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作品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国办发[2005]号) 18) 附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知识乐器)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实物、手工艺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的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集中的场所,兼具空间和时间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以语言为文化载体的;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日;
(4)关于自然和宇宙的传统民间知识和习俗;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达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目的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目的是: (一)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突出相关社区、团体和个人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贡献。弘扬中华文化,展示中华民族丰富的人文传统;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 了解文化遗产,促进国际化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必须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应当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者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和文学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 具有突出的具有展示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价值;
(2)植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优秀运用传统工艺技术,体现水平高超;
(5)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生生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6)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由于社会变迁或缺乏保护措施,时间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出可行的十年保护规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有效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归档: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对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利用文字、音频、视频、数字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收集相关实物资料,并选择相关机构妥善保存和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等方式,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后继者,可以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特别是青少年中继续继承和发扬光大;
(四)传播:利用节庆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媒体和网络宣传,加深公众对这一遗产的认识和了解,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障遗产传承人(群体)在传承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中的权益。应保护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曲解。虐待。
第八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本行政区域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步。如果申请人不是所申请项目的传承人(团体),申请人应取得所申请项目的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9条:赞成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项目的名称、申请人、申请的目的和意义;
(二)项目申请形式:描述申请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
(3)保护计划:描述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
( 4)其他有助于解释申请的必要材料在项目上。
第十一条 不同地区继承、不同社区、群体共有的同类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声明各方必须提交同意联合声明的协议。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审查委员会。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广告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部委。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媒体公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入选名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报理事会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必须对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请者须履行保护规划中的承诺,每年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或出现问题的,将给予不同程度的警告和警示。严重警告直至退市。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