定或者侵权责任人委托的部门。如果是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认定的,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我们也不能保证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一定有这个知识。专业知识。如果由民政部门设立的机构来确定,目前很多省份的民政部门不具备这样的职能,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资格或权利。如果是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机构(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根据国家颁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各个省市,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在哪里、怎么办?哪个级别的组织将做出决定?如果我这样的话,这种情况也适用吗?不按工伤处理吗?如何认定非工伤案件?如果是假肢生产和配置机构认定的话,那么这些机构基本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他们几乎每天都会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目标客户。他们会完全考虑自己的运营和商业利益。从这一点出发,为了取悦自己的潜在客户,很难对安装条件和安装价格做出客观、现实的确定。而且,不同的假肢配置机构、不同的假肢材料,其配置价格也会有很大差异。配置机制的识别往往不考虑法规的限制。配置型号和价格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有时最多只能算是一种。通讯报价人工假肢配件。如果由分配机构确定,受害人和侵权责任人就很难就分配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有时,受害人选择的分配机构与侵权责任人选择的分配机构不同。配置价格相差很大,我们该选择哪一款呢?

所以,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才出现了关于假肢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以及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认定的随意性的争论。

(二)假肢安装人员能否跨省区自由选择配置机构的问题。例如,在侵权案件中,山东的残疾人可以到北京、上海等外省市的假肢经销机构获取假肢吗?mbs安装了吗?一般来说,假肢配发机构是医疗服务机构的一种。他们向外界提供假肢配发等医疗服务,不受行政限制。他们之间可以在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方面自由、公平地竞争。 。此外,不同省市的配置机构之间的假肢安装水平或价格也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就上述案件而言,如果张某在河南提起诉讼,是否必须选择河南的假肢配置单位?张先生选择山东的假肢配发单位可以吗?侵权责任人不认可张某在山东选择的配货机构及其报价怎么办?侵权责任人要求选择假肢配发机构会怎样河南还是四川?

根据四川省《交通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事故中残疾人假肢辅助器具安装暂行办法》、《山东省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肢体残疾人员必须到经各省民政部门认可或与有关保险基金有辅助器具经销协议的单位,或仅经省民政部门认可或有关保险基金签署的单位。只有协议单位出具的《假肢安装诊断书》才能得到当地司法机构的认可。这势必会限制身体残疾人或相关责任人自由选择其他质量更高、价格更低、技术水平更高的医疗机构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可以看出,如果司法机关完全根据假肢配置单位的建议来确定赔偿标准或数额,那么配置单位的选择要求就至关重要。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法律可以限制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补偿数额,但不应限制当事人选择配置机构的自由。司法机关不能根据配置机构的建议或报价来确定安装假肢的补偿金额。

(3)首次安装假肢如何定价。目前,关于安装或控制假肢造型,型号、材质多种多样,有国产的,也有国外进口的;国产的也有高、中、低等多个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残疾辅助器具收费标准按照常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这里的“普遍适用”和“合理成本标准”等说法显然过于笼统。怎么才算是“普遍适用”呢?如何计算“合理收费标准”。咨询了假肢配发机构的工作人员后得知,国产假肢一般有多种类型(材质不同)。配置价格在2万元左右,有的在1万元左右,有的在5000元左右。这些价格点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可见,该决定必须完全按照配置机构的要求或建议来制作。指定安装型号或补偿标准也是不合理的。当事人根据各省市、地区制定的赔偿限额标准来选择模型较为科学。在赔偿限额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假肢的型号或价格。

既然如此,第一次安装假肢的费用如何计算呢?这与最终假肢安装补偿总费用的计算有直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分配单位的意见执行决定。本案中,张某选择的山东某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产普通车型费用每台28000元,可使用三年;侵权责任方(四川事故责任方)出具的证明选择了四川的配置机构。国内普通型每台总价8000元,可使用5年。另外,本案主要侵权责任人属于四川省。根据四川省《交通伤害等人身损害事故残疾人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发[320])规定的标准,张某案件中每只假肢的赔偿范围是16000到20000元。本案诉讼地为河南省。根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张某的假肢每只补偿费为12000元,使用寿命为3年。本案受害人张某也是山东省莱芜市人。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像张某的情况,每件假肢安装的最高赔偿费为11000元。期限为4年。根据《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像张某的情况,每只假肢最高赔偿费用为6700元,使用寿命为2年。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我们对于张某跨省案中的假肢首次安装价格如何计算感到茫然。 ,一直争论不休,最终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

(四)关​​于假肢安装最高赔偿期限的计算。如何确定“补偿期限”是确定假肢安装补偿总额的另一个关键因素。目前,国内法律法规中关于假肢赔偿期限的规定,仅四川省《交通伤害等人身损害事故中残疾人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四川省高发[320]号)更详细。例如,《办法》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寿命按照70年计算,即从残疾人被宣告残疾的月份起,一直计算到70周岁。其中,残疾人年龄在18岁以下的,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为每五年更换一次; 18岁(含18岁)至50岁之间,每七年更换一次; 50岁(含50岁)至50岁-70岁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寿命计算至70岁,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固定残疾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按1次计算;跨年龄组计算使用寿命时,将上一个年龄组的使用寿命连续计算到下一个年龄组,然后使用年数计算下一个年龄组。这项关于“假肢使用年限”的规定,基本可以解决省内当事人关于“赔偿年限计算”的争议。但在外省市关于安装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法律文件中,es,我们只找到了关于假肢使用寿命的规定。例如,河南省规定的假肢最低使用寿命为3年,山东省为4年,莱芜市为2年。年,没有关于最大安装数量或计算年龄的规则。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根据分配单位的建议确定替代人数。这使得司法判决过于依赖分配单位的建议,使得赔偿数额的计算相当随意,让人感觉判决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当事人无法满意。以上述案例为例,配药机构认为,张某安装的每条假肢使用寿命为三年,应更换八次。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什么?让人无从知晓。

3.所以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及立法建议

通过对上述假肢赔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发现和分析,我们认为: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假肢等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或补偿的法律规定以及现行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更高标准的《交通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事故中残疾人假肢辅助器具安装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统一协调、共同制定。此类规定至少应包括假肢等辅助器具残疾人的认定、假肢等辅助器具发放机构的选择、假肢等辅助器具配置的补偿限额或标准、补偿年限的计算、赔偿次数等。更具体地说,就是如何解决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妨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中残疾人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时,原因的差异不考虑残疾程度,但应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此类机构应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形式出现。评审委员会专家由各部门联合选聘医疗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鉴定专家库;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含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两级;各级鉴定委员会之间原则上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管辖关系。具体选择何种级别的鉴定机构,由当事人或者司法部门根据情况选择。 ;当当事人对假肢是否适合安装存在重大争议或分歧时,当事人最多可以选择3次鉴定机会。此外,为了保护残疾人及相关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贯彻“自愿鉴定、鉴定自由”的原则。e. “自愿鉴定”是指当事人对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没有争议时,可以不经鉴定直接确定赔偿金额。 “鉴定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满足快捷、便利条件的前提下自行选择选择哪一级鉴定机构,而不应由法律或政府部门强行指定。当争议双方就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时,争议解决部门有权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

(二)鉴于假肢等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商业性质,法律应禁止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作为鉴定机构;同时,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认证ide(甚至全球)自由选择假肢和其他辅助装置的配置机制。一般来说,评估机构必须是非商业性、专业性、中立性的机构或者组织。目前,我国配置假肢等辅助器具的机构均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吸引客户或攻击竞争对手,这些机构不可能从公正、客观的角度出具评估结论。另外,从市场经济鼓励竞争的角度来看,不应限制当事人在一定区域内自由选择一个或多个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权利。例如,山东省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者完全可以选择北京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者为其服务,而不是民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配置机构。山东省政府部门.法律法规可以限制的应该是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当事人除了有权自由选择配置机构外,还应有权自由选择辅助器具的价格。当然,如果当事人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规定标准,则由配置者承担责任。目前,我国由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界定符合意外事故或保险赔偿条件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经销机构范围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也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残疾人及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三)从平等权利和健康对等的意义上讲,法律应统一赔偿限额或配置标准。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和其他辅助器具。这一统一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残疾人在交通、工伤、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中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的赔偿标准或限额统一; 2.全国范围内,至少应有一项补偿限额或标准在本省(含直辖市、自治区)内统一; 3.明确规定统一因交通、工伤、工伤、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或鉴定程序。 4、这种统一是在一定限度或范围内的统一,而不是按照一定数额对大家进行补偿。法律应当参考行业惯例,制定最高和最低赔偿标准。而且,为了防止执法过程出现太大偏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不应相差太大,并且应明确规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适用条件。之所以有统一的赔偿限额或标准,是因为: 1.对于残疾人来说,如果没有过错,不应该因为不同的致残原因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2、有时几起事故会重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没有必要针对不同情况或者相互竞争的情况适用不同的限额或者赔偿标准; 3、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单位,当残疾人辅助器具型号相同的情况下,不会因致残原因不同、事故类型不同而向顾客收取不同的费用; 4. 统一限制或c赔偿标准可以统一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认识,避免或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四)为了便于一次性补偿数额的确定,法律应当明确残疾辅助器具的最长补偿期限。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残疾辅助器具补偿及限额标准中,仅四川省《交通伤害等人身伤害事故残疾人假肢辅助器具安装暂行办法》(川高发[320]) )明确规定“假肢或者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寿命按照70年计算,即从残疾人被宣告残疾的月份起,一直计算到70周岁”。但其他省市的大部分规定并没有限制损害赔偿的最高期限。有能力的辅助设备。它只规定了单位电器的最低使用年限(二、三或四年)。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伤亡赔偿计算标准,最高赔偿期限一般以20年为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程度计算。工作能力或残疾程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伤残认定之日起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我们相信e 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期限最长也应限制在不超过20年; 60岁以上的,还应当明确,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最长期限按五年补偿或相当于一次安装费计算。这样规定的优点是:保持相关赔偿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统一;符合人类生命和健康周期的客观现实;能够平衡各方利益;方便计算最高赔偿金额等。

目前,医学科学和信息技术极其发达,人们很容易获得任何有关残疾辅具配置的信息。对于立法和执法部门来说,这并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制定一些明确、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件。既然如此,为何还要允许目前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偿“有法可依”、“执法不一”的现状持续下去呢?希望本文提到的问题能够触动大家,也希望大家共同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

5.成都假肢康复中心

成都蓬康义眼服务中心是一家专业提供贴身服务,提供一对一定制义眼。

义眼是假肢产品的一种。佩戴义眼并不能恢复患者的视力,而是可以治疗面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