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监督员管理(旅游质量监督员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结合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环卫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资金。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七条本市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制度干。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媒体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等公益内容,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尊重市容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破坏市容、环境卫生或者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城市建筑物、设施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完整、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干道两侧建筑物不得新建外伸防盗窗(栏、笼)。街道和面向街道的关键区域。现有外伸防盗窗(栏、笼)应逐步改造或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的防盗窗(栏、笼)的样式、颜色应与原建筑统一、协调。
对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设施,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并可以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工程造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立面及附属设施的边界。清洁重点区域进行翻新和维修。重点区域的划定和调整要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应当按照法定建设工程报批程序进行,并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使用透明、半透明的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 。 、草坪等作为界限,保持整齐美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城市建设单位施工前应与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有效防止扬尘、泥浆、污水等环境污染的设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安装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其清除超过污染程度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
(一)商店整洁有序,商店标志按照规定设置,不得外来经营。或乱摊位、乱堆放、乱停放车辆;
(二)门前区域无烟蒂、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杂物涂鸦、喷漆小广告等;
(三)严禁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在门前绿地堆放物资、严禁在树上悬挂物品、对着树木建造房屋、棚屋等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临街建筑物正面(立面)的装修施工,应当经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放弃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牌、公告栏、宣传橱窗、凉亭、休息椅、体育锻炼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其状况良好、干净、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垃圾、粪便、矿渣等废物以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溢出。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3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泄漏造成道路污染的造成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违规运输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雕刻、悬挂、喷漆。未经许可,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室外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商业广告和宣传材料。
采用横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模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应保持完整、干净、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没收,并处300元以下罚款一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款规定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状况良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失,赔偿应当依法制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沙井(沟)的,业主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沙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并登记一一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检查,保持井(沟)盖完好、位置正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板。
如果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发现井(沟)盖损坏、移位、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补缺或者纠正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井(沟)盖损坏、移位、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被替换、填充或纠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业主或者维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更换警示标志的。 、填补空缺或者更换岗位的,每个名额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文章不得发表挂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标等公共设施上。
面向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的屋顶、阳台、窗户上不得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清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置摊位。
临时摊位内的经营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应当遵守营业时间、地点等相关管理规定,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排便,乱扔烟头、废品乱扔纸、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2)从屋内、车内乱扔垃圾;
(3)随意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p>
(四)在城市道路、河边、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焚烧树叶、垃圾等物品;
(五)其他对城市环境卫生影响的行为。
一个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辖权;
(2)住宅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桥梁、隧道、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观光、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5)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土地整治及建设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6)商业区、市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7)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保洁保洁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保洁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全天保洁。
第二十七条本市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住宅区公共场所、市场、临街商铺(店)和各类商场,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每天清除垃圾。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物收购、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水等作业产生杂物、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时限;逾期不清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并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应当限期补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处每倾倒每立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居民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拆除并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垃圾,并处以每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立方米倾倒。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清理下水道时,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3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行业准入。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良好。
城市化粪池要定期清理,保持良好状态,不得渗漏、溢流。
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公共厕所、化粪池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联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保证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环境卫生建设
二、旅游质量监管职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没有简称。因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本身就是简称。
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的职责旅游体育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旅游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旅游等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引导文化产业发展。
负责本市重大文化活动和从事文化经营项目、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机构的权限监管职责,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出的视听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工作。
3.图里sm 质量监督执法(一)实施执法检查、调查的旅游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二)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罚款数额。 (四)旅游执法人员当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如果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不现场收集,很难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必须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无需财务部门统一开具罚款收据。若有罚款收据ipt一经发出,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较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个体工商户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当依法立案,公开调查取证,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应当听取、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制作笔录。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将会举行听证会。 (五)填写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给有关当事人。 (六)《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公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它可以通过挂号邮件转发。下落不明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收件人不服处罚决定的,送达人应当记录拒绝的理由和日期,并由两名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处罚决定书保存在送达人的单位、住所或者寄送地。和接收部门。 ,视为已送达。 (七)《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承认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每日加处罚款额3%的罚款; 2、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抵扣罚款;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旅游质量监督员管理制度编制景区涂鸦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远古的历史。你会发现这里到处都是“王奇”。我曾经在名胜古迹上随意刻下×××,到此一游,或者我以为我一生只会去一次,刻上我的名字,记在心里。因为当时买不起相机?但十年后,当我再次来到这座古刹时,我却发现:早已失去了左冲的名字,没想到那将永垂不朽的杰作也早已消失。我们都是这个世界的过客。我们错过的、我们应该做的、或者我们做过的,都会化为烟云。
今后40年,我再也不会在景点涂鸦或者其他任何东西了。
关于景区问题,我认为第一是国家旅游部门要加大文明宣传力度,第二是各景区在门票上或者引人注目的地方提醒游客,再加上一些漫画和文字相结合,也许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三是中小学要从小进行文明旅游教育,实现素质全面提升。但也应加大对故意破坏风景名胜古迹的处罚力度,并用负面教育材料警示游客。
照顾好保护风景名胜就像爱护我们的家园。家是留给子孙后代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照顾它!
5.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泛指1964年成立的国家旅游局(后更名为国家旅游局),曾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2018年,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国家旅游局职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国家旅游局。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旅游行政法规、规章管理并监督其实施。
(二)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指导全国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海外旅游办事处。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当地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制定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辆和特色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旅行社经营国际业务国际旅游业务;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制定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设立机构。旅游代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和涉港澳台事务,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九)负责局及驻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际事务交办的其他事项。
6.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如何?好不好找,取决于你追求什么样的生活
如果你喜欢朝九晚五的稳定工作,就不要来旅游行业
如果你想一成不变,就不要来旅游行业
如果你想多呆在家里陪父母,就不要来旅游行业
< p>如果你想赚更多钱,就不要来旅游行业我是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的。我已经三年没能完成上述工作了。现在我依然独自漂流到北京,为生活而奋斗
但我唯一实现的梦想是:走遍世界才是选择的初衷我高三时主修旅游。我实习的第一年就去了台湾。正式工作后,出差到纽约、夏威夷、塞班岛、日本大阪等地,首尔、济州、韩国、泰国、法国、西班牙、荷兰、德国等,护照是满的。有一次我坐飞机绕地球一圈(那段时间真是太酷了)。
25岁了,一想到可以去这么多地方,就有点兴奋。你不仅去过那里,而且还接触到了不同的文化,你的人生价值观比去之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我通常会抱怨公司薪资太低(确实是低)。我在西班牙遇到一个台湾朋友时,他告诉我:你想想,你去的这些地方都是公司出钱的。用金钱来换取,你的工资不会低,更何况丰富的人生经历是金钱买不来的。
想想我换个角度来说,知足常乐,不要被大众价值观绑架。他们眼里的幸福和你心里的幸福是不一样的。
你应该仍然选择你的选择,就像7年前的我一样。告诉你,忘记网友的建议,忘记父母的要求,跟着自己的心去学你想要的东西。其他人的话仅供参考。自己做决定。毕竟,这是你的生活。
7.旅游质量监督员管理制度内容45元/人。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凭有效身份证件,免费
学生:全日制本科生及以下((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等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半价
老年人:60岁(含)及以上凭有效身份证件免费费用
迪萨军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凭有效身份证件换票免费入馆
军人:现役军人、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学校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换票免费入场
医务人员:2022年,医务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免费参观展厅(需预约),凭有效身份证件换票入馆参观免费
其他团体:勇敢的志愿者、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中国自然科学博物馆协会会员、北京A级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监督员可免费参观展厅(预约)必填),凭有效证件换取门票即可入馆;持《北京博物馆通行证》可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免费预约指定展馆数量的门票。 ;购买剧院门票的人可凭当天有效剧场门票免费参观展馆,免费
八、旅游质监办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县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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