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全区域旅游配套设施(增设全区域旅游配套设施)
西安融汇标牌设计制作厂介绍,全域旅游标识系统是一条有机的、一致的“线索”,符合旅游发展规律。它可以串起整个地区与旅游相关的各种“珍珠”。 ”(项目、业态等相关要素),为城乡空间“戴上美丽的项链”,实现全域旅游发展的创新突破。
对于“全球旅游标志系统创新设计”问题,以下六点思路可以作为参考。
1. 5A级标识系统:打造旅游景区城乡空间
将5A级旅游景区标识系统规划设计的若干思路运用到整个旅游范围,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景点 标准要求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航地图、指示牌、风景介绍牌等),方便游客顺利完成全域旅游,提高休闲旅游品质,提高城乡空间精细化程度,打造美丽城区。美丽乡村,打造全球景区,将全球空间细致周到地呈现给游客。
具体来说,各类引导标志的规划设计要求:外观精致独特,特色突出,艺术文化氛围浓厚,衬托整个区域的整体环境;选材档次较高,生态、环保协调;信息内容齐全,根据地区位置使用中文、英文等外文;位置安排合理。
2.主题文化识别系统:打造旅游文化城乡空间
每一寸土地“大地有神灵。”文化是整个空间的灵魂,是体现地域差异的关键。
全球旅游标志体系必须成为具体的视觉符号、综合性的信息。凝结地域形象、特色、文化,需要凝练旅游文化背景,根据当地文化解读旅游故事,将旅游故事运用到全球旅游标志体系的规划设计中。
与主题相关的特色创意建筑构筑物、特色文化休闲功能设施和主题文化小品、环境艺术点缀、主题文化活动相结合,让游客体验生动有灵魂的城乡旅游空间。
3.激动人心的高潮标识系统:打造城乡旅游体验空间
在全球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中,一方面另一方面,标识系统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使游客了解当地旅游对象的形象、空间位置和整体环境;另一方面,标识系统本身也是一个旅游景点,应该起到城乡整体面貌和面貌的引导作用。文化的代表给游客带来独特的旅游体验。在这方面,英国伊甸园旅游标志系统的设计是相当出色的。
具体来说,旅游标志系统的规划设计是旅游标志系统“视觉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体验设计。旅游标志应成为全球旅游体验设计中的兴奋点、高潮和体验线索。总之,总体设计应像规划设计兴奋点和高潮的旅游吸引系统。域旅游识别系统。
4.二次营销识别系统:创建Urb乡村旅游空间惠民
“二次营销”是指对已经到达旅游目的地的游客进行再营销。
全球旅游标识系统不仅仅局限于引导游客进行旅游交通,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对已经到达旅游目的地的游客进行合理引导。 、开展全域旅游“二次营销”。
全域旅游“二次营销”识别系统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旅游消费项目,聚焦游客所在地附近的旅游消费项目,突出品牌旅游消费项目,向游客传递信息。交通车站、院场等游客停留时间较长的场所,应重点配置针对游客闲暇时间关注的旅游“二次营销”标识系统,可用于广告宣传、媒体宣传等。资源管理。
5.居住与出行和谐识别体系:打造旅游一体化城乡空间
城乡空间既是当地居民生活、工作的场所,也是外来游客旅游、休闲的场所。全球旅游标识系统同时具有两个功能:一是为当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二是为当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二是向游客全面呈现当地旅游信息,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
全球旅游标识系统规划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打造和谐的居住与出行空间。在全区域旅游标识体系规划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旅游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如引导居民和游客分流;同时,全区域旅游标识系统规划设计方案还应有社区参与程序,让当地居民接受并喜欢这些旅游标识。
6.创意无限的标识系统:创造超越城乡空间的旅游
为全球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注入无限的创意,需要巧妙的构思和不懈的创新,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必须研究从时间、空间等多个角度深入设计出一个想象力丰富、情感丰富、真正打动人心的旅游标志。要恰当表达地域特色,使旅游标志与地域特色和谐共鸣。在人们心中留下里程碑式的印象。
2.增加区域旅游配套设施的意义据介绍,边境旅游先行区建设是一个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境旅游先行区是国家确定的唯一一个旅游重点改革发展区。报告称,在经济新常态和开放新格局背景下,设立国家级边境旅游试验区的目的是通过加强边境旅游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边境重点地区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整合和制度创新,打造边境旅游目的地,从而对国家产生积极影响。旅游业改革创新将发挥先导示范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边境地区在促进人员和经济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旅游业通过双向流动,相互拓展消费市场游客市场,更容易形成双方国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边境旅游先行区建设是推动边境地区由旅游走廊向旅游目的地转变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打造核心旅游景点、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强化旅游基础设施等产业支撑能力,吸引更多游客停留消费,有利于实现边境地区从出境旅游通道向旅游目的地的转变。 3.综合旅游要素支撑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为基础,通过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特别是旅游资源和产业运营。 、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质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系统性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理念与模式。全域旅游,各行业积极融入,各部门齐心协力管理,全市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的所有吸引力元素,为旅游者提供为游客提供全流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全面满足游客全方位的体验需求。 “全域旅游”追求的不再是旅游人数的增加,而是旅游品质的提升。它追求的是旅游对于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意义。它追求的是旅游在人们心中的价值新财富革命。
“全域旅游”是全景空间的系统旅游。就是在传统旅游中规划现代旅游,在小旅游中规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全区建设成为旅游区,把全区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让旅游成为一种常态的生活方式;全要素、全产业、全流程、全方面、全时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发展,实现全区旅游景观优化、全区旅游配套、全区旅游治理全覆盖、全旅游产业联动、全区旅游成果共享。人们。
4.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智慧旅游景区建设。制定并发布指南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线路及相关要求;
指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体验产品;
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旅游景区、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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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一批国家智慧旅游示范村镇;
建设数字博物馆、数字展厅等,提升旅游体验。
(二)完善旅游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完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旅游区域5G网络覆盖;
推广停车场、旅游集散及信息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专用道、景区内部引导标识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
推动无人、非接触式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 /p>
进一步规范各地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
(三)创新旅游公共服务模式。
明确政府公共服务与市场旅游信息服务的界限;
进一步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渠道;
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合作企业依法合规共享相关数据资源;
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
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解决方案;
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预约线下服务。
5.打造全域旅游产城融合:融合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产城融合,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发展格局。 “十二五”新五年时期,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成都市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中期向后期过渡阶段。经济社会面临巨大变革。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产业结构加速优化,城市影响力和竞争力显着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将大大增强。 。工业是城市发展的支柱和动力源泉;城市作为产业发展的载体和支撑,融合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发展格局。产业支撑城乡协调发展 “一个地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是关键!”吴安平 全国政协委员、市经委副主任d信息委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在金塘怀口镇发展A工业园的过程中,将在整个工业园旁边建设配套的巴德住宅小镇。产业工人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不会超过半小时。它“宜居宜业,同时也带动了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吴安平介绍,今年市经信委将按照“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发展要求,坚持产业集中开发区就是新城的理念,产业功能分解,城市功能与生态功能融为一体。进一步完善产城融合规划,积极衔接配合规划、土地工作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城市建设规划。特别是结合富士康、仁宝等战略功能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统筹产业集中发展区和城市建设发展。同时,围绕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完善要素保障规划、功能配套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规划环评,形成“五位一体”规划体系。力争年内完成全市工业集中开发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同时,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协调联动、产城融合”的产城一体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产城融合发展的集聚区。工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新城。今年,重点在浦江寿安、双流共兴、郫县安德、金堂怀口、崇州工业集中开发区等开展产城融合规划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打造一批产城融合成为城市示范区的标杆。产业强区需要宜居新区。 “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靠产业,而产业的载体就是大区和功能区建设!市人大代表、新都区委书记杨宇告诉记者,新都区将结合自身实际,着力打造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工业区、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宜居新区。杨宇说:可以从这份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成都产城融合的思路清晰可见。 “十二五”期间,成都发展高端产业的动力将更加强劲。新都将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努力打造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产业区、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宜居新区、创新独特魅力的文化区,依托新都“198”生态现代服务业综合功能区、现代北方新城五大产业功能集聚区,即商贸综合功能区、西部机电装备制造产业区、成都环球家具建材CBD、西部公路物流枢纽(北区),着力打造城乡新业态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建设世界现代花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功能区建设方面,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如重点建设中丹商学院、3G创意园等;促进现代制造业发展,如加快西部机电装备制造工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具制造企业上台阶、增效益、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等;拓展现代农业新领域,如继续抓好设施农业示范片、现代农业重点项目建设等,最终打造德棉中心高端产业集群。一体化发展让生产生活便捷ent. “生产区与生活区融为一体,产业园规划规划住宅、超市、街区、游乐园等生活配套服务,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浦江县寿安新城成都市未来将是工业园区。”城市一体化的典范。 “市人大代表、置信集团董事长杨浩认为,产城融合发展模式是基于成都近年来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刻实践。”我对比了国内其他一些城市,发现成都正在统筹城乡发展。在发展方面,率先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进一步深化城乡协调发展中,提出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也是非常先进的做法。杨浩表示,寿安新城正在走现代印刷产业绿色发展之路,工业园区与生活区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工业区单一的现状,避免了夜间死气沉沉。服务设施完善,园区利用率大大提高,人们不再每天赶着上下班,在交通上浪费大量时间,生活便利性将大大提高。”更重要的是,工业园区像浦江寿安城市一体化发展可以节省城乡协调发展的成本,避免城乡配套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交通、教育、医疗等优质资源也都在产业园区内规划布局,而不是集中在中心城区。这样,通过与产业相关的配套生活服务试点园区后,城市居民将根据产业发展向集中区域迁移,最大限度地实现生产与生活的融合。据介绍,2010年4月,以“政企合作、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成都置信集团等参与的“首安新城”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以“发展产业、建设城市”为目标,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设施总投资45亿元。通过5-8年的努力,将寿安新城建设成为西部一流的绿色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和成都远郊最美的现代田园小镇的典范!优势错位显现区域特色。 “成都每个区域都有不同的优势,结合当地发展实际,通过错位发展,“不同的产业,每个地方都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市人大代表帅学术看来,产城一体化就是统筹成都整体,分门别类规划各地区的优势产业,提供相关的生活配套。 “这几年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成都农村的发展特别大。”七年来,城乡协调发展越来越深入,成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我觉得,当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显着改善后,大家更加关心幸福生活的可持续性,尤其是一些失地农民。他们非常关心自己未来的生活会是什么样子“这与产业发展密不可分。”帅学学认为,统筹城乡发展可以让更多农村变成城镇,而产城融合的提出让这些城镇的未来更加精彩。人们居住的城镇也因产业而具有鲜明的特色,比如有的地方发展现代农业,有的地方发展特色旅游,有的地方发展高新技术,有的地方发展物流产业等等,每个地区都有鲜明的特色。特色化后,也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自觉向这些领域集中。”帅学华表示,期待“十二五”期间成都产城融合发展的繁荣时代。报告摘要提交《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草案)》提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提出,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5551.33亿元,比2005年增长95.9%,年均增长14.4%。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势头良好,工业发展步伐加快,服务业稳步发展,三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实力进一步提升。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节能减排取得进展,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乡基础设施显着改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成都市城乡综合配套整体改革持续深化,城乡发展格局不断深化d 共同富裕初步形成。送审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的任务之一是加强成都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积极参与“天府新区”规划,深化完善各项战略功能规划。完善和实施城乡规划。 。加快战略功能区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创新开发建设模式,完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大力推动高端产业和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6.加大全域旅游配套措施旅游产业发展措施是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和精品旅游。
7.旅游公共服务一体作为旅游业发展的重点产业当代旅游,全包旅游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全包旅游:
全包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发展理念,既是对全包旅游的继承又是升华。我国过去的旅游发展也是大众旅游时代我国旅游发展战略的重新定位。全域旅游的关键是系统整合区域特定时间、空间、产业、数据、资本五大要素,从而推动区域旅游产业化升级,实现区域产业融合,带动区域产业整体发展。全球旅游是一种怎样的体验?我们从以下两点来说明: 1、通过生态改造工程、公共工程旅游、环球旅游,将一条普通的交通道路转变为集交通、旅游、旅游体验、休闲度假、运动、康养为一体的综合体。sm景观创作。旅游产业多元素、多主题的主题体验路径,实现沿线业态、景区、度假村、旅游村镇的融合,形成步步变幻、足不出户的旅游氛围。随时随地,处处风景。用一条路连接沿线旅游产品,形成全域旅游升级! 2、在产业、业态融合方面,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形成新的产业或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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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通过“旅游+”整合其他产业结构,形成一体化发展,如“+乡村”怀旧、“+城市”特色旅游小镇、“+产业”产业文创体验园、“+科技”AR、VR虚拟体验园、“+教育”游学、“+体育”体育旅游小镇及体育度假综合体等。
8.即兴表演旅游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阿蒂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发展旅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旅游者有权了解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有权请求帮助和协助d 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的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旅游活动的法规。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章节3 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的发展、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区内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可以制定具体领域。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资源保护监督检查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 天气, 住宿调制、安全、医疗急救和其他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从事旅游服务,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旅行社营业执照。其他形式的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额外的旅行物品来获得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导游资格合格者经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从业人员、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菲卡特。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生气了。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任何一个个别项目。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景点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者因故停止开放,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相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文章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明确规定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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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法;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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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表演期间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如果公司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并拒绝携带的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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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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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 如果合约无法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d 食宿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当事人。由当地旅行社履行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地旅行社to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少于接待费用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l 伤害或者滞留旅游者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果游客因以下原因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的过错,旅游者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提供住宿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旅馆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游客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而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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