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党政机关前往21个风景旅游区(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景区春秋两季不得踏青)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支出情况》
市、州总工会、省级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省级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县(市、区)各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充分发挥党和工人之间的桥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新责任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局发〔2017〕17号) 】第32号),省总工会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征收》支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实施方式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担当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中央办公厅的要求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组织工会经费能够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充分发挥党与职工之间的桥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局[2017]32号)等规定,根据我国工会的实际情况奥文斯。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工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联合会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中华全国总工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工会。收入,严格使用工会经费,强化工会经费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独立经费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工会经费。会计。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批准。经同级委员会审议,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监察工会批准。
(四)服务员工的原则。基层工会要坚持正确的工会经费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更多地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为职工服务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范围和标准。好东西,省了费用支出,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率。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理好、使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工会应当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我们依法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和国家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员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按照工资收入的5%向所属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ade 联盟。
(二)分配资金和收入。拨付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拨付给工会的经费的60%留成的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从上级工会获得的各类补贴。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单位依法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各项财政补助。
(五)营业收入。业务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直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不独立核算的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收入。
(6)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盈余、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金收入的管理。要加强工会会员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遵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股份比例,足额、及时拨付工会经费;落实草根传统拨付财政资金或者委托税收征收工会经费的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存比例,全面落实基层工会应留存的经费。工会依法成立。行政补助收入必须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支出。与工会无关的资金不得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专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业务支出等。商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中: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化体育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出,支付工会组织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为员工教育活动聘请的教师的报酬。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员工素质提升补贴和员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
优秀学生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15%,每人给予物质奖励不超过300元。教学人员报酬的支付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文化体育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维修以及租赁费用用于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等,用于奖励文体活动获奖者。支出用于文体活动期间必要的伙食补助。
文体活动奖励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化和体育ts活动每年可举办一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每人最高奖金不超过500元;未获奖的,可向参赛者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每人不超过100元。如果参加有运动损伤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以为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市开展文体竞赛活动,因竞赛活动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午餐和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提供误餐补贴,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确需采购文体活动制服的,可为参加人员每人采购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可加购门票一次,人均购买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期间,如需聘请导演、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缴纳标准:导演、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不超过400半天1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春节联欢会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向每人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参与者。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踏青,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缺口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但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电影每季度可观看一到两次,每年每人购买电影票不超过200元。不得组织观看营利性、营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每年一次,并应当天往返。禁止春游、秋游的景区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春游、秋游可安排工作餐、交通费、门票费等。支出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物资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其他经常性支出。性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的知识竞赛、讲座、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节假日慰问费、会员费节日、婚丧嫁娶、退休等。节日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礼物。
每年庆祝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原则上是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员工必需的生活必需品。可以实物发放,也可以与单位收到的实际物品结合发放,也可以在指定地点与物品联单(提单)一起发放。不允许使用现金。
为表达对工会成员的生日慰问,可发放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以及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成员结婚或生育时,可以给予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工会成员生病住院的,应当探望慰问,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给予慰问金)仅限一次)。
工会成员死亡,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死亡的,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的抚恤金。1000元以上的抚恤金。
工会会员离休时,可以以工会团体形式召开座谈会作为欢送会,同时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费用。用于工会组织的劳模、先进职工医疗、休息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要开展r面向基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工人)、一线劳动者,特别是艰苦、肮脏、劳累、危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和职业病患者的休养活动疾病。 、患有慢性病的员工。选择工会医疗疗养院和基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每年组织医疗保健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康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组织活动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的人数。疗养人员的10%。疗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由单位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培训执行收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或者单位主管部门规定。在有财力的前提下,基层工会可给予适当补助,比例不超过当年疗养费用总额的20%。
2.景区禁止哪些活动?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风光、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休息的区域。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观赏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环境质量分为三级。名录、规模、旅游条件等:
< p>(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提交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并报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备案;
< p>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p>国务院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四条
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规划、建设工作。
风景名胜区没有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位于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所属范围内的业务外各经营单位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
p>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范围;
(三)划分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功能区;
(四)确定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措施;
(五)确定旅游接待能力和旅游活动组织管理措施;
(六)统筹安排公共设施、服务和其他设施;
(七)投资和效益估算;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制定方案时,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批准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色和自然环境必须受到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改变。
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客聚集的旅游区呃,不准建旅馆、招待所、疗养机构。.
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珍贵风景区和重要风景名胜区周围不得建设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造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其生长和栖息地森林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状况。
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内的森林,不论所有权归属,都必须按照规划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更新或者抚育砍伐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批准,并限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的重要风景、文物、古树名木应当进行调查评价,制定保护措施并实施。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提供旅游景点。按照规划确定的旅游接待能力有计划地进行。组织游览活动,不超限、不限量接待游客。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旅游和文化娱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安全和风景名胜区的完整性。
风景名胜区居民、游客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做出突出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经济处罚:
(一)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责令其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破坏风景、森林植被、猎杀野生动物、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破坏旅游景区秩序和安全体系,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拖欠费用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或者违反国家林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城乡部l 本条例由发展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发展和环境保护部制定。
3.在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超出禁止范围的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土地面积。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风景区。包括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在其他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
——城市居住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根据目前镇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结合镇发展,科学设定边界范围。境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4.哪些景区禁止春游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收入管理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并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的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制度。l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独立经费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工会经费。会计。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每年一度的狂欢基层工会的经费和支出预算(含调整后的预算)必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员工的原则。基层工会要坚持正确的工会经费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更多地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为职工服务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节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范围和标准。提倡奢侈浪费。要精打细算资金使用,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率。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理好、使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年度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工会应当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我们依法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和国家审计的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员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向其工会缴纳的会费。基层工会按照工资收入的5%,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
(二)分配资金和收入。拨付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拨付给工会的经费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从上级工会获得的各类补贴。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单位依法向工会组织提供的各项财政补助。
(五)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基层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直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未独立核算的各项业务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存货结余、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管理收入。全体会员应缴纳的一切会费,必须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缴纳。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级工会规定的份额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分配的基层工会各级工会或者委托税务机关征收部分工会经费的,要加强与所在单位的合作,与党政部门沟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存比例,全面落实基层工会应留存的经费。依法。行政补助收入必须统筹安排,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支出。与工会无关的资金不得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专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范围包括:职工活动经费、维权经费、业务经费、资本性经费、业务经费和其他经费。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的费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中:
(1)职工教育支出。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和职工技能培训等专题培训所需的教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出。用于支付聘请讲师进行员工教育活动的报酬。用于基层工会。工会组织的员工素质提升补贴和员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奖励。对优秀学生的奖励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薪酬标准教职工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化体育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维修以及租赁费用用于活动场地、交通车辆等,用于文体活动获奖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期间必要的伙食补助。
文体活动奖励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如果提供奖励,可向参赛者发放少量纪念品。
文化事业发生的伙食补贴费用体育活动不得超过当地交通费中的伙食补贴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踏青,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缺口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但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成员春、秋游必须当天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景点进行春、秋游。
(三)宣传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物资消耗、场地租赁、购买服务等支出,用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等。性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知识竞赛、讲座、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或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知识竞赛、讲座、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级工会。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节假日、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等慰问费用。
节日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礼品。每年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礼品原则上是符合中国传统节日的物品员工必需的零碎和生活用品。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方便灵活的分配方式。
工会成员生日可赠送生日蛋糕等实物礼物,还可赠送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成员结婚生子时,可以给予一定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患病住院或者工会会员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工会成员退休、离职时,可获赠一定数量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费用。用于工会组织的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医疗、疗养补贴等其他活动。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权的支出。保障员工权益。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救助费、温暖费等维权费用。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动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协商活动、印制推广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集团主管队伍建设、开展员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障员工健康。开展以生命安全等为目的的职工劳动保护。
(三)法律援助费用。它用于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法制宣传、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费用。
(四)困难职工救助费。用于基层工会为困难职工提供资金、物资帮助的支出。
当工会成员及其家庭因重大疾病、事故、子女上学等发生困难时,基层工会可以提供一定的慰问金。
(五)温馨费。基层工会开展春就业、夏送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费用。用于基层工会补贴职工、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及其他维权支出。
第十条公交车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在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
(1)培训费。基层工会用于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特殊业务费用。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家园建设活动的支出职工、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设立活动,以及基层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店等职工文体活动活动岗位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贸易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职务支出、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和劳动技能支出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岗位培训、技术竞赛、技术培训等竞赛活动及其奖励费用。
(四)其他业务费用。用于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基层工会购买代理记账等服务的费用以及中介机构的审核。
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在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维修、信息网络购建等方面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公共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以及各项支出。所属事业单位未独立核算的资源。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资产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资、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工作开展活动所需的设施、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工作。如果所在单位保障不够,基层工会预算充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工会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国家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并编制年度报告。工会预算合法、真实、完整、合理。依法办理必要手续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和批准程序与预算编制和批准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当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费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建立、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工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金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须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当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一切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主要收入及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会的收支和财务管理状况。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账核算。管理,或经批准委托单位财务部门或设立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或聘请兼职会计师代理记账。
5.下列哪项活动是公关活动景区内禁止吗?第一条: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寨沟风景区第二片区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西至西白河、王朗自然保护区;南临嘎尔纳峰,以九寨沟县、松潘县、平武县为界,边界仅限于扎马切山南北两侧山脊线西边的奥普德峰;北至塔藏永和塘北侧和藏康永定关的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分为特别、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区四级。
(一)特别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视为特别保护区。即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包括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侧宽度约1公里的其余区域,面积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在上述4条沟渠两侧宽度约1公里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相关环境空间(即实验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视为一级保护区。面积:12平方公里。
(3) 小号二级保护区:将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四沟渠两侧宽度约1公里以内的区域(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划为二级保护区区域。面积: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旅游小镇及其相关环境,属三级保护区。面积:77平方公里。
(五)周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相关环境区域。东至风景区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公路分水岭以西从拉来坝到塘鸟沟与须霞沟交汇处。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居住并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遵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国家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据该男子称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行“州县共管、国家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以“前提、保护为核心、管理为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监督风景名胜区居民的生产建设、生活、经营等活动的管理;
< p>(五)依法对风景名胜区从事旅游活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六)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健全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旅游服务条件; (七)国家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编制吉林省总体规划乌寨沟风景名胜区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保护服从开发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景区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景区旅游容量;
(六)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编制。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要求,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审查。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批准的规定。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未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九寨沟风景区内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旅游容量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四川省有关规定。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大学任何人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或变更。
第十四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占地、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须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工程布局、风格、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符合周围的景观和环境。依法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栏、入口处道路硬质覆盖。并撤离施工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应采取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清洁、美观。
第十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建筑工棚、季节性营业网点简易设施等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造成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破坏。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任意改变自然环境。 。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分级保护。
(一)特殊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拆除。全部为人工除科学研究外的活动;
2、特级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1个:
1.严格保护和改善景观环境,使景区更具吸引力;
2.可设置景区游览所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三、景区的修缮、旅游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必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文化景点进行整改,使其符合景观要求;
5、一切非景区保护及建设设施禁止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维护和改善景区景观环境;
2、禁止进行与风景游览无关的施工活动。
(四)三级保护区:
1、旅游设施设置和住宅建设必须详细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格必须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
三、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周边保护区:
1、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规划外的漳扎旅游小镇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旅游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森林保护、防火、病虫害监测、防治措施。必要时,报国家人民政府批准后,部分风景名胜区可以定期关闭、开放;
(三)在林业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斑点。登记并实施保护和复兴措施;
(四)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五)加强地质遗迹和地质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入特别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专人陪同。进入前的历史街区管理局。
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林业部门批准后,在区内指定地点限量采集。按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工程建设等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材的,风景名胜区或者竹材需要间伐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并报告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掘、采石、采矿、征地开垦、修建坟墓、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滩涂踩水、在无火区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
(二)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建筑设施;
(三)在风景或设施上雕刻、涂鸦;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阻碍旅游、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定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其他建筑物;已建成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根据景区规划逐步搬迁。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必须向建设林业单位提交工程选址方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p>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自然环境的活动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
(四)开设农贸市场、游客过夜、露营等。 (五)制作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并经九寨沟检验检疫局批准的动植物、木材及木制品、苗木及各种森林繁殖材料。风景区管理局不准进入九寨沟风景区。
第三十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废气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进入景区。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严禁扰乱公共设施和旅游秩序,必须服从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容量和旅游线路。制定旅游旺季游客分流具体方案,坚持有限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览安全,督促在风景名胜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检查。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谷内旅游、谷外居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门票由九寨沟景区销售沟风景区管理局。门票价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管理。方法。方法来确定操作员。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税款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沟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在非指定经营地点或者区域招揽顾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在风景周围占据摄影位置的;
(三)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迫消费者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区从事各种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旅游企业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经营的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营业时间为旺季7:00至19:00,淡季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可作出调整评论。
第三十九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志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景区内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活动,禁止在重点景区设立摊位。
第四十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对交通和旅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十一条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必须在指定区域或者路线上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消防预案,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力度。努力。
第四十三条 除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申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并遵守规定。规定路线限速行驶,指定地点停车,服从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区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作业车辆和居民私家车进行适当控制。在风景区。
景区内居民拥有的车辆仅限家庭使用,不得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人员、机构的管理和风景区居民的福利保障,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国家财政局、国家计划建设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旅游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区如果涉及到保护的话,ut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风景名胜区可以开展下列哪些活动?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旅游条件的地区,经国务院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区域。县级以上。 ,划定供人们参观、观赏、休闲和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心风景区设立界桩、标志。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