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旅游法修改了哪些条款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共17条。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对《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规定有20条。

5. 《暂行规定》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确保旅行社的标准 为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体系。

2、2016年旅游法修改了哪些条款?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布《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49号)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2020年7月1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章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污染等公害防治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6 生态环境保护协同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源污染等公害,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上,这个省就制定了这个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方针,遵循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参与、损害负责的原则,落实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民间协议等形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开发与研究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农业农村、卫生、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倡导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措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普及,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推动和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逻辑和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表彰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开展舆论引导环境违法行为督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调整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依法进行。 。开发利用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有权批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批准的环境条件的情况精神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记录;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令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突发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遵守监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环境等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强化行政执法源头管理。水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动检查项目归并,按照规定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具有合法的程序和权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等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污染物。

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人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可能会被查封、扣留依法编辑。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黑名单。污染企业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m,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本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责令向社会公开:

(一)未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三)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问题发生突发事件;

(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污染防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情况依法需要面谈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威胁公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由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予以处理,并限期整改。上市监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级别及其负责人和下属人员。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是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每年对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报告,并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地区、流域有关人民政府要制定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措施按时达标。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保护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标的地区进行监测。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落实预警提醒和差别化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并实施相关生态保护和恢复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管护工程,依法依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江(湖)、退耕还湿等。 、轮作休耕、轮牧休耕,开展土地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禁止猎捕、宰杀、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防境外生物入境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防止入侵有害生物物种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补偿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和引导受益地区、生态保护区、下游流域。建立横向补偿关系w与上游人民政府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财政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科学技术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化、循环利用,促进发展循环利用、低碳绿色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21年8月颁布 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施行日期: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公布主管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保障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人员的征召和储备,建设和巩固国防和强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 /20

实施日期:2021年11月1日

立法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2021年)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f 颁布日期:2021/8/20

p>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加强对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监察员合法权益,弘扬高素质专业精神。完善监察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 /20

p>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护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正确实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颁布机关:国家标准委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立法目的:保护维护医生合法权益,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加强医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偷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屏蔽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财政科研基金项目

颁发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年8月5日

实施日期:2021年/ 8/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颁发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1/8/12

< p>实施日期:2021/8/12< /p>

四项

部门规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颁发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

发布日期:202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颁布日期:2021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立法目的: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督审核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提高城市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督审查行为。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确保水运建设工程质量。

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8 /11

p>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调整水路运输能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加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1日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水路运输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2021年)》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国

颁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11日

立法目的:促进公路、水路节能交通运输,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21年8月16日

执行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合理发展汽车数据的利用。

五部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的意见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指导OPI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

发布日期:2021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21年8月9日

部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1/8/17< /p>

实施日期:2021/8/17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 p>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1/8/23

实施日期:2021/8/23

4.旅游主义法2018年修订版

旅游目的地建设原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规定,旅游开发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5.旅游法已多次修改

点击进入,点击是否要更改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点击更改并保存

6。 2016年旅游法修订了哪些条款?

旅游法总则是整部法律的指导原则和灵魂。实施旅游法中的文旅融合理念首先必须体现在旅游法总则中。具体来说,将旅游法第四条修改为:“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贯彻文化旅游一体化理念。”

7.旅游法新规

答:年满60周岁,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冠心病,且有子女陪同的,可以到西北旅游领略祖国山河的博大和美丽。华丽的。

此外,根据国家新旅游法,“60岁以上老年人需全程有医生陪同”。但目前西北地区散客旅游团普遍没有随行医生。

8.亲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让不少旅行社“旅游法”颁布后,并没有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禁止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妥善安排。

2.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什么?

1.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并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店,明码标价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为何必须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首先,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意味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由于部分游客选择不参与购物,所以实践中更多的是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约定,而不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

第二,如果游客声称旅行社有擅自指定购物地点的,旅游者应首先证明旅行社已安排购物地点的事实,然后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旅游者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

4.如果由于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游客购物后后悔怎么办?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游客后悔并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品同类商品等各种理由要求退货。蚂蚁,与实际价值不符,饰品产品佩戴后不舒服。是的,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旅行社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一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不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经营资质齐全的购物场所、产品明码标价,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与旅行社无关。

但是,如果我没有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或者购物是按照游客要求安排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费用;承担相关行政职责。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游客声称在约定购买过程中在酒店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向游客追偿或赔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式的购买凭证以证明销售合同;提供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经国家认可证明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如果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如果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是游客的自由,是游客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

9.旅游法修改解读

兰纳负责集团的沟通联络工作。计划调度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般包括:

1.负责旅行社旅游工作的规划、协调、部署。其工作职能包括内部接待、安排旅游团、外部策划​​、协调、团体调度等职能。

2.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常规航线的行程安排和具体安排,及时制定符合客人要求的旅行路线和报价。

3.公司每次安排陪同人员带队外出,他负责讲解和安排工作计划。随行人员带队的具体情况和事项应详细说明。告知陪同人员,考虑游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方面问题,防止出错。

4.加强与外界的联系最终联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分析反馈信息,然后消化、吸收、落实。

5.按规定整理、归档公司团队信息。

6.负责公司旅游电子商务、网络建设及管理。

扩展信息:

计划调度(英文名称OPERATOR,简称OP)是计划和调度的组合。是旅行社内部专职安排旅游团和散客的经营活动。包括接待策划、统计相关信息、承担接待相关旅游服务采购及相关业务调度工作的工种。规划调度是旅行社完成地面衔接、实施团体出发计划的总体调度、总指挥、总体设计。真可谓“事无大小,事无巨细”。

注意:

调度是总调度、总指挥、总指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灵活性。设计旅行社完成地面接机并执行团体出发计划。“无论大小,权力都在你手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自主性和灵活性。如果说“外联”是硬道理-在职采购员,而季丢则是“烹饪高手”,用一双巧手,可以调制出“酸、甜、苦、麻、辣、咸”不同口味,满足不同团队的“口味”呢需要一定的技巧。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失误,规划调整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人性化

策划人员在说话、接听电话时,要礼貌、礼貌、谦逊、简洁、整洁、大方、体贴、周到、互相体贴,养成使用“请多关照”、“马上就做”、“请放心”、“多配合”等“谦虚的话”的习惯,给人一种亲密和春风。每一个电话、每一次确认、每一次报价、每一次解释都要充满情感,体现你合作的诚意,表达你对工作的信心,展现你准备的实力。

书信、公文的书写必须规范,文字必须干净、清晰、美观、简洁、准确、清晰,这样才能赢得对方的好感,换取信任与合作。对方的。一个优秀的策划师一定会展示这家旅行社色彩缤纷的“橱窗”,它像“花蕊”一样吸引着各地的“蜜蜂”。

2.组织

策划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对方发来的接待计划,重点关注接待人数f 人数,房间数量,是否有自然单间,儿童是否占床。 ;主要交通工具的准确到达时间和到达港。核查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对方并迅速作出修改。

此外,您还应了解工作人员中是否有少数民族或宗教信徒,是否有特殊饮食要求,以便提前通知餐厅;如果你发现有游客在当地过生日,记得送他一份礼物。一个生日蛋糕来庆祝。如果人数增加或减少,必须及时更换车辆。组织是标准化的核心,是标准化的前奏,是编程的基础。

3.周到

旅行社的排班就是旅行社的生产排班,哪个团队该出发,哪个团队应该订票,哪个团队应该返程等,您应该熟知旅行社的旅行团活动。策划调度人员的任务是负责按照公司要求安排团队及散客的吃、住、行、游、购、娱乐活动,并全部落实。包括住宿的星级酒店数量、日常餐饮标准、汽车、火车、飞机票的落实,以及各旅游景点的门票等都要落实,确保游客顺利、安全地完成旅游活动。

旅行社策划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特别熟悉旅游业务操作流程;他们必须能够获得最优惠的旅行费用和价格;必须体现旅行社全面、细致的旅游活动;所有费用必须合理等。旅行社的策划人员一般都是从具有丰富旅游经验的人员中选拔的,能够面对和处理任何团体的事务。

10. 2018年修订旅游法全文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制定本法。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证明交通效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nt。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模范的宣传。

政府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申请时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核。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前款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机动车及该车型新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免予安全免检。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

(3)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

(3)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机动车作为抵押;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数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乘客和货物以及使用寿命。测试。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所在检查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用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拆除。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漆、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警报器、照明装置。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未经授权;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的证件及号码牌照、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并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核发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注册管理,加强对专业拖拉机驾驶等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管。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受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或者驾驶培训考试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作业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正常生活的疾病的人安全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教唆、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并给予教育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没有累积积分的,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核定期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等。标记和交通警察命令。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

根据流量需求,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及时增设、更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增设、更换、更新,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红灯、绿灯、黄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隔离带、广告牌、管道等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必须保持整洁。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红绿灯、交通标志,或者干扰交通。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防措施。对交通事故和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阿蒂第三十条 道路发生塌陷、坑洼、水渍、隆起等损坏,或者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丢失的,由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规定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形,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维护人员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跨、跨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的,必须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提前确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在距施工现场交通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施工作业未中断交通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区、大(中)建筑等应当配备或者增设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修建停车场。及时改建或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或者移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指定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门前道路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应按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通行不要从右侧超车。

第三十六条道路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分道通行。如果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划分,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设置专用车道的,专用车道内仅允许指定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警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无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保证安全,通行遵循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关可以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车或在危险路段行车,以及遇到沙、冰雹、雨、雪、雾、冰等天气情况时,应降低行车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左转、掉头、超车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驶来的车辆;

(三)前方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

(4) 穿过铁路道口、十字路口、狭窄道路有在桥梁、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繁忙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应当遵守红绿灯、交通信号灯的指挥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在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的路口通行,应当减速慢行,给优先行人和车辆让路。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到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的车辆时,不得利用本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并不允许越过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令的路口,机动车必须排队等候或者慢速行驶,机动车应当帕斯s 依次交替。 。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无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确认安全后应当减速或停车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并让路。

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遇到过马路的行人,应当让路。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货物不得掉落、散落。

机动车携带超限且无法拆卸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携带超限、不可拆卸的物品的,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搭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移动困难时,应连续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向迎面驶来车辆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延长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的限制及红绿灯限制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路。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前款规定的道路上不享有通行权段落。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行驶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

洒水车、扫地车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标准操作;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就不受车道分隔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用于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定的停车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埃德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驶畜力车辆应当使用驯养的牲畜;驾驶畜力车辆过马路时,驾驶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驶人下车时,应当拴住牲畜。

第四节行人、车辆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沿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通过交叉路口、道路时有道路的,行人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循红绿灯的指示;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过没有过街设施的马路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穿越、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上,不得夹带汽车、强行拦阻汽车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患者,必须受到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责的人的保护。由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人员领导。

盲人通过道路时,应使用盲杖或其他方式引导盲人以及车辆应当给盲人让路。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无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确认无列车驶近后,迅速通行。

第六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得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司机。

第五节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牵引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铰接式客车、全挂挂车等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故障车辆来向100米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五十米外,车辆乘员应迅速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拖车拖走或者拖走。

第六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个人受伤或者死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营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执勤交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场景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过行人应当提供协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通行,并协商赔偿损失。他们自己的;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并自行处理。母鸡谈判。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了解事故情况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警察。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尽快。

交通警察应当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收集证据;因需要取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针对当事人身体、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高的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未及时支付救助费用而延误救治。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救援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电动车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越野行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素质,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律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简化程序,公平、严格、文明、文明。高效的。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仪表整洁,举止庄重,指挥规范。 。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收取发放许可证等服务的制作费的,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各项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罚款征收中的罚款;依法征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s 在履行职责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严、违法违纪的行为。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变相发放罚款限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影响道路交通的轻微案件,将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予以释放。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如果是摩托车车辆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交通的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为止,其机动车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无法取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换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如果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终身不得再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客人数超过额定旅客人数20%或者违规载运货物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它超过核定载客量30%或者违规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直至消除违法状况。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受处罚后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临时停车机​​动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离开的虽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走机动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地点。

因牵引方法不正确造成机动车损坏的,车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国务院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机动车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机动车号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号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已补发相应车牌、标志或办理相应手续的,必须及时归还。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应被扣留。使用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5,0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三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车辆按照规定投保的,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移交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0%50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强迫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 (七)故意损坏、移动、改造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p>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拒不听从的劝阻,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还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组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责令限期改正。显然报废了。

驾驶人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机动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将终身不能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面责任的专业交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CT管理部门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对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不严格,导致机动车出厂不合格。对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车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但不超过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会被查封向上。

生产、销售组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给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破损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已设立但尚未设立或应及时设立的。擅自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d 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清除妨碍物;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障碍物,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的名称,并载明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罚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

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征收。

罚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认为道路交通c 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再核发驾驶证。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管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限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未前来受理,且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受理的,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有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暂缓执行的,一日拘留抵减暂缓执行的处罚。扣除期限为一天。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依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驾驶人能够被查明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车辆 证书、车牌、驾驶执照、检验标志;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喷漆标志图案;

(三)对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收费、征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 p>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校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店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非法扣押车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车辆牌照;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九)当场收缴罚款而不开具罚款的; (十)从事违法行为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机动车号牌申领的;

(十二)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

(十三)违规拦截检查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拦截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通警察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暂停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限制。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被解职。

交通警察被解职或者开除的,撤销其警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流通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输物品和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的车辆。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代步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负责。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办理。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境外机动车入境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规定具体实施标准:本法规定的罚款。

第 124 条 本法w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1.旅游法实施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公款旅游、因公出差旅游、以公务旅游名义变相旅游的;对利用公款以旅游、培训、考察、招商、展览等名义变相出国(境)考察、考察、考察的,将追究谁的责任,将给予怎样的处罚ETC。?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领导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