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百度百科的西方物质文化遗产图片和文字(直接复制)和西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和文字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25日经文化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抢救性”的方针。一是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并定期检查关于计划的实施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报送当年的年度报告。实施情况及明年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单位推荐名单由项目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国务院部门鉴定。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代表性的项目传承人或者较为完整的信息; (二)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归档; (二)为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 (3)有效保护与项目相关的文化遗址; (四)积极开展项目展示活动; (五)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负责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并接受监督。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标标志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移交项目保护单位悬挂保存。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提供经费。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本着自愿原则,支持制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全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公认的项目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人才。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继承能力,无法履行继承义务的,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继承人;如果他未能履行继承权负有义务的,代表继承人应当被取消。其代表继任者的资格。第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馆。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等级标准和进出境标准。其中,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存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损失。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通过节庆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方式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交分享。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依托的文化遗址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指示,实行统筹保护,并报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理事会备案。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评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向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理事会旨在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志不得复制、转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必须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滥用。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秘密级别确定和保护。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实物。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直至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1) 未经授权的复制或转让标志; (二)盗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不履行保护职责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遗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3) 埃贝兹挪用、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金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