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1 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p>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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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头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众意识生活本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公民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权利当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和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者离团。授权。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旅游业发展的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落实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司市旅游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旅游信息等信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提供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p>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 p>(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龄擅自抢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支付额外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全额费用。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垫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导游。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参加活动es 需要额外付款。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游客的意见。并请有关方面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的权利。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分流和分流。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和其他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证各项制度。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确显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来自我的c的报告国家驻外机构。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套餐旅游 套餐沟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和游客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及标准;< /p>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时间限制及付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载明基本信息当地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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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行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p>(5) 其他事项应由法律法规告知。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tourist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A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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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游行程将被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4)如果游客造成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办理的。后,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是向当地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跟团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当地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旅游经营者的价格、待遇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资质旅游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顾旅游者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旅行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组团机构追偿。我是当地代理或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发生纠纷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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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主要内容答:旅游公共设施实际上是旅游基础设施。
旅游基础设施是指为满足游客旅游过程中的需要而修建的各种物质设施的总称。旅游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游交通、公共厕所、商场、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疗养等物质设备。
3.提升旅游公共服务1.高端品质旅游走向大众
当前,我国正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未来以国民消费为基础的大众旅游仍将占据主导地位,而小康旅游则迅速崛起,两者将在高品质旅游上统一。
可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了新的期待,进入了从“有”到“好不好”转变的新阶段。这拓展了文化旅游发展空间,也对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即产品多元化、消费场景化、产业数字化、服务品质化、订单标准化。因此,新形势下旅游企业要服务国家整体利益,加强文化引领,加强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巩固和增强实体经济基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努力发展高品质旅游业。
2.红色旅游迎来高潮
据文化和旅游部统计,2020年我国红色旅游人次将突破1亿人次。整个“十三五”期间、红色旅游将保持稳定增长,保持全国国内旅游市场份额超过11%,红色旅游规模和知名度持续提升。 2021年恰逢建党100周年,红色旅游必将迎来新一轮高潮。
事实上,这两年不少红色旅游景区都得到了深度开发。通过融合创新、特色发展,利用声音、动画、数字互动等科技手段还原革命历史。将红色旅游从静态变动态,将红色旅游产品从“单向输出”转变为“教育娱乐”,将游客从“观看者”转变为“参与者”,打造“延安延安”等红色旅游产品”演艺精品店、井冈山AVR红色体验馆等场景体验。在红色旅游景区打造精品景区的同时,红色旅游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旅游群体开始年轻化、家庭化。
3.乡村旅游持续升温
在不久前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脱贫攻坚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后疫情时代,山清水秀、生态优美的农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吸引力。根据《国家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年接待游客超过40亿人次,营业收入超过1.2万亿元。
乡村旅游正迎来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从宏观政策角度看,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出,意味着大量政策的落地。资金投入农村,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乡村旅游产业环境快速普遍改善。从消费群体来看,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60%,城镇居民基数快速扩大,乡村旅游潜在需求持续增长。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乡村旅游不断推出自然观光、亲子陪伴、健康养生等各类服务项目,提升乡村民宿品质,开发乡村美食、夜游、主题游学等产品。
4. “附近风景”抢眼
受疫情影响,不少人对长途出行仍心存疑虑,大部分中小学校长假期间仍对学生实行限制。旅行限制也导致许多家庭无法去很远的地方旅行。时间这让人们有时间深入挖掘短途周边旅游和本地旅游。 “重新发现身边和家里的美丽风景”已成为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休闲旅游的不断发展,周边旅游模式获得了足够的市场认可和好评。连续几年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了软硬件设施和服务的完善。这种模式已经可以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对当地旅游的深入探索,也可以让当地居民更好地体验自己出生、成长的地方,提高生活幸福指数。短途周边游、本地游将是后疫情时代市场最直接、最好的选择。
5.小众目的地成“新宠”
后疫情时代,曾经被游客忽视的小众、隐秘目的地正在被淘汰。被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无论是自然风光、文化内涵还是深度体验,都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们不像传统景区那么拥挤,旅游体验自然更好。
尤其是当游历世界各地、拥有丰富旅行经验的游客回归“国内游”时,他们更加期待发现从未出现在主流视野中的目的地。这些“小众”蕴含的隐秘、新鲜、深入的体验能为这群游客带来启发,成为疫情后大家实现“出行自由”的重要选择。
6.体验型产品备受追捧
疫情之下,安全出行成为游客考虑的重要因素。家庭游、三五好友小团游、甚至两人小团游逐渐成为旅游新趋势。旅游市场,因为它们更安全、更私密、更自由。携程数据显示,元旦私人游选择率占跟团游总数的30%,高于去年的10%,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为安全出行“买单”。
同时,游客对目的地的新玩法、深度游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再满足于仅仅“打卡”、浅尝辄止。因此,定制游更加个性化、私密化。 、深度游等体验式旅游产品必将受到更多认可和追捧。与传统跟团游相比,选择此类产品的游客可以完全自主选择时间、线路、内容、出行方式、出行合作伙伴、出行服务方式、服务商和支付方式等,呈现出主题化、小众化的消费特征多样化、深度、随机化、碎片化和可调节性。
7.智慧旅游花式升级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科技创新,让旅游目的地从线下走向云端; “云旅游”、“网红带货”成为文旅企业争夺的“新蓝海”;互动式、沉浸式、立体化数字技术与传统文化、当代艺术的融合,极大丰富了文化旅游企业的文化内涵。旅游产品体系、无接触服务和“一机游”平台模式正在加速智慧景区建设。
新的一年,科技在多方面持续赋能旅游产业形式和内容的融合,给游客带来更多耳目一新的体验,随着越来越多的技术应用的成熟,我们有理由期待旅游业将变得越来越智能化,智慧旅游将成为未来旅游市场的主力军,将更多智慧融入传统旅游产业。
8.预约旅游快来了
过去,人们去景区只是一种即兴旅游“说走就走”。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景区门票预约制”已成为文明出行新趋势。近日,国家相关文件强调,2021年底前所有国有旅游景区要提供网上预订服务。可以预见,中国的旅游预订时代正在迅速来临。
事实上,旅行预订系统在国外的落地已经相当成熟,而疫情在国内只是催化了这一进程。对于景区和游客来说,常态化的预约制度是双赢的:在保护景区文物和自然资源的同时,让游客有一个安全的游览体验。更有尊严的游览体验和更好的精神享受。 2021年,有形的景区大门和无形的预约渠道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将带动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同步推行在线预约服务,使预约旅游成为人们旅游消费的新形式。
9.综合营销成为吸引流量的法宝
2020年,从携程BOSS直播带货到“甜野小子”丁真走红,从《隐秘的角落》到普及湛江文化《故宫》、《国家宝藏》等综艺节目的营销,文旅产业大显身手。借助直播、短视频、影视综艺等营销载体以及与文化媒体的跨界融合,获得了非常可观的旅游收入。营销表现。
4.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同时也作为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5.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分析整合省文化厅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责,设立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不再保留。 。
省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和旅游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统筹全省文化规划负责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物事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管理全省重大文化活动,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和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指导协调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交流与旅游工作。对外及港澳台地区等合作。
6.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调查1978年,桂林仅有涉外宾馆2家,床位1100余张,木质游船8艘,直接从事旅游接待的人员不足200人城市内的离子、翻译和导游。目前,桂林旅游直接就业人员约14万人,带动就业超过60万人。全市约有12600名持证导游。桂林的旅游接待能力也在快速提升。从40年前只有一家五星级酒店,发展到现在已建成旅游饭店4400多家,可同时接待游客26万人次。 2017年,桂林接待游客超过8000万人次。截至2017年底,桂林市有A级景区63个,其中5A级景区4个,4A级景区25个。 2018年2月,国务院批复桂林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到2025年,桂林全面建成国际旅游目的地,成为更高层次、世界一流的景观观光、休闲度假胜地。度假胜地,民族生态,文明建设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创新发展先行区、国际旅游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旅游总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以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功能齐全,形成了一批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旅游、养生、文化品牌。 。
7.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调查首先,旅游公共服务需求具有公共性,即旅游公共服务需求是不特定人群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人群的需求。个人或团体。
第二,旅游公共服务的性质是辅助性的,即旅游公共服务主要解决市场机制无法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主义,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因此,能够由市场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应尽可能由市场来完成,避免政府对旅游公共服务供给的过度干预,但又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作用。 。
第三,旅游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即无论旅游公共服务具体由谁生产、如何提供,但政府始终是责任主体。旅游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授权企业或者非政府组织生产或者提供旅游公共服务来完成旅游公共服务的供给。
四是旅游公共服务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到不同阶段,旅游公共服务的内容也发生变化。相应地变化并且不是静态的。
8.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优化措施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联合国大会近日通过决议,将2017年定为国际旅游可持续发展年。为此,旅游局自2016年起推出了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十大举措:举办首届世界旅游发展大会、推出促进绿色旅游发展行动计划、推出公共服务和目的地建设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信息化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促进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启动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行动计划、启动旅游市场秩序治理行动计划、启动文明旅游行动计划。 t旅游振兴行动计划,启动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
9.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现状案例公共服务行业包括:
1.基本公共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和通讯基础设施、邮电通讯、气象服务等;
2.经济公共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政策信贷等;
3.公共安全服务:如军队、警察和消防服务;
4.社会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科普、公共医疗、公共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
10.旅游服务发展很好
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是区文化和旅游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委员会,组织类型为公益性 第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充足,目的是提供文化旅游服务,促进文化旅游发展。
主要负责旅游公共信息、旅游咨询、旅客集散、智慧旅游、文旅新媒体营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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