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务网(黑龙江省旅游局)
明年,第五届黑龙江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将由大庆市主办!
大庆市,又称油城、百湖城,是黑龙江省地级市。是我国重要的石油生产和石化产业基地,也是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西部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全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1个自治县,总面积2.1万平方公里。
2.黑龙江省旅游局招聘黑龙江省举办的首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由省委、省政府主办,哈尔滨市委、市政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协办。按照“持有“办旅游发展大会,完善办会场所”,本届旅游发展大会将进一步发挥哈尔滨省会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创新旅游发展方式,培育新业态,树立新模式,以旅游为载体将以大会为窗口,全面展示黑龙江特色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全面提升黑龙江旅游新形象。分别主办2018年、2019年、2020年全省旅游发展大会。
即将召开的旅游发展大会由牡丹江市主办,不定于8月3日至5日举行。受疫情影响,已延期。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大会每年举办一次。
3.官网黑龙江省旅游局旅游局是主管旅游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是正规的部门级单位,工资是公务员的工资,在当地应该属于中上水平。
1.旅游局的工作性质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旅游服务。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运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规划、开发和建设重点旅游区,组织旅游统计。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对直属单位实行领导和管理。
2.旅游局的工作条件与当地公务员一致。旅游局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其工作待遇与其他地方公务员相同。在当地应该属于中上水平。从全国来看,东部地区和旅游度假区所在地的旅游局待遇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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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省旅游局电话2021年8月1日开始。 1月13日,牡丹江市主办的第四届黑龙江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旅游推介会进入“200天倒计时”。
6。黑龙江省旅游局政务网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省博物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50号。它建于1906年,为巴洛克式建筑,现为国家一级文物。负责黑龙江省历史文物、歌名文物、民族文物和自然标本的保护、发掘、收藏、收藏、研究和展示工作。现在免费向公众开放。
7.黑龙江省旅游局投诉热线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省内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局出具的出入境函件。机构。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批准后方可向游客开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的人员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 ,并确保必要的投资。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及经济欠发达对有旅游发展前景的地区给予扶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要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直辖市(行署)、县(市)旅游局旅游胜地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征集。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国家、省、市指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性建筑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采矿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旅游区(点)。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旅游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旅游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从事赌博、淫秽等损害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些已经通过检查的。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地理区域旅游区(点)的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 p>(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低于旅游运营成本进行降价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的;
(4) 设为 false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外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旅游用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旅行社管理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常驻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社在本省设立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外地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行政部门。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和领队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rge、更改或转售参赛信。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处理。旅游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保证金本息返还旅行社(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旅游相关饭店(宾馆)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须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指定地点证明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经星级评定的饭店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批,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指定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实行标准化人员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安全设施。点)。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应影响景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旅游区(点)内及其周边地区,不得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景物,妨碍游客游览、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条第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才可以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项目;
(2)明示或者暗示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3)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4) p>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ty;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局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伊林。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 3)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质量和价格,拒绝强制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合法时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投诉或投诉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
(3)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4)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效期限为60日,要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时间限制,且有条件不能恢复原貌。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任意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0多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一项规定者第二十五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违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逾期,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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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阿夫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多次被游客投诉、年审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构成犯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取消旅游定点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旅游等级。ted酒店或旅游区(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8.黑海领导团队龙江省旅游局亚布力滑雪场是国家AAAA级景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亚布力镇西南20公里处,距哈尔滨市240公里,距雪乡88公里。距牡丹江市120公里,301国道支线直达景区。度假村由长白山张广才岭三座山峰组成,分别是主峰海拔1374.8米的大锅盔山、海拔1258米的二锅盔山、海拔1000米的三锅盔山。
9.黑龙江省旅游局领导班子合影哈尔滨龙江旅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一所集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的全国正规专业统一招生学校。
黑龙江省旅游局所属以及哈尔滨市教育局。学校现有四个校区,占地面积5万多平方米,全日制毕业生和在校生近2万人,设有服务、管理、艺术、技术等18个专业,形成了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门类。办学模式。我校与全国各大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品牌4S店、全球五星级酒店、建筑公司、幼儿园、通讯公司及全国400多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合作,且数量逐年增加按年份。学校毕业生以其基础扎实、专业明显而深受用人单位欢迎。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五年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就业率达100%。学校专业师资力量雄厚:专兼职教师300余人,占70%其中具有双师资格的教师。现已成为黑龙江省知名品牌机构。
10.黑龙江省旅游局培训中心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注册的。是省内唯一一所经济贸易旅游类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隶属于黑龙江省商务厅。学院是黑龙江省优秀骨干高职院校、旅游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基地、黑龙江省导游培训考试基地。学校拥有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两个黑龙江省高水平骨干专业。学校主要院系有旅游产业发展学院、酒店与餐饮管理学院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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