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的规定(旅行社规定)
1996年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令第205号公布,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1 年 12 月 11 日。
2.旅行社条例2017版法律
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只要是正式注册的营业部门,就可以从事招揽、咨询等业务,当然也可以可以申请签证旅行合同;即使退一步说,没有注册销售部门,只要合同上盖有旅行社的合同章,就说明旅行社认可该协议,这当然是可以的。这是对“销售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希望能帮到您”问题的回复。
3. 《旅行社条例》实施时间根据第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14条规定,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 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其质量保证存款账户存入5万元。增加保证金30万元。
4.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确实有质量保证。未来会怎样?我国现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将旅行社定义为“旅行社,是指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提供服务。”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旅游管理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业属于许可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报经有权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我国旅行社分为两类:国际旅行社以及国内旅行社。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外国旅行社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旅游机构。
该办事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招揽、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订房、订房等经营活动。订餐、订交通票
p>5.修订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现在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条例》《边境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管理规定》、《旅游饭店星级分级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运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旅客行李运输条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条例》等。有关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旅行社规定: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多少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并被取缔后仍开展活动的;
(二)社会团体已按照规定注销的团体依法仍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
(三)未经许可,未经许可,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禁止前款第(三)项行为。
已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许可。
7.旅行社规定:旅行社需要多少年才能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分为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两种。
1.销售部门无需向旅游局缴纳质量保证金。但销售部门没有自己独立的财务,无法独立运作团队。 (虽然国内很多销售部门都是私下秘密运作的。)总部旅行社还要向你收取押金,这笔押金会支付给总部旅行社,以限制你损害其品牌。多少取决于您与关联方之间的谈判。
2.分公司需缴纳质量保证金,向旅游局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如果您非法操作这笔金额或发生事故,旅游局可以用它对您进行罚款或赔偿。分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财务和运作自己的团队。它具有与旅行社相同的功能。
8.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活动,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计划。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分为登记、变更登记和转让。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罗列。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必须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购置发票等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3)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凭证。
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的车型不属于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视频。
第六条 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2)更换发动机;
(3)更换车身或车架;
(4))生产厂家因质量问题整车更换;
(5)商用机动车变更为非商用机动车或者非商用机动车机动车变更为营业性机动车;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属于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证件、凭证the 前一段。 ),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检验;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
(一)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迁移住所,或者姓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登记人登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必须及时办理转让登记。
申请机动车过户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将机动车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并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 p>(1)当事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过户证明及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该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
第九条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报废期满前两个月配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出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
第10条:如果c机动车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汽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对后,在15天内补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天数。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办理机动车辆纳税、签订保险合同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或后车厢喷涂放大商标,字样应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在机动车上喷涂、粘贴标识、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使用载重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计量认证管理工作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实施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乘用车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运营;5年以上的,每6个月检查一次;
每6个月检查一次;
(三)小微非经营性客运车辆每两年检查一次; 6岁以上,每年检查一次;如果他们超过 15 岁,他们会接受检查y 6个月检查一次;
(四)摩托车在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 4岁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械动车组每年检查一次。
运营中的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进行重复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登记机动车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条件不符,或者机动车第三方不按规定提供。强制责任保险凭证不予接受查验。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喷涂标志、图案的规定警报器、标志灯的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接受公安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学习驾驶机动车,应当首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上路学习驾驶时,应当听从公安机关的指挥,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学习电机车辆驾驶技术道路上,应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审查。考试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发给书面机动车驾驶证。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六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习期为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12个月。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实习期间应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公交车、商用客车,不得驾驶执勤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以及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积分制度(以下简称积分制度)。为点)。周期为12个月。在一个记分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记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评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且已缴纳罚款的,其记分予以清零;虽然扣分还没有达到12分,但仍有罚款未缴。如果支付,积分将转入下一个计分周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得分超过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如果考试合格,积分将被清零,机动车驾驶证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您将继续学习和参加考试。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进行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十二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参加考试的,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文章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期未达到12分的,换领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期积分未达到12分的,发给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审查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对后,补发机动车驾驶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天。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遗失、毁损、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分数达到12分。
第三章 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灯、闪灯警告信号、公路和铁路级交叉口信号。
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引导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交通指挥信号。仪器。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过街相对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立交桥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交通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音提醒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开通、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线路、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进行道路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及机械作业场所应设有警示灯并喷漆明显标志和图案,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对不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拥堵时,及时进行疏导、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急弯、陡坡、悬崖、积水等危险路段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识别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改进。
道路照明设施应符合道路施工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 p> (1)绿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但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车辆通行已越过停车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交叉路口 w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车辆只要不妨碍已通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起时,行人可以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起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人可以继续通行或在道路中线等候。
第40车道信号灯指示:
(1)当绿色箭头灯亮时,允许该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 p>(2) 红色 叉灯或箭头灯亮时,禁止该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方向指示灯箭头方向向左、向上或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或右转。
第四十二条:闪烁警示灯为连续闪烁的黄灯,提醒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三条公路、铁路平面交叉口两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红灯亮时,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当红灯熄灭时,表示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 。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快车道是慢车道。车道。机动车在快速车道行驶的,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行驶速度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的,必须在慢车道行驶。莫摩托车应在最右边的车道行驶。如果有指示行驶速度的交通标志,请按指示的行驶速度行驶。当慢车道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使用快车道行驶。
道路同一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变道,不得影响相关车道行驶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所示的速度。在无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无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为30公里,限速高速公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 40公里;
(2)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时速为50公里,最高时速为50公里。高速公路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牵引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公里公里每小时。 :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转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时,
(3)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 4)在冰、雪、泥泞路面行驶时;
(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切换远光灯、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当车辆前车与后车相遇并发出超车信号后,有条件的应减速并向右让路。后车在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应从左侧超越前车。与被超车建立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对向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行驶,按原路行驶正确,并与其他车辆保持一致。 、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有障碍物路段,无障碍物一方先行;但当有障碍一方已进入有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尚未进入时,有障碍一方先行;
(3)坡窄,上山的一方先行;但当下山一方已到达中途,而上山一方尚未上山时,则下山一方先行。一方先行;
(4)山路狭窄,不靠山的一方先行;
(5)夜间聚会,车辆应先行。使用距离对向车辆 150 米。在狭窄道路或桥梁上遇到非机动车时,应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不得在有禁止调头、左转标志、标线的场所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危险路段行驶。回转。
机动车可以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标志的地方掉头,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正常出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检查车辆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要在铁路道口、十字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处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引导车道的路口,按规定输入引导行驶方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岛时,给已经在路口的机动车让路;
(3)左转时,继续靠前路口中心左转。转弯时打开转向灯,夜间行驶时打开近光灯;
(4)遇到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到停车信号时,在线外按顺序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请停车p在路口外;
(6)右转遇到同车道前车等待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待;
(7 )在没有方向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必须给直行车辆和行人让路。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控制和交警指挥的路口时,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有交通标志或标线时,让先行者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或线路标记。是的,进入路口前先停车看看,让右侧迎面而来的车辆先行;
(三)转弯机动车给直行车辆让路;
p>
(四)相对方向 右转机动车必须给左转车辆让路。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在前方路口遇到交通拥堵时,应当在路口外轮流停车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机动车停放排队等候或在前方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一一排队。不得超车、超越前方车辆,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路口、车道减少路段遇到排队等候或者慢速行驶的机动车的,每车道一车应当交替驶入路口、车道减少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不得装载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核定载重量的物品,其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载重量。不得超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货车、半挂车载运货物必须离地高度。不超过4米,运载集装箱的车辆高度不超过4.2米;
(二)其他运载货物的机动车辆离地高度不超过2.5米;
< (三)摩托车所运载货物的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客车除车身外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装载货物。客车行李架上装载货物时,距车顶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且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但儿童免征的除外。按规定购票。旅客满员时,按照规定,免费携带的儿童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旅客人数的10%;
(二)旅客不得乘坐以下车厢:卡车。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搭载1至5名临时人员;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杆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乘坐摩托车后座,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规则:
(1)卡车、半挂车和牵引车只能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客车仅允许牵引住宅挂车或总质量小于等于的挂车。超过700公斤。挂车不得载人;
(三)卡车牵引的挂车的载重量不得超过卡车本身的载重量。
大中型客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等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左转、左变道、准备超车、离开停车位或者掉头 右转、右变道、超车后返回原车道或停车时在路边行驶时,应提前打开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雾、雨、雪、风沙、冰雹等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转向灯。车头灯并显示其轮廓。灯光和后位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行驶距离较近时,不得使用远光灯。雾天行驶的机动车应打开雾灯和危险灯警告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夜间通过急弯、斜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光灯和近光灯进行信号。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部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低下并鸣响喇叭。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造成通行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设置在车辆后方50米至100米处。夜间也应同时打开侧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机动车不得载运除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挂车;
p>
(2)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采用软连接时牵引装置,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距离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4)对于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乙e用于牵引;
(5)牵引车和被拖车危险报警闪光灯应打开。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2)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看电视等妨碍安全的行为驾驶;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路上扔东西;
(六)驾驶摩托车驾驶人远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体的;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或者休息时间不足20分钟的;
(8)在禁止鸣喇叭的地区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区域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桥梁、陡坡、隧道及路段禁止停车。
(三)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人员外,任何人一律不得使用道路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前及距上述场所30米以内。停車處;
(四)车辆停止前,不得开门、进出车辆,且车门的开关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装卸人员或装卸物品后不得离开车辆、立即离开;
(六)城市公交车除停靠站装卸乘客外,不得在其他路段停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积水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行。
第六十五条运载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
机动车过渡口必须遵守轮渡管理人员指挥,按顺序在指定地点等候轮渡。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阻塞时,可以间歇鸣响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 3)排队行驶 当前面的车辆已经鸣响警报时,后面的车辆将不再鸣响警报。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条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机动车转弯应当优先通行车辆,直行行人;
(二)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左转时,左转路口中心点右侧;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在路口停车线外停车。如果没有停车线,就停在路口外;
(5)右转时遇到同方向前方等待信号的车辆,如果能在该车道转弯,就可以超车;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管制、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时,必须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条的规定八、除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当让优先通行者先行;
(2)无交通标志、标线管制,缓慢行驶或停车向路口外望望,让右侧迎面车辆先行;
(3)非- 反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应当给左转车辆让路。 。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通行。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请在确认安全后直行。
非机动车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在该车道行驶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在封闭路段行驶,通过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车道。机动车遇到这种情况应减速并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的高度不得超过机动车的高度。地面。 1.5米以上,左右两侧宽度超出车把不得超过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的高度不得超过距地面的高度。 2米,左右两侧宽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过不超过车体1米;
(三)畜力车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5米,左右两侧宽度不超过车辆体高0.2米。 ,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轴,后端不得超过本体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年满 10 岁至 12 岁;
(2) 必须年满 16 岁才能驾驶残疾人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轮椅;
(3)医生期间不允许您开车unk;
(4)转弯前应减速并用手示意,不得急转弯。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5) 不得拖曳、攀爬或被其他车辆拖曳。 、不准将手离开车把或手持物品;
(六)不准并排行走、互相追逐、迂回赛跑;
(七)不得骑乘独轮车或在道路上行驶2人以上的自行车;
(八)无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电动轮椅;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配备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驾驶畜力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规定:
p>(一)不得醉酒驾驶;
(二)不得平行行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
(三)驶过繁忙路段、路口、铁路道口时,在人行横道、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或桥梁、陡坡、隧道或危险路段不准超车。驾驶两轮畜力车时,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驶,幼畜必须拴住;
>
(五)停放车辆应拉紧车辆刹车,捆扎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车辆通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鞋以及其他滑冰工具;
(2)在巷道内坐、躺、停留、玩耍;
(3)追车、投掷物品、撞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穿越机动车道,应当通过人行横道设施;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过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不得在车辆驶近时突然加速穿越或者倒车、掉头。
第七十六条 行人在道路上可以排队通行,每排不得超过2人,但已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车;
(2)乘坐机动车时,不得从机动车道左侧上下车;
(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其他 v 的通过
(四)机动车行驶时不得干扰行驶,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不得跳出车外;
(5)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向前行驶。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速度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如果同一方向有2条车道,则左侧车道最低速度为100公里/小时;如果同一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则最左边车道的最低时速为110公里/小时d 中间车道最低速度为每小时110公里。车道上的最低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车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并驶入车道,不得妨碍已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离开高速公路时,应当打开右转向灯,进入减速车道,减速后行驶。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一百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方车辆保持一百米以上的距离。同一距离内前方车辆的距离车道可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风沙、冰雹等低能见度天气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保持100米以上车距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前后位灯和危险警示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距离。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打开雾灯、近光灯、侧灯、前后位置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车速应从最近的出口开启并离开尽快上高速公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机动车不得搭载除驾驶人以外的人员。不得牵引拖车;
(2)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不得大于被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使用软拖车时连接牵引装置,牵引车和被牵引车不得被牵引。车距应大于4米且小于10米;
(4)刹车失灵的被牵引车辆应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 5) 两者都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应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
汽车起重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装置、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应当由专用拖车拖走。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车门、车厢未关闭时驾驶;
( 2)在车辆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员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机、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p>
(4)下陡坡时关闭发动机或空档滑行;
(5)在路上扔东西;
(6)驾驶摩托车驾驶人远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七)驾驶机动车连续4小时以上不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地区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道上停车禁止在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建筑工地行驶;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道、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
(三)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停车,除此之外(四)车辆停车前,不得开门、上下人,车门的开关不得妨碍他人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靠近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装卸物品后必须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接送乘客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通过积水道路、积水桥梁时,应当停车检查积水情况,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行。
第六十五条运载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时间在铁路道口通过。
电机过渡车辆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有序候船。机动车辆上下渡轮时应缓慢行驶、缓慢行驶。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阻塞时,可以间歇鸣响警报,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区、路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市区夜间不得使用警报器;
( 3)排队行驶 当前面的车辆已经鸣响警报时,后面的车辆将不再鸣响警报。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应当按照限速标志行驶ns。
第三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非机动车转弯应优先让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2)前方路口堵车时,不得驶入路口;
>(三))左转时,应在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向;
(4)遇到停车信号时,应停车在停车线外路口。如果没有停车线,就停在路口外;
(5)右转时遇到同方向前方等待信号的车辆,如果能在该车道转弯,就可以超车;如果你不能转弯,你可以通过。依次等待。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无红绿灯控制、无交通通行的路口时警察指挥时,必须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除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的,让先行者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应在路口外慢速行驶或停车环顾四周,
(三)对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右转应当给左转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通行。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通过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g设施确认安全后直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务纪律监察员制度,自觉接受对社会和群众的责任。监督。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号牌、考试驾驶驾驶人、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越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接受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反馈。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失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错误或者不当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方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证、驾驶证的,没收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并处机动车应当予以吊销。注册或mot或车辆驾驶执照;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没有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立即代为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并处:依法给予处罚的,可以拘留驾驶人。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地点的:
(一)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的; (二)所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人没有关联关系、驾驶证上记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不顾一切继续驾驶过度疲劳;
(4)学车司机单独驾驶,没有教练陪同。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醉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应当接受检测、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量或者货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员应当将超载车辆从车上移走。超载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超载货物的运输或者卸载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驾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规定被扣押的机动车,被扣押机动车的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提供合法证明的30天内出具证书,fa未办理相应手续,或者未前来受理处理,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受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提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收益上缴国库;非法组装机动车将被拆除;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动车,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当场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点。惩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的,由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由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或者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外的机动车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当场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陈述、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促使当事人依据其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行驶速度每辆不超过二十公里的手扶拖拉机等轮式拖拉机。小时,最大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且只能牵引挂车时才能用于道路运输的轮式牵引车。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主管部门文化(农业机械)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信息和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驾驶证、记分等处罚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农业(农机)部门。驾驶证被吊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报送有关农业(农机)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必须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行驶证。临时车牌、驾驶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有效期。他根据驾驶需要允许驾驶区域。
外籍机动车辆入境申领临时号牌、驾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和审查办法,由公安部门规定国务院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