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部门职责(旅游局对景区的管理职责)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等管理,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划定的资源相对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旅游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目的级别 人们参观、观看、休闲和开展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实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情况;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景区管理工作c 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人民政府确定。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的投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享、环境共享的原则,加强景区保护,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根据其观赏价值、科学文化教育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和旅游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将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供记录。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级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不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调整风景名胜区等级好的。风景区。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影响该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内容包括:景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旅游资源评价、景区范围、性质及发展目标,区划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与旅游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特色、景区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资源特点、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趋势、统筹、统筹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文化遗产,保持景区原有特色,保持生物潜水实现资源节约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等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区潜力,展现景区游览主体升值,使景区有序可持续发展; (4)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关系;?
(5)和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对多个规划进行比对论证。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审批按照下列规定: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总体规划和详细计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规定报批。前项规定之程序。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边界,设置界桩。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开发规模、总体布局、土地利用和功能区划、规划期限等作出重大改变的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原审批机关应当审查并批准计划;规划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保护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必要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设置必要的徒步游览区。各级保护区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道路及相关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绿化应以四级保护区为重点,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相适应的设施。服务支撑基础设施。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保护区的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划定。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保护:
(一)建立古园林、石刻等古建筑、文物古迹档案。碑记等名胜古迹,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落实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森林保护、防火工作重点风景名胜区、景区实行定期关闭、轮换;?
(三)对待古树名木登记,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 p>(4)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5)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置雕塑; ?
(2)敲击碑石、石刻;?
(3)修复、修建、设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佛像等宗教标志。神灵;?
(4)砍伐树木、挖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5)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
(6))修路、筑围堰、截河取水。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转让、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二)开采矿山、采石、修建坟墓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的;?
(四)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的; ?
(5)狩猎捕猎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生长环境的;
(六)在主要风景名胜区设置商业广告;?
p>( 7)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污物的;
(8)在禁火区域吸烟、生火、燃香、燃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风景名胜区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赠以及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风景名胜区宗教寺院的各类专项收入和捐赠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s。
第五章建设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开设工矿企业,不得设立铁路、车站、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待建;一、二、三级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选址批准。l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函件,并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规划、旅游、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p>(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l 保护区,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均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选择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辖区市并报告省。人民政府主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注册; (四)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道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p>
(2)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3)设立带有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标志性建筑;?
p>(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者违反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
文章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必须保持景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得乱堆放。位于旅游区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栏,确保游客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加强历史街区治安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游客聚集区的入口处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说明、地名标志、引导标志,并设置在危险场所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指导。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危石等不安全因素,根据容量和状况调节游客数量景区的安全还是要保证的。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风景名胜区资源。未经授权的形式。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住宿、广告、娱乐、专线交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由风景名胜区确定。现场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的保洁、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景区实行门票销售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物价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建设、破坏风景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限期办理手续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被惩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撤销资格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搬迁,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可以并处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对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万元的罚款。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职责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创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研究的区域。和文化活动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旅游局对景区的管理职责旅游局是政府下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审批设立旅游企业。依法监督其经营活动,指导旅游市场发展,维护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
此外,景区是旅游目的地,是旅游业的基础。它们的隶属关系根据资源的不同(指我国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园林、宗教、文物、河道、农牧业----等等。
酒店、餐饮属于服务业,机车、轮船等车辆属于交通、铁路部门,是旅游业不可或缺的环节。旅游产品属于商业部门,休闲活动属于文化部门。它们是旅游业的重要补充,但所有行业各部门通过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并且相互依存。
4.旅游局对景区的管理职责有哪些?景区管理运营的主要任务包括景区卫生、景区治安、内部业务管理、票务管理、游客服务中心管理、地方关系处理等。
(一)景区景区卫生:景区卫生是景区给游客留下良好印象的重要任务之一。现在景区的垃圾桶大多是根据景区环境定制的生态垃圾桶。为了方便起见,也可以用袖子进行清洁。景区卫生不仅要保证景区的清洁卫生,还肩负着保护和宣传景区环境的责任,提醒游客文明出行。景区内的垃圾必须每天清运,rbage收集站点必须尽可能隐藏。应该是在景区外面。
(二)景区安全:景区安全不仅要保证景区正常的旅游秩序,还负责旅游事故的应急处置、旅游事故的调查和报告等工作。排查景区内安全隐患,尽力确保景区内部安全。确保无死角,保证游客的畅通和安全。
(三)内部运营管理:内部运营管理包括车船运营、旅游产品销售等。对此,要保障游客有序出行,特殊对待对老年人、青少年、孕产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要,尽可能提供便利。这也是景区服务水平的体现,能够有效提升景区服务水平。提高了景区的知名度。旅游产品的经营必须保证产品的地方特色和纪念价格,商店的定位应确定在风景名胜区出入口和人群聚集区。同时,要保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购物需求,在旅游线路沿线设立小商店。
(四)票务管理:票务是景区管理的财务中心,是控制市场的重要媒介。完善的票务管理系统不仅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门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提升游客数量。有了购票的便利,还可以掌控市场渠道,灵活多变。
(五)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是景区对外服务的第一窗口,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第一印象。完善的设施设备不仅能为景区的运营提供保障,还能提高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满意度。充电、寄存、医疗、轮椅、导游、咨询、投诉、纠纷处理等都是游客服务中心必备的保障功能。
(6)处理地方关系:这也是很多景区面临的持续时间最长、最棘手的问题。主要问题是破坏景区设施、聚众闹事、倒卖他人谋取利益等。地方主管部门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各种检查、安排接待等。解决此类问题没有固定的解决模式,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解决。
5.旅游部门对景区的管理全国旅游管理系统主要有基本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集中旅游组织法,是指对旅游经济的管理。活动和运营的管理主要集中在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
二是分散的旅游组织方式,是指对旅游经济活动和运营的管理。 ,按照旅游宏观管理职能划分为不同层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
三是混合型旅游组织方式,是指以与旅游经济活动相关的主要管理职能和运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管理职责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行业组织负责。
6.各机构的职责是什么旅游局贯彻党的文化体育和旅游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体育和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
统筹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文化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和基层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工作,推动文化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全区旅游。
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光彩特色文化、有方向性、代表性、代表性的文艺作品。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相关艺术门类和艺术品种的发展
7.旅游局主要职责行政管理机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由原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合并组建。主要负责辖区内文化事业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监管、旅游开发市场的监管。这是文化局、广电B原来是ureau和旅游局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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