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局电话(河北省旅游局官网电话)
1. 2021年石家庄最新检疫政策
14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城市低风险地区返回的人员,须持有健康绿码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天;如果没有核酸证明,返回六安后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只有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才能自由行动。所有境外入境人员均须接受14天隔离医学观察,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隔离费。对拒不配合或者故意隐瞒旅行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和病情状况,或者拒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蔓延、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最低责任。
2. 2021年保定市最新检疫政策
近14天,全省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现石家庄市藁城区、邢台南宫市(未来根据风险等级进行相应调整)进出保险人员一律隔离14天,并自费进行3次核酸检测。
3.唐山市2021年最新检疫政策
请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往返唐山人员尽快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当地政府将采取措施规范,将他们转移至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进行2次核酸检测、1次抗体检测和1次胸部CT检查。对于那些曾经在唐超过14天,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解除隔离;对唐山停留时间不满14天的人员,一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解除隔离前再次进行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方可解除隔离,隔离期满后,纳入社区联网防控系统管理。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将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全部居家医学观察14天。
4. 2021年秦皇岛市最新检疫政策
根据秦皇岛市领导小组下发的通知1月9日,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办公室表示,1月10日至2月26日(正月十五),所有外地返秦人员均须接受核酸检测。如果您在抵达钦州前72小时内进行过核酸检测,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则无需再进行核酸检测。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困群体免收检测费。
5.邯郸市2021年最新检疫政策
近期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如需出行,请务必提前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做好个人防护,回汉后尽快向村(社区)、单位报告,并在境内实行集中隔离。按照本市防控规定执行。
6.最新检疫政策2021年承德市城区
12月19日起,从高风险地区(石家庄市藁城区)返回或持有“红码”健康码的人员,须积极配合接受核酸检测并集中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石家庄市(藁城市(不含邢台区)、邢台市及其他属于中风险地区的县(市、区),若72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要积极配合社区(村)管控和防控)进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
综上所述,河北大部分地区对外国人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均要求隔离,回京外国人隔离时间更长。< /p>2.河北省旅游局官方网站电话多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江河湖泊,恢复江河湖泊。为了完善湖泊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江河、湖泊,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人工航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江河湖泊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系统管理和修复职能的原则,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加强河湖资源保护,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恢复,必须坚持蓄水、节水、节水等多重措施。调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逐步实现河湖相连、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把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政策。治理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职责清单,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湖泊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河湖泊管理工作。保守派和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与河湖有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h 完善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管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发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模式。 ,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河、湖泊的义务。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受到处罚。投诉。
在保护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江河湖泊治理和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社会公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科学评估,并通过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重点开发区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岸线空间管控总体要求、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总量等内容。水资源消耗和强度、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允许、限制或禁止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保护名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的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江河、湖泊管理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划定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作为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和控制规定。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保护要求,加强岸线使用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保持河流和湖泊海岸线的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与恢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实施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协调、全流域规划。通过全流程管理和各部门协作,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和功能恢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和项目,按照规定查处和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法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开发不得占用河流滩涂。城乡规划的河道边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清理、纠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设置围挡、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等行为。在水海岸线上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河流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流畅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清除江河、湖泊阻碍洪水流动的障碍物。法律。紧急防洪期间,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严重受水堵塞的桥梁、引道、码头等跨江工程设施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规定的项目,还应当执行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可制定。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标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期限,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符合河流、湖泊纳污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江河湖泊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入江河湖污染源的监管,关闭违法排污口。依法进入河流、湖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源头控制、截污、内源治理等措施,加强沿河、湖泊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道、湖泊等截污管道建设。湖泊清淤清淤,清除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合格水体,恢复和增强江河湖泊自净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江河湖泊生态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江河湖泊。身体。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防治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禁止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江河湖泊。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一体化、城中村一体化建设。老城区和城乡。内部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循环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措施。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杜绝分散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湖泊清理责任制度,建立河道、湖泊清理定期检查制度,完善河道、湖泊清理管理。生活垃圾和江河湖滨地区的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政府购买河湖净化服务,及时清除河湖中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道、湖泊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道、湖泊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等破坏河湖环境的行为。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清洁优美、水质清澈和绿色银行。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把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结合起来,建设水利风景名胜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保护机制,加强山水、森林、农田、湖泊、草原管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依法退耕还林和法规。退江(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放养、种植有利于水体净化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水体的保护和修复。治理河流湖泊,提高河流湖泊质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建立江河湖泊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引江、引黄等外部引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量,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 、保障江河湖泊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江河湖泊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化栖息地。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水的,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完善用水限制、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开采监测监管、税费调整等机制。法律,并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蓄水,统筹防洪安全和雨水利用,通过水库增库加强优化调度,河道筑坝,连接河系。 、提高河流、湖泊的雨水调蓄能力;实施疏浚、修建蓄水工程,增加江河湖泊蓄水空间,提高江河湖泊补充地下水的能力。改善湿地生态条件,提高地表水质量,保护地下水质量,逐步恢复地下水生态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性保护、自然恢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监管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结合自然生态恢复,推进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连通工程建设。江河湖泊环境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全省集引、蓄、排、调于一体的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系统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节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接驳工程建设要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建设漳卫将引黄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结合起来,建设一条运河、子牙河、大清河、白洋淀。 、衡水湖等水网系统;冀东北地区将建成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亭、桃林口等水库的多水库联合调度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将建成以永定河(洋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引水为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流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及治理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定级。经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和整治规划编制要坚持开采与治理相结合,流域统筹规划,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止采矿区和允许采矿区。区划明确禁限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河砂开采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采砂经营者进行河道整治给予支持落实河道采砂和治理责任统一要求的技术和能力。大规模、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流采砂量,缓解河流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护生态环境。河流、湖泊基本质量。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持江河湖泊的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饮用水源,推进保护区、污水处理厂等水源地安全标准和标准化建设。ce 区域;采取围护、自然恢复等措施,加强山区植被维护,扩大林草覆盖率;组织实施沿河湖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首都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湿地保护等措施水利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要加强工业源头控制,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推动沿江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水新方式。科技新工艺,推动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违规行为修建穿过、跨越或毗邻河流和湖泊的建筑物和设施。确需建设的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体育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必须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报国务院批准。依法。
第四十条 跨行政区域及左右河流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的引水、拦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建设项目未经当事人批准,银行不得开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流量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越、穿越或者在境内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电缆、取水、排水、监控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其他工程设施毗邻河流、湖泊、跨越堤防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及大坝安全、影响河道稳定、阻碍洪水畅流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河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或有水源地的区域。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江河湖泊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及相关地区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协调保护和管理行政区域。
第四十三条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道稳定、危及河岸堤防安全等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植树造林行洪河流中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堤坝、水闸、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以及水文、通讯设施和防洪备用设备、材料等物资;
(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
(五)擅自围湖造地、围河造地;
(六)设置饮用水中的污水排放口
(七)向江河、湖泊非法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等废弃物的;
(八)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保护,保护涉江湖泊非物质文化。 。遗产挖掘整理,促进河湖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河流水系管理和保护、生态保护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览、河流水资源条件改善、工程建设等项目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旅融合提升,实现大运河沿线地区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集成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水体进行监测。河流和湖泊的质量、数量和质量。开展生态、排污口、采砂、河湖岸线状况监测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价体系,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灾害防治等基础设施。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定期开展河道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严重地区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江河湖泊洪水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事后恢复工作。水、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天津等周边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和协商。统筹河湖保护管理重大问题,共同开展跨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管理区域协调机制,加强市际、县际间的协调配合。协调联动,重大事项协商,共享监测信息,推动联合执法,落实领土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考核制度,将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负责面向全省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水环境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严格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制度。乡级以上设总河(湖)长。
主要河(湖)长和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安排部署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对同级河(湖)长、下级河(湖)长和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乡级以上河(湖)长直接负责所负责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非法侵占、开采河湖的行为。清理整顿砂石、堆放、倾倒、施工、污水排放等突出问题,协调处置涉及江河湖泊的突发事件。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巡查河湖、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监督河湖清理等任务落实情况。
一个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度的工作机构,负责协助主要河(湖)长和河(湖)长的工作。处于同一水平。 )负责人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下属河(湖)长和同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的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重大事项向河道工作机构报告(湖)长制度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湖)长公告牌,标明河(湖)长的姓名、职务、职责和责任。河(湖)长、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栏。
第五十八条 乡级以上河(湖)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检查,对按照职责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派、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系统蒸发散。
河(湖)长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加河湖检查。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度责任追究、河(湖)警察局长制度、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并予以公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改变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
(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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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
(六))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调查、处理的受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限期修复。补救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采取恢复和补救措施的,河沙微颁发许可证的,将被发证机关吊销。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危及大坝安全、影响江河稳定、阻碍洪水畅流情况,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级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安全隐患的,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3.河北省旅游局投诉热线是的。目前,邯郸市所有市、区、县均为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居住在邯郸的民众可以前往其他地方旅游,但前往其他地方旅游前应做好计划,尽量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旅行或停留。当然,现在疫情还远未结束。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出去。我们今天去旅行并不是为了明天有更好的旅行。
非必要不要外出。听我说,没错。
4. H的电话号码鄂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助于企业和公众的各种非紧迫需求,包括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 咨询、领域内的帮助、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
需要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以及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我们不予受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5.河北旅游报电话号码一卡通卡内含价值最高2000元的景区门票。使用此卡,即日起至12月可无限次畅游北京、河北、天津58个旅游景点31.京津冀旅游“一卡通”包含旅游景区58个,其中天津15个、北京35个、河北省8个。
6.河北省旅游局联系电话第六届河北省旅游发展大会将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本次旅游发展大会重点建设项目应包括歙县赤安公园和特色小镇、永年区光复古城和太极文化、响堂山石窟、磁州窑遗址、抗日地道等峰峰矿区山脚下。等待。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邯郸市也有很多值得参观的景点,比如武陵丛台。
7.河北省旅游局官网电话目前可以正常进出河北。截止日期 2021 年 10 月 21 日。所有城市河北省属于低风险地区,可以正常入境。具体疫情防控政策以各市规定为准。各县市、酒店民宿等住宿提供者要严格落实所有入住酒店旅客的体温测量和健康码、行程码核验。
来河北人员发现有中高风险地区或病例发生地区旅行史的,要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实施相关管控措施。
各地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要严格排查管控,严格落实测温、验码,采取多种形式对高风险地区来河北人员进行提醒或有病例发生地区主动返回河北。报告。
8.河北省 头rism网站苍岩山风景区于1979年对外开放,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4年被国务院评为历史文化名山。2001年,被评为历史文化名山。是国家4A级旅游区。 2006年,苍岩山福庆寺被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位于河北省井陉县,太行山东麓,距省会石家庄70公里。景区总面积63平方公里,最高峰海拔1200米,主景区海拔983米,相对高度450米。米左右。
此地奇峰怪石,松柏常青,历史文化悠久。是一处集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于一体的旅游胜地是镶嵌在太行山深处的一颗璀璨明珠。
9.河北省旅游局电话多少河间市政府办公楼位于河北省河间市,总投资9000万元,占地83.7亩,其中主体工程投资河间政府办公楼投资5000万元,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
明年工程竣工后,不仅将结束河间“京南第一府”无衙署的历史,也将与河间市逐步恢复重建相结合。府树古文化街、光明剧场、冯国璋将军毛公书院、毛公书院等文物古迹交相辉映,成为河间市标志性的历史文化景观。
2018年8月18日,河北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估组委会发布公告。根据全省4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审会评审结果,经研究,河间浮树风景区通过了创建4A级景区景观质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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