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理事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建立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我国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 2006年,国务院、省政府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国家、省分别设立专项资金,补贴国家文物保护工作。和省级项目,并向传承人提供资金。

1.补贴对象。列入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保护项目名录。

2.补贴标准。国家传承人每年获得1万元,用于支持其招收弟子、开展传承活动。省级传承人每人每年获得6000元,用于支持其招收弟子、开展传承活动。项目保障资金根据工作需要拨付。

3.应用程序。申请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步向社会公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布后将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拥有该级别的官方文件。列入名单后,文化部门负责每年按标准向其发放补贴。

申请项目保护资金,保护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逐级报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列入国家清单的项目,经省级财政、文化部门审核后,向中央提出资助申请。中央和省级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