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际旅游包车业务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城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城际客运包车、省际客运包车

2.货运:普通货运、特殊货物运输(件数)、大件运输(类别)、危险品运输(类别、类别)、非商业危险品运输(类别、类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品运输

4.车站:客运站作业、货运站(场)作业

5.发动机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其他机动车维修、摩托车一级维修、摩托车二级维修< /p>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类别)、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特殊类别(车型种类)、道路运输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辅导中心运营

“业务范围”说明

1.特种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它被标记在括号中(容器、冷藏和保存、罐)。

2.大件物品运输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按照《道路大件物品运输管理办法》执行。在括号中标记类别(仅标记一个数字)。

3.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 6944-2005)规定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标志。 1类为爆炸物,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 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2类、2类、2类、3类; 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第4类1项、第4类2项、第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第5类1项、第5类2项;第六类是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 io 物质。它们是:类别 6,项目 1,类别 6,项目 2;第7类是放射性物质; 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 9 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如果允许持证人运输某一类别的所有物品或者该类别不划分物品,则直接填写类别。如果仅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可根据《危险货物清单》(GB12268--201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品名。

4.括号内标注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括号内标注机动车维修三类(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车身清洗与保养、喷漆、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查与调整、供油系统维修与换油、喷油泵及喷油器维修、曲轴磨削、缸镗与磨削、散热器(水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饰(篷布、座垫及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修理按上述要求标注在括号内。

5.综合驾驶员培训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个;驾驶员培训特殊类别是指仅具有一种车辆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之一, M、N 和 P。

六、道路运输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多项。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县级以上派出机构。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际的业务范围是什么旅游包车?

经营范围有哪些: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内国际班车客运、县际客运省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城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特种货物运输(项目)、大件物品运输(类)、危险品运输(类、类)、非商业危险品运输(类、类)

3、国际运输:国际运输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品运输

4、车站:客运站运营、货运HT站(场)作业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

3.城际包车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城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内国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2、货运:普通货运、特种货物运输(项目)、大件货物包裹运输(类别) )、危险品运输(类别、类别)、非商业危险品运输(类别、类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旅客运输、国际不定期班车旅客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品运输 货物运输 4.车站:客运站运营、货运站(场)作业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类型)、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及二级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通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综合类(车型类别)、通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特殊类(车型类别)、道路运输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车辆驾驶员培训辅导中心运营“业务ss范围”说明 1、特种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括号内注明(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集装箱)。 2、运输根据《道路大型物品运输管理办法》将大型物品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将类别标注在括号内(仅标注一个数字)。 3、危险货物运输应当按《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GB 6944-2005)规定的类别、项目进行标志。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第1类第1项、第1类第2项、第1类第3项、类别1 4项、类别1 5项、类别1 6项;类别2为气体,分别为:2类1、类别2、类别2、类别2、类别3;类别3为易燃液体;类别4为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物质,分别为:第4类1项、第4类2项、第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第5类1项、第5类2项;第6类分别是有毒物质和传染性物质。它们是:类别 6,项目 1,类别 6,项目 2;第7类是放射性物质; 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 9 类是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如果允许持证人运输某一类别的所有物品或者该类别不划分物品,则直接填写类别。如果仅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可按照《危险货物清单》(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品名。 4、一类、二类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标注在括号内(大型、小型车辆的维护保养)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括号内标注了机动车维修三类(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箱维修、车身清洗保养、喷漆、轮胎动平衡与维修、四轮定位检查与调整、供油系统保养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及喷油器维修、曲轴磨削、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饰(篷布、座垫及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修理按上述要求标注在括号内。 5、综合驾驶培训类是指具有二人及二人以上培训能力的机动车。车辆型号。车辆驾驶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特殊类别仅指一种具有不同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之一、M、N、P。 六、道路运输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分为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多项。

4.旅游包车业务

旅游包车业务主要来自旅游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员工疗养旅游、企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等。

5.旅游公司包车要求

第一步:携带租车所需证件

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租车所需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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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您要租车的车型

首先您要明确您要使用的车型以及租车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方式汽车租赁公司。所选车型的每日租金以及所需押金、保险等。

第三步:签订租车合同

身份证、驾照、信用卡和其他信息提交并核实无误后,将打印并签发租车单。签订合同时,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项目。您应该提前询问合同中的一些责任问题。了解车辆在租赁期间造成划痕或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及每日行驶里程限制以及超过限制后的后果。计费标准避免后续争论。

第四步:验证车辆

合同签订后,工作人员租车公司会陪同客户检查车辆的状况,包括行驶里程记录、油量储存情况、外观、内饰装修完整性等检查,这时候我们就需要仔细检查车辆的外观、内饰等。车身。如果发现划痕、破损等损坏,一定要尽快确认。同时,我们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记录,避免后续责任归属出现问题。完成这些手续后,我们就可以正常使用车辆了。

第五步:按时还车

还车时,查看油箱里还有多少油。还车时只要加足油,然后出租人会检查车辆是否正确。押金已退还。

6.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范围

按照《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伪造车牌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保存并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七、县际包车业务范围

简介:济南康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县际包车运输等。

法定代表人:颜艳

成立日期:2009-06-19

< p>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020014203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济南市淮阴区西外环路8-1号002室

8.是否有旅游包车运营车辆?

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城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客运包车按其计费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定时包车:由于用户车辆使用和停留时间长、运行距离短而形成的包车形式,如会议包车、参观游览等。

出租车包车:因用户需要进行单程或双向、经停时间短、行驶距离长的作业而采用的一种包车形式,例如长途旅行包车

长期包车:指使用数天、数月或更长时间的包车形式,如人大会议期间包车、会议期间包车等。重点工程建设等。

不定期旅游包车:包车的一种形式单位、团体临时组织旅游区全程游览时采用的帽子。

9.城际包车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客运分为班车运输和客运包车运输,其中巴士包车运输又分为省际客运和客运包车运输。 、市县际、县际、县内客运包车。省际包车是指从一个省到其他省的包车客运。以广州为例,道路客运企业获得省际包车后,可以经营广州至湖南、江西、福建、广西甚至湖北、河南等周边省份的包车业务。但您需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平台上登记包车合同。

10.什么阿城际旅游包车的经营范围?

旅游包车牌照是旅游团队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牌照时,由接待旅游团队的车队发放的《道路运输包车牌照》部门。游览包车巴士路线标志!

旅游包车必须向具有旅游包车运输资质、取得省(市)省际车辆线路牌照的客运企业申请包车业务。外省(市)车辆需要经营旅游包车业务的,须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核备案后,方可经营旅游包车业务。

11.省际旅游包车手续

兄弟,请慢慢参考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令2009号)令第4号)

2005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修改〈道路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条例。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合法权益,d 操作员。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穿梭巴士客运。加班巴士客运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t。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临时增设或调配公交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运输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呃运输运营商和乘客。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道路客运和客运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1客运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者运营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和县之间的客运线路。

客运专线三类:客运专线非相邻县之间。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或县内的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地区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线路起点和终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站和终点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客运包车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根据其业务领域进行体育运动。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的要求商用车》(GB18565);

(2)外形尺寸、轴载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载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p>

(三)从事公路客运或者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当达到行业标准《技术分类与评定》规定的一级技术水平《营运车辆要求》(JT/T198);营运线路长度超过400公里的客车技术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其他客车技术水平应达到三级及以上。

本规定所称公路客运,是指经营线路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客运里程2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占总里程的70%以上。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车和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运车型分类及等级》车辆》(JT/T325)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100辆以上、3000座以上的运营客车,其中高位客车30辆以上。客车座位数超过3000人的终端客车。 900多个;或拥有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乘客座位1200个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运营客车50辆以上、1500个座位15个以上450座以上中高档客车;或者拥有600座以上自有高端运营客车20辆以上;

(三)经营三类客运线路 班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拥有运营客运车辆1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200个;

(四)经营第四类客运线路的穿梭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运营客运车辆1辆以上;

(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应当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中高档运营客车;

(六)经营者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拥有并经营5辆以上100座以上的客车。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无重大交通记录3年内发生事故;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批准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及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分类及建设要求》(JT/T200)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跨两个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必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者现有的,还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证明文件。应提供副本;

6.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所申请客运线路的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

3.进站计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并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巴士,《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形长、宽、高。投资客车为购买或现有客车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出d 就业人员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

(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负责人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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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用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明招募的人员及其副本;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配置、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按照这些条例中标准化的程序。客运站行政许可l 操作。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验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了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并向经营许可证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于10日内通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运营主体、班车类别、起止地点、起止地点、线路和站点、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期限等;并在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告知线路始发地和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专线的,还需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途经并到达目的地的旅客报告。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载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站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下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省道交通管理局受理跨省客运线路运营申请的体育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求意见书并附《道路客运线路运营申请表》。传真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征求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省际客运专线经营有不同意见,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后经机构核实被许可人履行了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条件的,对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se 在每个级别。对于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还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如果它建立了一个br同时,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同一客运线路申请人3人以上或者实际情况需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 。

相关省份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某一省份不进行招标的,不影响另一省份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运力均等分配或者其他不合理理由拒绝、阻碍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航班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80日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ts 操作。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业务终止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送。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有客运线路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3)客运线路运营期间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故;

(4 )经营者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5))已按要求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客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乘用车的维修工作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客运运营商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二次维修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应当与车辆定期检验频率相结合。

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进行检测,并颁发统一的国家标准。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车辆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按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进行。乘用车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合格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乘用车进行检测,并如实反映乘用车综合性能检测情况。出具车辆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每年检查一次。ar。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化;

(四)按要求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五)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内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不得超过规定的行李寄存处。行李存放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进行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不合格的客车。客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客运车辆的档案和管理档案。相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号和型号等。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次维修和检查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式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运动经营者应当移交车辆完整的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达标后,不得继续从事客运业务。商业。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四十五条:路客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经营道路客运的运输企业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运营客车5辆以上,可以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航班、站点运营。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车站进、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路线,并不得不得在站外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批准,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班车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乘客乘坐,不得将乘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乘客,不得勒索乘客,不得擅自自行更换客运车辆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人数10%的儿童免费允许部分乘客乘坐。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在车内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