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制度,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1个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二级: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天津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菏泽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县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34项:高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昆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德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遗产名录、衡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2853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照文化部规划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建立。各省、市、自治区也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扩大到市县。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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