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一)真实性保护原则

真实性原则于20世纪60年代首次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后来逐渐完善它认为,保护文化遗产时,必须保护原汁原味、原汁原味、真实的历史实物,保护其所传承的一切历史文化信息。这就需要在实际防护工作中下定决心。反对混淆非物质文化遗产真伪、冒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任意篡改原有文化,失去文化原有的内涵和意义。

(二)完整性保护原则

文化的形成不是分散的,而是代表一个整体,所以在保护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它的完整性。非物质文化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和文化内涵,并根据不同的环境呈现不同的状态。这些不同的方面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文化的整体表现。因此,保护​​时必须提倡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确保文化的完整性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最全面的传承。

(三)科学保护原则

落实保护科学发展观,必须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传统的活文化,是不断发展的文化。因此,它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保护过程必须遵循科学原则。这是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能够作为发展中的邪教的特征得到保存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它不会变得一成不变。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历史的长河不断前进,许多文化濒临灭绝。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将多种文化一一保护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尽可能保护濒危遗产,避免文化流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一)全面推进普查工作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类型多,保护工作存在遗漏、忽视现象可能发生。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先进行文化遗产普查。在此之前要做的就是根据文化的性质、特点和地域环境的差异,将文化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次,根据不同类型,安排不同的人员分组。在此之前,必须做好普查工作的流程规划,确保普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制度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避免保护工作的形式主义,一些官员们利用保护工作的名义将文化商业化。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建立了四级名录体系,即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保护体系。 、国家政策措施能够有效传达到下级部门和EF有效实施,从而真正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

(三)识别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发展中的文化形态,其载体是人。因此,要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就需要加强对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这就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合理合法的形式支持遗产继承人组织的传承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件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发展成群体形式。这样可以增加文化的传承和影响力,使文化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四)生态建设l 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其产生和传承都是生态环境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因此在保护过程中,为了尽可能真实地传承下去,必须采取建设生态保护区、实现生态文化的方法。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难的,因为环境比其他物质更难控制,大的自然环境本身就很难控制。然而,通过减少环境空间,在局部环境中难度会降低很多。在小范围的环境中,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其能够持续更长时间的发展,尽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这样一来,就是可以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使其立体化发展。 。

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我国,随着国家进入繁荣的现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提高。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随着政府和人民对其更加重视和了解,保护工作的成效也非常明显。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也回到了受保护的人们身边。在越来越多的人的目光下,我们应该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熟知。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弘扬民族文化精神,构建新时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理念、新方法。同时,加大保护力度,让更多文化得到保护、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