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现役军人免费,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

2. 云南省旅游政策

云南是一个美丽的地方,天高云淡,空气清新,气候宜人。到处风景十分迷人,被誉为动植物王国,是很好的旅游胜地。

不过说实话,今年暑假我不太推荐。毕竟,目前云南的疫情形势不太好。大家也应该知道,云南毗邻很多国家,偷渡者肯定会很多。虽然我们的防伪很强,但是总有漏网之鱼,不过不用太担心。那些偷渡者很快就会被发现,但他们可能携带病毒,所以今年不建议大家来。去过云南。疫情结束后大家都可以去哪儿了呃他们想要。云南也欢迎大家!

3.云南省旅游监督管理局

2021年云南省旅游恢复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

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公告,自9月起2021年15日起,云南全境开放跨省旅游。他还详细介绍了云南省疫情防控情况。自云南省疫情防控初步得到有效控制以来,全省旅游已全面开放。

4.云南省旅行证件

是的,疫情期间云南没有采取封锁,你还是可以去云南旅游的。不过,您仍然需要旅游签证、您自己的健康码和行程代码。云南西双版纳大部分景点都会要求您提供此类绿码。如果是红色代码,将会影响您的能力去一些景点。这种情况,你自己做一下正常的核酸检测就可以了。仅供参考

5.云南省旅游局最新通知

2022年春节期间,云南省停止跨省旅游。这也是出于防疫的需要。目前,Omicron已在全球广泛传播,传播速度很快。春节是人们探亲、返乡人数最多的时期。全国开启春运,这是中国人每年回家的大迁徙。 ,所以旅行是有很大风险的。大家一定要注意自我防护,非必要不要外出。

6.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不推荐。如果想去,建议错峰就近出行,尽量避开热门景点或景区高峰时段,避免在密闭空间进行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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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计划跨地区旅游,应选择近期无病例报告的地区,提前联系景区,了解当地防控政策,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出行时,需要准备一些路上使用的口罩、洗手液等必备物品。乘坐交通工具时应该注意什么?遵守空乘人员的秩序和管理要求。始终佩戴口罩并保持良好的手部卫生。妥善保存收据以供查询。

7.云南省最新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续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市重要的生产、生活水源,昆明市饮用水后备水源,是防洪、调蓄、调蓄的重要资源。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高原城市湖泊具有调节等功能。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特枯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达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面积2920平方公里。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以下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滇池水域及保护界桩水平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以外(不含跨水体桥梁)的,以环湖路以内路缘线;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外至面向滇池的山体范围内由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湖泊以及入湖主要河流两侧沿水面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及二级保护区及滇池流域内。

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nt。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和明显标志。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晋宁县、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滇池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同级政府的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媒体的作用。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表彰奖励在滇池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滇池;要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

(三)部署落实滇池综合治理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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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年水量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国家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做好昆明开发(度假)区保护工作。f 滇池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属部门和乡(镇)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滇池保护责任;

(二)具体落实滇池水污染防治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流域,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四)制定入湖河流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截污、清淤、清理、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落实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退湖、退湿、退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与管理;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规划和入湖河流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滇池综合整治工作。河段环境治理目标任务繁重;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对入湖河流进行日常清洁、管理和保护,并落实专人清理、清运水面漂浮物和河岸杂物、垃圾;

< (六)负责管理保护区和河道的日常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滇池湖区进行行政管理。各县(区)滇池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制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的配套办法和措施;

( 3)参与滇池保护管理专业规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4)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竣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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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的相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6)组织滇池管理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

(七)制定滇南湖渔业发展和捕捞控制规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查和管理渔船,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捕捞方法和渔具规格,颁发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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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草海和滇池入海口的控制闸门、调节闸门,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重大清淤工作。入湖河流;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核发船舶入湖许可证;

(11 )负责滇池城市排水保护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滇池取水收费。

县(区)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地行使水行政、渔业、航海管理、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管理、景区管理、城市排水等。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政府。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向各自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滇池保护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并督促落实。

第三章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相衔接。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

滇池管理、环保、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2)滇池取水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p>

(3)贷款、捐赠和赠款;

(4)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从滇池入湖的河流实行属地管理。

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汇断面水质等相关保护工作主要入湖河流的合规、河道(岸)清理和景观整治,落实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和河道(断面)长效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流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流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与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流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和水量需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引水工程的管理,按照引水计划实行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应保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自然流动、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对限制区域畜禽废水进行控制。和粪便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流的水质标准。按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总量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不得超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增加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完善排水管道管网雨污分流系统。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备配套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排水管网;现有城镇、单位、居民小区要逐步实行雨、污水分类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分流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中水回用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有监测数据。记录。

重点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相关地方标准的一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昆明市环境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改变。

第三十一条:县级有关人员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使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创建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置机制,落实收集、清运、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具、塑料袋。

禁止排放含有重金属、难降解、有毒有害的废水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网或入湖河流。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转让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节应当保证湖泊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满足需要沿湖生活、生产、生活的居民。河流生态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最低使用水位以下的湖水的,须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湿地ar滇池保护确需的环湖、环湖风景林带、污染治理工程、航运码头、防洪抗旱、执法监督、宣传教育设施等,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限期迁出等措施予以处理调整建设项目内容;逐步实现原有鱼塘、原有土地、湖泊、湿地、森林的恢复,原有居民逐步搬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建设、创建和管理滇池湿地和湖滨区湖滨景观。森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区域科学、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水体净化的植物,并及时清除各类水生植物的残骸。

昆明滇池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水质净化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和推广外来水生物种,应当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燃油动力机动船舶、船舶不得在滇池水域使用,但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学研究、执法、抢险、清淤、清淤等作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舶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舶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准。

控制滇池水域非机动船舶总量。增设、改造、更新入湖非机动船舶,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驶入滇池及入湖主要江河的机动船舶应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其残油、废液应密封处理;发生污染事故,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滇池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遵守与法规。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种类、地点、期限、渔具规格和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出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休渔期制度。禁渔区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内禁止捕鱼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规定。禁渔期间,禁止在滇池捕捞、收购和销售鱼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学研究、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必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四十三条 昆明滇池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积、处置等相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污泥资源研究利用,推进污泥减量化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通过侵占水体或围湖减少水面,形成农田或土地而减少水面; (二)在湖岸滩涂搭设帐篷、摆摊、开办经营等;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四)围堰、网箱、围栏进行养殖,违反暂养水生生物规定的;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设施进行捕捞的;

(六)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使用污染水体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符合规定的;

(七)爆炸鱼、毒鱼、电鱼的;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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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采伐水生植物及其他有利于净化滇池水质的水生植物;

(十)损害水利、水文、科学事业的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码头及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域应当重点建设生态林。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康养、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安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昆明滇池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域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为保护滇池移民安置点,需要规划建设环滇池道路陆延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在隔离缓冲区内有计划建设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塘(水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引进外来生物、物种活动的种苗繁殖应当将有关品种试验结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会同林业、滇池管理部门,经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墓地、墓葬;

(2)爆破、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3)渗井排放、渗坑、裂隙、洞穴,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四)利用沟渠、坑等。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运输、储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含有病原体的废物的;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栏内养殖、违反规定临时养殖水生生物的;法规;

(六)畜禽规模化养殖。

第六章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进行管理。涉及选址的项目,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在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举行听证会。

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硫磺精炼、砷精炼g、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适宜造林的荒山,组织造林,绿化荒山,增加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止并控制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对坡度超过25度的耕地,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退还森林、草原。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泉水、水库、堤坝、河流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水、水库、堤坝予以保护。 、河流、限期造林、封山造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采砂等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进行作业,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表土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江河、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排放粪便、污水、废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液体及其他污水、废水,或者清洗生产、生活用具河流中的船舶、车辆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滩、岸坡堆放、存放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或者掩埋在流域内土壤中的;

(三)非法采伐、乱采伐或者其他破坏与水源保护有关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

(五)狩猎野生动物;

(六)禁止围垦地区围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湖泊、河流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未履行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未责令限期整改或者责令关闭、停止生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的;

(5) 法律规定不进行环境治理的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申请征地、施工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6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未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的;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者拖延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民政府不履行滇池保护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处分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财物。 ,并处以生产、销售企业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人员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环境的对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处罚:< /p>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an;

(二)填湖,围湖、建地、侵占水体、减少水面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每处200元罚款平方米;逾期不修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地上搭棚、摆摊、经营的湖岸滩地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违反规定,用网箱、围网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非法采集水生生物的对有利于净化滇池水质的植物和其他水生植物进行罚款。罚款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损坏水利、水文、科学研究、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依照职权: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墓地、坟墓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借土、挖沙、采石、矿山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在河道围堰、网箱、围栏内临时饲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从事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依照职权给予处罚:< /p>

(一)在河道中冲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滩、岸坡堆放、存放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或者掩埋在流域内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元;

(三)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其他损害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加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向入湖河流排放氮、磷污染物,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查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江河、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等污水、废水超过水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的,并处2倍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完成管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湖路。

米入湖河流有盘龙河、新运梁河、老运梁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窗房河、蔡练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长草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刘家宝象河、小清河、吴家宝象河、下坝河(支布营河)、马角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充河、大河、柴河、白鱼河、慈祥河、大河、中河等侗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及其支流。

滇池山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管理制度,由昆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奥普尔政府。

滇池以外主要河流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河流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修改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项地方性法规,修改以下32项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第一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控制区等。或者是保护滇池。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洪抗旱、执法监督、宣传教育设施由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域应当重点建设生态林。康养、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符合滇池保护规划、昆明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等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征求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级保护区的限制:建设区内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一项

< p>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江河、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物,排放污水、废液的以及任何其他污水或废水超过违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8.云南旅游法律法规有限制。尤其是边境五县,由于这些县与国外接壤,出入境需要核酸检测报告,所以建议不要除非有必要,否则可以去这些地区。

核酸检测报告需要提前三天做好,只有绿码才能去这些地区。前面也说了,你也可以去这些地区。需提前三天进行核酸检测。

九、云南省旅游条例

为保护我省饮用水水源,完善水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源头保护,“云南省中心”2020年12月15日召开《云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查顺主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副处长方华带队,卫生健康部门参加,省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赵英超带队出席会议。省卫生监督中心曾思军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所、检测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会议由云南省卫生健康中心首先主办疾病预防控制所环境卫生研究所李建云介绍了云南省城市饮用水信息公开和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其次,两部门就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监测结果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监测结果反馈机制、定点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饮用水从水源地到周边水全过程的跨部门监管体系、水源污染应急体系、《云南省水污染防治法》立法就部门职责进行广泛交流。

10.云南旅游规定

按照各旅游景区相关防疫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所有人佩戴口罩视频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等,由于国内疫情反弹,暂时不鼓励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