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旅游景点(连同古村旅游景点)
中国井坪古村
这里曾经是明清时期重要的交通驿站,八百里的急件要换证这里。如今,河边还有宽阔的跑马场,马儿可以在风中驰骋,但现在只剩下青青的草地,马蹄声也渐渐远去,再也听不到了。
前阳古镇
前城古镇的老街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经过数百年的努力,他们仍然拥有青石板、地窖和卷棚。 、祠堂等继续保留,见证了贵州城镇的沧桑。漫步古街,你不仅会感受到古街的古老,还会感受到古建筑中流淌的古韵。
洪江伞巷
伞胡同大概是古商场里最有格调的胡同了。巷子下宽上窄,但火墙却没有任何倾斜的迹象。 。巷子里的一个角落,两堵防火墙的交接处,上圆下圆。这就是方墙,预示着洪尚的做生意之道。做生意不仅要守规矩、守信用,更要圆滑、多变。你知道什么?放弃是什么意思?这将成为一个重大的气候问题。
辰溪柳树湾
辰溪柳树湾的古街虽然狭窄,但青石板路和小街房屋中,仍能看到古玩店和房屋的旧貌。和小巷。相传春秋战国时期,柳树湾是元江中游繁荣的小集镇和古商港。辰溪县建到了隋朝初期,就出现了今天的辰溪古镇。
与高邑古村一起
高邑的巷子很窄,只能容一个人挑水换肩。青石板路也纵横交错,像一张网深深嵌入村里。泥裂缝中。与洪江古商城的地窖相比,High Chair的地窖少了几分霸气。虽然也是一道高高的青砖防火封墙,防火防盗,但院中有院,门中有门,庭院相连,户户相连。家家户户都能听到鸡叫声、狗叫声,饭菜的香味溢满墙壁。
枝江黄家街
黄家街是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也是枝江唯一的重点保护老街。据说建于公元元年宋代的耳边,可惜旧貌早已荡然无存。据史料记载,黄家街熙熙攘攘,熙熙攘攘,是古云贵驿道的必经之路。还有徐氏宗祠、宝庆会馆,商人、骑士云集,是湘西边境十分活跃的集散地。沉从文年轻时在枝江团防务局当师傅、税吏,曾管理过黄家街。 1935年12月31日,红二、六军团长征时来到枝江,贺龙、王震、肖克、关祥英等人曾居住于此。
园岭甲第巷
甲第巷位于郴州西城墙内。陈古城街巷纵横,码头众多。老街巷构成了千年沅陵古城的骨架,m 沅陵独特的街巷文化。长满青苔的青石板路如静脉遍布古城的每一处,爬满常春藤的巷墙如神经触及古城的每一个细胞,吊脚楼共同支撑起古沅陵的“水上丝绸之路”。 。
通通县西老街
“海峡调兵”在讨论红军行军路线时,毛泽东力挽狂澜,主张从海峡向西进军贵州。敌方实力较弱……此地的会面地点是咸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共和国就是从这里开始来到这里的。如今,受过红色教育的游客来到这里寻找长征的踪迹。
溆浦河街
早在明清时期,河街就成为溆浦河街。是交通和商业中心。 B线杂货店、中药店、瓷器店、当铺、丝布店街道两旁,可见这一时期的繁荣昌盛。民国时期,金银首饰店、铜匠铺、铁匠铺展现了溆浦小手工作坊的雏形。明代著名教育家、哲学家王守仁路过溆浦时,爱上了这里的景色。他高兴地写道“溆浦江畔,其驿楼在云端;滩声回响远树,岸影落江中。”
荆州土桥老街
荆州土桥老街是荆州历史的遗迹,也是荆州历史沿革的见证者,这条青石板铺成的老街,沿着运河而建,经历了几千年的沧桑尽管昔日的繁华已随着历史的脚步而褪去,但历经岁月沧桑,先民们留下的古民居却变得斑驳破败。经历了风雨的洗礼,却积累了一段历史。不可磨灭的历史文化。
麻阳郝下坪村
郝下坪又名曹家坪,是怀化著名的长寿村。自古以来就被视为风水宝地。这里生态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达90%以上。村内明清建筑较多,多为砖木结构,有防火封条。城门一般用长石砌成。许多文人墨客都曾在此居住过。儒雅的文人武将,透露着独特的长寿文化。
新晃龙溪古镇
龙溪古镇位于龙溪出口交汇的北岸水舞间,街道紧邻山峦。它建在水边。现有古民居159间。吊脚楼上方是砖墙围成的地窖飞檐翘角,青瓦白墙,鳞次栉比。龙溪口的一个奇特之处就是狭窄的A街,一半属于湖南,一半属于贵州。明末清初,300多年来,龙溪古镇一直是黄州城镇的代名词,素有“小武汉”之称。
2.会同古村景点答:会同县的景点有鹰嘴街、高邑古镇、炎帝故里连山、九洞等!
3、会同古村简介没什么好玩的会同村,只有一栋老房子,颇有历史。好像叫仙霞阁。如果想玩可以一路走:早上去官塘吃茶和水果早餐,早餐后逛会同村,然后去中山三乡吃米线,然后去泉眼温泉晚上回家之前先泡个温泉。(拥有汽车的人)
4。讲解古村落旅游景点珠海最美的古村落
1.南门村
南门村位于斗门镇黄羊山麓,虎跳门旁。是宋代赵王后裔的聚居地。经过600多年的历史积淀,南门村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古祠堂、古村落和皇家文化。南门赵氏宗祠民义堂的建筑布局、结构、造型手法均具有很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村里的介下庄是南宋皇室后裔所建。村中的毓秀古村是一座自然古村落。都是清末民初的青砖房。央视十大最美村庄名单es于2014年宣布。珠海市南门村在众多美丽乡村中脱颖而出,荣获“中国十大最美乡村”荣誉称号。 2019年9月,南门村入选“广东省文化旅游特色村”。
2.排山村
排山村是一座具有岭南特色的古村落。原名斜排村,是八甲行政村的自然村之一。村子背靠小山,面朝田野。由于房屋沿坡山坡而建,顺着地势由高到低,排列有序、整齐,既有倾斜的,也有成排的,所以清朝乾隆年间建村时,原名斜排村,直到民国初年才改为排山村。黄泥墙的老房子,谭氏宗祠,百年历史……排山村的这些“瑰宝”经过岁月的沉淀,散发着独特的历史魅力。尽管有的已经倒塌或褪色,但排山村古村落的历史、人文资源优势仍然是该村最大的亮点。 2012年,排山村入选“广东省第三批古村落”。
3.会同村
会同村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西南部。村里到处都是岭南风格的房子。家家都是青瓦青砖、飞檐翘角。建筑物排列整齐。外观和色彩相同,镶嵌在“棋盘”网格形成的整齐宅基地中。 2006年,会同古村被公布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并申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会同村的核心结构俗称“三街八巷”。钍“三街”是:沿着村内荷塘从北向南延伸的“下横街”,与其平行、依山而上的“中横街”和“上横街”; “八巷”就是东西走向的八条街。石头街道和小巷。 “八巷”自下而上连接了沿山的3条主要街道。 “三街八巷”在纵向上相互交织,形成方正规则的“棋盘”空间组织结构。
04 王山村
05 梨山村
06 虎山村
07 栖岙村
08南坪村
09石龙村
10上栅村
5.会同古村旅游景点湘潭最美古村落排名
10.会同县高邑古村
9.荆州县地笋苗寨
8.通通芋头村
7.遂宁县黄桑坪苗族乡鲍村
6.大寨村e、城步长安营乡
5.江永县钱家洞刘家庄村
4.永定区石岩坪村
3.隆回县冲木塘村
2.石门县罗平乡长提艾村
1.兰溪勾兰瑶寨古村
6.会同县古村落传统村落在行政层面上不单独存在,虽有村委会管理,但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的行政管理。传统村庄一般有党支部、村委会,下面有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具体管理村里的一切。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是最基本的一级管理,它监管的是老百姓的具体生活。
7.珠海会同古村旅游景点维吉果园不错
荔枝主要品种味吉果园里有糯米子、妃子笑、桂味。采完荔枝后,还可以到泉水村散步,空气清澈、清新。
果园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汇同南路
公交路线:市内乘坐67路公交车在汇同村站下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本条例。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审批、规划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相关规定。 。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城市、镇、村可以申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
(一)文化保存文物古迹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大面积集中; (
(3)保留传统布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地点,或者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过或者其传统产业、重大历史工程对该地区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体现该地区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请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有关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材料:需提交文化城、镇、村:
(一)历史沿革描述、地方特色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
(2)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
(3)保护范围;
(4)列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情况;
(五)保护工作现状、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请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出版。申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保护主管部门d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文物部门确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尚未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部门国务院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如果仍不申请,可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适用于城镇或别墅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尚未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所在镇、村所在地的镇、村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方案;仍未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经过专家评估。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力度不够,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录。列出并公布,责成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城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区;
(五)保护规划分阶段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如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会。报送保护规划审批文件应当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如果举行了听证会,还应当附上听证会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应当按规定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经批准后l 可以制定修改计划吗?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l 规模化,而不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管理。发展水平并符合保护规划。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真实性、完整性。遗产,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已经产生了破坏性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登山、采石、采矿等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活动: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湖泊、道路等;
(3)建造、生产、储存易爆、易燃、含有化学、放射性、有毒或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雕刻、污损历史建筑的。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核心保护范围内影视拍摄、组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领取建设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批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将审批事项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要求保留权利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出席听证会。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满后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名镇、名村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变更、擅自损坏标志。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设置。规格。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设置的,市、县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规划。
第三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色、历史特征、建筑年代、稀有程度;
(2)建筑物相关技术资料;
(3)建筑物现用途及权属变动情况;
< p>(四)建筑物修缮、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画、图片、图像等资料;(五)建筑物的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坏危险,业主无力维护、修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者搬迁、拆除历史建筑。在。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尽量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免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就地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历史建筑不能就地保护,必须迁往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部门同级文物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中央政府。指定的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搬迁、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增设设施或者改变结构、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落实文物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违法行为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公布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市、县人民政府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不予保护,致使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被列入濒危名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胜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必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一)破坏传统格局和文化的采矿、采石、开采等行为。历史特征;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花园、绿地、河流、湖泊、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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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造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雕刻、损毁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罚款。美好的。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文物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市、县人民政府和农村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被征收单位承担。罪犯;造成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除外;
(二)进行外部修缮、装修的;增设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如果有关单位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根据本条规定。第一段规定了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损毁、移动、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改变、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更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损坏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程度的建筑。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本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古迹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遗产,具有一定规模和传统布局和历史风貌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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