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旅游安保服务?

隶属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措施指导国内旅游发展和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驻京,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旅游服务安全的主要内容是:

注意自身安全,佩戴口罩仍可出行,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安全距离

3.什么是旅游安全服务项目

1.加大力度促进融合发展,增强农村产业发展凝聚力

1.推动实体深度融合。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力强的大型工业化联合体发展,积极发展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型工业化联合体,鼓励发展工业化联合体。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采用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社的小型工业联合体与农民配给。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联会,探索发展企业合作社,支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联合,实现集团化发展。

2.推动业态深度融合。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以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为结合点,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要素,推动产业深度交叉融合,形成“农业+”多元产业发展态势。推动规模种植与林牧渔业融合发展,发展林下种植、稻渔共生等产业。推动农业、加工、流通一体化,发展中央厨房、直供直销、会员制农业等业态。推动农牧业一体化发展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健康等产业,发展创意农业、亲子体验、功能农业等。业务类型。推动农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数字农业等产业。

3.打造产业融合载体。支持建设一批一二三产业一体化、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链完整的现代农村产业园区。加快建设一批原料基地标准化、精深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利益紧密相连的农业产业强镇,实现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一体化格局发展,多模式推广。创建一批主业强的农业产业新强镇确定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地区。

2.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农村产业发展高地

4.推动加工装备升级换代。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5部门《关于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构建企业为主体、行业协同的创新机制产学研结合,引导加工企业在工艺技术上“换霰弹枪”,在生产流程上“机器化”。营销渠道上的“替代人”、“电商替代市场”,推动加工企业从小到大转变,发展加工程度由初到深,加工产品由粗到精。开发推广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关键加工技术和装备,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宣传中国农产品加工百强企业。

5.加强精深加工基地建设。按照“先粮、后粮”、“先农、后业”的要求,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政策整合、要素集聚、集中服务、企业集成,围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原料基地,是一个以企业带动、科技为先导、配套服务为特色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实施初级加工项目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设保鲜、仓储、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使产品能够经过后加工,适合精深加工。鼓励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一批农产品专业乡镇和加工强县。确定一批产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绩效好的国家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基地。

6.推进副产品综合利用。推广低消耗、低排放、可循环利用的农村绿色生产方式,加快种养循环一体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整合推进智能化建设信息化设施设备,推广清洁加工,促进加工副产物循环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多重增值、节能减排。减排。推出一批农产品及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典型模式。

3.重点发展特色产业,拓展乡村产业发展空间

7.加快特色资源开发。制定实施农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植、特色食品、特色编织、特色制造、特色手工艺品等地方产业,增加特色品牌产品和个性化服务供给,满足多元化发展。市场的需求。开发者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和创意产品,保护传统技艺,传承乡村文化根源。

8.加快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多元化特色粮油、薯类、水果、蔬菜、茶叶、菌类、中药材、养殖、林花苗木等特色种植,加快绿色循环种植基地建设,支持加工物流发展,促进高品质特色产品不断发展。扩大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工程实施范围,建设一批绿色优质高效特色产品基地。

9.培育“一村一品”示范乡镇。充分发挥乡镇农业资源和自然生态比较优势,挖掘“我们的稀有资源”人无、人有、我有、人有、我有”,开展差异化竞争,促进全村、一村带动多村、多村发展完成“一村一品、一县一业”创建工程,夯实产业基础,打造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第九批“一村一品”示范乡镇

十、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按照“标准采购、非标准创建、全面执行标准”的要求,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打造一批“独有”、“特”、“名列前茅”的产品,“兔子豪”、“湘子豪”品牌。民族乡村性格工业。开展生产标准化、特色标识、营销电子商务“三化”试点示范行动,实现营销扁平化、质量可追溯。

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活力

11.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资产转让等方式,组建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打造知名企业品牌,增强龙头企业对农业的带动能力。乡村产业振兴。鼓励龙头企业产品集中布局县乡,向重点产区和优势区域集聚。完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十二、培育产业化联盟。围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龙头企业以企业为龙头,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协同,组成要素优化配置、专业分工、利益共享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优良的原料基地和较强的加工能力。引导联合体共同制定章程,明确权责,完善治理机制,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各主体优势,提高农民参与度,促进联合体发展。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扩大农业范围支持文化产业化联合体政策创新试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

13.完善农农联动机制。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契约式、股权式的利益联动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就业+社保”、“农民参股+保障收入+”等多种利益联动方式。基于股份的股息”。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址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形式,有序推进土地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投资权。

5.积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为乡村产业发展增添亮点

14.打造高品质休闲旅游。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挖掘特色景观、农耕文化、田园风情、民俗风情等优质资源,丰富文化内涵,拓展农业功能,开发特色产品,挖掘乡村历史,建设一批配套齐全的乡村旅游精品项目。设施齐全,功能多样。休闲观光公园、乡村民宿、农耕体验、养生养生基地等,培育一批“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美丽休闲乡村,打造高品质休闲农业特色突出、主题鲜明的乡村旅游。新一批美丽休闲乡村和乡村休闲旅游示范县介绍了中国的情况。

15.丰富休闲旅游产业。加强规划设计和创新创意,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手段,提升“农家娱乐”、“农耕体验”等传统业态,发展高端业态等高端业态。 - 终端民宿、康养基地、摄影基地,探索农业主题公园、教育农场、创意农业、深度体验、新型疗养等新业态。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改造提升一批乡村休闲旅游基础设施。

16.提高休闲旅游管理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技术法规和服务标准,用标准打造品牌,用品牌吸引资本,利用资本聚集资源。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培养一批素质过硬、管理能力强的产业发展管理和业务人才。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集聚区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规范、运营安全。开展特色多样的主题活动,持续推出“春天赏花”、“夏天降温”、“秋天采摘”、“冬天农乐”活动。

6.推动农村创新创业升级,增强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

17.培育创新创业群体。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大众创业”升级版的意见》,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增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增强农村产业发展内生动力。通过政策推动、乡情激发、项目推动,搭建人才返乡、企业振兴、公民下乡平台,吸引各类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地区。实施“百县千乡万名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培育活动,加大各方面资源支持当地农民创业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业、创业创业。近期,引导农民工青壮年返乡创业。

18.拓展领域d 创新创业。支持返乡群众、“田秀才”、“乡土能手”、“乡村创客”建立特色种植、加工流通、休闲旅游、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农商直供等新业态。中央厨房,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农村产业新模式。培育多种新型综合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生鲜电商+冷链到家”、“中央厨房+冷链送餐”等业态,推广智能化生产、运营平台、物流码头、产业联盟和资源共享等新模式。组织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宣传推介第三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第一批国家优秀人才安定农村创业示范县、第二批全国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县。

19.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汇聚资源、资源服务创新创业”的要求,促进乡村创新各类要素集聚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双创示范园区(基地),引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搭建云平台,发展众创、众筹、众包、众扶模式。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100个国家农村双创示范园区(基地),确定100名农村双创人员内训、实训、见习、见习、孵化基地。务实举办全国新农民新技术创业创新博览会,展示新成果、交流新经验、实现新发展。

7.大力推进产业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0.支持特色产业发展。挖掘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景观优势和文化底蕴,开发具有独特优势的特色产品,有条件的地方打造“一村一品”示范小镇和休闲旅游精品点。支持贫困地区打造特色产品品牌。农业产业化强镇和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的特色产业项目要尽可能集中到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对于 p支持农产品产地、贫困地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仓储、干燥、保鲜等设施。

21.引导龙头企业建设基地。依托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与贫困地区合作创建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带动贫困户走进大市场。组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与农业农村部定点扶贫县合作开发农业资源,拓展产品市场,以产业带动扶贫。

22.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组织贫困地区农业企业参加博览会、展览等活动以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形式,举办专题扶贫活动,促进产销对接,促进品牌提升。组织国内大型加工、采购销售、投融资企业、科研单位赴贫困地区与县域企业、村镇企业开展对接活动。推动直销直供对接,原料物资基地建设、招商引资等项目。

4.什么是旅游安保服务?

1.为游客提供门票并告知他们如何使用。

2.让游客在景区内快速有效地找到自己想去的地方和想看的景点。

3.告知游客哪里安全,哪里危险。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4.讲解景区文化游客。让游客感受景区的魅力。

5.满足游客在景区饮食、休息等方面的需求。

6.游客对摄影和纪念品的需求。

7.当游客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及时得到服务人员的帮助。

5.什么是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中心?

旅游景区分级

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我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五级景区的划分和评价主要依据三个标准。一是根据《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等级评定细则》,对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观光、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等进行评价。基于《景观质量评级规则》的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三是根据《游客意见评级规则》评价,评价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 ,

2,4A级景区

评价标准也是大项,包括旅游交通、旅游安全、旅游购物、景区卫生、邮电通信服务、运营管理等、游客满意率、资源和环境保护8项。与“4A”级标准相比,“5A”级对景区的人文性、细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3A、2A、A

评价标准比5A、4A宽松很多。总体来说,这些景点都不是很有名。

6.旅游安全管理是服务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区域性场所,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度假、休闲健身等需要,设有相应旅游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域。旅游景区是旅游产业的核心要素、旅游产品的主要构成部分、旅游产业链的中心环节、旅游消费的吸引中心、旅游产业的辐射中心。旅游景区应当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博物馆、寺庙、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等领域。艺术、学习等各种旅游景点。旅游业是许多城市或地区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计。我国有很多典型的旅游城市,如三亚、丽江、焦作、黄山、敦煌、西峡等,都是以旅游业为核心,全面带​​动整体经济发展的城市。直接受益产业包括旅游、餐饮娱乐、城市交通、生活服务业、旅游纪念品等,将全面促进全区域生产和消费产业共同发展,形成以旅游业为主体的旅游经济产业链。领导者。景区分类

7.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运营商旅游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危险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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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商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p>

(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中国当地机构协助其履行职责,提供范围内的帮助和保护。

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相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经营行为;

(三)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及班子领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l 对依法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接到投诉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提高会员服务质量,并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艺术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旅游安全及应急措施< p>对《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相关法规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设备p 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确保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为老年人提供旅游服务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个人信息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健康信息,要求游客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游客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符合安全预防措施的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用中文和官方信息填写。目的地的语言(或英语)。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应急处置工作。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应对和处理。 。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凯特。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应急部门报告。向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ns(以下简称风险)。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一级(严重)。三级(严重)和四级。 (通用),分别以红、橙、黄、蓝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结束时间可以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在发布时发布我的时间;若无法同时释放,待风险消失后按原渠道释放。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存在二级风险的,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带团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疏散已进入风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游客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游客,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关闭易受风险的旅游项目或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须经境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事务部。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相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规,指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高安全运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指导旅游运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应急管理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3)本行政区域内事件统计分析旅游安全事故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下年度报告旅游主管部门。上级保存记录,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旅游行政许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风景名胜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情况进行指导,并核查或者配合有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定风景名胜区的最大承载能力。斑点。引导景区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人流;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各部门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保险机构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公布咨询热线。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处理。旅游突发事件调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他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二)事件简介、伤亡人数及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名称;

(4)初步判断事件原因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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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其处理情况;

(六)需要支持和处理的事项协助;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经验和教训。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按照下列程序采取措施并在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比较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的,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类型及伤亡人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前期相关情况。每年 1 月底之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年度调整。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依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演出助理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不更换演出助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不超过2000元;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的<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