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旅游产业(十堰市旅游产业)
随着二汽工业公司的逐步壮大和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刻不容缓。十年后,这种政企分离的状态已经崩溃。 1982年4月19日,中共湖北省委发出通知,组建中共十堰市委员会、中共第二汽车制造厂委员会。 1994年10月,原十堰市与郧阳区合并,组建新的十堰市。实行市带县的管理体制。
1992年,第二汽车厂正式更名为“东风汽车公司”。五年后,东风重组上市。经过多年发展,东风军用车辆已成功转型为重型、轻型、轻型等多种产品。中等、轻型和轿车。
对于十堰来说,越来越难以满足已经长大的“东风”,“与世隔绝”的大山成为东风崛起的障碍。 2003年9月,东风公司“迁都”至武汉。 2006年6月,东风有限公司搬迁至江城。以两大总部搬迁为标志,东风已走出大山。东风总部迁至武汉后,十堰陷入低迷,“废都”传闻不胫而走。
十堰开始谋划转型,以旅游为切入点,大力建设旅游新城。 2008年7月12日,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战略。十堰作为全省旅游发展的区域集散地,拥有以武当山为龙头的综合性旅游产业。它是一个“一水两山”的重要节点、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北大门”。期待已久的发展机遇。
2.十堰市旅游网武当山、神农架竹山、郧西、云阳
3.十堰市旅游发展模式丹江口市申请设立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名称为“特区”,实为武当山旅游经济技术开发区。它没有什么“特别”的。无论是丹江口市管理的武当山特区,还是十堰市管理的武当山特区,旅游业发展都达到了一定水平。就此而言,武当山特区的取消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尽快成立湖北省武当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理顺十堰市、丹县关系江口市和武当山,彻底理顺武当山旅游管理体制!
4.十堰市旅游治安管理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它对承租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通过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等方式向他人提供房屋使用,不参与经营但获取利润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住房租赁管理坚持住房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管理。
第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要做好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收集指定的数据由社区(村)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房屋租赁信息,受理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为租赁方提供人口管理服务等。人员、办公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八条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房屋租赁和治安管理。房屋租赁信息统一规划、动态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二章
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认定为危险,未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确保房屋安全的;
(2)属于违法建设;
( 3)不符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住宅房屋出租的,以原设计房间为最低出租单位。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一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共住房的租金,应当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
其他房屋、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及前款规定的转租房屋,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履行租赁协议房屋出租人现有住房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如实填写中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信息不齐全的,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正。
社区(村)住房综合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住房租赁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屋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备案材料。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到辖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明:
(一)出租人承租人具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房屋合法来源;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其他事项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ials或证书。
租赁共有房屋时,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赁该房屋的证明。业主将租赁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发给房屋租赁证向租赁方提供的登记证明 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证应当载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出租人姓名。租的房子。位置, 利亚用途、租金金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遗失的,必须到原登记备案部门补发。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终止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延期或者注销手续30日内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当与转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社区(村)住房综合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
(一)发现房屋,房屋租赁、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2)发现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3)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督促出租人、承租人改正;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五)开展法制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村)综合租赁住房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或者投资时进门并收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住房综合租赁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时应当予以协助。
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上门采集住房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租赁非住宅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可以制定合同文本范本供当事人参考。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2)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设施;
(3)租赁目的;
(4)租赁期限;
< p>(5)租金及支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
(7)消防安全责任;
(8)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转租协议;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达成续约协议的,应当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利息的住宅房屋经本人同意,不得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发现出租房屋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四)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申报租金,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配合相关部门社区(村)综合租赁住房服务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
(五)建立承租人登记簿,登记承租人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承租人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租户数量等信息。承租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社区(村)住房综合租赁服务管理机构;
(六)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补办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申领居住证;
(七)房屋出租为集体或多户出租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证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八)无法继续执行的对《治安责任保障》规定的治安监管职责,应当委托他人管理,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
< (九)发现承租人、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怀孕、生育,或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的,向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举报及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负责对房屋及其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房屋的安全。因房屋维修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保护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中,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按照本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境外人员应在入住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到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二)向出租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如实说明承租人的情况,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3) 否未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允许过夜;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
(五)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禁止使用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
(七)禁止使用出租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标准租金住宅承租人及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在外地无住房、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居住3年以上,有出租房屋合租权。
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p >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
(3)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
(4)法律法规、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罚;对出租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房屋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认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房屋管理部门将按照房屋安全有关规定处理。出租违法建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武汉市违法建筑治理查处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出租房屋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期限内注册;逾期不补办的,对自然人处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未办理纳税申报、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
(1 )出租人出租住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或者承租人、承租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过夜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出租人未建立租户登记簿,或者租户未建立租户登记簿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社区(村)综合租赁住房服务管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协助公安部门、社区(村)租赁住房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征收的出租房屋信息泄露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住房租赁管理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乙e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石洞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根据根据本办法规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共住房、单位管理的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不得另行规定。规则。 ,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向境外单位、个人租赁、转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用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和这座城市。国家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同时被废止。
5.十堰旅游管理湖北省十堰市旅游卡已过期,可以续签。所以换卡的地方很多,所有永乐支付卡都可以换卡。还有一些专门办理卡续签的地方,您可以在那里更新您的卡。这完全没有问题。办实验室卡、留卡更方便。周末可以去周边逛逛。都是非常优惠的,非常划算。
6.十堰市旅游局到十堰市旅游局一楼“一卡”管理处办理或查询:
该卡采用现代高科技感应式充电IC卡片。出行仅限第一张票景区不含保险、景区内外交通等付费项目。十堰地区持身份证件的本地居民和十堰地区高校学生可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到各发卡点办理相关购买手续。该卡的有效期为12个月,即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此卡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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