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缴费管理系统(旅行社按规定缴费)
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赔偿游客权益受损以及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影响旅游行程的不可避免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
2.旅行社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游客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旅行社质量押金是指旅行社为保护旅游者权益,由旅行社支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优质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旅游管理机构统一制定保证金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决定缴纳保证金的数额。
3.旅行社按规定缴纳社保旅行社可为员工办理社保。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员工。旅行社是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说旅行社可以为员工办理社保吗?
但是旅行社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因为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旅行社的义务。
4.旅行社缴纳旅游社会质量保证金是合理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申请旅行社时依法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缴的一项专项资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权益和游客的兴趣。旅行社经营期间,保证金必须存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旅行社终止经营时,押金应当退还。
旅行社 en从事国际旅游招揽、接待工作(含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
从事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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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旅行社经营特许经营境外(出境)旅游业务100万元。
5.旅行社按规定纳税旅行社报税的步骤为:
1.打开税务局网站并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
2.选择“申报缴费”——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申报的项目点击申请,填写资料,提交,即申请成功
6.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旅行社要求报团时除预先缴纳旅游费用外,还应缴纳人身保险费。
7.旅行社应按规定支付1.旅行社属于服务业。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相关规定:
(一)扣除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应当扣除全部价款和附加费用的余额扣除代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以及支付给其他团体旅游公司的旅游费用后的费用为营业额。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旅行社代旅游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旅行社自行发生的费用不能扣除,如果旅行社y 使用自己的车辆接送乘客、为乘客购买保险、为乘客发放帽子等旅行用品,这些费用也不能扣除。
(二)扣除凭证:《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相关项目的,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法定凭证)条例第六条所称有效凭证)是指: (一)付款人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付款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增值税范围的,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事业单位缴费管理收费或者政府资金,以开具的财务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以单位或者个人的收据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收据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应当合法有效。
因此,旅行社需注意取得上述合法证明后方可进行帽子扣除。
8.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秩序。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旅行社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第一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发挥规范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委托,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应用程序的优势。予以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受理。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自申请之日起。获得许可的,为申请人换发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经国家旅游局备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业务终止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领取或缴回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标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营业执照的,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合法取得的担保金额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颁发许可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次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将5万元存入其质量保证账户;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权行为的依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第十七条旅行社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缴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被旅行社处以罚款以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缴存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将减少50%并向公众公布。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当向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p 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充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创业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文章e 23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9.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第六次会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p>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p>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活动,制定本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旅游活动的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旅游依法设立的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的游客d 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因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旅游发展规划中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的旅游项目和设施。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有条件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紧急情况和其他必要的信息和缺点终极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机关: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让给其他人。多发性硬化症。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购买或支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导游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出境游sm营业执照并指定他从事旅游陪游业务。工会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来旅游购买或参加需要额外付款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取或者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及相关方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计价格不得高于各景区门票价格之和。单独门票价格,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一单独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当地人的生活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交通运输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上的显着位置明确显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内的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图里sm当局及时处理。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7)差旅费用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按照本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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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等n 根据中国法律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参团人数而未能达到约定人数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团体主办方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负责。负责旅游团组织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其他游客身体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 )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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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劝阻的;无法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尽职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旅行行程的出于合理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4) 如果游客若出现滞留,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点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办理的委托旅行社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约资格但拒绝履约的不顾旅游者的要求违反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组团单位追偿。校准代理或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用时,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和法规。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目的地。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前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条件设备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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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合参加团体相关活动;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获得帮助后相关组织或机构的个人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a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作为导游、领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d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规定的,有本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旅游行业组织章程。制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仲裁裁决,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协议;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跟团;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带团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4)请求t我们的导游向导游预付费用或收取费用。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规定。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以下的罚款2万元以上,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游客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有责任的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旅游经营者依法给予旅游行政处罚。主管旅游部门。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单独收费项目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违反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和法规。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履行管理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手和游客应签订合同支付旅行的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赔偿游客权益受损的费用以及在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旅游行程y 因不可抗力或尽管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受到影响的,将适用以下情况: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
2.如果合同终止,旅游组织者应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将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游客。
扩展信息:注:押金归付款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广告主管部门从其权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保证金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押金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管理。
由于旅行社对擅自分团、离团、滞留、过期回国的团队游客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押金。游客的情况。押金、代收的具体标准及退换货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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