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养生游越来越受游客欢迎。图为广东省恩平市御温泉度假村旅游区。

养生文化是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道文化中具有长久生命力、传承性和影响力的一个板块。如何将养生文化与旅游完美结合?目前养生文化旅游存在哪些问题?国内外健康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是什么?加快发展养生文化旅游有哪些对策?

养生旅游单一产品缺乏系统集成

我国目前的养生旅游大多沿袭古老的养生方法旅游并融入了现代人的基本健康需求。目前比较流行的养生旅游项目有森林浴、雾浴、日光浴、温泉浴等。随着人们对精神世界的不断追求,以精神修行、冥想活动为特色的多种旅游形式不断涌现。但总体来看,我国现代养生旅游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养生旅游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

健康旅游目的地主要依托当地自然资源,产品相对单一。国际上成熟的疗养度假目的地往往融合当地特色民族文化、先进设备、理疗及SPA、活动课程等综合元素,形成“独特、个性化、别处无法体验”的综合性疗养度假产品;目前,我国养生旅游目的地的养生活动主要依靠森林、阳光、海滨、温泉等自然资源。这些养生方法rism活动观赏性有余,但体验性和养生趣味性不足。组合比较简单,不能凸显真正的含义。健康旅游的特点和功能。

由于健康旅游知识有限、产品开发经验不足,目前我国健康旅游目的地的健康活动相对独立,相互之间的联系和结合相对较少,缺乏系统性。

此外,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养生旅游产品尚未形成规模。如今,国际健康旅游产业已具规模,许多国家已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各具特色的产品。例如日本的温泉养生、印度的瑜伽养生、泰国的形体美容养生等,也形成了不同的养生旅游发展模式。虽然我国健康旅游目的地数量日益增多,但健康元素在各目的地的渗透程度还比较浅,各类健康活动仍主要依赖自然资源,无法深入挖掘消费者的健康诉求。

健康旅游需求逐步扩大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加强旅游交通、景区、自助游等建设驾营等设施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迎接新兴大众旅游时代。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认为,我国旅游业目前正处于大众旅游时代,这将为旅游新兴业态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作为健康旅游。

随着我国旅游投资的快速增长,随着旅游业的增长,健康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成为关注焦点。 2015年,旅游业直接投资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72亿元,同比增长42%,增幅提高10个百分点,比国家定额高出30个百分点。资产投资和第三产业投资增速。旅游业正在成为招商引资的热点和新要素,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健康旅游也正在成为投资的热点领域。

旅游消费转型升级,导致健康旅游等新兴旅游产品供不应求。旅游需求已成为我国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的基本内容,正在成为人们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基本权利。 2015年,中国居民人均出游2.98次,旅游市场人口规模为41亿;未来20年,全国旅游市场规模将突破80亿人次,旅游将成为大多数人的全民消费。研究表明,中国消费者是全球最重视健康消费的群体。据有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我国健康旅游消费总规模有望突破4000亿元。

随着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新业态发展模式不断涌现。随着健康旅游变得更加现代化。目前,已有40多家国际酒店管理集团的70多个品牌落户中国,在华经营管理的酒店数量已达1000多家。洲际、万豪、希尔顿、凯悦等全球排名前10位的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已落户中国。各集团均已进入中国市场;前58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外国投资旅行社;迪士尼、环球影城等世界著名景区和重大项目相继落户中国。

在此背景下,创新、领先的大中型旅游企业的进入,将中医、冥想、道家养生等中国古老的养生智慧与健康旅游产品相结合,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推动国内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是旅人共同的心愿。近年来,国内辟谷、冥想、中医旅游等健康旅游项目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和运营商的成熟,这些中国传统养生项目的标准、档次和国际接待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形成一张名片般的独特主题康养旅游产品。

健康事业发展旅游亟待规划

健康旅游是比中医旅游更大、更全面、更国际化的旅游业态。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

2015年以来,旅游项目逐渐成为政府投资支持的热点领域。一方面,安排旅游发展基金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健康旅游建设项目的项目贴息。另一方面,将健康旅游发展项目纳入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立的旅游项目库,给予支持和指导。希望通过中央对健康旅游重点项目的支持,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向社会和旅游业倾斜,使全社会、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面更加关注和支持健康旅游的发展。

标准化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经过实践证明的有效方法。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按照标准有序开展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审工作。

此外,养生旅游是国际旅游市场上深受各国游客欢迎的重要旅游产品。因此,应推动更多健康旅游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建立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投诉、曝光、处理机制,严肃处理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建立旅游景区高峰期人车流预警机制,避免发现旅游景区严重拥堵。

规范旅游景区停车秩序,严肃查处乱停车乱收费问题。加强旅游景区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如何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

1.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嚼口香糖,不乱扔垃圾,不在非吸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排队维持秩序,不平行堵塞道路,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3.保护文物古迹。不得在文物上绘画、雕刻,不得攀爬、触摸文物,取用时遵守规定照片和视频。

4.注意以礼待人。着装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裸露上身,不使用粗言秽语。

5.不要在无烟餐厅或区域吸烟,在允许吸烟的餐厅吸烟时要注意其他客人的感受。

4.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市场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运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标准拟订我国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旅游者,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延伸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家旅游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办)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财务司、质量标准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5.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合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带动旅游业。为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行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施行2013 年 10 月 1 日。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和其他十五条法律。 》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法》也是我国旅游发展史上第一部法律。由于旅游产业链长、关联行业广、涉及部门多,很难针对不同类型的旅游活动单独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旅游法共10章112条s。除总则和附则外,还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推广、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涵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 。制定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旅游法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境内组织境外旅游活动并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境外旅游、度假、休闲和其他形式的旅游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活动 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6.市场监管局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的必要性

它是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业问题。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制定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游客。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规划、开发和建设重点旅游区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涉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7。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措施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境旅行社省内旅游经营权,应当使用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障必要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本省旅游资源,从事旅游业务。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按照各自职责,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制定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期间国家、省、市指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和其他文物,不得损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产品定制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旅游饭店、商店、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p>(1) 有一个名字e、组织结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利于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些已经通过检查的。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积极按规定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 p>(2)未能证明

(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弄虚作假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因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活动。属于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旅行社管理规定》。未取得旅行社的人士未经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常驻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社在本省设立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本省外地旅行社分公司他成立了。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领导者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作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游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向旅行社(结算机构)结清并退还保证金本息。s。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定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经星级评定的饭店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已实施。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指定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门从事下列活动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认定,并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卫生、通讯、保安等必要的配套设施。点)。其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项目;

(二)明示或者暗示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三)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审核申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其他服务。高于约定;

(3)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质量和价格,拒绝强迫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保护;

<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权利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投诉机构;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保护合法权益的时效为60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的时效为60日。f 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索赔的期限为90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范围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时间限制,且有条件不能恢复原貌。如有损坏,罚款根据损坏程度,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n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多次被游客投诉、年审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经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旅游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省级旅游本条例由行政机关负责适用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