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旅游包机公司的手续

首先,应满足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地点。

2.必要的办公设施。即: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

3.具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一名;两名导游;及助理会计师一名。

4.注册资本 按照规定,开办国内旅行社需缴纳注册费30万元;开办国际旅行社需缴纳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费。

5.缴纳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10万元;国际旅行社办理入境业务60万元;出境业务100万元。

6.申请开办国内旅行社

开办国内旅行社,须向旅游局提出申请。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国际旅行社,需向地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省、国家旅游局审批。

7.开办旅行社所需文件

1.申请开设旅行社;

2.设立旅行社的市场调查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部门经理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应当出具银行出资证明;

6.固定营业场所的房产或租赁证明;

7.列表旅行社人员;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向旅游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主管部门;属于国际旅行社的,须由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拿到省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后,即可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此时,您就可以开业了。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有些地方可以先注册,再申请许可证。最好咨询当地文化和旅游局和市场局,现在统称为许可证申请中心。

2.如何办理租车手续

首先了解租车的资质公司,选择大而可靠的公司。准备好身份证、驾驶执照和信用卡。

去汽车租赁公司了解你要租的车的型号和价格,了解你要租的车的保险。与租车公司协商车辆保险以及因使用造成的划痕和事故的赔偿。行车前检查车辆状况及划痕并记录。保存视频并记下里程表。

您必须与租车公司约定还车地点,以免发生错误而产生车辆调度费用。试驾一下然后签合同就可以了。

3.如何经营包车业务

(一)旅行社业务业务

首先以海南当地的旅行社为例。其业务有很多类别。例如,一些旅行社提供酒店预订服务。还有做一日游的,有做跟团游的,还有谁卖票。也有自由行的。当然,也有私人定制游。

(二)旅行社盈利模式

1.酒店业务

酒店业务的来源当然是各大酒店。他们如何运作?首先当然是我们在前台提供非常昂贵的前台价格。然后把自己的产品放到淘宝、去哪儿、携程、艺龙上。我自己也是一名网上卖家。当然,酒店不会只利用这个渠道。他还将向各旅行社发布网上价格限制。这时,旅行社就相当于代理人。然后旅行社将其出售给游客以获取利润。旅行社也可以把酒店带到淘宝、去哪儿等,也会提供电话预订。当然,每个旅行社拿到的价格都是不同的。受个人和公司因素影响。在此类旅行社中,他们的酒店价格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尽管酒店直接给他们报价,他们不一定要去酒店,因为酒店的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

2.旅游业务

无论是自由行、跟团游、门票、一日游。他们都出去玩了。至于门票,则是旅行社和景区合作。景点给旅行社一个价格限制。对于自助游,旅行社与酒店合作,安排司机带客人前往想去的地方。当然,如果有些客人想自驾出行,他们也可以为客人提供租车服务。不管怎样,自由行是为了解决交通和住宿问题而设计的。如果跟团旅游,需要与旅行社以及各个景点、酒店、餐厅合作。

3.旅行社之间

旅行社之间除了竞争之外,还会存在代理关系。

4.导游

导游也是需要吃饭的。在一些旅行社,导游没有底薪,都是通过向顾客推销商场来赚钱。佣金非常高。也有旅行社给导游提供底薪。此类旅行社的旅游价格较高,但导游的素质也较高。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将消除导游的晋升。

(3)销售渠道

百度竞价、淘宝、去哪儿、携程、艺龙、街头传单、公交车站广告牌...

4.旅游包车服务公司注册流程

兄弟,请参阅《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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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2009年4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2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道路客运(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输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穿梭巴士客运。加班巴士客运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临时增设或调配公交车运营。

(2)包机旅客运输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的客运运输方式。并统一缴纳。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运输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SS和便利,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道路客运管理工作。各行政区域内的车站、客运站。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类:

等级1客运专线: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客运专线或者运营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专线。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或县内的客运线路。

这些 r 中提到的区域的位置条例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地区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线路起点和终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站和终点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客运包车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y 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总体尺寸、轴载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载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GB1589);

(三)从事公路客运或者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当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级技术水平标准《营运车辆技术分类及考核要求》(JT/T198);营运线路长度4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水平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其他客车技术水平应达到

本条例所称公路客运,是指运营线路上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公路里程占公路客运总里程的公路客运。占总里程70%以上。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

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客车的客车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营乘用车类型分类及等级》(JT/T325)中级以上行业标准。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100辆以上、3000座以上的运营客车,其中高位客车30辆以上。客车座位数超过3000人的终端客车。 900多个;或1200余座的高端运营客车40余辆;

(二)运营二等客车线路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1500座以上运营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档客车15辆以上超过450个乘客座位;或拥有20余辆1500余座的高端营运客车。超过600家;

(3) 运营巴士的营运商重类客运线路运营客车数量应在10辆以上,乘客座位数在200个以上;

(四)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运营客车数量应在1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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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应拥有中高档运营客车20辆以上。客座600座以上;

(六)省内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拥有100座以上运营客车5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4.经设区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考试相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考试合格者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及具体要求 按照行业标准《公交客运站分类及建设要求》(JT/ T200);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验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地区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符合条件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两个行政区域从事客运业务的,应当向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直辖市报告。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料开业申请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d 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所申请客运线路的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

3.进站计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并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申请办理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时,新建客运航线,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巴士,《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形长、宽、高。投资客车为购买或现有客车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就业驾驶人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书和站级验收证书;

(三)拟聘用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能力部署、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客流量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按照这些条例中标准化的程序。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经营申请的,经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了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载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运营主体、班车类别、起止地点、起止地点、线路和站点、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告知线路始发地和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专线的,应当向途经和到达目的地的旅客报送《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副本。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和经营范围; 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省际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应当出具征求意见书。受理申请后7日内函件并附《道路客运线路运营申请表》。传真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征求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有不同意见,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其所属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令状十、各方意见及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规定后符合许可要求的,对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各经营点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由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代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还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如果超过n 同一客运线路3个申请人,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服务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采取质量招标的方式实施。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的实施可以通过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进行。不进行招标,不影响异省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平等分配的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的实施。运输能力或其他不合理原因。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线路经营主体、始发地、每日航班发生变更,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发生变更的,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80日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三十条客运专线的运营期限由省公路运输部门确定。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终点站最终运营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运营者。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运营商没有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4)运营人在客运线路运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5))按要求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客运车辆的技术状态状况良好。

乘用车的维修工作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企业指定车辆维修企业;我实施车辆二次维修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应当与车辆定期检验频率相结合。

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进行检测,并颁发国家标准统一格式。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行业标准《技术等级评定》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e营运车辆分类及考核要求》(JT/T198)。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登记级别应当在《道路运输合格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档案。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客运车辆定期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化;

(4)按要求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五)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检验记录栏内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相应设置行李寄存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的类型和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进行》(JT/T325)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载客汽车分类与等级规则》。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不合格的客运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重新记录相关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号和型号等。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次维修和检查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式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移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式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车辆技术档案齐全。道路运输管理县级以上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达标后,不得继续从事客运业务。商业。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四十五条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时或自有中高级运营客车5辆以上,可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航班、站点运营。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车站进、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通过应用程序经许可机关批准,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班车可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不得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乘客,不得勒索乘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旅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在车内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车厢内显眼的位置。

5.旅游包车公司如何办理手续

旅游包车业务主要来自旅游公司、单位工会组织员工休息旅游、企事业单位外出参观学习等。

6 。如何注册旅游包车公司

你租的车一定要手续齐全、保险到位,因为很多租车公司都有驾驶技术很差。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赔付,以降低风险。这个非常重要。租车时还要注意收取押金和违规押金(如果当时没有暴露违规情况,一个半月后可退还,如有则按实际收费)。注意这些之后,最重要的就是去办理手续。首先要办理的是营业执照,带着身份证、营业地点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去工商局办理营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点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当地。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开始营业。

如果您需要开车那么租车的话,你必须有工作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这样,您就可以在网上建立合法的生意。不要为了省事而不去申请营业执照。要知道租车有很高的风险,比如事故、汽车诈骗等,没有热度。许可本身不合法,很难获得法律保护和支持

7.旅游巴士包车手续

旅游公司牌照流程(办理):

(1)准备包车所需的相关资料:经营证、驾驶证、经营证、行驶证、资格证书、保险单、二保单、路单、包车预订函、包车签申请牌、包车合同、例行检查表、长途交班记录表;

(2)携带全部将上述信息报运管办营业厅进行信息初审;

(3)初审通过的,携带信息运管处到营业厅审核信息,审核通过后打印车牌。

8.包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你要购买高额的保险(除了交强险外,还需要购买座位保险等,为以后发生意外做好准备,降低自身风险)。

其次,需要找一家正规、有资质的租车公司加盟。挂靠完成后,应该可以找正规旅行社接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好像没有办法办理7人以下的车的操作手续座位。如果实在要跑旅游包车,建议换成7座以上的车,并申请正式的歌剧资格。最后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避免出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如果年龄较大或者驾驶经验不足,还是需要考虑的。

9.如何申请旅游包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的介绍应该和网约车不同。顾名思义,车主出行到一个地方(上班、办事、旅游、探亲等),车上如果有空位,车主可以联系乘车的乘客通过互联网实现同一旅程(前往同一目的地或途经的地方),使乘客可以平均分担该路段的费用,从而让车主减少出行成本。而且其承载的乘客数量也比乘坐出租车降低了租车成本。这也充分利用了交通资源,节约了能源,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交通压力,对乘客和社会都有好处。网约车应根据租车者的需求,车主将汽车运送到目的地,租车者承担行程的所有费用,车主将获得合理的收入。所以我认为网约车和网约车是不同的。

搭便车是否应该申请经营许可证,我认为:1、搭便车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它每天可以承载的乘客数量; 2、乘客仅合理分摊乘车路段的实际费用,车主不盈利。所以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申请营业执照。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理解。是否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必须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10.如何办理包车公司手续

首先要隶属于经营公司公司,然后去旅游车队,然后旅行社用车,车队派车。如果是自己的车,就看你的车有没有操作规程。如果是的话,你可以自己联系旅行社。我建议你联系旅游团队。

11.旅游公司包车的要求

新车必须转移到购买的车队。也就是说,驾驶证上的所有者是旅游公司或旅游运输车队,而不是个人。根据旅游公司或车队的要求,购买相关保险,取得经营许可证,取得旅游包车许可证。驾驶员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客运驾驶员)资格证书和相应的驾驶证。按照规定,车辆必须每季度或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年检:驾驶员按规定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