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需要是传统文化的表达;向本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过程中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筛选,具体如下:

第八条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由本行政区域的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如果申请人不是所申请项目的传承人(团体),申请人应取得所申请项目的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项目名称、申请人、申请目的和意义;

(2)项目申请表:描述申请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

(3)保护计划:保护目标、措施和步骤未来十年的规划和管理机制;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不同地区继承、不同社区、群体共有的同类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声明各方必须提交同意联合声明的协议。

阿蒂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审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