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原北山旅游消防通道规划

太原火车站向南100米,建设南路西侧,过桥东街路口即可看到长长的站台。 901和901支路是有区别的。注意差异。

公交线路:901(支线)

线路备注:市区线夏季:06:00-20:00 冬季:06:20-20:30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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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详情:上行:太原火车站—丙东东口—双东东口—南内环东口—山姆超市—剑南汽车站—东太堡—太榆路长风街口—徐坦北—徐溪—北营火车站——金阳街太榆路口——北营——郑村——太原机场——武宿——交通学院——三水——明里——后坊——石兆——交警二中队——交警大队——金华医院——北山路口——榆次区医院中药 - 购物中心 - Taish安庙小学—榆次老城区 下行:榆次老城区—泰山寺小学—购物中心—榆次区中医院—北山路口—金华医院—交警大队—交警二中队—石兆—后坊—明里- 三水 - 交通学院 - 武宿 - 太原机场 - 郑村 - 北营 - 太榆路金阳街口 - 北营火车站 - 徐溪 - 徐潭北 - 太榆路长风街口 - 东太堡 - 剑南汽车站 - 山姆超市 - 南内环东出口 -双东东口-五一商厦-太原火车站

2.太原西山路规划

今年将建设太谷高速西山隧道,全长13.7公里。

太谷高速公路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工程。起点为塔西北环东社枢纽东起环城高速公路,西至古交市河口镇。全长23.404公里,总投资28.78亿元。

西山特长隧道作为本工程的控制性工程,地质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风险高。隧道全长13.65公里,是继秦岭隧道之后的全国第二长隧道。公路隧道。

太原西山属于吕梁山脉,承载着五千年的库今羊文明历史。西山绵延数十公里,犹如一幅名山巨屏。从上兰村汾河出海口向南,有烈石山、九尾山、英山、石室山、蒙山、泰山、龙山、玄翁山、天龙山(房山)、象山、庙前山(尖山) )、残石山、我们伊古山、银牛山、黑驼山、七库山等等。

山确实很美,很有名。金代诗人元好问在诗中盛赞西山:“水上西山如悬屏,郁郁葱葱三十里”。西山人文古迹众多,具有丰富的历史价值。西山是龙城太原的脊梁,相传是库津阳龙脉所在地。登上西山的游客,将深深感受到晋阳历史文化的深厚底蕴。

3.太原防火封山

景区冬季不封山。

天龙山风景区包括晋祠镇五坡、南屏、窑头三个自然村和柳子沟源头的南山、北山(即天龙山)。

景区美丽、安静、凉爽。它有“艾格古称“龙景”,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如今,它是晋祠-天龙山风景区的组成部分。

天龙山因北方高阳修建的天龙寺而得名。天龙山石窟包括东魏、北齐、隋朝开凿的24个洞窟,是齐代的。其中唐代石窟较多,第九窟“满山阁”弥勒佛坐像高约8米,比例和谐,神态端庄,是石窟中值得欣赏的一窟。

4.太原绝味山因防火封闭

景区目前正常开放

开放时间:夏季8:30-17:30、9:00-17冬季:00

绝味山位于呼延村西侧尖草坪区柴村镇,位于太原市西北24公里处,呈南北走向,海拔约1400米。南有清风峰,北有飞云峰。两座山峰挺拔,中间夹着一条东西走向的深谷,隔谷相对,犹如进山的门户。从山顶俯视,周围的群山如波浪,盘旋盘旋,形成一个巨大的漩涡,像一个倒立的喇叭,又像一个巨大的圆盘。 “绝味山”之名由此而来。绝味山自古就是白桦柏林,尤其是秋季红叶美丽,位居晋阳古八景之首。清道光所著的《阳曲县志》有“深秋霜降,满山红叶变紫”的文字。山谷里,有杂草丛生的灌木和杂草。春夏之际,绿色流淌,山花怒放。深秋一到,觉微山就换上了一件轻纱般的红衣,如云似霞。

5.太原北山旅游防火逃生最新规划

现存古太原县(今晋源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是位于晋阳古城遗址上的明初县城。它继承了晋阳古城2500多年的文化文脉,是晋阳古城的延续。仿照晋阳古城“城凤翔宇”的建筑格局,俗称“凤城”。依托龙山,展现了古晋阳龙凤祥的吉祥光环,处处体现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的和谐交融,保持了我国汉唐文化和传统地域民俗文化。这是一座依山傍水、设施齐全的城市。 。

6.太原北山旅游火灾逃生规划最新消息

太原火车站位于建设南路南偏西100米处。过了桥东街路口,就可以看到长长的平台。

901和901分支是有区别的。注意差异。公交线路:901(支线) 路线备注:市区线 夏季:06:00-20:00 冬季:06:20-20:30 3元 车站详情: 上行:太原火车站——丙东东口——双洞东口——南内环东出口——山姆超市——剑南汽车站——东太保——太榆路长风街口——徐潭北——徐溪——北营火车站——太榆路金阳街口——北营——郑村——太原机场——武宿——交通学院-三水-明里-后房-石昭-交警二中队-交警大队-金华医院-北山路口——榆次区中医院——购物中心——太山寺小学——榆次老城区 下行:榆次老城区——太山寺小学——购物中心——榆次区中医院——北山路路口——金华医院——交通交警大队-交警二中队-石兆-后坊-明里-三水-交通学院-武宿-太原机场-郑村-北营-金阳街太榆路口-北营火车站-徐溪-徐坦北-长风街太榆路口- 太保东站 - 剑南汽车站 - 山姆超市 - 南内环路东口 - 双洞东口 - 五一商厦 - 太原火车站

7.太原西山防火封山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防止并控制水治理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市重要的生产水源地。和生活用水,昆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具有灌溉、景观、生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滇池外控制运行水位湖水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特枯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1887.5米。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市7县面积2920平方公里联系(地区)。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以下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滇池及其周边地区的水域面积。保护界桩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以外(不包括跨水体桥梁)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面向滇池的山体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水平延伸50以内的区域。入湖主要河流两侧沿水面米数;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滇池流域的分水岭。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和明显标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以及晋宁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称有关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鼓励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迪亚的义务nchi Lake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涉及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问题;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压缩周密的改进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三)安排落实滇池综合治理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开发(度假区)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滇池保护责任; (二)具体落实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库河流污染控制规划负责河道截流、疏浚、清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五)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湖泊、污水、固体废物的归还湿地和森林恢复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保护规划和措施及滇池管理; (二)具体落实制定滇池综合整治规划和入湖河流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完成该河段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的日常清洁、管理和保护,落实专人清理、清运水面漂浮物和河岸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理保护区和河道的日常巡视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各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制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三)参与滇池专业规划保护管理相关政策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的相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管理开展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湖泊渔业发展和捕捞管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对渔船进行登记、检查和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捕捞方法和网具规格,核发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草海和滇池入海口的控制闸门、调节闸门,组织清理滇池漂浮物,指导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流的清理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核发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管理资金; (13) 委托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征收水资源费。县(区)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行使相对集中的水行政管理职能,渔业、航海管理、土地和规划。 、环境保护、林业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相对中心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的工作。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滇池保护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实施前须经批准。滇池保护规划要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互衔接包括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 贷款、捐赠和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自滇池入湖的河流实行属地管理。我们w对入湖主要河流实施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和河道(断面)责任制,对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汇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清洁、景观整治等保护工作实行河道(断面)责任制。 。具体办法如下: 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流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流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与景观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河流或河道的疏浚、绿化、美化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把保护水源放在优先位置。滇池保护的水质和水量需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引水工程的管理,按照引水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要保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治理。 。保护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域。限制区域畜禽废水、粪便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直接或间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流的水质标准负责。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总量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不得超标。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对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系统。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备配套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i个规划及相关规定;现有城镇、单位、居民区有条件的要逐步实施雨污分流和排放。建设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中水回用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节约能源。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城镇污染物排放标准》A类标准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减量化、粪便和垃圾。导向、无害、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使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消除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创建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置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餐具、塑料袋。禁止排放含重金属废水、废水难以降解、有毒有害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网或入湖河流。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转让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节应当保证湖泊水位不低于最低水位工作水位满足沿岸要求。湖泊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流生态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最低使用水位以下的湖水的,须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令。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实,因保护滇池的需要而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工程和设施(含航运码头),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告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条例施行前,已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 ;原有鱼塘、原有土地逐步退湖、还湖。湿地退耕还林,原有居民逐步迁出UT。

第三十五条

滇池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设计保护、建设、创造、管理和保护滇池湿地和湖滨地区湖泊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地区科学种植有利于水体净化的植物,并对各类植物进行规范。的水生植物。遗体应及时清除。昆明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水质净化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外来水生物种的引进和推广,应当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报省政府。并按规定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燃油动力机动船、船舶不得在滇池水域航行。但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执法、抢救和清淤清淤等工作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舶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舶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由该部门负责审批。滇池水域非机动船舶总量实行总量控制。新增、改造、更新入湖非机动船舶,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获得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入湖主要江河的机动船舶应当具备防渗、防漏、防溢设施,确保其残油和废液必须密封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滇池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缴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费。资源增值保护费,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批准的作业类型、地点、期限、渔具规格和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许可证不得变更红色,购买、出售、出租、转让或借出。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休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渔区内禁止捕鱼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规定。禁渔期间,禁止在滇池捕捞、收购和销售鱼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学研究、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必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报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积、疏浚工作。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污泥资源研究利用,推动污泥减量化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写湖泊、围湖造地等侵占水体、减少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滨沙滩搭建帐篷、摊位、经营活动;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设施进行捕捞的; (6) 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渔具、捕鱼方法或渔网进行捕鱼; (七)爆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的; (九)擅自采伐有利于净化滇池水质的水生植物及其他水生植物的; (十)损坏水利、水文、科学研究、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和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

第五章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性建设区域应当重点建设生态林,用于生态旅游、文化等领域。符合滇池保护规划、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的建设项目d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为保护滇池移民安置点,需要规划建设环滇池道路向陆地延伸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在隔离缓冲区内有计划建设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塘(水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进、物种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昆明市物种保护中心报告有关物种试验结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滇池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除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墓地、坟墓; (二)爆破、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四)利用没有防渗措施的沟渠、坑等运输、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其他废物的; (5)河道围堰、网箱、圈养、违规暂养水生生物的;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报批前应当征求滇池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在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举行听证会。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领域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建设国家产业政策。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造林的荒山进行统一规划,组织造林,绿化荒山,增加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种植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止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坡度超过25度的耕地应当限期退还森林、草原。县级有关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泉水、水库、堤坝、河流的保护,植树造林,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水、水库、大坝、河流周围,适当缩短期限。 、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采砂等活动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间内作业,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 ,在规定期限内回填复垦土地,恢复表土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江河、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排放粪便、污水、废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液体和其他污水、废水,或者冲洗河流中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生活器具、车辆等物品的; (二)在河滩、岸坡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或埋在集水区的土壤中; (三)非法采伐、乱采伐或者其他破坏与水源保护有关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 (5) ) 狩猎野生动物; (六)禁止开垦地区的土地开垦;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湖泊、河流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能力。 (一)审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未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防治法规、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处置土地的擅自取得、建设登记的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 (六)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民政府不履行滇池保护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职权予以纠正。没收违法财产,可以对生产、销售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处50万元以上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转让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依照《滇池管理综合管理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滇池管理综合管理法》的规定处罚:执行机关: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围垦等,侵占水体、减少水面的,责令限期恢复,并责令停业整治。每平方米200元;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涂搭设帐篷、摆摊、开办经营活动的,发现的,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罚款;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养殖用围堰、网箱、围栏以及违反暂养水生生物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处以下列罚款; (五)非法采集水生植物及其他有利于净化滇池水质的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码头、航海等造成损害的对国界标志、航道、渔标、界碑等设施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给予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万元; (二)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或者其他擅自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100万元以上;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墓地、坟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开矿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河道围堰、网箱、围栏内临时饲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其权限: (1) 倾倒固体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物、粪便等污水、废水排入江河、沟渠等水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冲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向河道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河滩、岸坡堆放、储存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或者掩埋在集水区内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其他与水源保护有关的破坏植被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入河流入湖的污染氮、磷的工业项目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对生态平衡、自然景观造成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机关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并处应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二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 8 章 S补充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湖路。高速公路。进入滇池的主要河流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河、新运梁河、老运梁河、五龙河、大观河、西坝河、窗房河、蔡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包括明通河、长草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刘家宝象河、小清河、吴家宝象河、下坝河(枝布营河)、马六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充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磁象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流及其支流。具体范围滇池绵山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滇池以外主要河流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河流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八、太原西山路网规划

太原东西山旅游公路全线全长205.829公里。其中:与西山公路自行车道共用113.97公里;本工程范围91.859公里,利用原有道路升级改造85.549公里,新建路段长度6.31公里。 3条连接线总长46.49公斤米。

一线天连接线起点位于花克头村南,连接西山自行车道,终点位于小塔村风景区入口处,连接西山自行车道。一线天景区内的道路。 14.379公里;

张新线连接线起点位于迎泽区张家河村,与G307国道交叉口,终点位于后沟村西侧,全长24.732公里;

小毫线连接起点位于迎泽区小山沟村,终点位于刘沟村,全长7.379公里。此外,青龙古镇连接线作为附属项目纳入东西山旅游公路。起于东西山旅游路,止于青龙古镇,全长约总共1.57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