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旅游农场(辽宁省家庭农场)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发展粮食产业,缓解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正规贷款今年财政将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至于补贴政策,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已经发布了2021年补贴贷款的相关政策,供大家了解,如需办理相关事宜,最好亲自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补贴程序
采取“先备案、申请贷款、还贷、审核、再贴息”的程序,对新贷款人实行贷款贴息。粮食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经营成本,要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贴息资金在“发挥大作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补贴目标
按照今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支持引导内部管理相对规范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粮食作物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家庭农场粮食种植面积原则上应超过100亩;
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食种植面积应超过300亩亩;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1000亩。
贴息比例
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用途需填写“玉米种植”、“水稻种植”、“马铃薯种植”、“豆类种植” 》等即可享受财务折扣。
也就是兴趣规定期限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贷款产生的(按不超过全国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今年大致为3.85%,各城市自行确定)由各城市承担财务部门。
今年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拟申请贷款的,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登记,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注意事项
一是只有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贷款才会给予贴息;
二是按照“谁申报谁贷款”的原则,负责”和“谁使用谁承担责任”。按照“责任”原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董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记入合作社账户)负责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和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是贷款先到先得、总量控制。
2.辽宁省家庭农场官网2021年辽宁省粮农实际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亩十元左右,如于洪区13.62元/亩,大洼区12.89元/亩。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1.辽宁省沉阳市于洪区
根据2021年7月28日于洪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的《于洪区实际种粮农户一次性补贴情况说明》 ,2021年于洪区实际种植粮农一次性补贴面积254424.02亩,补贴标准13.62元/亩,补贴资金3465255.15元。
2. Daw辽宁省盘锦市某区
根据大洼区人民政府网站2021年8月6日发布的《2021年大洼区粮农一次性补贴实际发放情况的公告》根据《结果》,2021年大洼区实际一次性粮农补贴面积837850.83亩,补贴资金10799901.63元,补贴标准12.89元/亩。
3.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
据东港融媒体微播微信公众号2021年7月14日发布的《东港市向实际粮农一次性发放补贴实施方案》 ”,东港市2021年实际一次性粮农补贴标准以丹东市资金分配和削减指标为依据。市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计算各乡镇依法种植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l 农田。亩补贴标准。
2. 2021年辽宁省粮农一次性补贴的实际领取对象是谁?
辽宁2021年一次性补贴对象是实际种粮农民,包括:①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 ②大户、家庭农场、流转种粮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总结:2021年辽宁省粮农实际一次性补贴情况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但基本都在十元一亩左右。具体金额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数字为准。按补贴标准执行。
3.辽宁省家庭农场国家补偿项目有哪些?第一条加强辽河保护区退耕还林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支持为推进辽河保护区生态修复和建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辽河保护区的实际工作。
第二条:退耕还林(林)还田,是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辽河河流保护区”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 《批复》(辽政[2010]129号)划定的辽河保护区范围内的退耕还林行为。
第三条辽河保护区退耕(林)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退耕还林)本办法所称退耕(林)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辽河保护区退耕(林)还河的土地所有者或承包人提供经济补偿。其中包括省政府安排的一次性退耕还林(林)河道补助资金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安排的年度补助资金。
第四条 辽河沿岸有关市、县政府应当保护辽河,并负责辖区内退耕还林(林)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辖区退耕还林(林)河流的组织实施。
辽河保护区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包括政策宣传、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实施过程督导、加强后期管护、实施效果评估等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退耕还林(林)补助预算,根据退耕还林(林)补助预算情况及时拨付资金。补贴范围经辽河储备管理局核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五条 省退耕还田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森林)到河流:
(1)公开、公平。退耕还林(林)河道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应当在村级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退还耕地(林)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数额。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基金分配公开、公平。
(二)省级补贴。全省按平均亩产标准对市、县退耕还林(林)还江给予财政补贴。资金分割后由市、县一次性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三)以市、县为主。辽河沿岸相关市县负责退耕还林。负责确定本地区退耕还林(林)河流的具体补偿标准,协调本级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及时将补偿资金兑现。政策。
(四)规范专项资金实际使用。市、县财政对省级退耕还林(林)河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范围
省级退耕还江补贴政策有六项:对非家庭承包耕地退江,省一次性补贴每亩300元;对退耕还田的家庭承包地和国有农田,在剩余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内,我省平均每年每亩给予600元补贴。
省级退耕还林补贴政策为:对河流管理部门拥有的国有林(耕)地退还森林改江河,省里一次就给省政府平均每亩补贴300元;对已退还江河的集体登记和国有林(场)林(耕)地,剩余土地第二轮承包期内,我省平均每年每亩给予600元补贴.
第七条 已经退耕还林的耕地,严禁停止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重复补贴。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章第八条 有关市、县应当按照省和市、县政府每年签订的任务书组织完成本辖区退耕还林(林)还江任务,并做好村级登记、核查、退耕还林工作。和宣传。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有关市、县核实辖区退耕还江(林)面积无误后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市负责审核,确认后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市、县负责对上报的退耕还林(林)河道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十条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组织市、县抽查,核定最终退耕(林)面积。各市、县河流,报经批准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落实省退耕还林(林)河流补助政策的依据。
退耕(林)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或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报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退耕还江(林)面积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纳入省财政预算,下发相关市、县。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收到省退耕(林)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自治资金。筹集资金要结合当地实际,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具体补偿标准,采取“一卡(贴)”方式将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到补偿对象手中。
4.辽宁省家庭农场申请条件
辽宁省最大的国有农场是建平县热水畜牧农场,位于辽宁省建平县北部。土地总面积114.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2万亩。全场有5个分所,3333户,人口11174人。晋池高速公路、小冶线高速公路和正在建设的晋池铁路穿境而过。热水牧业场是一家大型国有农业企业l 畜牧企业,隶属于辽宁省农垦局。
5.辽宁省家庭农场补贴政策2021年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场须经营年限5年以上、连片土地面积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2.建立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1000余头。每年出栏肉牛100多头,肉羊500多只。年饲养家禽1万只以上、兔子2000只以上的,才能享受补贴;
3.设立水产养殖场,经营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水域面积达到30亩以上,特种养殖水域面积达到10亩以上,才能获得补贴;
4.建立林场需要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种植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30亩以上才能领取补贴
6 . 辽宁省家庭农场补贴标准二、2021年辽宁省粮农一次性补贴实际受益人有哪些?
辽宁2021年一次性补贴对象是实际种粮农民,包括:①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 ②大户、家庭农场、流转种粮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21年辽宁省粮农实际一次性补贴各地情况不一。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但基本都在每亩十元左右,以当地政府公布的补贴标准为准。为准。
7.辽宁省家庭农场认可标准1.农资综合直接补贴76元/亩;
2.水稻种植补贴150元/亩。 ;
3.土地出让金补贴100元/亩,以面积80-200亩为标准;
4.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考核补贴100元/亩,全年分两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5.绿肥种植补贴200元/亩。
8.辽宁省家庭农民培训一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者应拥有粮食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1个面积50亩以上;牛群超过100头,猪群超过300头,羊群超过1头00、鸡只数量在200只以上、鸡只数量在1万只以上的,从事混养与养殖或特种养殖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然后主要关注的是家庭劳动。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农业收入。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60%以上,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必须依靠家庭劳动力。出于主要目的,我们可以雇用短期工人。专注于一个产业,只经营1、2个产业,熟练技术可以提高产量和质量,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
最后,农民就是农民。符合以上条件者方可申请
9。辽宁省家庭农场注册资本多少合适第一步:申请
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合格农民向村(社区)申请)家庭农场经营所在地,填写并附以下材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书及户口复印件登记簿、家庭农场正式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
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出具《申请表》意见。
第三步:审核
镇(街道)农村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区农村事务部门。 。
第四步:认定
市(县)、区农村工作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认定家庭农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备案,颁发《家庭农场农场证书》。
第五步:备案
各市(县)农村工作部门
十、辽宁省家庭农场审批标准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旅游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条民宿的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自住住宅的闲置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产品化活动,作为家庭副业经营,并提供旅游目的地。野生动物住宿场所
第四条 民宿的主管机关:中央为交通运输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等级。
第五条 设立民宿限于下列区域,并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用途管制法律的规定:
1.特殊风景区
2.游览区
3.国家公园
4。原住民地区
5.偏远地区
6.岛屿地区
7.具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休闲农场或者农业主管部门划定的休闲农业区
8.金门特区规划自然村
9.非城市用地。
第六条 民宿的经营规模应当按照民宿数量的原则客房数量不足五间,客房总建筑面积不足150平方米。但位于原住民保留地、具有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的休闲农场、农业主管部门划定的休闲农业区、旅游区、边远地区和离岛的特色民宿,客房数量不得超过15间。 ,且客房总建筑面积不满200平方米,前项边远地区及特殊工程,应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定。本办法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实施前审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宿建筑的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内墙、天花的装饰材料、隔墙的结构、结构走廊的结构和净宽度应分别符合《旧建筑消防避难设施和消防设备完善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2。地上以上每层居住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楼梯、平台净宽应大于1.2米;若楼层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则每层安装两层。座位上方有一个直达楼梯。不符合前项规定者,依前项改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前条第一项但书地区之民宿,建筑设施标准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消防安全民宿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间客房、楼梯间、走廊均应安装应急照明设备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或在每间客房设置住宅火灾报警器
3、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地方;有楼层的建筑物中,每层至少应配备一个。
第九条 民宿经营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房、浴室应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2、必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热水用具及设备应放置在室外
3.经常保持环境的清洁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等卫生危害。媒介及繁殖来源
4.饮用水水质应符合h 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条申请民宿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该建筑物的用途仅限于住宅用途。但第六条第一项所定地区,得以农舍为民宿。 2、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应当自行经营。但离岛地区地方政府委托的民宿不在此限。
3.他们不得位于集体住房内。
4.它们不得位于地下楼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营民宿: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犯有组织罪行的人 《防止罪案条例》、《防止毒品危害条例》或《枪支、弹药及刀具管制条例》所订明的罪行,并经有罪者证实字典
3.依照《检控及镇压流氓条例》受过处罚、缓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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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犯《防止拐卖儿童少年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权罪、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条之罪、第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已确认298人有罪
5。已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固定的,但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尚未期满。
第十二条 民宿名称不得与同一直辖市、县(市)内其他民宿名称相同。
第十三条 经营民宿,应附具下列文件,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缴纳许可费,领取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志后,方可办理:开始运营
1.申请表
2.土地用途分区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用地为城镇用地时附)
3.近三个月内批准并发出的地籍图及土地登记成绩单(册)
4.同意使用土地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是土地所有者则不需要)
5.房屋登记(簿)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6.实施施工管理前的房屋使用证复印件或合法住房证明文件
7.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8.民宿外观、室内、客房、浴室及其他相关商务设施照片
9.地方主管机关指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民宿登记证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民宿名称
2. 民宿地址
3. 客人经营名称
>4.批准登记日期、证件号码和登记证号码
5.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宿登记证明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地方主管机关应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地方主管部门审查民宿登记申请时,可以邀请卫生、消防、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申请寄宿登记有需要补充或更正事项的,当地主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寄宿登记的,当地主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驳回申请:
1.接到通知后d 限期改正,逾期不予处理
2.不遵守《旅游发展条例》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3.经其他责任单位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民宿登记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制作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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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民宿设立及变更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旅游局。
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暂停营业超过一个月的,应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表并详细说明理由,报主管机关审查
在最长期限前申请停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延期,期限以一年为限,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
临时期限届满后停业期间,公司应于十五日内向主管机关报请复业。
未依第一款规定申请审查或宣告复业者违反前项规定六个月以上,主管机关得注销其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自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补发或者补发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范围民宿经营者应投保的责任险最低金额如下:
1.人均人身伤亡:新台币200万元
2.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新台币千万元
3.每起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200万元
4.保险期间合计保险金额:新台币2400万元
前项保险范围及最低金额,地方自治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较有利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宿客房的价格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查;变更亦同
民宿实际收费不得高于前款规定。价钱。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明示客房价格、游客住宿说明、紧急疏散位置图等。客房内明亮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民宿登记证置于门厅显着位置,并在楼外显着位置设置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作旅客信息登记簿,按照备查公式登记每日住宿旅客信息,并传输至主管派出所。
前款规定的旅客登记簿应当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一项旅客登记簿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民宿业者印制。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患病或者意外伤害时,应当立即协助就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疑似感染传染病时发生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卫生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喊叫、纠缠游客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住宿的行为
2.强行向旅客兜售商品
3.随意提高收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利益
4.设置侵犯乘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影响乘客安宁的行为
5.擅自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保持民宿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安静
3.游客的床上用品应在每位客人使用后更换、清洗,并保持清洁
4.开展地方文化宣传活动要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环境清洁、安宁和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发现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派出所举报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
2.携带枪支、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人
< p>3.使用香烟或其他麻醉品的人4。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人
5。大声喧哗、聚集赌博等扰乱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人。 不听劝阻、不讲文明风俗的人
6.未携带身份证件或拒绝办理住宿登记并强行住宿者
7.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危险。
第三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报告每月客房入住率、入住人数1月前、7月底前按照格式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的客户、营业收入统计等数据。
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于次月底前将前款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旅游局。
第三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参加主管机关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团体组织的辅导、培训。
第三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企业主管机关可以给予奖励或者表彰
1。维护国家荣誉或者社会安全有特殊情况的。贡献者
2.在参加国际推广活动、增进国际友谊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
3.那些在舞会上表现出色的人关注旅游业
4.提高服务质量和成果突出的人
5.接待游客服务周全受到好评或事迹突出的人员
6。对推动区域文化、生活、旅游产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7.还有其他值得赞扬的事迹的人。
第三十三条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进入民宿场所检查
前项检查可以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中进行。的 B&B。
民宿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民宿之管理与指导,中央主管机关得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宿进行监督评估。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主管部门依照《旅游发展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设立登记,许可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申请换领或补领登记证执照费用为每件新台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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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区划或门牌号等地址变更而申请换领登记证者重组免缴许可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列表格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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