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车辆安全知识(旅游车辆安全管理系统)
当我们进入一个城市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当地的限号规定。如果我们因为人数限制而受到惩罚,从我的角度来看,会感觉很损失,但谁能责怪呢?只能怪自己对这座城市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好的了解。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规则和规定,因此您必须充分了解它们。
也许你违反交通规则,交警第一次抓到你后会口头批评、教育你,但第二次就会惩罚你。有些道路上没有交警,但你不能心存侥幸,因为路上有很多电子眼。当您进入这个城市时,您可能会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可能会向你解释交通限制的问题,同时也会告诉你,如果超过交通限制,你应该迅速开车出城,并尽快离开市区。乘坐公共交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城时,如果仍然违反规定,驶入禁区,可能会受到处罚。
2.旅游车辆管理规定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可以扣留车辆
3.旅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注意上下车出行安全。防止财物被盗,二是防止车辆冲撞引发事故,三是遇到紧急情况要有应急措施;
(二)注意用电、油、油等安全。气体。发生火灾时,了解处置措施、逃生路线和求助方法;
(3)注意食品安全,特别注意不要过量饮酒,发生后有亲属保护。饮酒;
(四)注意外出游玩安全。去酒店吃饭首先要认清逃生通道找到吃饭的地方之前的路线。如果去冰川、湖泊玩耍,一定要备有救生装备。不准乘坐不合格车辆。不去不安全的地方,不深夜外出,不单独出行。出去;
(5)注意自身安全。当遇到抢劫、杀人等危害人民安全的坏人时,一定要站出来。同时,要掌握正确的防卫方法,及时拨打110,防止聚集、打架斗殴。 ;
(6)注意保密和安全,与当地人员交往时,不得涉及军事行动,特别是有关军队改革和作战准备;
(7)注重疾病预防和安全,主动了解当地感冒、传染病等流行病情况,准备必要的药品,了解急救方法和附近医院等。部队医院和门诊部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4.出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公交车站不允许兔子通过安检。公交车站禁止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一切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等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物品和致命有毒物品。国家限制携带的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污染的交通工具(如鸡、鸭、狗、猪、猴、猫、蛇)不得带入车船。为了方便旅客出行生活,车内限带以下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 指甲油、洗甲水、染发剂的用量不超过20毫升。不超过1个00毫升酒精或冷烫。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不超过600毫升。 3、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持枪证的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狩猎者佩戴的枪支、子弹。扩充资料《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进站通行客车登记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类消防设备、设施齐全、有效。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安全值班人员,维护车站公共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车站车辆安全。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必须加强公交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检查、拦截危险物品,做好旅客行李和携带物品是否有危险物品的检查,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必要时,对扣押的危险品进行检查。产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处理。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运输工具禁止、限制携带物品
5.旅游车辆安全管理体系模板9座及以下非营业性乘用车(含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延长至15年。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业性客车使用寿命延长至10年。如果上述车辆需要达到使用寿命,并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规定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的,旅游客运车辆和非营业性客运车辆除外9座以上,延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此外,其他上述车辆的使用寿命原则上可以不断延长。
6.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1.局属二级机构的车辆由局管理,接受局统一调度和使用。考虑到各二级机构工作流动性,我局授权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员工有监督权负责本单位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各二级机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主驾驶员制度。每辆车配备一名主驾驶员。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由其他人员驾驶。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经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集体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报局监察室备案。
3.主车辆驾驶人有责任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车牌、保险卡等,如有遗失,主车辆驾驶人有责任补发并承担相关费用;他负责车辆的定期保养,及时发现问题。修复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负责车辆年检并按期处理违规行为。逾期未办理车辆的,将收取相关费用。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车辆驾驶员各承担50%的费用。公务车辆违规的罚款和扣分,由主车驾驶员承担,罚款不上报单位。
4.车辆购买、保险、加油、维修分别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单次修理金额超过1000元的车辆必须报告至局办公室,未按规定执行的,局财务不负责报销。保险费由局统一缴纳并从各二级机构经费中扣除。
5.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车辆使用时间、原因、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落实回单位公务车辆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除执勤车辆或应急备用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旅游景区等休闲娱乐场所不得停放公务车辆;建立车辆发车指令核对制度。主要车辆驾驶人开车出县或执勤时,应出示车辆清单备查。
6.建立节假日期间公交车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公交车原则上停止停车在指定停车位。局机关公务车和各交管所回县城的公交车停在局大院内,县内二级机构的公交车停在各单位停机坪(库)内。节假日确需乘坐公交车上班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时必须穿着标准制服,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放假前一天安排好值班人员和车辆。报局办公室备案。
2.用车前到局办登记,并电话报县公交办(县财政局物业单位,联系人卢军,电话:13511118275)。公交车须经公交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果救灾、救援行动等紧急车辆来不及通过电话报告,可以申请额外程序为了。
3.休假返岗后尽快向县公交办提交补发书面报告。
7.严禁私人使用公共车辆。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务车为家人、子女、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得使用公务车参加红白喜事、休闲旅游、走亲访友、迎送送行。参加其他私人活动时,不得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私人使用。
8.我局对各二级机关公务用车维修补贴费用实行包干制。具体补贴标准为:车龄未满3年的车辆每年1000元/辆; 3年以上4年以下车辆1500元/年。台湾。年;汽车4岁以上5岁以下2000元/个。年;车龄5年以上6年以下车辆2500元/辆。年; 6年以上车辆3000元/辆。年。如有不足,各单位自行解决。
9.公务车辆主要驾驶人因私用车辆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事故的,公务车辆驾驶人应承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的全部剩余经济费用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10.主车辆驾驶员或者经批准注册的二级机构负责人驾驶公共车辆,必须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费用由司机承担。
11.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和节奖超罚制度,主车辆驾驶人应当享受相关待遇。处理标准由各二级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县、局有关规定制定。根据细则规定,各二级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资金负责。
12.各二级机构公务用车使用时间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或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严重损坏的,经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换新。程序。
13.二级代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毁、烧毁、被盗的,赔偿总额为根据相应使用年限折旧确定,然后依据局《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分别追究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经济责任。主要车辆。
14.二级代理车辆因事故被盗、报废的,相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后,方可更换车辆。
7.旅游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第一条。安全法)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大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确定管理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分为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机动车登记,必须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购置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是车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凭证、凭证。
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不属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必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文章e 6 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车架;
(4))生产厂家因质量问题整车更换;
(5)商用机动车改为非商用机动车或者非商用机动车改为商用机动车机动车;
(六)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属于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证明、凭证前一段。 ),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检验;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一)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交通报告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报告。由管理部门记录。
第七条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必须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申请机动车过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将机动车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当事人证明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证明及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驾驶证证书。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该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
第九条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前两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报废期限届满d.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将向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
第十条:机动车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如车辆登记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汽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对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文章十二、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办理机动车辆纳税、签订保险合同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或后车厢喷涂放大商标,字样应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公路运营使用的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应当l 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计量检定工作le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监督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乘用车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营运;车龄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二)卡车、大中型非营业性乘用车10年内每年检查一次;车龄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商用车乘用车每2年检查一次;6岁以上,每年检查一次; 15岁以上,每6个月检查一次;
(四)摩托车使用年限不满4年的,每2年检查1次;车龄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运营中的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进行重复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登记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条件不符,或者机动车第三方不按规定提供。强制责任保险凭证不予接受查验。
第十八条:spra规则警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的标志、图案以及警报器、标志灯的安装和使用,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学习驾驶机动车,应当首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上路学开车要按照路线进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审查。考试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发给书面机动车驾驶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后12个月驾驶人首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交车、商用客车,不得驾驶执勤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以及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积积分(以下简称积分)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处罚,记分期为12个月。如果在一个计分期内得分达到12分,则流量管理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将扣押该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评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已缴纳罚款的,其记分予以清零;虽然积分还没有达到12分,仍有罚款未结。如果支付,积分将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除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并处还须接受驾驶技能测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十二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且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器官霍尔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换领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年;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发给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审查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对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遗失、毁损、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分数达到12分。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灯。警告信号、公路和铁路级交叉口信号。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引导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仪表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过街相对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立交桥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交通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音提醒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通、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线路、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法规。道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车辆和机械应配备警示灯并喷漆明显的标志和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对不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拥堵时,及时进行疏导、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对急弯、陡坡、悬崖、积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识别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改进。
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道路施工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p> (1)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车辆禁止通行。
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车辆只要不妨碍已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起时,行人可以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起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可以继续通行或在道路中线等候。
第40车道信号灯指示:
(1)当绿色箭头灯亮时,允许该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 p>(2) 红色 叉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该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灯上的箭头方向为左、上、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烁警示灯为连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公路、铁路平面交叉口两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红灯熄灭时,表示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 。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快车道是慢车道。车道。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如果他们没有达到快递中规定的速度s 车道,他们应在慢车道上行驶。摩托车应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如果有指示行驶速度的交通标志,请按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当慢车道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使用快车道行驶。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变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所示的速度。在无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无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为30公里,限速高速公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 40公里;
(2)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面积d速度为每小时50公里,高速公路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牵引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公里每小时。 :
(1)进出非机动车道、经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过窄桥时;
(2)掉头时、转弯、下陡坡;
(3)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时,能见度在50米以内。
(4)冰雪、泥泞路面行驶时;
(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切换远光灯、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前车与后车相遇并发出超车信号时,有条件的应当减速并向右让路。后车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应从左侧超越前车。与被超车建立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向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行驶,按原路行驶正确,并与其他车辆保持一致。 、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有障碍物路段,无障碍物一方先行;但当有障碍一方进入有障碍路段和无障碍一方时acles没有,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窄坡上,上坡的一方先行;
但当下山一方已到达中途,而上山一方尚未上山时,则下山一方先行。一方先行;
(4)山路狭窄,不靠山的一方先行;
(5)夜间聚会,车辆应先行。使用距离对向车辆 150 米。在狭窄道路或桥梁上遇到非机动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不得在有禁止调头、左转标志、标线的场所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危险路段行驶。回转。
机动车可以在没有禁止掉头或左转标志或标志的地方掉头,但必须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检查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要在铁路道口、十字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处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引导车道的路口,按规定输入引导行驶方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岛时,给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让路;
(3)左转时,继续靠前路口中心左转。转弯时打开转向灯,夜间行驶时打开近光灯;
(4)遇到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到停车信号时,停车线外的顺序。如果没有停车线,应在路口外停车;
(6)右转遇到同车道前车等待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待;
(七)在没有方向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机动车必须给直行车辆、行人让路。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控制和交警指挥的路口时,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有交通标志或标线时,让先行者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或线路标记。是的,进入路口前停下来看看,让右侧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3) Turni机动车给直行车辆让路;
(四)相对方向 右转机动车必须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在前方路口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在路口外轮流停车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机动车停放排队等候或在前方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一一排队。不得超车、超越前方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路口、车道减少路段遇到排队等候或者慢速行驶的机动车的,每车道一车应当交替驶入路口、车道减少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重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持有行驶证,装载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车厢,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货车、半挂车的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高度超过4米,运载集装箱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机动车辆,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货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车体0.2米。两轮摩托车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客车除车身外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装载货物。客车行李架上装载货物时,距车顶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d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儿童免征的除外。按规定购票。旅客满员时,按照规定,免费携带的儿童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客人数的10%;
(二)旅客不得乘坐以下车厢:卡车。在城市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只要留有安全位置,车厢内可搭载1至5名临时工人;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杆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规定如下:
(一)卡车、半挂车、牵引车只能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客车仅允许牵引住宅挂车或总质量小于等于的挂车。超过700公斤。挂车不得载人;
(三)卡车牵引的挂车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卡车本身的载重量。
大中型客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左转、左变道、准备超车、离开停车位或者掉头 右转时,向右变道,超车后返回原车道行驶或路边停车时,应提前打开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雾、雨、雪、风沙、冰雹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车头灯并显示其轮廓。灯和后位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距离较近时,不得使用远光灯。大雾天气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打开雾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夜间通过急弯、斜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光灯和近光灯进行信号。
当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部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到紧急情况时cy,它应该放慢速度并按喇叭。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造成通行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设置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夜间也应同时打开侧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机动车不得载运除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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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采用软连接时牵引装置,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4)刹车失灵的被牵引车辆应采用硬牵引-连接的牵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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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安全的行为驾驶;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路上扔东西;
(6) 驾驶摩托车远离车把或在路面上车把悬挂物;
(7)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或者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8)在区域或者道路上禁止鸣喇叭的路段 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三)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及距离上述30米以内路段禁止停车指定地点,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四)车辆停止前,不得开门、上下人,以及开关门。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后必须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接送乘客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积水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行。
第六十五条 载运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航空部。
过渡口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船。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到交通堵塞时,可以间歇使用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2)城市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3)排队行驶时,如果前车已鸣响警报器,后车将不再鸣响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行驶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非机动车转弯应优先让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三))左转时,应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向;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停在路口停车线外。如果没有停车线,就停在路口外;
(5)右转时遇到同方向前方等待信号的车辆,如果能在该车道转弯,就可以超车;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路口时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必须遵守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除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让优先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环视四周,让右侧迎面车辆先行;
(三)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右转应当给左转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通行。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使用交通不方便人行横道设施,确认安全后直行。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在本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在封闭路段行驶,并快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车辆经过占用路段后。车道。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应减速并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的高度不得超过机动车的高度。地面。 1.5米以上,左右两侧宽度超出车把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的高度不得超过距地面的高度。 2米宽的车辆左右两侧不得超过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过车身1米;
(三)畜力车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2.5米,左右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车体长度不得超过车辆不得超过车身前端。不得超过轴,后端超出车身不得超过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至少年满 10 岁 12 岁;
(2) Y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须年满16周岁;
(3)不得酒后驾驶;
(4)转弯前行驶时,应减速并用手示意,不得急转弯。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5) 不得拖曳、攀爬或被其他车辆拖曳。 、不准将手离开车把或手持物品;
(六)不准并排行走、互相追逐、迂回赛跑;
(七)不得骑乘独轮车或在道路上行驶2人以上的自行车;
(八)无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电动轮椅;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配备动力装置;
(十)不准学非机动车辆驾驶路上行驶的车辆。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辆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驶;< /p>
(2)严禁平行行驶,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驶过繁忙路段、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转弯时弯道、窄路或宽度小于4米的桥梁、陡坡、隧道或危险路段不允许超车。驾驶两轮畜力车时,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驶,幼畜必须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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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放车辆应拉紧车辆刹车,捆扎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车辆通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的es等滑冰工具;
(2)在巷道内坐、躺、停留、玩耍;
(3)追车、投掷物品、撞车等行为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穿越机动车道,应当通过人行横道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过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有车辆驶近时不要突然加速。快速通过或者倒车、中途掉头。
第七十六条 行人在道路上可以排队通行,每排不得超过2人,但已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
(2) 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在机动车道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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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行驶时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得跳出车外;
(5) 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向前行驶。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如果同方向有2条车道,则最小左侧车道速度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同一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则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为110公里。车道上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车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驶入车道,不得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离开高速公路时,应当打开右转向灯,进入减速车道,减速后行驶。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一百公里的r、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100米以上距离。同车道前车间距可适当缩短,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风沙、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保持100米以上车距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前后位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车辆保持50米以上距离在同一条车道上领先。距离;
(3)能见度低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近光灯,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牵引故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被牵引机动车不得载运驾驶员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挂车;
(2)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宽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宽度;
(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 4)制动 出现故障的被牵引车应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进行牵引;
(5)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安全的行为驾驶;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路上扔东西;
(六)驾驶摩托车驾驶人远离车把或者车把上悬挂物体的;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的行驶数小时不停车或者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地区、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三)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外,禁止停车;
(四)车辆已停止,不得开门或上下人,且车门的开关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该靠近道路的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人员或装卸物品后必须立即离开;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工地内和室外道路上停车接送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积水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行。
第六十五条运载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
机动车过渡口必须服从指挥轮渡管理人员在指定地点按顺序等候轮渡。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阻塞时,可以间歇鸣响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 3)排队行驶 当前面的车辆已经鸣响警报时,后面的车辆将不再鸣响警报。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A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转弯应当优先让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左转时,应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停在路口停车线外。如果没有停车线,就停在路口外;
(5)右转时遇到同方向前方等待信号的车辆,如果能在该车道转弯,就可以超车;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管制、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必须遵守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三)项的规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让优先通行;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让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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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没有交通标志或标线,应在路口外缓慢行驶或停下来环顾四周,让右侧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3)禁止- 逆向行驶的机动车辆右转应让路给左转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通行。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请在确认安全后直行。
第六章E法则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务纪律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号牌、考试驾驶驾驶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越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提供举报信息。回到调查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失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方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机动车应当予以吊销。登记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登记r 3年内持有车辆驾驶执照。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立即代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依法给予处罚的,可以拘留驾驶人。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未出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符合驾驶证载明的驾驶类型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的;或尽管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4) 学车司机单独驾驶,没有教练陪同。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醉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应当接受检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量或者货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员应当将超载车辆从车上移走。超载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超载货物的运输或者卸载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被扣押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天内未提供被扣押的机动车的日内车辆未提供合法证明而未办理相应手续,或不前来受理处理,经检查仍不前来受理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移送有关机关。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款项,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非法组装机动车将被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当场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当场送达当事人。惩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或者被处罚的暂扣驾驶证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外的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当场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地可以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陈述、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促使当事人依据其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其他拖拉机。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以及仅靠拖挂拖车即可用于公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等信息和数据。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并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驾驶证、记分等处罚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业(农机)部门。驾驶证被吊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报送有关农业(农机)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必须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行驶证。临时车牌、驾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标明有效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国外机动车辆条件及检验方法入境申领临时车牌、驾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
8.旅行社车辆安全管理系统《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办法》已于2016年9月7日经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安全生产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支付旅游安全费用。重视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运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准备并遵守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
(四)确保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其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措施遵守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填写(或英语)。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等信息。ns和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和善后工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我方领导将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和旅行社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伤害程度、紧急程度和事态发展根据趋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三级(严重)和四级。 (通用),分别以红、橙、黄、蓝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可以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若无法同时释放,待风险消失后按原渠道释放。
3 级和4.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带团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疏散已进入风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游客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接待游客,并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关闭旅游项目或的地方e 容易受到风险的影响。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发布风险提示须经外交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负责发布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相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指导旅游经营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并组织开展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科普活动;
(三)本行政区域内事件统计分析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下年度报告旅游主管部门。上级保存记录,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对旅游活动的遵守情况进行指导。对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的景区,核查或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能力。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交通;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 ) 协调医疗,营救保险机构为游客提供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统一、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和咨询热线。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处理。在旅游突发事件调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收到后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二)事件简介、伤亡人数及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名称;
(4)事故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事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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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理情况;
(六)事项需要支持和帮助的举报人;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措施。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并在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程序如下: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3)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
(3)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的,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事件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型、人员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年1月底前逐笔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制止演出助理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演出助理的,旅游局经理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年龄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9。旅游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受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对外旅游组织实施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游客。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职业资格旅游从业人员制度和职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落实对直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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