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投诉网(云南旅游投诉网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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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旅游投诉网官方网站电话如果在旅游中买到假货,首先要冷静下来,不要冲动。那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位消费者可以携带凭证到商家协商退货退款。
二次协商不成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
第三,您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查看云南旅游投诉网官方网站如果您跟团旅游,被强迫购买玉石、珠宝等商品,当时最好不要理会,立即拨打12345投诉,或者打电话给当地工商局更安全。
遇到这种事情,不要胆怯,也不要害怕。坚决不买货,抵制强买强卖。如果他侵犯您的利益并威胁您,请立即拨打110。我们不要害怕。中国现在很安全,我们不怕伤害。所以当遇到黑心导游让我们买东西的时候,我们是不会买的。他为什么说我们不买?我们还需要记下他的名字和号码。如果我们投诉他,我们必须对他提出投诉。如果是在风景区那就最好了。你可以直接去旅游局向他投诉,投诉那个景区。在这种情况下,这是正确的。景点肯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不要向这些无良导游妥协,不要害怕,他一定要投诉她,防止更多的事情发生。保护消费者免遭欺骗。面对如此无良导游,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是的,她必须投诉他,并要求她吊销他的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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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相信这种人。在云南旅游监管部门的高压下,低价游几乎绝迹。只有纯游玩团没有购物团,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旅行8天680元,那根本不可能。现在加入即使你想去购物,你也买不到云南旅行团的任何东西,因为云南所有购物商店都被迫关门e.我为你的谨慎而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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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云南旅游行业投诉热线当然,跟团游中也存在强制购物的情况。如果你选择自由行,那就没问题!是否会遇到强迫性购物,取决于你选择的旅行社!选择旅游团时,不要相信低价旅游团。这些低得离谱的价格中有百分之九十九是购物旅游。很多人看到低价就认为自己占了便宜,但不想认为这与旅行社。我凭什么无缘无故让你出去玩?一定还有别的赚钱方法!这就是强制购物!但价格高的不一定是好东西。到处都有奸商,但是如果你真的运气不好的话,那也是没有办法的。无论如何,不要迎头而上。如果是强制购买,就先忍着,然后再打电话投诉。打12301吧,最近出来的。非常有用的国家旅游投诉热线。希望这可以帮助!
7.云南旅游投诉网站官网入口如果云南旅游被导游强制购买,您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或市旅游质监办投诉热线进行投诉。游客报名参加跟团游时,应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的特点以及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做到不盲目追求低价旅游团;还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或纠纷,一定要理性对待。一方面,要积极与导游、领队或旅行团组织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注重取证,收集并保存相关材料。
8.云南旅游政务网投诉《云南省违章建筑处理规定》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会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城乡规划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违法建筑和农村违法建筑;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出拆除范围未拆除的城市临时建筑。批准期限;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包括g 镇所辖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违反土地管理、林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建设,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国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竣工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时的城乡规划确定。
如果事实是非法的施工继续存在,属于违法建设持续状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协调联动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为处置违章建筑提供必要的信息。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国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非法建筑伊(市建筑处置部门)负责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置。
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监察、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司其职,处理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违法建筑处置情况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实施监督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城乡规划编制、批准、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违法建设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要求,建立日常检查制度,落实检查责任,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村国土规划建设管理者负责宣传相关政策,进行检查监督,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及时报告违法建设情况。
物业服务公司、村(居)委会、村(居)小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违法行为人举报交通运输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活动。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理违法行为举报,并保留举报信息。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在城市地区违法建设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但不超过10%;如果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
农村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采取纠正措施仍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算。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3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予以拆除。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规定的强制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性内容,或超出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书房根据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二)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修建、擅自搭建或者擅自使用建设项目(含住宅建筑物)的;< /p>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四)在主要街道上,新建或者擅自施工的重点区域街道两侧;
(5)存在影响邻近建筑物安全的施工安全隐患;
(6)造成邻近建筑物通风、采光阳光、日照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超过批准期限拆除临时建设项目的;
(八)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的影响。
第十一条 农村违法建设的情形应当拆除的土地面积,由国家(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后,作出暂停拆除的决定:
< p>(1)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申请社会保障住房资格,但尚未获得社会保障住房或者未实施过渡措施的;(2)当事人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房屋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房屋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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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 条3 城市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百分之五以上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的10%。 :
(1)拆除违法建筑可能给无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邻近建筑物的安全。
前款规定的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邻近建筑安全且无法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确定为无法拆除的城市违法建筑向社会公布,并报告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土地审批等手续,但有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和建设规定的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缴纳相关费用:缴费后,可以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农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的10%;
(三)因下列原因未经批准,在原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改建房屋的:因灾害、毁损等特殊原因;
(四)以房屋重建、维修名义进行整体拆建的。原来的高度和面积没有改变。
农村住房建设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城市规划区)以外,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重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不拆除的,依法给予处罚。封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强行拆除的,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在建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违法建筑投入运营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部门,并单位书面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和提供经营用水、电力、燃气的。
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并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况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积极措施。
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担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应当载明有关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和对决定不服的期限等,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与法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n 依法。
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者申请拆除的,由国务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可以责令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者代为申请拆除违法建筑并符合法定履行条件的,违法建筑房屋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代为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履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筑依法应当强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强行拆除的实施时间、相关依据和强制拆除的依据。拆除违法建筑内财物的期限等强制拆除内容的通知。强制拆除通知可以张贴在非法建筑内及其周围,或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分发。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公告期限内未搬出违法建筑内财产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公证。建筑物或公证机构中的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在三人见证下,对财产进行登记,运往异地保管,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实施强行拆除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逾期不予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在相关第三方见证下,进行强制拆除。
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做好记录,并拍照、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筑的业主、管理人接受处罚。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满后,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仍不能确定结果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强行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利用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和基础地理信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国家执法人员法制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筑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应当依法、规范、公平、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合法权益和有关各方的利益。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违法建筑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土地利用变化、景观改造等要求,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土地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违法建筑不依法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接到举报后依法处理;
(二)违反法律规定按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事宜;
(三)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违法建设行为,未在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按照规定申请拆除或者阻碍强行拆除的,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运行用水、电力、燃气的,责令停业整顿。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担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作业、监理服务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妨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云南省旅游局官方网站首页投诉地址云南省体育运动员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实施范围
云南省体育运动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注册的优秀运动队云南省体育系统所属各级运动员。
二、改革内容及实施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补贴和奖金制度。体育补贴包括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日常培训奖金。
(一)基本津贴的落实。
基本津贴按照针对不同级别的运动员,是div分为20个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补贴标准(附表1)。运动员根据运动年龄和工作成绩调整相应的基本津贴(附件2),执行相应的基本津贴标准。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运动员,其津贴标准自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照国家规定提高的,仍保留荣誉:具有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设置高额二级基本津贴,具有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给予高级别一级基本津贴。
(二)实行绩效津贴。
绩效津贴的确定依据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体育比赛中的最高获奖排名。
1.在奥运会、奥运会世运会、非奥运会项目世运会和亚运会、奥运会亚运会、非奥运会项目亚运会和全运会、全运会和全运会等六个级别的比赛中获得优胜名次的运动员世界青年锦标赛,分类如下: 国家统一规定并执行相应的成绩津贴标准(附件1)。
2.在集体项目中取得上述成绩的非主力队员,根据训练水平和实际贡献,其绩效津贴比主力队员低一级。
3.运动员在国家级以下比赛(含非奥运会项目)中取得名次的,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成绩津贴标准执行。
4、团体项目对全国赛和分国家赛9-12名运动员给予成绩补贴,按附件4规定的成绩补贴标准执行。
5.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上创造世界纪录的运动员,将根据实际排名获得相应的成绩津贴。
6.获得成绩补贴的运动员,若获胜排名有所提高,可从次年1月起,根据其排名的提高情况,领取相应级别比赛的成绩补贴。其中,首次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将从取得成绩的次月起获得相应比赛级别的成绩津贴。当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再次获得第一名时,其成绩津贴将根据与第二届比赛津贴的差额而增加。并排名第一。一年内获得多次获奖排名的,按其中最高排名确定绩效津贴。
(三)奖金落实情况。
为了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为国争光,以及表彰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特设立奖金。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定期培训奖金。
1.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级别和获奖名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奖励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1)国家级奖项。运动员在亚洲及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奖时,国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奖金(附件5)。非主吨集体项目队员的奖金标准为主队队员奖金标准的60%。运动员在比赛中创造世界纪录或亚洲纪录的,按世界赛或亚洲赛第一名奖金的60%计算。
(二)省政府奖励。在亚洲及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以及在国家级和地方级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继续执行滇体协〔2005〕170号的规定。
2.对于日常训练中能够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并刻苦训练的运动员,将给予定期训练奖励。此次改革,两个月基本补助金额和地区附加补助纳入体育运动员每日训练奖励总额。地区补充补贴制度出台前,体育运动员每日训练奖励总额为暂根据运动员上一年度两项基本补助名额和标准化补助标准确定。
3.体育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体育运动员日训练奖总额内,根据运动员日常训练水平、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团队表现等综合评价每位运动员的日训练奖。 。培训奖金年底发放一次。体育机构要建立健全体现运动员特点和贡献的日常训练奖励分配机制。要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合理拉开差距,加大对优秀运动员的倾斜力度;同时,他们必须妥善处理所有内部事务。人员类别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4)方法基本津贴正常调整。
自2006年7月1日起,每年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的运动员,每年晋升为基本津贴级别,并于次年1月起执行。
(五)调整体育补贴和奖金标准。
运动员的基本津贴、成绩津贴、奖金标准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3.新入队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自入队当月起享受一级基本待遇。基本津贴标准;其他工作人员若成为运动员,基本津贴将根据其工作年限确定。
(二)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试训运动员,每人给予试训体育补助600元。试用期间每月每人,试用结束后暂停。试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的体育补贴标准将随着运动员体育补贴标准的调整而适当调整。
上述人员符合享受绩效补贴条件的,可获得相应的绩效补贴。
四.退役运动员待遇
(一)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转单位的工资制度。单位将根据运动员的职务或职位参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原体育补贴标准按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退役后,在按上述规定确定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按定以下方法:
1.原体育补贴水平(基本补贴和绩效补贴之和)高于奥运会、奥运会赛事世界杯、锦标赛前三名运动员退役后工资的,保留较高部分作为绝对数。
2.如果运动员获得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原体育补贴水平(基本补贴和成绩补贴之和)高于退役后工资,较高部分将暂时保留,正常时核销未来晋升和薪资标准将有所调整。
3.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4名至第8名,亚运会、全运会第2名至第3名,以及亚锦赛、亚洲杯冠军的退役运动员作为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世界你的前3名冠军,将获得1级(职位)工资或1级工资的高阶。
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工资,是根据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最高获奖名次确定的。
(二)运动员退役后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退休费基数根据服务年限确定。退役费基数为1年以下的退役费600元;玩满1年不满2年的,基数为1200元;玩满2年但不满3年的,基数为1800元;玩3年以上的,基数为1800元。基本费用为2500元。运动员每满一岁,额外缴纳相当于一个月运动津贴的退役费(按运动员退役时的运动津贴标准)。etires)将被添加到退休费基数中。其中,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额外支付的退役费将按照其实际参赛年龄计算;向其他运动员额外支付的退役费用不得超过其本人的体育津贴,最多10个月。运输年龄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相关政策
(一)候补运动员可以参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安置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体育补贴照常发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安置的,三个月后减半安置。半年后仍未落实安置的,暂停发放体育补贴和退休金。
(二)优秀运动项目运动员困难边远地区工作队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民发[2006]号)的规定, 61)、边远地区补助制度。
(三)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体育荣誉奖牌的运动员,退役时发给一次性突出贡献津贴。其中,奥运会冠军将获得5000元,世锦赛和世界杯冠军运动员将获得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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