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旅游局安全警示通知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起施行2016年1月1日。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为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依法制定本办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旅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行政法规rk 安全事故。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防范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相关法规、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确保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采取措施,要求旅游经营者遵守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填写(或英语)。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其填写。他们自己的信息,如血型、过敏药物和主要疾病。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救援和善后工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果旅行发生紧急情况出国旅游,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向当地中国使、领馆报告,或在政府机构指导下,全力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对游客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根据突发事件及发展趋势,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三级(严重)和四级。 (通用),分别以红、橙、黄、蓝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可以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若无法同时释放,将在风险发生后通过原渠道释放消失。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存在二级风险的,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带团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疏散已进入风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游客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接待游客,并听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暂停或关闭易受风险影响的旅游项目或场所。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发布风险提示须经外交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相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指导旅游经营组织实施安全与应急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三)本行政区域内事件统计分析旅游安全状况事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下年度报告旅游主管部门。上级保存记录,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指导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核查或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能力。引导景区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人流;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级,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游客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突发事件及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保险等机构为游客提供救援和善后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公布咨询热线。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处理。在旅游突发事件调查中,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紧急情况报告系统。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二)事件简介、伤亡人数及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名称;

(4)事故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事件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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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的紧急措施及其处理情况;

(六)需要支持和协助的事项;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措施。应采取措施d按照下列程序在30日内提交汇总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比较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的,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年1月底前逐案上报上一年相关情况。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制止演出助理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演出助理的,旅游局经理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可能会被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的< /p>2.中国旅游局安全警示告示怎么写

警示、禁止指示具体指

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引导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但下列标志除外常用的有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引导标志,以及旅游区标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旅游区标志有17类。提供指示旅游景点方向和距离的标志。颜色为棕色底色,白色文字图案;形状有长方形和正方形。旅游区标志可分为两类:引导标志和d 旅游标志,放置在需要指示旅游景点方向和距离的路段或交叉路口附近。

宣布进入道路施工区的标志。用于提醒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共有26种。其中道路施工区域标志有20种,用于告知高速公路和一般道路交通中断、绕行等,设置在道路施工、养护路段前适当位置。

3.出行安全警告

1.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

旅游期间,游客未如实告知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不适当行程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旅游者因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旅游活动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另外,如果旅行社有diss劝说游客参加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但游客仍强迫自己参加的,旅行社对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2.因第三方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免责

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方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该第三方应承担责任。对损坏负责。三人被追究责任。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第三方无法赔偿的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如,C报名参加D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D旅行社未经C同意,将C转为团队游。智家旅行社。旅游期间,旅行社A的旅游车被B劫持,劫持过程中,B受伤旅行社A组织的旅游者C,B应当对C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A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无法证明甲旅行社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丙旅行社可以要求旅行社D、A对B旅行社无法赔偿的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连带责任。

3.免除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所遭受的损失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中的自主自由活动,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期间的活动以及在个人活动期间,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游客临时离团的情况。上述期间,游客普遍脱团,单独行动。旅行社无从得知游客的活动,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和财产风险。此外,旅行社无法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和通知义务。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中遭受金钱损失、生病、受伤、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失时,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报警、送游客就医、其他救援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旅行社未履行上述救援义务的情况下,游客才可以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或者旅行社的责任。帽子实际上提供旅行服务。

4.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侵犯游客权益的免责

一般认为,导游(或领队)、航空公司或旅游巴士公司、酒店通常与旅行社有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游客的导游、航空公司或旅游巴士公司、酒店等就处于旅行社履约助理的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的义务。因此,他们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例如,旅客A与旅行社B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B组织的华东十日游。旅行社B与酒店C达成第三方利益合同。旅客A作为受益第三方居住在酒店C,但与酒店C不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当旅客的个人因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追究其侵权责任。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履行了精选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义务后,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免除游客离团后所遭受的损失

所谓离团,一般是指团体游客未经导游许可,不完成约定行程而离开旅游团的行为。跟团的行程。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违反了旅游者的配合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旅行社一般不知道游客离团时的行踪。这个问题其实旅行社也无力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并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旅行社对游客离团后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旅行社在游客离团事宜上有过错。

6.游客行李丢失的免除责任

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丢失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不方便携带的行李物品。但如果游客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物品没有提前交给游客保管,实践中对于游客是否有保管义务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游服务,两者之间形成消费者法律关系。如果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丢失个人物品,为了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原因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和防止伤害的方法。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的属性。安全要求。如果旅行年龄违反本条规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赔偿:“经营者未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

《导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从事导游业务、开展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处以下列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导游实施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出售物品、购买旅游者物品,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和d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派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开展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处1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定导游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出行安全提示

1.旅游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质量检验,符合安全要求。

2.娱乐设备的安全管理,(同上)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导游人员安全管理。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救援知识、安全意识等。 4、对游客进行安全管理,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维尔的预防措施。 5.旅游地点管理,了解当地风土人情、人文地理等,提醒游客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减少不必要的误会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6.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警示

(1)注意上下车出行安全。首先是防止财物被盗。二是防止车辆冲撞引发事故。三是遇到紧急情况要有应急措施;

(二)注意用电、油、气安全。发生火灾时,了解处置措施、逃生路线和求助方法;

(三)注意食品安全,特别注意不要饮酒、酗酒。一定要受到亲人的保护;

(四)外出注意安全。如果去餐馆吃饭,首先要找准逃生路线,然后找地方吃饭。在。如果去冰川、湖泊玩耍,一定要有救生装备。没有资格就不能骑车。车辆,不前往不安全的地方,不深夜外出,不单独外出;

(五)注意自身安全,遇到坏人抢劫、作案时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要站起来,同时要掌握正确的防御方法,及时拨打110报警,防止聚集、打架斗殴;

(六)注意保密和安全,与当地人员交往时不涉及军事行动,特别是有关部队的改革和行动。准备等;

(七)注意疾病预防和安全,主动了解当地感冒、传染病等流行病情况,准备必要的药品,了解急救方法和附近医院等。军队医院和门诊部必须加强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7.中国旅游局安全警示通知

国家有国家规定,企业也有自己的规定。如果是一个正规的、合格的公司管理层。随后,公司向该员工发出书面警告。作为公司的员工,如果你不接受,你别无选择,只能提出辞职。除非公司目前的行为违法违规。如果允许员工做错事是违法的,那么你有权忽视他的警告。

8.中国国家旅游警示

旅游景点,人流量大,标识牌是必要的。有了它们,游客游览景点将会更加方便。关于景区标识标牌的标准,根据不同级别的景区,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以地方标准为准。您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咨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景区标识标牌的标准。景区标识是根据游客的视觉体验、游客的游览路线、景区业务分布的分类,引导游客游览的。同时,景区标识分为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引导系统和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引导系统两部分。旅游景点标志概括为五类。

1.风景名胜区总导图和风景区区域导览图

风景名胜区总导图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旅游景区的全部介绍文字和游览线路图,景区应当取得相关资料。世界自然(文化)遗产、5A/4A等相关景区质量评价等级、世界(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荣誉、奖励或称号。还应正确标识景点和旅游服务设施,包括主要景点、主要旅游活动地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卫生间、出入口、诊所等相关服务设施及相关电话号码,如旅游咨询电话等。景区咨询、投诉、救援等。

2.景点介绍牌

景点介绍牌是介绍景区主要旅游内容的必备导游服务设施。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独特的特色和看点。有的景点介绍标志壮观、生动、造型特殊,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景区特色;有些景点看似平凡,却能产生巨大的科学成果。 、历史文化价值。如果没有景点介绍牌,或者设置不规范,游客往往不能正确、全面地了解景区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想要真正对景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是不可能的,所以景区的介绍牌就显得尤为重要。

3.景区道路引导标志

道路引导标志是引导游客游览景区的重要引导标志,是正确引导游客到达功能区的最重要标志。安装位置在明显的无障碍区域,文字清晰,易于记忆和查找。视觉高度适中,避免设置位置不当,遮挡观看视线,充分考虑游客的阅读习惯和视野范围。道路引导标志的数量应根据景区实际情况确定。太少会失去引导游客的作用,太多又会增加景区人的成本老化,影响景区美观。

4.警示和爱护标识

景区内有一些温馨提示标识和警示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环境。

景区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环境,所以有必要在提醒游客特别注意的地方设置这样的标志。此类标志又可分为信息标志和警告标志

9。旅游安全警示具体应用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常态化疫情防控落实情况、假日旅游安全、景区游客流量控制等。健康)状况。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实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等。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修订应急计划;旅行社出行车辆安全、是否购买责任险等;旅游A级景区森林、建筑消防安全,景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放行,危险场所警示标志等;旅游星级饭店的卫生条件、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10.中国旅游局安全警示通知文件

旅游局管辖范围较小,行政职能主要集中在:

1.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2.负责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3.协助救援和处理米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4.负责行业管理工作。从具体业务来看,有以下几种: 行政许可包括颁发《导游证》和对国内旅行社颁发《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仍与《行政处罚法》相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象基本是导游、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和导游人员。旅行社,但具体细则需要仔细阅读《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境外旅游管理办法》。这些都是国务院发的,国家旅游局也有几个文件,但我不在旅游系统。我不太记得了。进一步姆或者说,还取决于你所在的省、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城市是否颁布了旅游相关法规。有的话,看一下,副主任基本就能说话了。无需采取具体措施。理解得太仔细了。希望这可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