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旅游金融支持(内蒙古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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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负债表统计发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生效日期:1995年6月2日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1995年6月2日公布,自1995年6月2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残疾评估
第三章康复与预防
第四章教育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七章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残疾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方面的某些组织或功能丧失或变得异常,完全或部分丧失正常从事某些活动的能力的人。
残疾人人包括 wi 的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辅助方式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殊帮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法定照顾者、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残疾人的赡养、监护职责。残疾人亲属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公民权利和人类尊严残疾人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侵犯残疾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与地区国民经济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凝聚全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办好经济实体,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经费,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协调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残疾人事业、政策、规划和残疾人工作。贯彻落实,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联。
第七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发扬乐观进取的精神,保持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残疾评估
第八条残疾必须由旗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估部门。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评估,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提供评估便利。
您对医疗机构的伤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自治区组织的残疾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残疾人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合格的,由旗、县残联颁发《残疾证》。
第三章康复与预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残疾人。符合国家制定的恢复规划。恢复或补偿人的功能,增强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综合医院有计划地设立残疾人预防、康复医疗科室(室);有条件的联盟和设区的市要逐步建立残疾人预防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康复医疗队到农村牧区开展工作。
卫生部门担负康复医疗任务,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结合传统康复技术,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指导城乡牧区业务网络、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动员群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城乡牧区防治和恢复工作。
特殊教育为残疾人服务的单位、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残疾人预防和康复课程,有条件的设立康复专业,培养、培训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商业企业应当设立残疾人用品、装备供应经营场所;旗县要逐步建立供应业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材供应、日常自助用品、特种用品等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护。
第十四条 残疾人恢复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计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舞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共医疗的残疾职工,按照公共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p>
(二)享受劳动保险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不享受公共医疗和劳动保险福利的残疾职工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不满16周岁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家属医疗规定办理;
(五)在社会闲散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六)农村、牧区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残联、民政部门给予帮助或救助;
(七)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公务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生优育、残疾预防、靶向遗传学等科学知识。为预防中毒、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制定行政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其发生和发生。残疾的预知。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做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加强残疾预防。
新生儿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诊断。对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采取长效避孕或绝育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教育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和捐资助学,逐步加强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主管残疾人特殊教育制度和残疾人教育管理制度,负责对残疾人实施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普通小学、初中应当招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能够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入学;不予录取的,当事人、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重新招收伊特学生。
学校应平等对待残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酌情免收学费及其他费用,并按规定领取助学金。
第十九条自治区、盟、设区的市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旗、县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当地语言授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设立特殊教育班(班)。
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婴幼儿康复机构、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残疾儿童幼儿园(群)、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其生活的人员。残疾儿童进入幼儿园,根据其特点接受早期康复训练。
第二十条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工作单位应当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开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鼓励从事特殊行业l 教育工作中,从事特殊教育、手语翻译人员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领取的教育津贴纳入养老金。对特殊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升等方面给予奖励。
优先。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随教育经费的增加而增加。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收入用于义务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五章劳动和d 就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残疾人劳动就业,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使残疾人就业逐步走向普遍、稳定、合理。
旗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逐步建立残疾人劳务组织。劳务业务机构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负责失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残疾人咨询指导等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人们。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街道办事处等社会组织,通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对残疾人进行劳动治疗。残疾人、智障机构、按摩治疗等福利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减税或者减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免管理费,银行应当优先考虑对按规定发放的贷款,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免税、免税。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失踪一人,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经营、技术指导、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贫规划时,要把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纳入扶持对象,帮助他们掌握生产技能,通过劳动脱贫。
第二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其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残疾职工在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单位注销时企业破产、解散、破产的,应当安排残疾职工的生活,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
国家配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接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单位接收。未纳入国家分配的残疾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人们。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生活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盟、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中心。旗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委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逐步开辟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鼓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积极参加国内外竞赛和交流。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解决。训练期间,执行残疾职工参加活动的比赛、比赛,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主办方提供补贴
。
第三十三条各级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残疾人宣传工作,宣传中必须规范残疾人称号。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影视作品应当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语解说。
第七章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四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公务员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济和帮助。
残疾人工作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要加强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残疾人福利设施,规划、财政、国土、城建等部门应当在资金、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费用。 。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农村地区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残疾人义务劳动、公益费用等负担。牧区。
第三十七条 对无家可归、乞讨、无法定抚养人的残疾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收养,遣送回原籍地;残疾人籍贯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接收、安置。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外,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收费,优先进入,并允许携带必要的辅助工具;
(二)残疾人乘坐火车应当优先、长途汽车、轮渡、飞机等。购票优先,并免费携带必要的辅助工具;
(3)盲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费邮寄盲人书籍;
(4)全国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注射费,优先就医;
(5)残疾职工由其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提供 接下来,p将优先考虑住房安排。
第三十九条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有残疾,其中一方具有城镇户口,生活生活困难,需要农村一方到城镇定居的,公安机关、规划部门应当办理农村户口转非农村户口规划。优先解决指标范围内的问题。
第四十条城市道路、建筑物逐步建立健全便利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城市道路、建筑物便利残疾人的设计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助残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残疾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残疾人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成绩突出;
(三)残疾人事业发展成绩突出;
(四)残疾人事业成绩突出;
< p>(五)在残疾预防、康复医疗和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六)其他在残疾人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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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日平均气温为5℃,最低气温已低于0℃,因此应及时采取防冻措施。必须采取相应的冬季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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