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旅游安全工作(全县旅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
会议指出,旅游宣传营销对于发展旅游业、发挥旅游品牌效应、带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县景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工作重点转向宣传营销。旅游部门要切实做好旅游营销工作,确保全县旅游人数和经济效益增加。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旅游宣传营销,营造“大旅游、大营销”氛围。
2.在旅游安全大会上的讲话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首先,我谨代表中国驻英国使馆对我馆的成立表示祝贺2021中国旅游文化周正式启动!
2019年中国旅游文化周首次来到英国; 2020年,第二届中国旅游文化周在云端呈现。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此次为期两个月的活动坚持穿越东西方、交流互鉴的原则,是对“建党一百周年”的致敬。
第一,促进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 2017年5月,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2019年5月,以“亚洲文明交流互鉴与命运共同体”为主题的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始终秉持开放包容、互学互鉴的理念,积极促进人文交流与互鉴。中外合作。今年旅游文化周期间推出的音乐美食节目,无论是进口中餐,还是中西音乐结合,都是东西方文明交流互鉴的生动范例,充分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 “一带一路”倡议倡导民心相通。
第二,中国文化旅游改善民生福祉。 2020年,中国将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非遗扶贫作为产业扶贫、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在脱贫攻坚、改善民生、助力全球减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业持续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以贴近民生的独特方式谋幸福。本届旅游文化周将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发展、惠民旅游助力北京冬奥等丰富的文化旅游内容,生动讲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故事。 ”
相信中国旅游文化周品牌活动将是中国文明交流互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的又一生动体现。 。我也衷心希望中英两国能够不断深化文化和旅游合作,续写中英交流互鉴、团结合作的精彩篇章!
最后预祝第三届中国旅游文化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
3.旅游产品演讲安全工作会议2021年11月30日,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召开2021年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会议文化和旅游统计业务培训视频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田学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文物和旅游统计业务培训视频会议精神,通报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讨论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旅游统计开展调查系统、网上统计直报系统操作等专题培训。
4.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会议洛阳龙门碣石故居已于2021年12月2日开园迎宾。“江宋山庄”的开业,丰富了景区的旅游景点,必将成为景区新的旅游亮点。
龙门香山寺南侧有一座青砖小楼。小楼正门上方挂着“蒋介石别墅”的牌子。 1936年成立,时任国民党中央军委主席的蒋介石以“逃亡”为名,亲自前往洛阳部署军事事务。时任国民党中央陆军军事学院洛阳分院院长、洛阳地区保安司令员的朱绍周与河南省政府会师。在美丽的龙门香山上修建了一座中西结合的建筑,史称江宋别墅。
5.在旅游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广西文化旅游旅游发展大会主办城市选举会议在桂林召开。 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桂林市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在桂林市兴安县举行。桂林市兴安县、全州县、灌阳县、临桂区、七星区、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六家单位代表在会上作典型发言,会议为获奖企业颁奖获奖单位。 。广西旅游大会将于2021年10月24日至26日在北海举行。
6.全县旅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解读http://www.tswhlyjt.com/
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委领导下成立市委、市政府 打造康养文化旅游度假区的市属大型文化旅游龙头企业。作为综合服务泰安文旅产业园是泰安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平台、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平台、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平台,整合现有文化旅游资源,突出泰山利用。品牌优势和文化资源为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构筑一盘棋,打造国内一流文化旅游企业,助力打造台山旅游国际品牌。
7.关于召开旅游安全会议的通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艺术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旅游、旅游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业发展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市场化,加强旅游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旅游工作。指导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维护旅游合法权益。经营者,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旅游促进和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强涉及旅游资源的道路交通和安全保障。旅游胜地和名胜古迹。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旅游宣传推广、风景名胜区开发以及对旅游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奖励。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管理局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干线公路上设置规范的旅游交通标志和重要风景名胜区标志。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交换。建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逐步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码头、主要旅游区(点)安装自助互动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假日出行预报制度和出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大众媒体每日向社会公布春节、国庆、国际劳动节期间主要旅游区(点)的天气情况和旅游接待能力。ay等法定节假日及放假前一周。 、住宿、交通等信息兴趣。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通报发生自然灾害、疫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以及旅游区内游客的财产安全。游客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帮助协调等方式,推动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研发,培育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市场实现了旅游与相关产业的融合。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建设,加快旅游专业人才培养。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原则,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旅游产品、兴办大型旅游企业或者设立旅行社、旅行社。谁投资,谁受益。分公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旅游资源条件和旅游业发展情况,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上级发展规划。 、社会和环境可行性论证。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相协调保护规划、自然与保护区规划的协调等。
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结合的旅游项目和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
鼓励徽州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红色旅游、工农业旅游、民俗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发展。
禁止设立损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出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旅游标识、警示标志和指示牌,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者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2)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3)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价格相称的服务;
(四)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因接受旅游经营者服务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旅游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服务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旅行社可以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请求。旅行社依法协商或者确认一致后,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护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遵守社会秩序遵守道德规范,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健康、安全等规定旅游管理规定和秩序;
(四)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向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四)依法申请仲裁;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旅游经营者组织危险特种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摩托艇等特种作业的,其设施、设备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议服务。
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建立或者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行社有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旅游合同内容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民族风俗习惯、妨碍公共秩序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活动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经营旅游业务超出批准范围的;
(三)垄断经营或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四)虚假宣传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的;
>
(五)欺骗、勒索游客,欺骗、胁迫游客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安排符合服务质量水平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并建议游客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如需变更合同,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承担相应增加的旅游费用或者退还减少的费用。会话。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依法取得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使用规范语言。不得擅自改变旅游接待计划、暂停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导游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导游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人格、违反职业道德的无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和景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及旅游景区经营者应注意根据旅游安全、旅游环境容量、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当接近其承载能力时,应当公开发布通知。
第三十四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内有多个景观或者观赏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需对旅游景区实行重点保护、需要单独门票的,必须经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提供优惠或者免费门票,并设置明显标志。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组织集体活动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三十五条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必须报请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和省级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制定或者调整前,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的,必须具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装备和必要的救援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
第三十七条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所在地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
8.对全县旅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反思您好,旅游的心情其实是凭感觉的。不同的个人经历会带来不同的感受。以前我总是约上几个朋友、同学、闺蜜一起去看山、看海、看世界!那时,每当看到美丽的风景、美味的食物,或者克服了困难,大家都会兴奋地喊叫、击掌,以表达喜悦的心情。这几年,大家因为工作、家庭、孩子的原因,很难远离家乡,所以渐渐地我就成了一个孤独的人。走过了很多路,看了很多风景,也有了很多心理感受。有人说一个人旅行很孤独,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个人的旅行可以让你静下心来,感受自然,更好地与自己相处。所以每次我去不同的地方我会写下我的旅行感受并将其发表在精美的文章中。现在我会制作视频并发布在头条新闻上。我常常被野崎的风土人情、风土人情、风景以及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所感动。我喜欢各种经历。有时走在小镇的青石上,恍惚间,仿佛穿越了时空,仿佛与一位古装女子擦肩而过……有时,爬山越岭,感觉像是在追寻一场旅行。 。徐霞客的足迹;有时我倚山而立,听松树涛声,鼻间充满花香;有时我坐在船上,听着一种声音,听着一个委婉而美丽的爱情故事……总之,描述旅行的心情,我觉得就跟随自己的心,真实地描述旅行中的每一点感受吧!我叫方菲,希望你能有更好的旅行体验并与我们大家分享!
九、旅游安全会议通知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省境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作的出入境函件。发布。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 ,并确保必要的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旅游行政管理工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按照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并重新审议。按规定程序移植。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国家、省、市指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性建筑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旅游经营活动、定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定点旅游饭店、商店、车船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人员(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利于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必要时应当向旅游、旅行社报告。经济贸易、公安等部门的报告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通过后才能进行操作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 p>(二)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进行降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对旅游服务内容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检查、收费和罚款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因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设立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或旅行社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地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社。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和领队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作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到终止运营通知后旅行社的,旅游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保证金本息返还旅行社(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定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评定星级的酒店不得使用星级称号广告和其他商业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指定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定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安全设施。点)。配套设施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旅游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g 在导游活动中:
(1)向游客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游客物品;
(2)明示或者暗示向游客索取小费;
(三)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办)旅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人员的培训定点旅游单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2)独立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质量和价格,拒绝强迫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性能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 4)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告知投诉人,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效期限为60日,要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范围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旅游区(点)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条件的不得恢复原貌。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之一规定者本条例第十九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被投诉旅游者多次未通过年度评审、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旅游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活动的业态。接待游客并为游客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景区安全工作会议旅游高峰期,人流密集,某个景区单位时间接待游客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