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地旅游引发的危机(极地旅游可持续发展建议)
1.大健康+旅游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为民生谋求更多实惠、解决更多民生问题,补齐民生发展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孩子有教育、有教育有学、有收入有工作、有医疗有保障。疾病、老人护理等。我们将继续在扶贫济困、扶贫济困方面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工作,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大获得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设置底部的要求全面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确、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全面实施全民保险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们将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救助、优抚安置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
人民健康是国家富强、民族富强的重要标志。我们要完善国家卫生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卫生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我们将全面取消药品支援医院的做法,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防控重大疾病。实施食品安全策略,让人们吃得放心。坚持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支持民营医院发展健康产业。推动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融合,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敬老人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发展企业和工业。
2.生态+旅游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管理山水林田、湖泊、草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坚持推动构建命运共同体为了人类。构建尊重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系统。
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避免在开发利用自然时走弯路。人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也会伤害人类自己。这是不可抗拒的法则。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化。我们不仅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形成空间格局、产业格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恢复自然的宁静、和谐、美丽的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引导,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做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资源综合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全民节水行动,减少能源、材料消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生活品味,反对奢侈、浪费和非理性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构、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行动。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体系,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严格亲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完善耕地、草原、森林、河湖休养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边界,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是旅游业发展的保障。
3.文化+旅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在党和人民的领导下锻造出来的。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坚持百花齐放、百校齐放必须奋发有为,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发展,不断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
完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培育文化新业态。随着居民对精神文化生活更高层次的需求,文化将进一步活化、物质化、商业化。结合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旅游扶贫政策,文化旅游产业也潜力巨大。
4.乡村+旅游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必须始终解决”
2.关于极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兰州)极地海洋世界场馆当前是全国海拔最高的海洋馆,也是甘肃省首家、全国第四代海洋馆。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累计投资约3亿元。是2015年兰州国际贸易博览会七里河区文化旅游重点招商项目。场馆规划有热带海洋区、河湖区、奇幻水母区、水下潜水区、冰雪区等七大功能区。年龄区、海滩海洋区、热带雨林区。游客可以在展厅内观看美人鱼表演,还有海狮表演、人鲨舞蹈等特色表演。在旅游体验区,还可以给海洋动物喂食,与海洋动物合影,享受有趣的海洋泳池潜水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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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持续发展措施旅游地理专业的发展旅游地理专业虽然在国内设立时间不长,但在国外却有着悠久的历史。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旅游业相对发达,旅游地理专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反过来又带动了旅游研究和旅游管理人才的培养,旅游地理学专业一直是热门专业。同时,这些努力也得到了相应的回报。
其实,旅游行业最重要的不是资金而是人才。从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有了好人才,就会有好项目,一个地方的旅游发展局面就自然形成了。
4.可持续旅游、生态旅游、低碳旅游(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二届沙阿常务委员会恩西省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11月19日)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 p>【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游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资金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人们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辖区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各自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居民。旅游目的地要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项目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的权利。相关旅游公关产品和服务;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迫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关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当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救助。保护;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七)个人尊严、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恩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的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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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国家针对疫情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不得跟团出境旅游者(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未经授权;
(八)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有下列情况的:旅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送国家旅游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保护措施应作出专门规定。旅游资源。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该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靠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利用文化、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当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行政区域外的机构、导游、旅游车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n 制定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用地要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讯网络、环境保护、绿化、消防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设施。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的配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部门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宣传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条六、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发展体系。旅游人才。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基地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并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召开听证会可能会对当地的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结合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业。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旅游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落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规范化、规范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如因商务需要组织旅游从事产品推销、宣传等活动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一个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7) )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的;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旅行团补贴、奖金等。建立基于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并经营旅行社的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经营范围。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请勿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测量单位、电子tc。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线路,不得擅自载运游客。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旅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位停放。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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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金会用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收费。如果免费开放确实很难,价格优惠或者免费开放日sh逐步实行自由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数据、财务报表等资料。县级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范围。全面布局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供水(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理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城、传统村落建设。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协调引导等措施,鼓励旅游业和民间旅游发展。作为风情休闲,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设立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旅游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处置游客,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众报告。安全、旅游市卫生健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安全。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做好风险预警,并提前五日将赛事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址。电话或在线平台。
当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理部门提出的投诉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被举报人应当当场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关于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n 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串通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依照旅游法的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公开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反旅游经营者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制定法律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的在当地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无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九条 出行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车辆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船舶不符合规定承载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联票或套票被强行出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办方明知未依法登记的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生态环境问题;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机构的接受机构或未发表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2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五、山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山地对人的影响可分为两部分,主要是有利的和不利的。
主要缺点是:
1、耕地少,不利于耕种。
2.山路崎岖,不利于对外通讯和交通。
3.生活用品不易运输,生活困难。
主要优点是:
1.有山有地,海拔变化大,温差大,物产丰富。
2.去植被茂密,风景秀丽,有天然氧吧,有益健康。
3、旅游资源丰富,有利于旅游资源开发、经济发展,依托山川,资源取之不尽。
6.极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和措施极地旅游不需要任何培训,对体能也没有硬性要求,但建议进行自我评估。
其实去北极完全没有问题。主要原因是南极对耐寒能力要求很高。
与攀登青藏高原、攀登珠穆朗玛峰等体力要求较高的旅程相比,极地旅游对年龄和体力要求更简单。只要能耐寒,没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高危疾病就可以参加极地旅行。目前的极地旅行大部分都是乘坐游轮,内部环境非常齐全。刚进入极地的时候可能会感觉有点不舒服,但是只要注意保暖就完全没有问题。另外,到达极地时,人们会选择性上岸,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上岸,不需要进行特殊训练。
让我分享一下前往南极洲之前的一些必备物品。你可以坐下来参考一下。
1.防水防风的羊毛夹克。
2.保暖裤,最好是滑雪裤。
3.带一条雨裤(可以穿在裤子外面的那种)。
4.海龟领羊绒衫。
5.全套保暖内衣。
6.手套(多准备几副)。
7.多带几双保暖的袜子。
9.及膝水靴,鞋底防滑。
10.通讯联合设备(这取决于个人)。
7.低碳旅游与可持续发展徒步旅行和骑自行车不会增加化石燃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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