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振兴相关政策

1.加强政策引导。继续推进乡村旅游促进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全区旅游发展行动计划》和《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振兴行动计划》,明确对乡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民宿考核等事项给予相应补贴和政策支持。 。

2.改善基础设施。连接重要乡村旅游点、民宿形成线路,推动旅游停车场、步道、招牌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优化升级。

3.培育新兴业态。开展旅游名镇、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创建,实施民宿业提质增效行动。制定创建高水平计划——优质民宿,举办十大特色民宿评选活动,积极打造高端民宿聚集区。完善民宿品牌建设,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

2.乡村旅游发展政策

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壮大,规模不断扩大,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银价的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战略。

3.乡村旅游促进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文件

1.第一联:无边绿水,让梦幻乡村更加热闹;下联:青山有韵,邻里群贤迎春。

2.第一联:好水,滋润诚信,兴旺国家、家庭百业;下联:孝、修德、勤、俭、d 温暖了三个农民。

3.第一联:爱心连接百姓,政策惠及万家,振兴喜三春雨;下联:锦绣乡村、文明邻里、发展同唱。

4.第一句:新时代乡村振兴新战略振奋人心;第二条线:注重环境和旅游政策引导群众致富。

5.第一行:国富民强,建功立业;下联:生命正值春天,前途一片光明。

6.第一条线:宏伟规划引领农民致富大战略实施:第二条线:党建引领乡村振兴新征程。

7.第一联:春风细雨,绿水青山,全画。下联:脱贫致富,飞哥恩库激荡着英雄气概。

8.第一联:春风织锦,德政圆富梦。下联:雨水滋润农民,乡村繁荣。

9.第一联:金稻银棉床上,鲜花盛开,风景秀丽。下联:橙绿花园里,果实成熟,画面新奇。

10.第一联:歌颂脱贫圆梦。下句:格非有一个发财致富的宏伟计划。

4.以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振兴

1.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之路,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是解决新时代矛盾的有效抓手。这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根本方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振兴伟大复兴。

2.没有乡村现代化的现代化是不完整的,没有乡村振兴的振兴是不完整的,没有亿万农民富裕的繁荣是不完整的繁荣。

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提出了有力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4.面对数亿庞大的农村人口和以小农为主体的独特国情,我国实施乡村振兴规划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

5.乡村振兴是一场大棋。要把这场比赛打好,必须着眼大局。

6.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美丽乡村。建设美丽乡村必须实现全面振兴农村的离子。

7.乡村振兴必须做到产业强、环境美、文化活、收入高、幸福久。

8.现代化农村建设不能一刀切。政策要因地制宜、灵活实施;继承传统、突出特色;以人为本,把民生放在第一位。

9.以美丽乡村、幸福家园为目标,精心打造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探索乡村振兴最佳方案,为乡村振兴贡献最佳力量。

10.只有美丽的城市与美丽的乡村和谐相得益彰、相得益彰,才是真正美丽的家乡。

11.文化是乡村振兴的灵魂和根本。要延续历史传承,扎根文化积淀,保留传统文化。立足家乡特色,回应未来期待。

12.要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凸显个性,打造“一村一品,一村一特色”的独特风格。不复制移植城市建筑,避免“千村万户”。

13.人才是第一资源。实现农村现代化,需要发现可用人才、留住本土人才、吸引外来人才、用好特殊人才,培养一批心系家乡、热爱乡村、优秀农村人才队伍热爱农民的人。

14.乡村振兴必须切实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党组织要坚强,支部书记要坚强,党员要站出来带领群众走出财富、管理、组织“三驾马车”的生动局面手牵手。

15.繁荣农业、稳定农村、农民致富,是“三农”发展的根本目标。

16.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打造城乡建设科学布局、经济要素高效流通、居住空间相互融合、基础设施相互融合共享、均衡同质的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公共服务。

17.整洁有序的美丽街道、庭院,瓜果飘香,精致了村容村貌;堪比城市的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提高了生活质量;特色鲜明、优化升级的产业结构,拓宽了致富之路;文明和谐、向上善良的精神面貌,丰富了文明乡村的风貌。

18.坚持“建美”与“管美”并重,更加注重“管美”,着力从输血支持向造血发展转变,推动农村产业融合提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发展农村地区。

19.保持农村长治久安,必须深化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科学管理、长效管护机制建设。

20。要早谋划、快启动、精准落实,注重顶层设计和流程优化,切实实现村容村貌更加精致、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文明乡村风尚更加浓郁。

5.乡村旅游促进政策措施相关乡村振兴

粮食是稳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民的饭碗牢牢地握在自己手里。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以高度的自觉性、坚定的信心、有力的措施,毫不放松粮食生产力度,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

一是夯实粮食生产基础。要严格遵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严格落实农田种植功能,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建立健全废弃耕地报告、检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废弃耕地保护和改善。提高农田质量,引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措施施肥,确保农田可持续利用。

二是严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农田保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水稻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种粮和地方政府控粮“两个积极性”。加大对涉农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门槛,简化融资程序,解决农民融资难,支持涉农企业做强做大;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一二线、二线有效发展三产融合促进乡村振兴。

三是压实粮食安全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粮食面积和产量只增不减,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将粮食产量等指标纳入将面积和总产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村干部考核。薪酬待遇与关键工作成果考核内容挂钩。

6.乡村旅游推动乡村振兴有哪些相关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全面发展的农民。为发展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进乡村振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种功能的区域综合体。 ,包括城镇和村庄。

第三条推进乡村振兴,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应当充分发挥农村的独特功能。l 保障农产品供应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因地制宜、先行规划、分步推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

第五条建立乡村振兴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工作机制。由省负总责,市、县、乡负责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村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职责。做好乡村振兴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振兴促进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和乡村振兴协调推进机制。社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推动乡村振兴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指导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规划。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条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利用各类专项规划成果,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乡村振兴规划。公共资源的配置。形成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乡村振兴相关规划的编制、修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实施。

第三章产业繁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落实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统一市场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农村优势特色资源,坚持科技、质量、绿色、打造品牌,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管理体系建立,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现代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实现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责任制度考核,实施土地储粮、科技储粮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粮食加工、流通、储存体系,完善粮食供应链,构建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我落实粮食加工、储运标准,提高粮食加工产量和利用率,促进粮食节约和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提高,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专项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加大机耕道路建设投入,加大农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和投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支持苹果、羊奶、茶叶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服务业、农村商贸流通业、农村资源环保产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优势特色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引领产品改造和增值,打造现代农村商品流通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实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学科技成果转化,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收集、保存、研究利用、繁育和推广特色种质资源,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发、新模式、新装备研发示范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装备的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协作研究,推进主要农作物全过程机械化。农业生产与示范特色产业机械化,推广适当配套机械化设施,推动农业机械化向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以农业专利、植物新品种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农产品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以地域为支撑的特色经济。指示将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农产品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实行食用农产品证书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管理。追溯系统tems和食品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多渠道提高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等在各种领域与农民建立密切利益关系。连接机制让农户分享全产业链的增值收益。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推广先进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应用,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生产保姆工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本行政区域内。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农民与农业生产托管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约定服务价格、托管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以国家相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为基础。

第二十二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带一路”区位优势,加强农业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特色产品出口农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生态宜居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促进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环境。因地制宜 人居环境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推动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重点加强秦岭自然保护区、黄河流域、黄河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长江流域。保护修复,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农村生态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环境监察建设落实县乡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禁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和企业非法向农村转移。禁止向农业农村非法输送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达标的城市污水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管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陕北、关中地区的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规模、生活习惯等因素,采取普及卫生厕所的措施,制定农村户用厕所。以及陕西南部。我们会改进制定建设和改造标准,推进新农房卫生厕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合理建设公厕,推广无害化公厕,村委会要指定人员做好本村公厕的日常清洁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庄合理采用分散、相对集中或者纳入污水管网等方式收集处理厕所粪便,促进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厕所粪便。

第二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立行政村常态化保洁制度,实行“入户分类、村收集”。 , 乡镇转移,“县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处理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源头截流、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对农村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农村水系完善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推进农村绿化美化,支持农村农村建设。加强农村无障碍设施、路标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发展特色特色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有特色的村庄,促进村容村貌整体改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加强农村新型住房管理和控制,协调推进现有农村住房的升级改造,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建立安全住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民要建设功能现代化、现代化的结构安全、性价比高、环保、与乡村环境和谐的宜居住宅。

第五章乡村文明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确保保护和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文化市场繁荣,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面貌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古村落、古建筑、风景园林、工程遗产、农业文物等的保护,传承秦腔等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传统民居的保护利用,完善国家级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推动传统建筑挂牌保护,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防火、防震、防倒塌能力。预防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养和挖掘本土乡村文化人才,培养乡村文化工作队伍,完善综合文化服务设施和数字广播电视网络,支持农家乐、文化场馆、村史馆、体育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文化科技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庆活动开展民俗文艺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加强参与农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基本文化需求。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建设诚信乡村。

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村(居)委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反对贫养富葬、赌博、高额聘礼等行为。送礼、铺张浪费、铺张浪费。引导群众抵制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腐朽落后文化,倡导孝亲爱亲、健康娱乐、节俭婚丧等现代文明新潮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难儿童的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农村养老、托幼服务。

第六章乡村治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作、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发展的现代乡村社会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在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落实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乡村振兴任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完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任用机制,落实农村振兴相关政策。基层干部。保障薪酬建设农业农村工作队伍懂农业、爱乡村、爱农民的干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别墅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

完善村务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高乡村治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引导农村法治建设。农民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改善乡村社会。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乡村治理和法治水平。

第四十三条加强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数字化、便民化水平' 的生活。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开展政务服务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教育,建立农村道德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道德治理作用。乡村治理。

加强农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信用信息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章城乡一体化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农村社会事业覆盖、推动公共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等资源向农村倾斜,完善全民覆盖、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乡一体化、促进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体系一体化。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交通物流、客运、水利、供水、供电燃气、信息通信、广播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村便民服务体系,改善卫生、交通、邮政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完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县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群建设,优化城乡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幼儿园建设。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和招生工作。 。

第四十九条 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救助、巡回医疗、远程医疗制度,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服务延伸至城乡医院。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其有效运行。稳步提高农村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保障基本药物有效供应,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诊治水平,促进医疗服务向边远农村地区倾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拓宽增收渠道,全面实行城镇居民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有效机制。

雇主应处理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支持农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完成农村各类产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切实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标准,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闲置宅基地、房屋、荒山等资源进行合法交易。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进城农民的权利,允许进城农民按照规定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入分配权等的退出,不得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依据。健康)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社会资本到农村开发联系农民利益的项目,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旅游、休闲度假、医疗保健、养老等等等,但是不得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数字乡村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数字乡村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农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促进新一代农村移动通信网络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养护。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智慧农业发展,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深入融合应用农业物联网和农业活动等技术,推动数字农业工厂和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推动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快递服务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素养,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培育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拓展乡村治理和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乡村治理和服务数字化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美丽乡村、乡村治理等方面的应用。综合应用其他领域,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数字化,促进农村在线远程教育、医疗等服务的普及。推动城乡优质公共资源共享。

第九章支持措施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村人才工作。为培养本土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和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引导城市人才下乡、创业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引导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乡镇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持续加大、总量持续增加、相一致结合乡村振兴目标任务在。加大各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加强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持续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强贫困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脱贫攻坚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和边远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发挥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和主导配套产业发展。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现有农村建设用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保障,提高新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水平。满足农村产业、公共事业合理需求的机制服务设施和农民宅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村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农村发展倾斜。县内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抵消农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新方式。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等依法优先使用。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农村工业。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利用闲置资源。侧建筑和农业建筑以发展共享村庄。对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奖励。金融、税收政策支持。

共享者有权开展乡村民宿、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乡村产业经营活动。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当地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其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乡村振兴活动,对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乡村振兴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促进乡村振兴工作。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乡村振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上人民政府县级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推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优先保障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投资、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及绩效等。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乡村振兴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造成影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