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贯彻“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这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当年实施。情况及明年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由项目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鉴别。 ……以下省略。百度百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更详细的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