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旅游最新要求(2020年最新云南旅游政策)
征集时间
男军人:报名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0日。报名征兵的大学生寒假离校前须在所在院校完成各科目体检,合格者发给录用通知书。居住地申请招聘的青少年须于2月10日前在乡镇完成初检,县级将于2月20日开始组织第一批集中体检。体检合格的,政治评估将于2月25日组织。县级招募将于3月7日左右进行预约。岗前教育培训将于3月10日至20日进行。招聘工作将于3月16日左右正式公布并公布。招募21日开始新兵招募,3月底结束招募。
女兵:报名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15日18:00,2月16日起查询网上初选结果。 3月10日前完成新兵初审、体检考核、政治考核、预约工作。 3月15日左右完成公告并开始职前教育培训,3月21日开始运送新员工。 ,征兵工作于3月底结束。
二
招聘对象
根据国家教学体系特点和招聘工作实际,上半年招收男性以大学生为重点,突出高校毕业生(含应届生),扩大高职院校高级技师和预科技师毕业生。一个小n招收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初中毕业生。适当招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年人。优先考虑理工科大学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
上半年招收的女青年以普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为主; 2020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21年上半年女兵征集活动。
烈士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牺牲军人、病亡军人、现役军人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青少年在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表现突出对灾区。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一线抗疫医务人员及其子女,优先批准入伍。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多招收懂双语、文化程度高、综合素质好的少数民族青年参军。
三
招募年龄
青年男子: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一般年龄大学毕业生和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年龄限制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青年年龄限制不超过20周岁。
青年女性:2021年12月31日前年龄18至22周岁。上半年招收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年龄限制放宽至23周岁今年的。
四
招聘条件
政治条件、身体条件按照《军队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检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招募办法
适龄青少年应到户籍地报名。常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且申请人已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到经常居住地领取。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可在入学前在学校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按学制同年6月、7月毕业,上半年3月申请的大学生,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完成相关学习,通过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并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时可以选择“应届毕业生”,将被视为大学应届毕业生。
申请应征入伍的公民,经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征兵条件的,由征兵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上半年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新兵的兵役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义务兵的现役期限为2年。
六
廉洁招聘政策法规
(一)招聘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授权不得对不合格青少年入伍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或者任意附加条件并提高标准,防止合格的年轻人入伍。
2、不得索取、收受贿赂,不得收受金钱、物品,不得接受未成年申请人及家长安排的宴请、招待、旅游等活动,不得向未成年申请人及家长收取费用。父母违反规定。
3.不允许单独拜访或会见年轻申请人及其父母。不得招呼、说情,不得故意刁难、拖延、设置人为障碍。
4.不得违规干预基层招考工作,填写虚假信息或者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体检和政评结论。
5、不得将政治考核表交给年轻申请人及其家长,不得索要其他证明材料。比那些需要的。
六、不得擅自决定兵力,不得擅自改变公告内容、缩短公告时间;不准按远近分兵;不得对落选人员的询问和投诉作出简单粗暴的答复。
(二)青少年应聘者及家长应自觉规范招聘行为,做到以下几点:
1、不向招聘人员赠送金钱、礼物,不依赖招聘人员。寻找服务方式的联系。入伍打个招呼,请你吃饭。
2、不得虚报征兵信息,不得隐瞒病史、身体疾病或者可能影响入伍的违纪违法行为。
3.不得在网络论坛发布涉军敏感信息、传播涉军八卦、虚假信息。
4.如果任何人以征兵为名索取、收受贿赂的,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兵役机关举报。发现他人虚假举报、隐瞒信息,获取征兵信息或者违反廉洁征兵规定的,必须及时向兵役机关举报,兵役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
5.青少年及其家长有主动行贿、谎报、隐瞒征兵信息、泄露军事相关敏感信息、发表虚假言论等行为的,将取消青少年入伍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
(三)诚信招聘督导员要积极履行群众监督职责,及时发现、指出并参与纠正问题。ssroots招聘围绕群众的“微腐败”问题。
(四)新兵、新兵中出现问题的,现役、文职人员由兵役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处,当地人员则移交移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新兵及其家长出现问题的,将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行贿和受贿行为都会受到调查。
七
招聘咨询(监督)渠道
省级咨询热线:0871-64771507
省级监督热线:0871-64771319< /p>
各州(市)招考办公室咨询电话:
昆明市:0871-64760021;
文山州:0876-7950061;
红河州:0873-3852060;
普洱市:0879-2853036;
西双版纳州:0691-2194023;
临沧市:0883-2855049;
德宏州:0692-3068033;
保山市:0875-2257022;
怒江州:0886-3655655;迪庆州:0887-8656732;
丽江市:0888-5659531;
大理州:0872-2157521;
楚雄州:0878-3258023;
玉溪市:0877-4758547;
曲靖市:0874-3259025;
昭通城市:0870-2351320。
各县(市、区)招聘办公室等咨询电话,可登录“全国招聘网”或关注“云南招聘”微信公众号。
报名网址: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或关注进入“云南征兵”微信公众号,选择“我要报名”菜单栏,然后点击“男兵报名”/“女兵报名”选项进行新兵报名t。
2.云南旅游政策有利条件:资源基础丰富。它是在复杂的地理环境、丰富的生物资源和多元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云南旅游资源具有多样性、单一性和多种景观的优良组合的特点。
发展建议:1、让更多旅游景点免费开放。
2.开发更多的旅游景点,保留自然风光的原貌,建设一些便民设施。
3.弘扬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
4.拓展旅游促销渠道,聚焦游客满意度。
5.可以协助拍摄影视剧,让更多人看到云南的美丽。
3.云南出行规定目前,从青岛前往云南的人员需要进行隔离,因为青岛现在的情况不太乐观,有几十人社会上每天都有这样的案例,所以国家20、5+3的政策还是有必要执行的。
4.云南22条旅游新规现役军人免费,1.2米以下儿童免费
5.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诚信、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防护条例》,制定本条例。国务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乡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产权)和公路建设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区(以下简称公路保护区)的管理。统称为高速公路区域)。 )依法开展保护管理行政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道路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负责公路管理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管理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组织群众,倡导公路保护,协助做好公路管理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人民政府建立公路保护协调机制。高速公路沿线的居民委员会共同保护道路。
第六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依法做好公路防护工作,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保护意识。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执法监督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促进和执法贯彻落实公路管理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财产,对公路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三)实施公路行政检查ns;
(四)参与公路工程的移交和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技术等级、通行里程、通行里程相适应的执法人员。所辖公路的其他管理工作。和执法设备。
公路、道路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请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道路管理执法人员开展道路管理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路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履行道路管理职责时的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工作时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公路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开启警示灯。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平台,公开执法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布监督和报告办法。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管理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公路保护与通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两侧有沟渠(截流沟、护坡坡道,下同)的,其用地面积为距公路外缘不少于1米的面积。沟渠;公路两侧无沟渠的,其用地范围为自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高速公路路缘线或斜坡的脚线。
公路实际征用土地超出公路沟渠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按照实际征用土地范围确定。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晒田、种植农作物、饲养牲畜;
>
(二)设置摊位、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三)挖沟引水、堵塞、破坏道路排水设施;
(三) p>
(4)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爆破作业;
(5)毁坏、损毁、涂改、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桩桩、护栏擅自修建公路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六)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七)运输车辆拖地、漏水、抛物损坏的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
(八)其他影响道路畅通或者损坏道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连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整性的行为。 ,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的绿化、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阻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公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畅通性。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树木由公路责任单位管理维护养护和公路运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影响公路安全和交通畅通的绿化、树木,业主或者管理人必须及时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树木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业主或者管理人处理。
第十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
道路相关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服从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安全流畅。
艺术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养护单位、公路运营企业建立公路检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中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公路养护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测速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公路运营企业将进行调查评价,发现问题的,责任单位将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和公路管理企业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修建对架空设施、敷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将依法查处。 。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路段(含桥下空间),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运营企业等,将采取隔离、限高、绿化等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处理。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安全和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公路。更新,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到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赔偿。依法。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由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路管理执法站、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配套设施,并在施工过程中收集信息。公路设计流程。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公路管理法规宣传工作,保障公路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需要,提出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可采用固定现场检测、移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流动检查发现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引导至就近的固定超限检查站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检测货运车辆的检测设备。车辆经检测超限,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运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公路严重破坏、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路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维护现场秩序,共同做好安全保卫服务。
第四章公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自公路用地外缘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 p>(1)国道不小于20米;(2)省道不小于15米
(3)县道不低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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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道不低于5米;
(4)乡道不低于5米;
(五)村道不少于3米。
属于公路的,公路用地外缘至公路建设控制区外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公路弯道、互通立交、平交路口内侧施工控制区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营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范围。划定公路建设控制区,加强公路建设控制区建设。道路环境整治,优化改善公路交通环境。
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涉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公路保护区的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设控制区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布。公路初步设计批准日期。 。
在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相关安装规范,不得影响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协调公路片区环境。 。
第三十三条规划和建设公路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流量和相关标准,统筹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公路服务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就餐、停车、加油、加气等服务的设施。 、加水、充电、维修等场所和设施。
如果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安装规范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公路服务设施的业主、管理人、经营者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管理、文明作业,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秩序。并免费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场所和设施。
司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文明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
高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
(2) )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道路施工许可证的;
(三)未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违规行为进行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路施工许可证的;纠正t评估确认问题;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设控制区的;
(五)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违法审批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造成损坏或污染损坏道路财产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害公路安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下列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损坏;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政府责令改正。公路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1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罚款。n 但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服务设施业主、管理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没有规定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乡村道路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规定的,按照其处罚。
第六章补充a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4日同时废止。
6.云南旅游最新规定1.来自国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
7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及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及口咽拭子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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