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如何写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对于去旅行社报团的问题,流程如下:去旅行社查询自己想去的路线,确认行程和路线后,与业务人员签订旅游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待团体出发通知;
至于团体旅游的费用,首先取决于您在哪里要去。比如,如果是省内的话,价格肯定会便宜一些,但是如果跨省的话,价格就会高一些。距离出发地越远,由于交通费用高,价格就越贵。您选择行程的标准是什么?
有进店的低价购物游,有不进店只是为了好玩的游,有经济游,有豪华游,还有私人定制游旅游s。费用不同,这取决于您的选择。您选择的目的地和旅行团的标准!
2.旅游合同法案例分析《旅游法》颁布后,不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禁止的是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做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什么?
1.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请务必遵守旅游合同,并严格遵守购物协议的内容。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店,明码标价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为何必须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首先,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意味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由于部分游客选择不参与购物,所以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约定,而不是统一的形式。旅行合同的编辑版本。
第二,如果游客声称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地点,游客应首先证明旅行社已安排购物地点的事实,然后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游客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
4.如果由于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游客购物后后悔怎么办?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安排购物后,旅行社后悔并要求退货,因为产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产品、与实际价值不符、首饰佩戴后不舒服等情况。如产品无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没有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一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不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经营资质齐全的购物场所、产品明码标价,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就没有任何问题。g 与旅行社有关。
但是,如果没有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者是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予以处理。为游客办理返程并垫付返程费,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旅游者声称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追偿或者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式的购买凭证以证明销售合同;提供评估操作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商品是否为假货的证明;如果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如果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是游客的自由,是游客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
3.旅游m 合同案例分析 家住山东的梁先生听别人说西双版纳中老铁路是中老之间的铁路,是泛亚铁路中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老铁路北起中国云南省玉溪市,途经普洱市、西双版纳、磨憨、中老边境口岸,再经过老挝著名旅游胜地琅勃拉邦,前往老挝首都万象。中老铁路分为中国段和老挝段,其中中国段为玉磨铁路。中老铁路老挝段是首个以中方为主投资建设、中老双方共同运营、直接接入中国铁路网的海外铁路项目。中老铁路全线采用中国技术标准、使用中国设备,计划12月建成通车2021年。
中老铁路是中国和老挝之间的铁路,是泛亚铁路中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老铁路北起中国云南省玉溪市,途经普洱市、西双版纳、磨憨、中老边境口岸,再经过老挝著名旅游胜地琅勃拉邦,前往老挝首都万象。
中老铁路线路图
中国段:玉磨铁路正线全长508.53公里,设计时速160公里。是国家铁路一类电气化铁路。其中,玉溪至西双版纳区间为双线,西双版纳至磨憨区间为单线。项目总投资505.45亿元,建设工期5年。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预计2021年竣工通车。
老挝段:B起点北部的中老边境口岸乌腾,经老挝北部的南塔省、乌多姆赛省、琅勃拉邦省、万象省,到达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都。万象城,全长414公里,总投资约374亿元。客运时速160公里,货运时速120公里。这是一条普速铁路。中老铁路老挝段建设由老中铁路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由中方出资70%、老挝政府出资30%组建。负责中老铁路项目老挝段的整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全线采用中国技术标准,使用中国设备。 2016年12月开工,预计全线轨道铺设完成2021年6月d,2021年12月底建成通车。
中老铁路老挝段线路图
重要事件
中老铁路项目签约仪式于2015年11月13日在北京举行。老挝政府副总理宋沙瓦·林萨瓦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政府间铁路合作协议,标志着中老铁路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为项目后续建设运营和两铁路发展铺平道路。这为中方进一步深化铁路基础设施合作奠定了基础。
2015年12月2日,连接老挝首都万象至昆明的中老铁路老挝段(磨丁至万象)举行开工仪式。南南。出席老挝建国40周年庆祝活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与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朱马里党,一起出席了仪式。张德江与舒马里共同为中老铁路建设奠基。
2016年4月19日,中老铁路通道重要组成部分玉(西)磨(汉)铁路开工动员大会在玉溪召开,标志着中老铁路通道重要组成部分玉(西)墨(汉)铁路开工建设动员大会在玉溪举行。玉墨铁路全线开工建设。
2016年12月25日,中老铁路全线开工仪式在老挝北部琅勃拉邦举行。老挝总理通伦·西苏里带领老挝和中国代表用铲子破土动工,并亲自敲响九锣。
2017年12月12日,中国水电十五局承建的王门村2号隧道顺利竣工,成为中老铁路全线首个竣工隧道。
2012018年6月14日18时27分,老挝囊孔河大桥214号桥墩最终浇筑成功。这标志着中铁二局承建的中老铁路最长桥梁主体工程顺利竣工。
2018年11月,中老铁路首条千米以上隧道竣工。
2019年1月19日凌晨3时20分,中铁二局承建的中老铁路标纳通一站双线特大桥连续梁顺利通车。 5局,顺利收官。这是中老铁路的首次联合建设。连续梁现浇顺利完成。
2019年2月9日,大梁中老铁路最长桥梁南孔河大桥开工。南孔河大桥位于老挝首都万象,由中铁第二工程局承建。桥梁主梁计划施工工期为2019年2月9日至6月3日。
2019年3月21日,中铁五局承建的中老铁路磨丁隧道通车。局,顺利完成。这是贯穿中老铁路全线的第一条长隧道。
2019年4月15日,中老铁路那通二号隧道、那推二号隧道竣工。
2019年5月21日,中老湄公河铁路大桥首跨合龙。
2019年6月1日,中老铁路最长桥梁南孔河大桥顺利架设。
2019年7月29日,中老铁路琅勃拉邦湄公河大桥顺利通车奥塞德。该桥是全线施工难度最大、技术最复杂的桥梁。
2019年9月6日,中老铁路中国段最长桥梁——橄榄坝大桥顺利架设。
2019年11月8日,中铁八局承建的中老铁路卡村一号隧道竣工,比原计划提前107天。
2019年12月,中老铁路南暖二号隧道、亭村一号隧道竣工。 12月18日,中老铁路芒赛一号隧道在老挝北部山区提前74天竣工。 12月27日,中老铁路最长隧道森村二号隧道竣工。 12月30日,中老铁路供电项目开工仪式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
建设意义
中老铁路区域互联互通的典范工程,承载着两国最高决策者的嘱托和期望。这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第一条由中国投资建设、直接接入中国铁路网的国际铁路。中老两国领导人盛赞中老铁路是两国务实合作的旗舰项目。中老铁路展现了老中合作的丰硕成果。此举将提升老挝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促进老中民心相通。 。
中老铁路是老挝政府高度重视的“一号工程”,承载着老挝从“陆锁国”转变为“陆联国”的梦想”。中老铁路将极大提高运输效率和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老挝社会进步仅现阶段,就直接拉动了当地工程建设、建材供应、电力、农牧业、服务业、物流等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老铁路建设已雇用当地工人1500余人,为沿线群众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未来,中老铁路将北接中国,南接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它将成为中南半岛南北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解决老挝陆路交通困境,促进经济发展。
中老铁路也是与老挝普通民众紧密相连的民心工程,承载着近680万老挝人民融入现代社会的愿望。有3.5公里长的米轨铁路从泰国经泰老友谊大桥到达万象南部的塔纳隆。这是目前老挝唯一的一段铁路。塔纳隆平台简陋,车辆陈旧。从这里,老挝人乘坐15分钟的火车前往泰国廊开站继续他们的旅程。即便如此,仍然有很多老挝人从未坐过火车。在瞬息万变的现代世界,如果说塔纳隆站充满了交通史上的怀旧情怀,那么中老铁路将成为老挝人民追赶现代生活最现实、最直接的方式。
4.旅游合同案例分析报告主要职责是接收客人的来电询问并推荐旅游路线。当然,前提是你必须熟悉这些线路的报价和景点。如果你是一个团队,一般直接向销售部门汇报或者根据规划设计报价单就足够了。如果您是个人对于我社组织的旅客及团体,接待人员需要签订旅游合同、发放停车位、提醒注意事项等,因此,接待人员必须熟悉路线和合同事项,以便做好接待工作。好工作。另外,我们还应该根据平时收集的咨询事项,为旅行社提供业务参考。旺季或者黄金周的时候会比较累。淡季比较容易,但也要熟悉路线。责任也相当大,不是说说而已。简单的。
一般底薪在1000左右,导游和策划师比接待员挣钱多,因为接待比较轻松稳定。
5.旅游合同样本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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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赴境外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赔偿。遵守法律。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游客应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解放军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同级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产业建设。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发展,支持发展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建设。晋升。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厅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Have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定期保证金作为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规格仅限指定购物场所,且不得安排额外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服务。商业。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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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如果有额外的字符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减少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规规定的要求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履行。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和司机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活动的、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第四条规定的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旅游高风险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本法第 7 条以旅游活动的风险水平为依据。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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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行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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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文章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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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事活动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协商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给游客;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合同期满终止的旅行社按照旅游行程安排,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游客签订的跟团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旅游成本的费用。f 接待和服务。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如果跟团旅游合同无法履行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未按约定履行或不能履行,或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委会承担责任;主办机构承担责任。上任后可向当地机构和执行助理寻求赔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询问旅行社ar 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变更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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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俱乐部是培养新人适应未来岗位的良好平台。我在大学的时候加入了很多俱乐部
其中就有一家旅行社。我的学校还不错,大学生经常跟旅行社旅游。原因是自己或者学生出行成本太高,很麻烦。我们对这个商机做了研究,并通过问卷和海报的形式与同学进行了互动。宣传等组织了一场题为“大学生旅游去旅行社……”的演讲,效果还不错。我总结了一些研究成果,做了总结,写成了新闻稿,并发布在很多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push文章、微博、论坛等。
后来,果然工作了。一些商家也看好这个学生群体的市场。我收到了我的第一份订单。一家酒店的负责人私下和我们聊天,问:“你们的俱乐部在营业吗?”标准,能不能带来客户,我们愿意长期合作……”我们把这些汇报给了学校,学校也同意了我们的合作模式——c社团与旅行社的合作模式。最后学校批准了,我们线下和他们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后确认了,愉快地签下了合作协议(前提是要报学校批准,一旦学校同意了,就可以签字了,俱乐部可以自行完成)。有了第一个订单,就会有第二个+N。
这种运营模式也为想要打工的学生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同时也给想在旅游行业发展的学生提供了做实验练习的机会。虽然现在已经毕业了,但是想想在这个俱乐部所获得的经历也是一种经历。我记得我们刚成立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有同学的提问,质疑我们能不能成功,能不能带来实际成果。后来我们队用运气去打那些双打的人,我们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当着我们的面。
最后,如果你有这个想法,就应该做一个大胆的总体规划,规划下一步如何发展。如果你有想法,就必须采取行动。网上的很多东西都是可以参考的。唯一的真理就是自己去实践。 !大学社团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好好利用,不要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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