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公司管理人事制度

建立假日旅游应急响应制度。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和规范景区接待游客数量。当游客人数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日旅游应急系统,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防止景区人满为患,引发各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合理有序地疏散游客,避免因游客情绪失控而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完善假日旅游文明导游制度。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文明导游培训。导游需做好与跟团游客签订三份协议,约束游客带团游览景区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文明导游的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不遵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游团队,必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带团进入景区。

强化假日旅游科学管理体系。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重要或业务性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假日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提高文明旅游水平。风景名胜区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只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有效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是这样,而且这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越权定价、质优价差、攀比价格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适度,健康发展,给予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不同性质的各类旅游景区,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定价办法。对实行保护措施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与开放并重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展览馆等,应当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当主要体现爱国主义精神,并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免票或减价政策。 ;对于旅游景点来说h 季节差异明显,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季节价差,适度引导游客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规范运营的旅游圈,有序发展。

建立科学的价格机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按照以质定价的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双向调整提高优质、减少低质的原则

将价格确定在合理的位置,既不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让旅游经营者负债或亏损经营,明确旅游项目、价格、门票销售方式和优惠票价对象,特别是考虑如何吸引旅行社和旅行社团队使旅行社盈利。

2.旅游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旅游过程中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店有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根据旅游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我们的商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店现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检验和验收。加强食品采购来源检查验收。第二条 本店食品进货检验制度仅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食品生产者与其他供应商双方协议。我和我已规定并同意验收制度。

3.旅游公司管理人员的内容系统

员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不遵循现状的人,我们常称他们为“爱出风头的人”;第二类,不墨守成规的人,我们称之为“诚实员工”。第三类:不在乎的人,我们称他们为“二流”人。

1.一类员工不满足于现状,总想搞出一些东西来吸引别人的注意,证明自己的存在。其中不乏一些我们称之为“理性建议”的建议。对于此类人员,值得关注。如果你是一个好的领导者,你就会被称为一个人才。否则,你就会成为第三类中的二流人。

2.第二类员工从执行力上来说是不折不扣的好员工,但很难从他们身上得到一些“想法”。他们只是尽力做今天能做的工作。不要过多考虑它要花多少钱。也是必不可少的紫貂中游投资适合加工制造企业。

3.第三类员工,无论排名如何,始终处于垫底。他们的本性并不坏,也许他们的智商是与生俱来的,各方面的特点都是一般。员工是否听话,与主管有直接关系。主管的管理理念直接影响你的员工是否听话。不听话的人有自己独特的想法,听话的人有自己的弱点。在主管层面,要一池活水还是一池死水,取决于老板育人的心态,是与人一起成长,还是压制人。这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大争议话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以明智的态度对待“不听话的员工”。

4.旅游公司管理人事系统模板

是d受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会监督各项旅游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提供领导归属和管理归直属单位。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旅游企业管理系统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邮电企业财务制度开发,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系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系统、旅游餐饮服务企业财务系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系统、电影和新闻出版企业财务系统。

6.旅游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饮食文明:

1.进入餐厅后请勿大声喧哗,文明礼貌,营造优雅健康的就餐环境。遵守用餐顺序,避免拥挤和嘘声,按顺序刷卡排队买餐。

2.请勿在餐厅饮酒、打拳、吸烟或做出任何影响他人就餐的行为。

3.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将剩菜倒入菜盆、桶中。

4.爱护餐厅设施、设备和餐具,不得挪用或移作他用。

5.勤俭节约,不浪费一粒粮食。

6.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或交给工作人员。

7.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如果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及时向餐厅管理人员反映,不要侮辱甚至殴打、责骂工作人员。

8.就餐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食品质量、卫生等),请找相关人员或部门解决。

文明住宿:

1.自觉执行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

2.宿舍精神生活要健康,言行要文明。

3.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物品。

4.注意整体清洁

5.勤劳朴实、勤俭节约

6.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生活。

7.非宿舍人员不得在宿舍内住宿。

8.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9.做到宿舍“十不”(不乱贴、不乱涂乱画、不拉绳子、不挂床帘、不钉挂钩、不拆、砸、踢、扔公用家具)设施设备,做到未经授权不得移动床、柜子、行李架)。

10.照顾好pu布利克财产。

11.警惕火灾和盗窃。

文明旅游:

1.保持环境卫生。

2.遵守公共秩序。

3.保护生态环境。

4.保护文物古迹。

5.爱护公共设施。

6.尊重他人的权利。

7.注意以礼待人。

8.倡导健康娱乐。

7.旅游公司的制度

我在这方面有一些经验和感受。本人多次组织带领公司团队开展旅游活动。

刚开始组织团体旅行活动时,我并不太注重提前对旅行计划的策划和安排。我以为比较简单,只是带领大家去旅游胜地旅游而已。后来发现,如此仓促组织旅游活动,很容易造成活动无主题、无主题等现象。团队分散,小问题频发,旅游效率低下,参与者感觉疲劳,最终适得其反。

后来我们逐渐更加注重游前策划,特别是活动主题和相关团体活动的策划,使得旅游效果越来越好。由此,我也逐渐积累了一些规划旅行计划的经验,接下来介绍给大家。

互联网上的旅行计划有多种格式和内容。您可以参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次旅行活动的计划的格式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 p>1.明确活动主题; 2. 简要描述活动目的;

3.活动项目(主要旅游目的地及主要活动);

4.活动时间; 5、参与活动人员;

6.组织活动部; 7. 活动安排固定;

8.活动流程; 9、其他事项;

10.注意事项或安全说明;

11.附相关景区相关安全专项通知和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上述旅游方案内容的策划过程,我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旅游活动的主题要新颖、有吸引力、尽可能鼓舞人心。这就需要结合旅游景点的特点和活动的目的,考验策划者的功力!好的主题让参与者充满期待!

第二,旅游景点或主题活动的选择和安排要符合参与者的喜好。根据参与人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素养等方面的考虑,还可以提前组织调查,听取参与者的意愿。年轻人喜欢野餐、烧烤,而老年人喜欢观光和集体舞蹈。

三是旅游期间要适当组织团队游戏、竞赛等有奖活动,帮助团队成员加强沟通,活跃气氛,提高团队凝聚力。因此,此类活动应仔细计划。

四是组织协调人员要充足。当参与者较多时,可分为不同级别的团队。要知道一个人组织领导5到8个人是可以的。如果超过8人参与,就会有些效果不佳、效率低下。

以上是我的一些经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价值!

8.旅游企业管理制度和章程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景区安全风险警示分类及实施程序站点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安全管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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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商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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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人群e 参加相关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及时协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 2)旅行社经营行为;

(三)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无监督检查人员的gal证书一经出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接到投诉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对责任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部门和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旅游行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其成员组织并开展专业加强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能更多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p>(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憩或开展科教、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 。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其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设立;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时,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仍为公立机构。

第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权对依法确定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风景名胜区、各种设施等进行经营管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观赏性强。 、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有一定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知名度高;

(2)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y,具有观赏性和科学性,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在行政区域内有代表性,配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特色鲜明的森林景观和风景名胜区,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享有盛誉。

第七条 设立国家森林公园,由省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图表、照片等材料,报林业部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部用于归档。总体规划设计的修改须经国务院批准原批准单位。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独立进行;如果森林公园运营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森林公园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风景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核心风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旅馆、宾馆、疗养院等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毁林活动。

在森林公园采伐树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管理方案和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内的林地侵占、征用、征用、转让森林公园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征用或者征用手续转让必须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

依照前款规定占用、征用、征收、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相关费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以及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开展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当地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机关给予奖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破坏森林和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以建设的场所。用于人们参观、休息或进行科教、文化、教育活动国家活动。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单位、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公园内,在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同时兼任林场、国有苗圃的管理机构。森林公园仍为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森林公园管理。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有权对依法确定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风景名胜区、各种设施等进行经营管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是比较集中的。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知名度较高;

(2)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相对较高。集中,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科学文化价值,在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有必要的旅游服务功能城市,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独特,风景区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当地。

第七条设立国家森林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林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图表、照片等材料,报经林业部批准。 。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部用于归档。总体规划设计的变更,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应当经批准相应的省级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森林公园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

第九条

森林公园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为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独立实施;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艺术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风景区、重要风景名胜区、核心风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旅馆、宾馆、疗养院等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毁林活动。

在森林公园采伐树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管理方案和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占用、征用、转让林地的,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办理占用、征收、转让手续,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

依照前款规定占用、征用、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相关费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绿化、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物等工作。资源保护 等待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林业公安机关负责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1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