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旅游文化创新研究(汉中市历史文化)
汉中市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古称:南郑、凉州、天汉。它是汉王朝的发祥地,长江最大支流汉水的源头,秦巴山地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一是有“汉族发祥地、中华聚宝盆”的美誉。汉中北依秦岭,南接巴山,中部为汉中盆地。自古就有“天府之国”、“鱼米之乡”的美誉,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洋县境内因栖息着国家一级保护鸟类、“世界珍稀鸟类”——朱鹮而被誉为“朱鹮之乡”。现辖汉台区、南郑县、车市等1区10县五谷县、洋县、勉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汉中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行区、国家双拥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主产水稻、小麦、油菜籽等,有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等珍稀动物。自然环境和物产十分丰富。拥有长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佛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宁强青木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略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略阳珍稀水生动物等,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4个国家森林公园,被认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地球上同纬度最生态、最适宜居住的地区之一。汉中是南水北调中线的水源地南水北调工程。
2.汉中市历史文化区1.华阳古镇位于汉中市东北约130公里处。始于秦晋时期。自汉唐以来,它一直是陕西南北通往关中的第一条捷径。 ,是历史上著名的古道驿站(唐洛古道),古代的军事枢纽,古代的经济政治中心。古镇内的明清建筑保存较为完好,依稀可见华阳县古镇遗址的轮廓。华阳镇宋元时期的古塔、古戏楼风格独特,还有文武官署、客栈、当铺、酒楼、茶馆。一切都可用。
2.古镇内还有一条老街,长约600米。街道两边都有明清建筑300多座。现在仍然保存完好,建筑内部也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坏。所有的房屋都是“袖珍式”的,门面狭窄,通常只有一两个房间,但深度却有近百米,而且都有后门。古镇后面是两条河流交汇的地方。古镇居民在河边洗衣服、洗菜。这是只有江浙一带才能看到的水乡习俗。
3.华阳古镇地势为三山对峙,两条河流并流。古街像一艘小船,停泊在青山秀水之中。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房屋风水观、村镇基地选址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格局,是古今人们对家园繁衍、财富积累的共同追求。
3.汉中市,历史名城文化城乡汉中,古指陕西省汉中市。
汉中市,简称“汉”,古称南郑、兴源、凉州、天汉。位于陕西省南部,北依秦岭山脉,南临巴山浅山麓。汉中市因汉水而得名,自古就有“天汉”之称。汉中是长江最大支流汉水的源头,也是陕南地区最大的城市。是关中天水经济区和成渝经济区的重要连接枢纽。也是汉三国文化的主要发祥地。
汉中的历史发展如下:
1.大约120万年前,今天的龙岗寺地区就有远古人类活动汉水沿岸的梁山镇。龙岗寺遗址是我国发现的少数距今超过100万年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之一。龙岗寺古人类遗址公园的文化面貌接近北寿岭中期早期,属于仰韶文化半坡型早期。
2.夏朝时期,境内有保保国。 《国语·正语》和《史记·周本纪》都记载了夏末保国王化龙的故事。保国位于汉水以北、秦岭南麓、今汉中地区中部。
3.商代:此地属包国(汉水以北)和古蜀国(汉水以南)。
4.西周先后属凉州、雍州。境内还有保国,他是“领头羊”周代“南国之尔”,又称周南(国务院公布汉中为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古称周南)。
5春秋战国时期,汉中为南郑领地,先后属秦、蜀。
6、战国中期,南郑是重要的军事要地。秦、蜀争夺之地。公元前451年,秦国攻打南郑,蜀人军心告急,兵粮草等物资无法供给,失去了南郑。秦左妃筑城。南郑。此后十几年,蜀人不断集结兵力反攻,终于艰难攻克南郑。
公元前387年,秦国再次大举进攻蜀国,攻克了南郑。南郑。不料蜀国再次反攻,占领南郑。d 南郑。
公元前312年,秦伐楚,夺地六百里,置汉中郡。为秦初三十六郡之一。县原属南郑县(今汉中市汉台区)。西汉初县治迁至西城县(今安康市汉滨区)。东汉初,县治恢复为南郑县(今汉中市汉台区)
7。西汉元丰五年(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在全国设立了13个刺史、史官。汉中县隶益州刺史署。
8.东汉建武元年至六年(25—30年),县治迁至南郑(今汉中市区)。东汉末年,张鲁割据汉中,d 改为汉宁县;建安二十年(215年),曹操灭张鲁,改汉中郡;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占领汉中,仍置汉中郡。
9.三国景元四年(263年),魏灭蜀汉,分梁、邑两国。凉州收八郡,辖南郑。
10.金太康十年(公元289年),恢复汉国,不久又废。
11.南北朝时期,汉中隶属刘宋、萧齐、北魏、萧梁、西魏、北周时期,辖凉州、兴州(今略阳县)、扬州(今西乡县)。领土。 ),并设立钦州及海外70多个县。
12.隋初,梁、兴、扬州仍属境内,后改为汉川县、顺正县、阳川县。
13.唐代设凉州总管府,后改为都督府,辖凉、兴、阳、蓟四郡。贞观元年(627年)废府设路,汉中属山南路。 。
14.五朝十国时期,前蜀、后唐、后蜀先后占领汉中,仍置兴元郡和扬州、兴州。
15.北宋至道三年(997年),境内置兴远郡,并置扬州、兴州,属夏西路(即“夏路”,该路辖夔州及今重庆奉节)。熙宁五年(1072年)置利州路(川夏四路之一)及其所属兴源郡,并设行政长官。主管机关均设在汉中。利州道管辖秦岭以南、长江以北地区。
16.南宋绍兴十年(1141年),分澧州路为澧州东路、西路。东路在兴源(汉中),西路在兴州(略)。杨);后李洲东、西路多次分叉。
17.元朝为了加强对四川的控制,在汉中设立兴元道,这是陕西隶属的开始。
18.明洪武三年(1370年)改路为府,置汉中府。
19.清代在汉中设陕西路,辖汉中府、兴安府(今安康市)。
4.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汉中只能算大城市
有几件事你先要明白。汉代的土地划分,首先是按照州来划分
p>益州、荆州、扬州(不是今天的扬州)、青州、幽州、并州等,一共有13个州。东汉时期
这些州相当于现在的行省,
你说的汉中是益州的一座城。益州由江陵、汉中、长安、梓潼组成
而你说荆州也相当于一个省,有江夏县和长沙。县、贵阳县、零陵县、襄阳县等。
县相当于现在的苏州市等市。汉代称苏州郡
三国时期荆州为1大州,如果要和汉中比较的话,汉中大约是8/1。因为三国时期,刘备借用了荆州,有九郡荆州、香州。汉中算是大城市,所以大概是8/1左右
8/1只是猜测,因为我不知道每个县的具体规模。比如零陵县当时很小
5。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市汉中,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北依秦岭,南依巴山,北靠美丽富饶的汉中盆地。中心。全市辖十县一区,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人口372万。汉中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生态示范建设试验区。
6.汉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电话1.汉中这个名称最早出现于西周中期。据《鲁国春秋·稷下姬·殷楚》载:姬周赵伐荆。王与蔡公死于汉中。春秋时期,汉中地区属于楚国范围。楚国南有汉中、巴、黔,南有巴、贵州相对,可见汉中是楚国的北界,位于湖北西北部地区。汉中,取汉水之意,西周至战国时期,汉中指汉水上游的云阳地区。秦惠文王十三年,秦楚丹阳之战(战场在鄂西北丹江地区,属汉中),秦军出武关攻楚。楚军大败,秦军占领了汉中之地。那就是云阳地区。
2.夏朝时期,境内有保保国。 《史记·夏本纪》记载:“于姓斯,后被分封,采用国姓,故有夏侯、有胡、鲍。”《国语·郑宇》和《史记·周本纪》都有关于王的故事夏末报国化龙。报国位于汉水以北、秦岭南麓,今汉中地区中部。
3.商代:此地分属包国(汉水以北)和古蜀国(汉水以南)。殷文中有“笠蜀”的记载。
4、西周先后属凉州、雍州,境内尚有包国,是周朝的“南国首领”,又名周南(国务院公布汉中为历史文化名城(汉中古称周南)。
七、历史文化构成汉中市汉中位于陕西省西南部,北依秦岭,南接巴山,中心是美丽富饶的汉中盆地。全市辖十县一区,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人口372万。汉中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生态示范建设试验区。
8.汉中历史文化名胜.青木川古镇
2.五堡古镇
3.束河古镇
4.满川关古镇
5.陈炉古镇
6.上元关古镇
7.熨斗古镇
8.凤凰古镇
9.华阳古镇
10.后流古镇
1.青木川古镇
地区:陕西汉中
青木川古镇素有“一脚三省”之称。其著名景点包括魏福堂宅邸、回龙场老街、鸦片馆等。自然条件优越,历史文化资源丰富,非常值得一去。
2.五堡古城
地区:陕西榆林
五堡古城位于黄河西岸山顶,距五堡宋家川镇北2.5公里县。被古人称为“青铜吴堡”,始建于北汉,是西北地区保存最完整的千年古县城。
3.束河古镇
地区:陕西安康
束河古镇位于安康市旬阳县束河镇太极山城东53公里处,地理位置优越,素有“小汉口”、“汉江小城”之称。著名景点有黄州阁、杨寺等。
4.满川关古镇
地区:陕西商洛
满川关古镇
地区:陕西商洛
满川关古镇东镇又名蛮子国。它以山清水秀、风景宜人而闻名。景点有鸳鸯戏院、千佛洞、砧经、乔村仰韶文化遗址等,是陕西十大古镇之一。
5.陈炉古镇
地区:陕西铜川
陈炉古镇位于铜川市银泰区陈炉镇。古镇以“陶灶展示”而闻名,因收藏历代精美陶瓷而得名,被誉为“古代东方陶瓷生产的活化石”。
6.上元关古镇
地区:陕西汉中
上元关古镇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城西南21公里处。始建于明朝天启年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自然风光优美,是全国十大名山之一陕西值得一去的古镇。
7.倾斜古镇
地区:陕西安康
倾斜古镇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倾斜镇。它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古镇历史悠久,依山傍水,名字十分独特,风景独特,夏秋季节游览最佳。
8.凤凰古镇
地区:陕西柞水
凤凰古镇位于柞水县社川河畔。它的历史悠久,距今已有1400多年的历史。其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旅游资源、宜人的风景,每年都有众多游客慕名而来。
9.华阳古镇
地区:陕西汉中
华阳古镇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华阳镇。它始于秦晋时期,是著名的风景区。那里有古镇ld街道、红二十五军司令部旧址、红岩沟原始森林、塘洛古道文化广场、华阳烈士纪念碑等。
10.后刘古镇
地区:陕西石泉
后刘古镇位于陕西省石泉县城南18公里处。已有1000多年的历史。已有10多年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是陕西十大旅游名镇之一
9。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p>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p>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生态调节功能,保护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弘扬生态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战略性规定,通过明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省界以东的区域秦岭以西、秦岭山麓南北坡,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
第三条
齐国生态环境保护宁岭山脉坚持保护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各行政区域的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划定并落实城市发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保护并组织实施本条例。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议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相关专项规划ns;
(4)开展秦岭生态环境调查,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5)建立秦岭生态环境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省人民政府。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其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六条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山脉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他们的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相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和维护e、恢复及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秦岭生态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环境保护区依法引导和推动生态环境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下游流域与上游流域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
设立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身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量等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网络媒体等以及有关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机构和单位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宗教、公共安全民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和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远短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确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区域和一般保护区,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订总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区划保护范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公告实施。立足生态环保需要设区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山脉,可以专门划定严格于本条例有关区域划分标准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区。各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的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在年内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细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设区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本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改、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建设标准和办法,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牌、界碑设置的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山区的开发建设活动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秦岭山区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报省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2)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
(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多项规划逐步融为一体。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按照专项规划实施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式按照法律规定。
艺术第十五条 秦岭山脉以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区域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支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
(3)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4)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自然保护区控制区 集中、连片、需要全面、系统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山区除核心保护区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当将下列区域列为重点保护区域:区域:
(1)海拔1500米至2000米区域;
(2)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二级饮用水保护区水源地;
(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植物园、水利风景区的重要功能区;
(四)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p>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山区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保护区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于建设项目和战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秦岭山区开展生产、生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山区生态功能的发挥。秦岭不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消除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业。提高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生态工业化、产业生态化的生态经济体系为主体,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行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体系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审批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管理。通风监督。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保护、封山禁牧、退耕等措施。农田到森林。采取植草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恢复,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天然林和天然草原、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秦岭植被。
国家确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变更未经授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提出封山造林的范围和工作方案,按照生态保护要求实施禁牧,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封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育林禁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志。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地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垦、采石、采砂、取土;
(2)开采油脂、切割油漆、剥皮、挖根等毁林活动;
(三)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界桩、围栏、标志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秦岭山区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种植农作物。鼓励秦岭山区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对禁止开垦的陡坡耕种种植的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方案,采取以下措施:经济补贴和政策激励,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变更。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依法制定。
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及五度以上的坡地上种植农作物时,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调节坡地水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植树造林,并将造林数量和质量纳入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因抚育、更新的目的而被砍伐。但科学研究、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需要的采伐除外。
商品林采伐采伐面积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采伐限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水域面积区域水土流失,减少水土流失。
获准开展反对活动的单位在秦岭山区开展水土保持活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范围,落实防火责任,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草原防火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报告。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分级标准、现行规定进行分级建立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海关应当加强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和有害生物蔓延。入侵和传播。
必要时由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确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和保护地依法划定检疫区域,采取封锁、消除等措施,防止植物检疫物扩散传入。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受感染植物应及时清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资源保护涉及的流域进行整理。秦岭地区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应当符合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秦岭山区水资源配置和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应当遵守省秦岭山区的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证河流合理流量、湖泊、地下水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筑坝设施时,应当保证生态基流,并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撤销、拆除、恢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保护区内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评估、修复标准和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修复或者撤回、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预防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固河岸线。管理和控制,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秦岭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耕地、非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储存物资、修建、设置擅自搭建旅游、渔业设施的;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设区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界碑。
国家和地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地表水、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符合国家和省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供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通过饮用方式携带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水和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维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手续,并通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源地表水的危害来源。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数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山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管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秦岭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物多样性的类型和分布情况,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野生动物进行研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条件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保护区档案。
行政部门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秦岭山区环境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对象的野生动植物采取保护措施。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必要时采取措施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和水域进行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品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点保护、科研价值或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大面积的天然林区对重要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并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应当采取划定措施。划定禁猎(捕捞、采矿)区域、规定禁猎(捕捞、采矿)期限以及其他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山区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杀、采集破坏国家、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省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二)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农药污染其生存环境的;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违法的
(四)破坏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
(五)非法引进、放流外来物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动植物保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检查销售、采购、使用等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捕猎、捕杀、贩卖、交易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2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划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以及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采石场。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山脉开山。采石。对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一般保护区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发电区采矿、采石业秦岭主梁以南的自然保护区必须符合全省秦岭生态环境,按照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开采,采用先进技术和资源。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如果一个已完成的项目采用了陈旧落后的方式d 工艺、技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暂停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由主管机关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未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责任或者治理修复不力的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必要的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开采、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于本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绩效。与土地复垦义务相关的费用。
氩气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营,并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贮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尾矿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尾矿库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
解散、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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