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凤凰旅游局(湖南凤凰厅)
凤凰县自古以来就是苗族、土家族的聚居区。明初设五寨判官,设立凤凰堂,因境内有凤凰山而得名。 1913年改为凤凰县。200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特别批准,成为中国第101座历史文化名城。春秋战国时期,凤凰为“苗蛮五流之地”,属楚国境内。据该县出土文物考证,当时中原文化已对这里产生影响。秦统一天下,分三十六郡。凤凰当时属黔中县。汉高祖五年,复置黔中县。故名武陵县。因此,凤凰位于辰阳郡,西汉、东汉时期属武陵郡。三国时期,凤凰先属辰阳郡、武陵郡,后归蜀;刘备兵败吴地后,凤凰仍属武陵郡。西晋时期,凤凰复归郯城郡,属武陵郡;东晋时属武阳郡,亦属武陵郡。南北朝时期,凤凰一直属武陵郡。隋朝统一全国,改辰阳县为辰溪县。凤凰当时属辰溪县,隶属沅陵县管辖。唐初属锦州。唐高祖武德三年置麻阳县。凤凰也属麻阳县。唐武帝三年,凤凰从麻阳县分出,次年置未阳县。县址为黄寺桥,即今黄寺桥古城。古未阳郡属锦州庐阳郡。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未阳县改称昭宇县。宋神宗熙宁八年,废昭玉县,复麻阳县。未央又划归麻阳县。元代设五寨司,属泗州绥靖司。这是土司政权时期,由县内少数民族的统治人物统治。五寨司位于今凤凰县境内。明朝继承元制,建立五札长官寺、甘孜平长官寺,均属保靖宣威司管辖。明永乐三年,在甘子坪提起诉讼,仍属保靖、宣威司管辖。明隆庆三年,在凤凰山设凤凰营。清顺治三年,为了镇压苗族,清朝采取了一系列军事和政治措施,任命谢正安为五寨司副将。清康熙三年,任辰源永靖道主。康熙三十九年,迁袁州镇总兵官五寨司城,正安副将军驻袁州。凤凰古城 康熙四十三年,苗族成为香化族酋长下岗后,在现县城设立凤凰营,并在凤凰山原凤凰营设立铜盘。东滩本来是管理地方行政的,但当时土司权力很大,造成了当地人并存的局面。雍正七年,设置陈远永靖备军道。乾隆元年,改袁州为禁军。十六年,凤凰营改名凤凰殿,同算升为同治。嘉庆二年,凤凰殿升为直隶殿,隶湖南布政使部。 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被推翻。 1912年元旦,凤凰城恢复。民国二年九月,凤凰殿被废,重建为凤凰县,仍为军事、政治统治中心。乐在湖南西部。 1949年凤凰县解放,初属沅陵专区。 1955年划归湘西苗族自治州。 1957年划归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直至今日。
2.湖南凤凰堂纪事三间一厅一厅4200元/平方米。
3.湖南凤凰门户凤凰县,隶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省西部边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西南角,与泸西县接壤。东临县城,南与麻阳县接壤,西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吉首市、花垣县接壤。
凤凰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首批旅游强县之一、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4.长沙凤凰县凤凰古城不属于长沙,而是位于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位于巫山山脉南麓,云贵高原东侧,距州府吉首市52公里。东与泸西县接壤,南与麻阳县接壤,西与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吉首市、花垣县接壤。控制陈沅,北控川鄂,南控广西、广西边境。”
凤凰古城属湿润的中亚热带季风气候,西北原有钟山山脉属北亚热带气候,凤凰古城地处湘西低热区,年平均气温15.9度,全年35度以上的天数仅有10.5天。r,年平均日照差8.3度。凤凰古城位于云贵高原东侧较为干旱的地区。历年平均降雨量仅为1308.1毫米。年降雨量为全州最低,也是全省最干旱的地区之一。冬季盛行北风,夏季盛行南风。受大气环流影响,表现为最明显的季风环流。
5.湖南凤凰位于湖南西北部,毗邻贵州省。凤凰古城是中国第101座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凤凰的风景将自然与人文有机地融为一体。透视后的厚重感或许正是它吸引世界各地游客的魅力精髓。古城始建于清朝康熙年间。这颗“珍珠”“湘西”确实是“小”,小到城里只有一条像样的东西向街道,却是一条绿色长廊。
6.湖南凤凰频道不,杨爽曾是广东卫视主播,后来参加环球小姐并获得亚军;杨舒是云南昆明人,曾担任央视希望英语主持人,后来去了凤凰城;杨娟,是一名湖南人,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新闻系,英国萨里大学MBA。
7.湖南凤凰政府(省政府第二次会议通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28日湖南省第10号 2011年2月25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四次会议修订湘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设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1年10月13日第5号公告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凤凰城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古城、黄寺桥古城、南长城(湘西边城,下同) 《城市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领域at 应该受到保护。
第三条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和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s。
凤凰县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国家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吸收适当资金。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援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景观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允许除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的活动。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留外壳,改造内部,保持历史原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并恢复如初。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5.6米。色调应为黑色、白色、灰色、灰褐色、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对古建筑进行修缮、修缮的,应当按照保护维护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格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挑檐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色彩、体量、建筑风格应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格相协调。建筑高度应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宜超过8.5米。
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仍能保持原有的视线廊道和空间尺度。严禁扩大或缩小。商业街巷的外立面应保持历史风貌。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街河空地、绿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不得新建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吊顶板等现代化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等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更新、改建、新建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在保护计划中。有关部门将提出各管理层级的实施方案。后b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重点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项目。具有文化特色的无公害无公害产业,古城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合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能减排,推广低碳清洁能源应用。
第十三条加强凤凰古城垃圾场标准化,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区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凤凰古城的战斗工作。
第十五条凤凰古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能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k 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规划。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内不得占用街道摆摊、乱放杂物、书写、张贴涂鸦,不得使用音响设备兜售商品;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相适应的广告、招牌。 。禁止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过核心保护区,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沱江水体保护区包括长塘港至官庄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岸风景,维护沱江沿线景观景观廊道,保持河道清洁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水体的产业;
(二)擅自在水面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的;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设立污染项目。
第十九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城镇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保护,开展绿化封山,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森林保护、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
禁止在南华山、八角塔、鹊坡、奇峰寺、北苑等周边保护范围内进行埋葬、采石、取土、砍伐树木等破坏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山脉。未经批准,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寺桥古城及南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寺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南长城保护范围包括凤凰县境内长城沿线的城墙、城门、封锁线、哨所、地道、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寺桥古城保护工作亟待加强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寺桥古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南长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的保护管理,建立保护体系。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区内放炮、采石等破坏城墙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批。
第四章规划
第二十五条凤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名史保护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内容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建筑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绝实施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制定、修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时,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保护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建设。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修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篷、遮阳篷、太阳能、空调、气源、遮阳棚、地上管道、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按照凤凰历史文化城的要求。与著名文化名城的风格相协调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对乱建、乱挂、悬挂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面貌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由执法局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凤凰古城室外噪声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等需要在户外开展的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家禽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牲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
(1)未按照指定地点经营;
(2)利用各种形式追揽、招揽客户;
(3)占用道路作业、流动作业;
(四)从事不正当定价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并有计划地实施保护项目。对历史建筑等重点民居建筑、吊脚楼群、古树名木等进行归档,列入保护名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内涂鸦、乱扔垃圾、占用道路、摆摊等乱扔杂物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音响设备推销商品或者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符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以下罚款。五十元。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4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海事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和畜牧业。如果他拒绝责令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罚款。惩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遵守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凤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文化名城,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每年12月17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节外来城市保护宣传日。 8.湖南凤凰堂出了多少提督?
石玉龙(?—1859)是湖南凤凰堂人。他练勇参军,先后隶属于向荣、邓少良的部队,为游击队积功。
咸丰六年,将军秦如虎驻守泾县。他担心离开,但又很难替代他。邵良推荐玉龙担任游击将军。玉龙心情激动,在战斗中变得更加强大。从少梁收复万郡、黄池,击败万池岭匪徒,升官一个又一个的析出物。
九年冬,盗贼大举侵犯泾县,攻打蓝山岭。他们赢得了第一场胜利。谥号刚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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