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家(民宿)建筑消防指南(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小型住宿。体验当地自然、文化、生产、生活方式的游客。设施。

此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一般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多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宿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地方特色的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服务质量、治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体化的目标。

第四条:打造民宿品牌。

鼓励各区县创建代表结合辖区资源特点,以“泉城人家”民宿品牌为引领,打造各区县具有竞争力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联合审查程序

第五条设立民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遵守公共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宿选址应符合城乡相关规划及要求辖区内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山体保护等;

(二)房屋建筑风格应当与当地人力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应安全、坚固;

(3) 新新建、改建、扩建或现有建筑物作为民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并经检验合格; (4)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5)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道路通行条件良好,建筑物无地质灾害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止利用违章、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2.全球旅游目的地创建标准示范区

当文明宣传小战士,提高文化素养。

3.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推进会材料

受理对象为县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地级创建单位及各区以及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辖县创建单位。认定对象为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创始单位。

程序

1.申请受理。创办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受理申请。

2.初步验收审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并根据验收评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

3.申请认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认定创建单位不超过3家(按分数排序),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认证申请、验收实施方案和验收初审报告;

(2)验收评分及检查项目说明材料;< /p>

p>

(三)申请受理单位创建申报表、创建计划、专项回购rt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球旅游产业运行状况、创作作品视频(10分钟以内)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除视频(必须为MP4格式)外,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图片必须为JPG格式,文字材料必须为PDF格式)格式,视频必须存储在同一个U盘中),请一并发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019 年 5 月 1 日之前。

4.认证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为认定依据,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会议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大会评审的创始单位。根据会议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批准候选人名单。

5.认证公告。文化和旅游部将对审核通过的设立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予以批准公示;如有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文化和旅游部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6.识别名称。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对已通过公示的地级创始单位所辖区县,将其结果作为预认定的依据。市级创始单位。辖区内70%的县级单位通过验收认证后,命名地级创始单位。

4.全区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美丽乡村建设十大重点任务是什么

美丽乡村建设有哪些指导方针?要满足根据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1.做好计划和准备工作。按照总体思路,着眼长远发展,修订完善全县乡(镇)村布局规划,科学确定需要保留的中心村和自然村,原则上规划建设一个各行政村的中心村。聚焦“三区一园”、“四类村”和乡村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村庄产业规划。按照尊重自然美、注重个体美、建筑整体美的要求,不大拆大建,不求雷同,不采用一种模式,不搞大拆大建。用城市的标准和方法建设乡村,做到因山就势、聚散适度、错落有致。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规划。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产业发展等因素,预留建设发展空间,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严禁在村庄规划区外新建住房咬了。

2.改善农村环境。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拆除的危房、猪圈、厕所、庭院围墙等,必须免费拆除。清理村里的河道、沟渠、池塘,扩建村里的池塘,清理屋前屋后的垃圾。保护村内现有树木(特别是古树),利用不适宜建设的废弃场地、路边、沟边、房屋及屋间空地,以小菜园、小果园、小竹林等形式进行绿化花园、小茶园等。布置村级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确保杆线整齐、规范。结合环保、保洁工程、小农户用水、沼气等相关工程,全面改造农民旱厕,实现供水、供排水条件改为水冲式。村民委员会牵头确定保洁人员或采取分户保洁方式,配备垃圾收集工具,建立卫生和“门前三保”等制度,督促村民主动打扫屋前屋后,自觉把屋子打扫干净。村内垃圾杂物必须每天清理,公共活动场所、道路、河道不得有垃圾杂物。

3.统一房子的风格。按照“江南民居,微风”的建筑风格,对现有房屋进行了统一改造。墙壁以白色为主,瓦片以灰色(红色)为主,屋顶以倾斜为主。美丽乡村示范点的房屋风格统一。率必须达到100%。装修过程中,

连续的红瓦可以重新处理艾尼德。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图纸,统一“白墙、灰瓦、坡面”的建筑风格。

4.改善基础设施。根据镇村联动示范镇建设规划,镇村联动工程重点建设“一线、一街、一街”,即:第一线景观、绿化照明、排水等。 316国道石陂入口至镇、高福村新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延伸到生态商业街延伸街道和休闲广场建设、镇区老街道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和房屋立面改造提升以及一线景观建设、沿河线绿化、照明等。

基于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农民住房布局、村民经济社会活动需求和农村特点,2015年重点实施高福镇高福、石陂两个中心村和美丽乡村建设。村路建设结合乡(镇)村联示范乡(镇)建设因地制宜进行。村内主干道(或环村道路)宽度一般为3.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路肩有防护;入户门口等支路采用混凝土或碎石、鹅卵石等材料铺设,道路宽度原则上控制在1.5-2.0米。根据实际需要,在村内主要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安装路灯。路灯间距一般为35米至50米,路灯高度灯长约6-8米。建设村民休闲广场,安装体育健身器材。村内实行集中供水,自来水普及率必须达到100%。按照雨污分流要求,采用修建明沟、暗沟或铺设管道等方式,将雨水排入附近的池塘、河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收集,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释放。根据自然村布局和村庄人口分布,原则上每10-15户配备1个垃圾箱,每个村至少建设1个垃圾收集室。根据实际需要,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公共活动区域适当位置。

原则上e、每个村建设厕所不超过1个。公共设施建设占用土地将在示范点所在村民组之间无偿调整平衡,不给予经济补偿。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任务】

5.配套服务功能。按照中心村建设标准,美丽乡村示范点配备“11+4”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11项公共服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或文体活动室)、图书馆(或农家书店)、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或便民ATM)、邮局(或邮政便民)点)、农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含农资店、便利超市2家)、农贸市场(或交易点)、公共服务副中心;基础设施4个,即公交车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靠近村庄几何中心布置,方便居民使用。兼具对外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布置在交通便利的路边或村口。对于“11+4”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方将制定区位规划、建设和改造标准,确保各项服务设施建成、使用、有效。

6.强化产业支撑。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大力发展等六大农业特色产业烟草、草莓,做强农业特色产业村。充分利用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连接美丽乡村旅游线路,发展星级农家乐,做强旅游休闲产业村。依托现有村级传统工业基础,积极发展木、竹、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做强工业村。挖掘乡村文化元素,保护村内古树,对村内古民居、祠堂、牌坊等历史遗迹进行保护性修复,做强文化特色村

5。全区旅游示范区创建过程

是指全区旅游示范基地。

6.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

四项基本标准是:

1.旅游业对经济的综合贡献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水平;

2.建立完善的旅游管理执法体系;

3.厕所革命等公共服务建设成效显着。

4.建设旅游数据中心。

八个方面的验收标准,全区旅游示范区创建八个方面的验收标准,分别从当地政府重视和推动程度、旅游发展现状、旅游产品特色、公众服务体系、配套要素、环境保护以及旅游安全、文明、游客满意等方面都提出了要求。

7.创建全区旅游示范区四大基本标准

去年,恩施州第七次党代会提出创建“一谷、两基地、三个示范区”。 “一谷”是“世界硒都”·中国硒谷”、“两个基地”是全国知名的生态富硒产业基地和中部地区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三个示范区”是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国家全区域旅游示范区这一宏伟构想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州范围内形成了广泛共识。

八、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全球旅游示范区

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行动决策部署,加强引领发挥改革的突破作用,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加快实施扩容战略着力建设“近而远”的美丽城市,建立健全城市存量质量与转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有助于构建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新范式。本办法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更新和完善的活动。

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改革创新、协调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生活功能,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产业功能,打造就业创新载体,完善生态功能,保护修复绿地、绿色廊道绿道,提升人文功能,积聚文化元素魅力,提升安全功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治理模式更新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以项目为驱动,着力提升城市存量空间资源质量和效率,加强区域协调和灵活管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城市更新活动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城市更新管理体系。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办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区规划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八条:作为各区政府(管委会)在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中设立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审批项目。落实好规划,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和维权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由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产权人作为前期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前期工作。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产权人实施,也可以由政府或者产权人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相关单位实施。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鼓励政府nt平台企业与专业企业合作,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实现高层策划、市场化招商、专业设计、企业化运营。

第三章总则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建成区土地、住房、人口等情况。对辖区经济、产业、文化遗产、公共配套设施、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地等开展公众意愿调查,根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新专家委员会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流程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结合城市体检满意度调查,充分征求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充分发挥社区规划者的作用,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

第四章规划与规划

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目标、功能结构、规划布局, ETC。 。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更新区域范围,纳入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委员会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技术导则,提出区域规划导则和项目实施计划导则,明确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城市更新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组织编制片区更新规划方案,明确片区发展目标、产业定位、更新区域规划方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公众、拟实施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区域、地段的规划方案应当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和区域规划,协调各方意见,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城市更新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早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和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原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意见书。根据区域规划制定实施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土地供应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含规划调整)方案、建设运营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提交报各区政府(管委会)供早期业主审批。重点项目和跨区域项目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如果涉及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优化改造和补充,如果有短板,要包容、审慎坚持当前底线控制。如果实施中确实存在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求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部分技术指标。 ;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消防、节能、园林绿化等方面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区下放。实施方案审批文件作为后续规划管理和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

各区g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行审批,限期办理。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绩效协议,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第六章资金筹措

第二十二条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

(一)各级有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

(2)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3)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投入的资金;

(4)土地利用权利人及业主自筹资金;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投入城市更新,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积极运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支持城市更新。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索新型信贷金融产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合理引导居民投资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洪等财政专项资金. 城市更新。 。

第二十五条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建设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

第七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协议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含土地出让)。土地供应手续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办理。采用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产业条件可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予以明确,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符合划拨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照划拨办法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现有土地、房屋改造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医疗、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的产业;转型升级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规划完成后,业主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用地及产权手续。

已登记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登记8年以上或者工业房屋所有权登记6年以上,未变更使用权所有人的,经国务院批准当地区政府(管委会),改造升级完成满5年后方可实施改造升级,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产权手续;过渡期间转型开发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片出售。

第二十八条: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散用地,以及不符合独立建设条件的,可与周边土地整合实施,重点用于改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划拨办理供地手续;商业用地的土地供应手续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捐赠、借款等方式,将闲置零散土地或建筑物纳入城市更新项目一体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可以通过协议搬迁、房屋征收、房屋出售、资产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实施。

>

城市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权属变化的,可以通过市场租赁的方式取得原有的建筑物使用权。

乌尔巴n 更新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变化,也不需要取得原建筑物使用权。充分征求原建筑权利人意见后,依法实施。

第三十条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因景观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保留的建筑物,当事人可以申请保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申请房屋首次所有权登记,也可以与全国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首次所有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相关事实。

第三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增加公共服务功能的,有条件的,可按不超过原规划建筑面积15%左右的比例提供建筑面积支持。新增地上停车库不按容积计算。速度。鼓励老厂房改造升级,对原有建筑进行改造,增设走廊、电梯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原建筑轮廓范围内进行更新、改造的,建筑间距应当控制在不小于现有水平;超过原建筑轮廓的,原则上间距控制在0.5倍;增设电梯和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电梯、消防楼梯、消防水池等)必须满足消防距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方案。

第三十四条城市更新可以探索辖区内跨项目规划、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受特殊控制区等影响的城市更新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统筹协调、协同改造实现异地平衡。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支持等优惠政策。

文章三十六、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竞选,对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及涉及城市更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财政、税务等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自主实施的旧社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等,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实施,享受本办法规定了相关支持政策。 。

第四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