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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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市场化,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重新自然。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权利当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e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游客未经许可不得分团、离团组织化。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和发展要求。旅游发展的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从事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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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 p>(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旅游主义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额外的旅行物品来获取回扣和其他非法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艺术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费用。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本文。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旅行社合作,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r 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向游客、经营者及相关各方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s,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项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根据大门核定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通过订票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的去处政府应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提供运输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明确显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当局我n 及时。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旅游费用内容及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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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旅行团组织负责一个化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的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一个d 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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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游行程将被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4)如果游客造成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办理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少于接待费和服务费。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合同资格但拒绝履行合同的旅游者不顾旅游者的要求,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协会追偿即时的。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且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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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国国内旅游合同

可以退团,但会扣除一部分违约金根据合同。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为甲方。 第八条【甲方退出旅游】甲方可以在旅游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旅游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若在行程开始前第五天之前通知,则支付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若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收到通知,则支付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若在旅游开始前第3天至第1天收到通知,则支付旅游总费用减去乙方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如果在旅行开始前 1 天通知,则收取 50%差旅费总额减去乙方发生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支付。

5.若在行程开始日或之后被通知或未通知您不参团,您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p>3.旅游局统一旅游合同

1.说得正式一点,前提是你需要有导游证。 2、无证不得领团。从手续上来说: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另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导游证换证手续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满后,不能延期的,旅行社必须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旅游法规规定,团体旅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明确的旅游合同才可以进行。由于个人无法为团体旅游成员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必须通过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4.国家旅游局合同样本

(1)金钱和钱包

Walse,贵重物品放好,比如信用卡、护照、现金等,并放在身边。一般来说,你应该携带比预算多20%的钱以及20张1元纸币和硬币。为防止发生意外,请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存备用。

(2)旅行包

不同的旅行包适合不同的旅行。定义您旅行的目的——运动、娱乐、户外活动或探险旅行,然后选择一个合适的旅行包。旅行包的尺寸最好适合放在座位下或飞机或火车的行李架上。

(3)鞋子

穿合脚的鞋子,带上快干的袜子,以免脚被弄湿。如果您要长途步行,请带一些滑石粉撒在鞋子上。这可以防止脚在炎热的天气出汗或出现皮疹。上飞机时请穿上最重的鞋子,并多带一双轻便的鞋子,这样您就可以在长途飞行中脱掉它们,以免鞋子弄脏。

(4)医疗包

感冒药、止泻药、绷带、苏打水、止血棉条、防晒霜、驱蚊水等。抗生素也是必备的,因为它们可治疗严重腹泻、炎症、上呼吸道疾病等。

跟团旅游时的注意事项第一次

1.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我们比赛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保证我们的安全。确保您选择的旅行社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不要被“低价游”所迷惑,这些“低价游”往往会附带一些其他付费项目,或者带游客去购物点。跟团旅游选择靠谱的旅行社。

2.明确团体旅游合同的细节。您需要详细阅读合同,明确旅行行程、住宿标准、出行时间等问题,待一切明确后再确认团体行程

5.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管理办法

电子签名 合同上会有合同号(合同号一般由预售证号加房号组成)。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线查看合同的签署状态您的合同号和证书号。

6.国内旅游合约

你好,旅行猫-专业旅游攻略分享

其实“现在旅行,稍后付款”的理念对我个人来说是好的,但并不适合所有人。大多数旅游公司

游客最好先旅游,然后结帐。其实后期结账也很麻烦

国内各大公司都不会实行先出行再结帐,因为后期结账太麻烦了,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力来跟踪结帐,而且如果客人出发前不付款选择不去,没有损失,但是旅行社会遭受巨大损失,包括机票和酒店。

个人觉得旅游网的一些常规周边游可以先游后结账的方式进行。主页不会收取机票或酒店费用。少一个没啥太大区别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对于小型旅行社和旅游网络来说,规模较小,处理的订单数量较少,而且大多是外围线路,所以先行后付款应该没什么大不了的

此外,现在的旅游市场已经非常规范了,后期服务和监管部门也非常健全,所以各位顾客不需要有太多的担忧

猫旅行者祝您旅途愉快!

7.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管理规定

对于同程旅游投诉,最怕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向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具体投诉方式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12315投诉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官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进行投诉。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投诉,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如果您在同一旅程中遇到一些不公平待遇或差别待遇,先不要急于投诉,因为这种投诉可能不会得到好的结果,只会像扔石头一样。当他进入水中时,只溅起一些水花。

投诉之前您应该做什么?

想要有效投诉,首先需要找到对方在投诉个人或部门时犯了错误的证据。例如,查看您要投诉的人或部门是否有违法行为或未履行合同条款,以前是否有过类似的违法行为,是否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你也可以打破常规,尝试寻找其他不公平待遇的证据提前向部门反映,以便您能赢得投诉。但如果你在遭遇不公平待遇的过程中留下了视频证据或语音证据,也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如果您在提出投诉之前已做好一切准备,那么您的成功率将会更高。

8.国家旅游局国内旅游合同规定

报名旅游团有两种方式:1.直接在商店报名,2.在旅游网站报名参团。

1.到店报团:到店了解旅游相关信息。门店接机人员会根据您的情况向您介绍游览行程、价格、自费项目、必要消费项目、交通等。住宿、餐饮标准等。一般旅行团分为常规纯玩团、购物团、升级纯玩团等。常规纯玩团的区别而升级后的纯玩团就是常规的纯玩团不进店,赠送的物品中也会有类似于购物店的景点,比如风情街。常规纯玩团会推荐聚会、烤羊、夜游XX景点(豪华游轮)等消费。以九寨沟为例,参加常规纯玩团的免费项目有风情街、藏寨、羌寨(这些都是购物地点)、藏羌风情派对、烤羊、住宿三星级酒店。游览期间导游会让客人升级到更好的派对,并加收150-200元观看“5D双世宠妃”派对。升级为纯玩团(路线名称也有其他名称),住宿准备四星级酒店,提供免费“5D千古爱派对”、烤羊等。合同里会写明绝对不能进店(进店补偿1000元等)。

2.在旅游网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查看网站的快照时间(更新时间越接近越好)、可靠性、“公司资质、关于我们、如何支付”等。当您选择时一条路线,协商价格。在线客服会为您签订一份电子合同,其中也会注明旅行相关事宜。您需要存入大量存款。出于安全考虑,必须使用公司账户(一般200万元以下为私人账户,2000元以上为公司账户)。申请旅游团时,一定要货比三家,看清楚合同。签订的内容及随附的旅游行程是否与接待人员承诺的一致? (在线签署合同,打印合同和行程单,并在行程中检查是否与承诺一致)

9、《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法》颁布后,不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禁止的是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做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什么?

1.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并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店铺平商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店,明确标明商品价格,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为何必须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首先,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意味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由于部分游客选择不参与购物,所以实践中更多的是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约定,而不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

二、游客声称旅行社未经授权指定购物地点旅游者首先应证明旅行社安排了购物地点的事实,然后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游客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

4.如果由于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游客购物后后悔怎么办?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事后,游客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饰品产品佩戴后不舒服。是的,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旅行社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一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没有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的购物场所经营资质齐全,产品明码标价。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与旅行社无关。

但是,如果没有购物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或者购物是按照游客要求安排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费用,并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旅游者声称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追偿或者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式的购买凭证以证明销售合同;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产品是否合格商品是假货;如果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如果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是游客的自由,是游客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