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旅游门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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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松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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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峰山四大特色景点:
趣味一:松峰山,史称“双乳峰”、“金源乳峰”,是东北道教胜地。
趣味二:松峰山海拔627米,由主峰烟囱峰及其他山峰组成乳头峰、狮子张嘴峰、棋盘峰、石井峰。
乐趣三:美丽的石景峰下,至今仍保留着两座建于清嘉庆年间的古道观遗址,即海云寺和藏经阁。
趣味四:松峰山因山峰苍翠的古松而得名。除烟囱峰外,主要山峰还有乳头峰、狮子张嘴峰、棋盘峰、石井峰、天井峰、北峰等。
2。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用水者的合法权益供水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这个城市的化。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含实施城市供水的县)的城市供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负责管理的市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环卫、城市管理、水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城镇供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镇组织编制市、县(市)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城市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依法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建设、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结合实际需要,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鼓励供水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融资、受益单位集资等多种方式依法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
第九条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市城镇供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目录,并加强对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
如果供水不能中断需要二次增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业主、管理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设置独立的泵房和独立的用电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安全防范设施、智能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现有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改造方案执行。用户应配合修改。
第十二条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其接入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将供水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工程竣工后,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本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和产品目录组织建设。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十三条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其相连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移交,移交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交接协议并移交竣工数据。验收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运行功能后即可移交。
第三章设施维护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之相连的供水设施的维护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计量仪表(以下简称计量仪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新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施工及管道交接后即可使用。
(三)现有住宅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但供水设施安装单位自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批准的除外。业主、管理人自行决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负责。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自费供水设施安装人员、建筑物业主、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计量仪表或供水立管(未安装计量仪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设施安装单位自费或业主负责或大楼的经理。
(五)单位专用供水由业主负责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应当由业主、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接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现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转让和日常管理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由供水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等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向用户收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的,维护费用纳入城市供水价格,具体实施方案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城市供水价格中包含维护费用,则城市服务公司不得重复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业主或者管理人委托其他单位维修供水设施的,费用由业主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负责的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证供水安全、正常运行。供应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碍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 寺院时供水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的,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优先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设施维修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地下轨道交通等单位应当合作。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水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的供水设施维护单位(维护部分除外)损坏的,应当书面通知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及时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抢修费用。
需要补偿水费的,按照该水费城市供水价格计算r式乘以管道单位时间的径流量乘以水的溢出时间。涉及多种水类的,按照多类城市供水价格的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协商防护措施,签订防护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取水设施周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距地表边缘一百米水源取水设施范围内的区域;
(2)距地下水源取水设施边缘30米以内的区域;
(3)距水源地10米以内的区域水厂场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限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加强检查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盖、涂改、侵占、损毁、移动、拆除地理界限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城市公众同意,侵占、损毁、移动的供水企业、拆除取水设施;
(二)建造与水利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三)爆破、打井、采矿、挖窑、埋葬、采砂、取土;
(四)渔业、捕捞、养殖、狩猎、放牧、种植、旅游、游泳、划船、戏水;
(5)其他危害取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不进入地下管廊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周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区:
(一)距水源地的距离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五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净水厂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输水管道距离以内的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侧三米以内的区域。
专用供水、供电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面积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覆盖、堵塞检查井、供水管道出入口的;
(二)掩埋、钻探、损毁、盗窃供水设施及其电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
(三)向供水设施倾倒、堆放垃圾、污物、建筑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建设占用建筑物、给供水设施加压的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供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深根树木、埋设电线杆、打设各种基础桩;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挖井、采矿、挖窑、坟墓、采砂、取土等行为;
(七)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占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被终止。直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占地者撤离。占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占用的物品。逾期不拆除占用物品的,城市供水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占用房产,由实施审批的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占用尚未终止的,占用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因占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用人承担责任;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因使用设施造成占用物损坏的,占用人应当承担责任。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占用人应当立即拆除占用物。拒绝拆除占用物品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向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报告。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迁决定。
第二十七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及其他配套设施;
(2)供水设施启闭阀门;
(3)穿过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道;
(4)供水厂改建改造城市。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建供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管理机构新建城市公共消防起重机,应当事先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城市公共消防水吊竣工后,由公安消防管理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并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
公安消防管理机构发现城市公共消防起重机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维护单位修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卸、停用消防起重机。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由我单位负责充电并充电。城市公共消防起重机的建设、维护和消防用水费用纳入城市维护基金。
第四章水质保障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满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第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标准和方法,定期对原水、工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报告检测结果。发送给行政部门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供水、水务、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六个月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
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在住宅或者电梯内显着位置公示检测结果。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供水单位、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或者供水、水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供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接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紧急抢修,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水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报告。
供水、水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通知有关供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并启动应急预案。
一个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管道投入使用或者接入现有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系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试压、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通过测试,具有合法资格。
第三十四条禁止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禁止将消防水及其他非居民用水管道接入二次供水管道,或者共用储水箱(箱)。
禁止直接连接非居民用户洗浴、二次供水等水管。
第五章供水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价格由政府制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办理临时供水手续,签订临时供水合同。临时供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用水的,应当续签临时供水合同。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实行计量收费。
现有住宅未配备计量设备的,按用水定额收费。
用户应当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退款。
第三十八条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供水单位或者用户对计量器具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市)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鉴定,并由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检定费和水费:
(一)计量器具经仲裁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仲裁方承担;若计量不准确,验证费及水费差额由用户承担;若计量不准确且非用户责任造成的,检定费及水费差额由供水单位承担。
因供水单位责任导致计量器具无法计量的,按上年同季度月最低用水量计算每月水费;若因用户责任导致测量仪器无法测量,则按月收取水费。每月水费按上一年同季度每月最高用水量计算;如果因其他原因计量器具无法计量的,每月水费按上年同季度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第三十九条 计量器具应当安装在便于读数、维护和更换的场所。禁止在测量仪器周围设置障碍物或受压物体。
城市公共供水干线与单位专用供水管道连接处应当安装单位专用供水管道计量仪表。
本条例施行前安装的计量器具不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整改,用水单位应当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阻碍供水单位查看、校验、更换计量器具s。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发现计量器具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第四十一条 用户申请多种用水的,供水单位应当设置单独的计量器具计量并收费。若用户使用多种水类,且未提前向供水单位申请单独计量器具的,则按较高水价执行;因供水单位原因无法单独计量供水量的,按较低水价执行。
新建、改造、搬迁计量器具、增容、转让、分户、注销户、改变水性质的,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
第四十二条:城市卫生、绿化、道路桥梁用水其他市政公用事业必须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取水;
( 2)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取水;
(3)在计量仪表外设置旁通管取水;
(4)拆除、伪造、改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封存的计量器具或者设施进水封闭;
(五)拆卸、倒置、损坏、拨回、改装、封存计量器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计量设备少计量或者不计量水;
(六)屏蔽智能计量设备信号、损坏传输线路、取水前非法充水的;
(七))以其他方式侵占城市供水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缴纳水费。
如果无法确定失水量,则按平均流量乘以失水时间再乘以城市供水管道中用户自家管道或擅自管径计算,附属设施。失水天数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180天、不多于360天计算。非居民用户按每日营业时间计算每日失水时间,居民用户按每天3小时计算。 。
第四十四条用户不得转让、倒卖城市供水。
第四十五条非居民用户洗澡、洗车等用水影响居民日常用水时,其业主、经营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合供水。设置中的单位建设专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接受用户的询问和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问题。
第四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临时限水措施,确保正常供水。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使用水。
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供水、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遮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地理界线、警示标志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在城市公共供水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侵占、损坏或者移动、拆除取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爆破、毁坏 进行井、矿、窑、墓葬、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上;
(三)渔猎、畜牧、播种、划船、戏水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五千元以上以下罚款; 1万多人民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搬迁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
(二)供水设施启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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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道;
(4)二次供水设施改建、改造。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改采供热,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等管道系统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责令改制;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水管接入二次供水管或共用储水池(箱),直接接入消防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水管洗澡水进入二次供水管。继续违法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计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物、受压物,或者妨碍、阻碍供水单位检查、校验、更换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并处理。下令制作公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供水干管与单位专用管道连接处未安装单位专用供水管道计量仪表且未整改的,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改的,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户洗澡、洗车等用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的,物业经营场所业主、经营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不得配合供水单位设置专用供水管道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供水设施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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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其负责的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护保养的和规格;
(2) 未能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及时维修。
第五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定期检查各类储水设施、对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3万元罚款;
(二)未在住宅、电梯显着位置公示水质检测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新区、开发区、公安机关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y 地区和其他管理机构。当然。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或者深度处理、消毒后提供给用户的方式。
(三)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的供水单位。
(四)用户,包括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从输水干管至用户主进水阀门的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取水、净化构筑物、增压泵站等。供水专用电源。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六)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的供水设施,是指用户主进水阀与用户水计量仪表之间的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消防用水设施、绿化等市政公共供水设施、单位专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等供水设施。
(七)给水管道,是指将原水从水源地输送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净水厂的供水管道。
(八)输水管道,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净水厂至住户管道总阀门之间向用户提供公共供水服务的供水管道。
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及1997年、2004年、2010年有关修改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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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黑龙江景区门票优惠政策黑龙江哈尔滨灰河国家公园湿地公园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部,先锋路与长江路之间。湿地公园保护区东至道外区团结镇白菜村,南至长江路,西至申通物流园区,北至先锋路。总面积229.90公顷。其中湿地面积152.20公顷,湿地率66.20%。公园湿地类型包括河流湿地和沼泽湿地,属于城市荒野湿地生态系统,也是阿什河流域湿地的典型代表。
门票:周五ee并向社会开放
8、黑龙江旅游年票11月26日去黑龙江省第二代、第三代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切换,11月26日-17日点击打开启动即日起,切换期间暂停社保卡申领、挂失、修改密码、重置密码、注销等发卡服务。医保申请的购药、就医、刷卡、结算仍可正常使用,同时正式发放。黑龙江省第三名 社保卡申办网点请关注黑龙江一卡通公众号,点击办卡网点查询模块进行查询。黑龙江省将于11月29日起发放第三代社保卡。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下发通知。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及相关服务由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办理。社保卡合作银行通过其服务网点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保卡申领、补发、挂失、发放、注销信息、修改密码、修改密码等服务。重置本方所有社保卡服务业务,负责解决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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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每人每月300元的长寿保健补贴,仍按原规定发放。
审批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指标时,老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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