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与旅游园区协议(景区与医院合作协议)
景区内没有医院,但有医疗室。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2.院院合作协议目前,医院管理护理服务的普遍做法是将其“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医院只有雇佣工人的权利,管理由家政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完成。 、护理公司等负责。护理公司、家政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属于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动法规定,护理公司应当与护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劳动报酬,并应当为聘用的护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只有这样,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保护,也有利于护理公司规范劳动管理,减少纠纷。至于护理公司向医院派遣护理人员,实际上构成了护理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双方应签订协议并承担相关责任。
3.与景区合作协议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签订协议。旅行社组团时,会有加盖旅行社印章的导游派遣单。旅游景区收到旅游团派遣单后即可报名。有些费用是签字的,有些是现金支付的。具体要看旅行社和旅游景点的协议!一切都会水到渠成。旅行社与旅游景区之间不存在领导、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为了吸引更多游客到旅游景点参观,旅行社的工作就是组织游客旅游。为了扩大游客数量,旅游景区可以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进行合作。为了刺激旅行社带更多的旅游团去景区,景区一般都会给旅行社优惠价格,让旅行社和旅游景区双方都能赚钱
4、景区间合作协议样本和医院以孕产妇和婴儿的需求为导向,在母婴经常停留和出入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5A级旅游景区、观光娱乐区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5000至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5000至10000人次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独立母婴室;如果建筑物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超过10000人次的,应当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础设施。
5.景区合作协议1.获得旅游景区经营权,需要与旅游景区管理者进行协商。
2.旅游景区以散客价格出售散客,但以团体价格出售给旅行社,团体价格相对便宜。
3.旅游景区向旅行社提供旅游团优惠。旅行社与旅游景点属于同一行业管理,提供优惠门票。
4.旅行社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旅行社拿到旅游景点和酒店最优惠的价格,旅行社团队的业务也更多。
5.从旅行社购买门票。旅行社还没有准备好制作门票并与各旅游景点签订协议。
6.景区与医院合作协议风景区托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扩大园区规模,加强经营,拓展业务,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B、达成如下园区托管合作协议:
1.乙方全权托管园区日常运营、行业宣传、市场营销、园区日常管理、各类员工培训、员工日常制度管理、员工奖惩制度管理、员工工资收付等财务管理。
2.乙方全面负责园区的日常活动策划、接待行程安排、员工分工等。负责制定园区详细的销售计划和接待计划。
3.甲方负责园区硬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维修;负责协调园区电力、水、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及周边安全环境。
4.园区所有接待收入及园区整体利润按甲、乙方50-50分,利润结果根据各组净利润分成进行登记签字,次月15日是上个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
5.销售价格、销售目标、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布,并保留书面资料备查验。
6.园区主办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园区的长远发展和持久合作。
甲乙双方各自的债务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涉及本次园区托管合作。
7.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乙方:2018年6月2日2018年6月2日
7.风景区与医院医疗救援协议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援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规范现场救援行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援及相关培训服务、装备配置、救援保障等。
本条例所称现场救援,是指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等紧急情况、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时,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援前的现场救援。如在医疗区域外发生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目击者致电医疗急救机构,自愿为患者提供基本急救,或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救援工作的领导,将现场救援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一部分,并安排经费用于现场救援宣传工作。以及教育、训练演习、设备配置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救援管理工作,推动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增强全民参与现场救援的意识和能力。救援;其他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现场救援培训,普及现场救援和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援。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现场救援公益广告,宣传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先进事迹。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动员辖区内居民参与进行现场救援及相关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设备提供现场救援服务。
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和应急救援机构为现场救援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建立急救舱,提供现场救援培训、急救等服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红十字会制定现场救援基本情况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分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师资人员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应急救援机构等应当按照年度现场救援培训计划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公共交通人员、教师、导游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d 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纳入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国家机关安排。单位资金。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教学计划和师资培训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不少于一项每学期不少于2学时,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每学期应进行不少于2学时的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学。
第九条:现场救援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急救内容:
(一)呼吸和心脏骤停的识别、胸外按压、人工呼吸和急救等。其他心肺程序复苏;
(2) 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3) 缓解气道异物阻塞;
( 4)伤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
(五)转运、护送病人;
(六)中毒的识别、治疗和防护;
(七))其他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应急医疗配置标准。公共场所的自动体外除颤器等代理设备。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机场、客运站、大型机场等规划。商场(超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以及学校、疗养院等单位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备的部署方案,须报送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安装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备。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完善省按照建筑设计规范新建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柜预留安装位置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急救设备放置地点设置明显标志、操作说明和路标引导,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禁止损坏或适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现场救援中的应用,建立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等人员培训信息。 、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提供急救设备配置安装信息以及移动终端使用情况的现场救援智能管理平台功能实现与“120”急救系统的连接。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图检索、导航引导、一键救援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为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急救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现场目击者发现患者时拨打“120”紧急求助电话;发生多人伤亡的紧急情况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应急等救援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援或帮助患者撤离危险区域。
鼓励具有现场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目击者注意自身安全,遵循先救人后救伤、先救重人后救轻人的原则,并按照基本急救的要求进行。拯救病人并使用av可用人力、物力协助救援。
鼓励现场目击者听从就近、紧急、专业需求的指示。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自愿将患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救治。
现场目击者为公职人员或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援。
第十三条医疗急救机构专业人员到达救助现场后,应当向救助人了解受救者的情况和已采取的救助措施。自愿继续参加救援行动的救援人员,必须服从医疗急救人员的安排和调度。
第十四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救援人员救援保险、救援设施设备损失保险等保险产品,提供保险现场救援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不特定现场救援人员统一购买救援保险。
第十五条 现场救援过程中,救护车以外的社会车辆需要交通分流运送受救人的,救援人员可以向执勤交警报告,执勤交警应当提供交通便利。
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前款规定的车辆因现场救援而违反交通规则的,可以向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免除行政处罚。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免除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救助人的现场救助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果接收者受到伤害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施救者因现场施救造成的交通费、工资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或者由侵权责任人依法赔偿,受助人可以适当赔偿。
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的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现场救助引发纠纷、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救助人、受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救助人申请好人、道德模范或者其他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那些被确认有对表现英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湖南省英雄人物奖励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损坏、占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应急设备的,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干扰救助人正常生活的,从而违反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8.景区门票及酒店合作协议公司制度 文件编号:WZSBS-CZ-003 版本号:1.0 制定日期:2006年11月1日 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景区门票管理和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特别配制。
第二条:景区门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由旅游服务部门销售人员和各景区门票销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保管、销售。这个系统。第三条:各景区门票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要求进行专业设计,并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印制数量和式样必须得到证实。票据打印,由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票据打印手续。第四条 票据印制后,应交财务部票务经理保管、保管,并做好登记、记账等相关工作。第五条:门票必须加盖公司专用票章后方可使用。未加盖票务专用章的门票无效。财务部票务经理向副总经理提出使用票务专用章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分批加盖票务专用章,并做好票务登记发行、登记归档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门票必须由旅游服务部门销售人员和指定人员领取。各景区售票员由财务部票务经理负责。票务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登记、发放手续,其他非售票人员不得领取。第七条 各景区售票员、旅游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每日收取的门票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景区只卖白班票。旅游服务部门白班、中班售票,其他班次不售票。如需售票,请到旅游服务部门办理相关票务。当日售票结束后,白班售票人员及旅游服务部业务员须在当日下班后30分钟内到财务部售票业务员处进行核算结算;中班旅游服务部职员必须在中午12点前到达。米。第二天。到财务部票务员处进行核算、结算。不允许隔日或多日结算。特殊情况须报财务总监批准。第八条 售票员、销售人员收到的现金必须当日直接交给公司财务部出纳处,并与财务部出纳和票务出纳的收据进行核对。专家。同时将每日填写的《日票销售登记表》和《日票审核表》提交财务部。第九条:票务专员将不定期到各景区售票处检查门票使用情况和余额,每周汇总门票数量并与财务部出纳核对结算,并上报每周向查尔副总经理汇报情况ge。第十条 售票人员、售票人员、票务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门票。若遗失,将按门票面值赔偿公司损失。第十一条 各景区售票时,严格按照票面价格收缴门票。不得乱收费,不得与他人串通诈骗,谋取私利。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撤职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处分。第十二条 旅游服务部门接待旅游团队时,应当按照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办理优惠票务;接待上级领导或客人,需要申请优惠或免费门票时,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办理相关优惠或免费票务手续。第十三条: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必须出示工作身份证(工作证);景区内村民(与公司有合同的)必须凭身份证进入各景区。为加强安全管理,未经成人看护或监护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各景区。第十四条 游客必须凭门票进入各景区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检票时,检票员必须一人一票,无多票或无手续的游客不得进入景区。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等处分。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公布实施。编制财务部审核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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