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村落旅游问卷

山东省规定如下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省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在行政区域内作出、执行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本省的地区。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保障政策。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利用或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和其他重要自然资源。公共政策措施;

(五)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

< p>(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或者公众的切身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决策和政府内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文章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当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报告报决策机关研究决定。经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中。过程。

第六条:主要行政决定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公开原则作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体制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决策水平。决策水平信息化建设,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资金来确保这一点。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决策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制定、实施和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应当纳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实施情况监督的内容是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职责划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一条:各方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对决策事项提出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机关。有关研究论证主管部门;如果提案是提出建议的单位应当组织研究论证;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对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定制定事项 建议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的理由和依据、问题的初步解决办法、必要性、并论证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时,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决策单位)和负责决策的单位。决策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起草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单位。

决策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继续履行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单位。

第十三条决策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决定草案。状况。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第十四条决策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对决定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合法性意见;期间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决定草案时,决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平竞争。审查。

决策单位制定涉及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知识产权的决定草案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决策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及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及流程、分析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职责的,决策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报决策机关相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决策单位应当以有利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依法披露。除决策事项外rs。

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决策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 ——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舆情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和反馈,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决策单位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方便公众听取意见。公众知道。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定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时说明。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定制作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决策单位以座谈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邀请感兴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并将决定草案和其他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研讨会 3 提前交付给与会者。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单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会;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

第二十三条 决定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前十五日公告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及其他事项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利害关系方代表一般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的遴选办法,并公平、公开地组织遴选,并保证相关各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力。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材料应当在听证会前7天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应当举行听证会d 按照下列程序公开:

(1)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并宣布听证纪律;

>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负责单位介绍决定草案、依据和内容相关信息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质询、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决策单位或者有关专家可以作出解释;

<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决策单位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含听证人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决策单位可以采取舆情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对决策事项的舆情,形成舆情调查报告。

决策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开展民意调查。

第二十八条决策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记录各方意见,不仅应当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而且不得遗漏或者隐瞒反对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决策单位应当总结、组织、研究充分体现公众参与,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定草案,并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决策事项,决策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议、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时,决定决策单位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相关的事项有直接利益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并以行业专家为主体。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专业知识应当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一般参与演示的专家不少于5人;对于涉及面广、争议较大或者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一般由不少于7名专家参加论证。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家组。决策咨询论证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可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相关企业等单位遴选。

专家库建立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选聘、诚信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下列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2)科学性;

(三)作出决定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定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给予专家和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并提供论证所需的信息。

专家和专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查阅相关档案、出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研究活动,并获得合理报酬。

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履行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决策单位应当汇总、整理、研究专家意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酌情向专家反馈。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意见。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制定机关或者其他负责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决定草案的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如果相关风险的可控性已达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不再重复评定。风险评估可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评估下列决策事项的风险: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发生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3)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利影响的情况;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占用大量财政资金,给政府带来重大后果债务、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

(5)舆论风险,包括可能导致大面积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况;

(6)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考核目的、考核对象和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咨询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和影响较大的单位进行重点走访。有特殊困难的群体。亲自听取意见。

(三)综合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法,科学预测、综合判断决策实施风险。

(4)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确定三个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5)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和建议其采用状况;

(三)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单位可以调整决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并降低风险等级,然后提交决策机构。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做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可以采取调整决定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作出决定。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决策单位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决策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单位应当进行合法审查。经初审、部门会签,并经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如果决定草案尚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讨论。

决策单位就涉及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或者其他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决策单位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申请复核;

(2) 决定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背景、必要性和形成过程;

(4)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相关目录及文本;

(5)部门会签意见;

(6)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

(七)合法性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如果程序为pu按要求进行BLIC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单位应当起草《说明》,并说明理由。

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补充提交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是否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三)决定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策;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部门通常需要不少于7个工作日进行合法性审查。实施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决策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配合、配合关系。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是超标或主要内容违法的,建议不要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2)如需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不履行的,退回决策单位办理改正手续;

(三)具体规定违法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审查的基本情况;

(2)合法性​​审查结论;

p>

(3)存在合法性问题或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确指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决策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审查意见不予采纳或者不完全采纳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定公告

第四十八条决定草案应当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决策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示讨论决定草案;

< p>(二)决定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时,同时提交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

(四)履行情况 实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交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关审查材料;

(七)司法广告合法性审查意见部委;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条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单位应当对决定草案作出说明;

(二)会议 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三)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和决策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陈述。

第五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经过同级党委的指示和报告。按照规定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等渠道应当及时公布。

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决策事项公开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舆情、专家论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采访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法律。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十三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执行责任单位。执行单位),分解决策执行单位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执行、逃避执行或延迟执行离子。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决策实现的制定目标时,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电子邮件、政府新媒体等。有关单位应记录意见建议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停止重大行政决定的执行除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外,依法作出。

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决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紧急的,决策机构行政首长可以先作出中止执行的决定。

决策机关依法作出停止、暂停执行或者变更决定的决定时,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

第五十六条依法进行决定后评价的,应当评价下列内容:

(一)决定执行结果是否与决策目的一致;

(2) dec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情况;

(三)决策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p>

(五)决定实施后的影响和预期的长期影响。

第五十七条负责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法;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或者修改决定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需要停止某个决定经评估修改或者修改的,由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调查审查、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责任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决策范围。同级政府监督,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资料记录、归档制度。决策机关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将决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定程序,依法规范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上级责令改正。决策机关应当给予处罚。对行政主管人员、其他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而长期拖延,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并追究决策机关的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草案时,有关人员对重大错误决定发表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轻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决策单位或者负责决策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在履行决策程序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对重大行政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隐瞒、谎报、不陈述的实施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负责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省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对全省村民进行问卷调查传统村落

人类发展史上,先有乡村,后有城市。乡村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产物。我国大部分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传统村落是人类活动的产物。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解决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让农村产业繁荣、环境宜居、乡风文明、治理健全、生活富裕。让美丽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提供美丽物质空间。

3.古村落调查问卷

1.调查方法

C实地考察与问卷调查相结合

2.调查方式

首先在网上查找资料,了解我国当前农村污染状况,以及学习相关的污染防治方法和途径。

然后联系当地环保局,了解当地农牧业生产、农作物分布、土地污染及治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征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在老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调查活动。

4.乡村旅游问卷分析

乡村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是一份综合性问卷。主要包括地址,即乡、村、组等;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党派、职务等;

然后是调查内容包括职业和农村产业发展等。情况、发达产业主要类型、住房条件、饮水条件、就业条件、子女教育、家庭年收入、外债、日常支出等,是一份复杂而详细的调查问卷,包罗万象,做到乐观调查可以更好地指导农村地区未来的发展。

5.乡村旅游当地村民问卷

针对国家“肩并肩”的新农村治理体系新模式,南京财经大学成立调查组。在指导员杨义武、罗永民的指导下,他们积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采访,看看“一个肩膀”能否真正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而不是把权力过度集中在一个人身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农村发展。

团队从今年5月份开始就开始收集整理新农村治理的相关文件和案例,梳理了“一个肩膀”的整个运作模式。目前,已有不少文献对“一肩”模式的产生背景、概念、作用、存在问题及实施路径进行了阐述。然而,最激烈的争论是“一肩”模式能否提高乡村治理水平,能否成为乡村治理的典范。振兴的重要保障。

为了证实团队前期收集到的信息和疑点,团队从今年8月开始了历时一个多月的调查,深入安徽、浙江216个村庄走访调查村民和“一肩”党支部书记的主角村,并向其发放调查问卷,便于调查结果量化ATA并增强调查的说服力。调查结束后,团队完成了数据收集,对“肩并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这种新农村治理体系新模式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6.民俗旅游问卷

1.您的年龄:18岁以下、18-35岁、35岁-50岁、50岁以上

2.民俗旅游对你来说是怎样的体验?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同意,一般不同意。

3.你来过云南几次? 0次1-3次3次以上

4.您对云南特色民俗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了解。同意,一般不同意。

5.是什么影响了云南特色民俗?美丽的自然风光、多彩的风情、神秘的民族节日等诸多因素。民族建筑和其他

6。您比较感兴趣的云南民俗包括民居建筑、民族服饰、民族美食节庆、民间艺术、民族宗教信仰等

7。您使用了什么渠道?杂志、报纸、教材、网络媒体、了解云南民俗风情的亲友、其他介绍

8.您如何看待云南民俗旅游发展现状?好,好,一般,差

9。你怎么认为?制约云南民俗的原因是资金匮乏、人才匮乏、观念落后、落后

10。您认为发展云南民俗旅游应采取的措施是加大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完善基础设施等

12.您认为云南民俗应该如何继承和创新

7.传统村落旅游问卷分析

传统vi村落,又称古村落,是指较早形成的村落,具有丰富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和社会价值,应予以保护。传统村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人文景观,是中华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遗产。

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长期传承中逐渐形成的,承载着历史记忆,体现着文明进步。传统村落不仅具有传承历史文化的功能,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价值。

8.乡村旅游问卷调查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化战略。它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广大农民的根本。福利事关乡村社会的文明与和谐。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成效显着。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地区人居环境极不平衡,部分地区杂乱问题依然突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农民的期望。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了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本规划。

1.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为引领,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地理、民风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望,科学确定全区整治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继续推进,不能一刀切。确定搬迁的村庄和需要调整的空心村,不得纳入整治范围。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的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易后难,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带动整体提升。加强规划指导,合理安排整改任务和施工时间,采取因地制宜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仓促抄袭,杜绝形象工程、表演工程。

——注重保护,留住乡情。统筹协调乡村振兴保护田园风貌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气息,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全面提升天水路林村村风貌,严禁砍伐树木,禁止挖山,不填湖,减少房屋拆迁保护乡村美景,促进人文交流。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村民是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根据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改善重点和标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协作、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机制,动员村民参与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制定、参与、监督权利。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增强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建设与管理并重,确保长治久安。坚持先建设机制、后建设项目,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营管理维护方式,推动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理维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运行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明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清洁整洁有序,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有基础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农村民生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全覆盖,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基本完成,厕所粪便基本得到处理或利用d 作为资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显着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形成。建立。

中西部地区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显着提高。力争村级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左右,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污水随意排放得到控制,村内道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

2.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整体制作制定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垃圾利用处置规划,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倾倒场检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开展厕所垃圾管理。合理选择厕所改造模式,推动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以及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的其他村庄,加快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厕所粪便处理应同时实施。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用得起、便于维护、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级别的卫生厕所。引导新建农村住房安装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较多的村庄安装公厕。加强厕所改造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厕所粪便和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处理,结合实际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逐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根据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集聚、污水产生规模,提出治污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治理的建设模式和处理技术。因地制宜采取简政放权的方式。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重点疏浚屋前屋后河塘沟渠,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村容村貌改善。加快进村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的问题。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用路面材料因地制宜。改善公共空间、庭院环境,杜绝私建乱建、乱堆乱建。大力改进乡村建筑风格,凸显地方特色和地域民族特色。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植树造林、湿地修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公共照明设施。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清洁行动,推进卫生县、卫生镇等卫生地区创建。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级法规编制或修订工作农村建设规划,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结合,鼓励多规合一。推动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确保农村住房建设有规划有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隔,村庄功能布局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基本健全。覆盖。推进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查处机制依法惩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运营管理单位职责,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资金、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管理保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垃圾污水处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实行环境治理绩效付费制度,完善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民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企业与农民合理的缴费分担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乡村“工匠”带头人承担村里环境整治、村里道路、绿化绿化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培养当地村民成为村里公益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3.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和标杆意识,引领农民改变风俗习惯、改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完善村民自治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盘活集体商业建设用地、闲置农房、宅基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营造整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和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比等方式赞誉新农村,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管理。澄清农场维护公共环境的责任。农民自己负责院内、屋前屋后环境的改善;村内公共场所的整治主要由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主要依靠农民的劳力解决。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提高农村文明卫生意识。把培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农村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鼓励群众讲卫生、立新风、革除不良习惯,杜绝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张贴等不文明行为。提高人们的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气,让优美的人居环境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农民的内在自觉要求。

4.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资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中央政府必须加大投资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增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入城乡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收入,通过总体支出预算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救济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支持回报良好、市场化运作的农村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三)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规范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引导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等方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倡导新农村道德文化,以乡愁乡情为纽带吸引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四)加强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分类分级维护技术导则,编制村容村貌改善技术导则,开展典型设计、优化确定技术解决方案。加强农村人居环境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营等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选派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进村,组织企业与县、乡、村对接,满足农村环保实用技术装备需求。

5.扎实有序推进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认清形势、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或修订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实施方案。省级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区域目标和任务ks、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民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特别是要根据本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和六项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县(市、区、旗)单位。扎实做好整改行动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集资金等工作。原则上,各省(区、市)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或修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总局报发改委审查。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将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制度创新等纳入实施方案。作为监督、评估和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地要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实际的环境修复技术和方法。因地制宜、可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指导各地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示范村,建设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污水处理示范县(市、区、旗)加强经验总结交流,促进整体提高。

(三)扎实推进整改任务。在典型示范区整治进展的基础上,重点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建设管理模式。中央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促,确保整改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技术可行的方法和健全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结合财力和工作实际,拓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高治理水平。

6.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落实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相关部门中央要按照本规划要求,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委、省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负总责。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并进行监督和考核。要强化县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实、资金使用、推动落实等工作,并对实施效果负责。市、地两级党委、政府要做好上下联动、境内协调和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当pr各地实施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要统筹兼顾、同步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考核验收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逐县进行检查验收。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纳入省(区、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将其作为相关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评估。制定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评价结果报党中央、国务院,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把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机制,考核检查结果与中央支持政策直接挂钩。

(三)完善治理水平和法律保障。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技术、建设、运行维护标准和法规。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明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等居住环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管理条例、农村保洁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荣誉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的好榜样、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1] [2]

内容解读

201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委员会、中央领导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3]。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必须统筹城乡发展、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主攻方向是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措施,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注重因地制宜,保护和保存乡村风貌。 [4]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 [1]

《农业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清洁整洁有序,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村民环境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郊区等有基础和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全覆盖,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已基本完成。改造后,厕所垃圾已基本得到处理或利用d作为资源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显着提高,村容村貌明显改善,长效管护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地区基础和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显着提高。力争村级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左右,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污水随意排放得到控制,村内道路交通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边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