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为规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制定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制度,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按照文化部规划建立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也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体系。遗产保护名录并逐步向市县扩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告: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APP上发布通知文化部巡回确定并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白蛇传》、《阿诗玛》、《苏州评弹》、《凤阳花鼓》、《杨柳青木版年画》等,共518件。
2008年6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项目名录(共147项)。项)),包括:孟姜女传说、董永传说、高邮民歌、陕北民歌、梁山竹帘等,共510项。
2011年6月10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91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容项目名录(共191项)项)由经济部确定文化。 164项)并予以公开。其中包括:弥渡山歌、邑城琴书等,共191项。
2014年7月16日,国务院文化部办公厅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名单,其中153个新选和扩大147个。共有153项,包括:《卢沟桥传奇》、《鬼谷子传奇》等。
2021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遗产代表项目。国务院批准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代表项目名录(共185项)和扩大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140项)。
临时保护措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由文化部于2006年10月25日公布,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定量”的方针。并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并对保护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计划的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当年的年度报告。实施情况及明年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由项目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国务院鉴定。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代表性的项目传承人或者较为完整的信息; (二)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归档; (二)为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 (3)有效保护与项目相关的文化遗址; (四)积极开展项目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e 对项目进行专项保护,并接受监督。第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志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项目保护单位悬挂保存。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提供经费。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本着自愿原则,提出建议。修订了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全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公认的项目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人才。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继承能力,无法履行继承义务的,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继承人;如果他不履行继承义务,代表继承人应当取消。其代表继任者的资格。第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馆。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等级标准和进出境标准。其中,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存实物资料,防止损坏、丢失。 A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通过节庆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方式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交分享。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托的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指示,实行统筹保护,并报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理事会备案。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评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目的。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志不得复制、转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必须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和保护其保密级别。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实物。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终止文物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转让标志的; (二)盗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遗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3)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金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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